1月6日據江蘇高院官方微信消息,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運城市原市委書記王茂設受賄案,對被告人王茂設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百萬元。王茂設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茂設利用擔任中共朔州市委書記、中共運城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職務晉升、工作調整、企業經營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分別與王茂全、王茂同、王茂建、侯維共同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235.1879萬元。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茂設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王茂設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王茂設簡歷
王茂設
王茂設,男,漢族,1957年8月生,山西省安澤縣人,農學碩士,1982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5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運城市委書記。2014年6月20日,因涉嫌違紀,接受組織的調查;2015年8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1975.07--1983.12,山西省安澤縣和川鎮、縣水利局、縣政府辦公室幹事、秘書;
1983.12--1985.05,安澤縣委辦公室秘書科科長;
1985.05--1988.04,臨汾地委組織部幹部科幹事、辦公室副主任(正科級);
1988.04--1990.11,臨汾地區行署辦公室信息科科長;
1990.11--1992.07,臨汾地區行署辦公室副主任(其間:1991.09-1992.07,省委黨校中青年領導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2.07--1996.03,山西省政府辦公廳正處級秘書;
1996.03--1998.04,山西省氣象局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
1998.04--2001.12,山西省氣象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兼紀檢組組長(其間:2000.08-2000.09,參加中國氣象局赴日培訓第15期高級研討班學習)(其間:1997.09-2000.07,山西農業大學農學系碩士研究生學習);
2001.12--2002.03,山西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黨組成員;
2002.03--2003.06,山西省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
2003.06--2006.11,山西省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兼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常務副主任(正廳級)(其間:2005.06-2005.10,參加中組部舉辦的清華大學和美國哈佛大學高級公共管理培訓班學習);
2006.11--2007.12,山西省建設廳廳長、黨組書記:
2007.12--2008.02,晉城市委副書記、市政府黨組書記、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2008.02--2008.04,晉城市委副書記、市政府代市長、黨組書記;
2008.04--2011.01,晉城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黨組書記;
2011.02--2013.02,朔州市委書記;
2013.02--2014.06,山西運城市委書記。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中共山西省第十屆委員會委員
山西省第十二屆人大代表
日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現貨電子交易平臺特大詐騙案做出終審判決,南京亞太化工電子交易中心原總經理謝橋被判無期徒刑,這是全國首例有省級批文的地方交易場所高管團隊被判刑。
除謝橋以外,包括平臺高管、會員公司負責人、二級代理商、操盤手、喊單在內的40多名被告以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有法律專家表示,本案用刑法處罰非法期貨交易,具有標桿意義,說明國內司法機關已經高度關註這類交易詐騙的本質。
不過,在遍布全國的大約1000多家現貨交易平臺中,被公安機關偵查的屈指可數,並且往往都需要跨省報案、異地偵查。民事訴訟也表現出明顯的轄區特點,案件如果在平臺的所在地審理,以平臺勝訴居多,在外地,則以投資者勝訴居多,但絕大部分投資者仍無法挽回損失。
首例省級批文平臺涉刑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披露,2012年7月至2013年11月,南京亞太化工電子交易中心(下稱“南京亞太”)總經理謝橋將南京亞太木糖醇、液堿等多個交易品種承包給做市商經營,並約定盈利分成,謝橋等四名平臺管理人員共獲取非法利益約7972萬元。
南京亞太是一家以化工產品為主的現貨交易平臺,采用標準化合約競價電子掇合、T+0、每日無負債、杠桿、保證金強制平倉等交易方式,盈利模式為收取交易手續費。2013年5月,南京亞太在江蘇省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中順利通過驗收,得以保留。
浙江高院認定,謝橋等人背著平臺董事會,實施了做市商制度,為指定的四家做市商提供被害投資者的持倉量、交易數據後臺信息、指導做市商操縱價格、為做市商提供虛擬資金用於與投資者進行對賭。
做市商,也稱會員公司,通過招募下級代理商在全國以“打電話”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式吸引投資者開戶,先提供正確行情以取得投資者信任,在誘導客戶加大投資後,再喊反單,利用南京亞太提供的後臺數據和虛擬資金操縱價格,致使客戶大幅度虧損,從而獲取非法利益。對客戶損失,南京亞太、做市商和代理商以大約15%、10%、75%的比例進行分成。
2013年12月,浙江紹興越城警方經過一年多的偵查後,將謝橋等人刑事拘留。來自全國幾百位被害人提供了陳述、書證、電子數據、QQ聊天記錄等大量證據。
浙江高院認為,南京亞太管理人員與做市商、代理商共同配合,主觀上均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資金的故意,客觀上在各自層級均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均構成詐騙罪,因此維持原判判決。
謝橋被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南京亞太原副總經理鄭東昊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0萬元。其他包括平臺高管、會員公司負責人、二級代理商、操盤手、喊單在內的40名被告均以詐騙罪或窩藏罪被判處3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周振傑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刑法是最嚴厲的法律,只有當其它法律不足以有效規範某一個違法行為的時候才會啟動,從這個案例來說,顯然這種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嚴重性引起了非常重大的關註,具有標桿性意義。”
他認為,雖然交易平臺是合法成立的,但是手段觸犯法律規定也會受到懲罰。平臺、會員公司和代理商的行為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共同形成一個整體對被害人造成侵害,只要參與到這個行為鏈條的都應該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潘衛平告訴《第一財經日報》,交易所給做市商提供虛擬資金,允許做市商以更高的杠桿倍數與客戶對賭,那麽這樣的交易制度肯定是不公平的。本案說明,國內司法機關已經開始動真格,不只是在民事上認定是否非法期貨交易,或者在刑事上涉嫌非法經營罪,更是針對某些平臺觸及其詐騙的本質即以詐騙罪論處。
記者了解到,南京亞太還在繼續營業中,並推出了新的現貨商品交收品種。南京亞太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案件跟平臺本身沒有關系,公司運營沒有受到影響。
就南京亞太是否經過整改、如何整改、當前交易模式是否合規,記者多次致電江蘇省金融辦和南京市金融辦,但截至發稿,尚未得到回複。
地方交易平臺合法化之路
近年來,炒白銀、炒原油等違規變相期貨交易平臺在全國蔓延。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各地有貴金屬、大宗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共有1500多家,交易活躍的約有70多家,絕大部分都采用保證金、標準合約、強制平倉等類似期貨的交易模式,並且采取做市商對賭模式。
這種交易模式源自本世紀初從香港傳入境內的黃金電子盤對賭交易,2008年以來,一些地下黃金電子盤通過成立交易所尋求合法地位。
2011年12月,為了防範金融風險,人民銀行等五部委聯合下發通知,禁止在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以外,籌建黃金交易平臺。不過,國務院同時發布了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38號文,其中明確各省級政府是省內交易平臺的監管主體。這間接實現了地方交易平臺的合法化,自此,各地現貨交易平臺如雨後春筍般紛紛建立。
在黃金禁令下,地方現貨交易平臺開始轉向白銀,近年來,又以金融創新和支持實體經濟為幌子,紛紛上線原油、瀝青、重油等等名目繁多的品種,交易模式仍然與國務院相關規定的相違。
絕大部分平臺都沒有真實商品背景,僅僅複制境外價格,炒作虛擬標的,淪為合法的“公開賭場”。不僅如此,平臺代理商還通過誇大收益、隱瞞真相大量招攬投資者,並且操縱價格致使客戶虧損。
根據國發【2011】38號文、國辦發【2012】37號文和證監發【2013】74號文,除依法經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準認定從事期貨交易的場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在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防非專題節目中,來自證監會打非局陳柏峰表示,“有一些平臺有地方政府批文或者備案。第一,不能說它是非法的,因為它有地方政府的文件;第二,他們所從事的事或者采取的模式也很難說是合法的,因為它采用了一種類期貨的交易模式。第三,這種平臺多數是采用一些我們看不見摸不著的手段進行操作。”
他指出,到2016年底,證監系統共摸牌涉非案件或線索共369件,向公安機關移送54件,公安機關到目前為止立案27件,抓捕犯罪嫌疑人將近200人,但法院判決的比例較少,這主要是因為各個地方法院對期貨本身不是特別了解。
法院管轄權成必爭之地
近日,天津市濱海新區法院在一份判決書中認定,由於投資者只能與會員單位(做市商)一對一進行交易,因此不滿足《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的集中交易方式,此案被認定為不是非法期貨交易。
南京市六合區法院在多起投資者與地方現貨平臺糾紛的判決中認定,這類交易模式,雖然符合期貨交易的部分特征,但是不完全符合集中交易中任何一種交易方式特征。而會員公司與客戶之間的交易由於借助了平臺,因此也不符合做市商模式。
法院認為,既然各省級政府是依據38文對地方交易平臺進行清理整頓的,那麽投資者也沒有理由以38號文來認定平臺經整頓後,交易行為是否為期貨交易或變相期貨交易。
不過,在投資者起訴交易平臺的民事訴訟中,並非所有法院判決都有利於交易平臺,判決表現出明顯的地域特點。記者梳理公開資料發現,如果案件在交易平臺的所在地審理,以平臺勝訴居多,在外地,平臺往往敗訴。
以天津地區交易量最大的平臺天津貴金屬交易所(下稱“津貴所”)為例,據已披露的判決書,2014年以來,津貴所及其會員單位共涉及54起與投資者之間的民事訴訟,其中在天津審理的27起案件中全部以投資者敗訴收場。當同類案件在異地法院審理時,投資者勝訴或經協調主動撤訴的比例則超過80%。
在南京市,江蘇大圓銀泰商品合約交易市場(下稱“大圓銀泰”)一度是交易規模最大的貴金屬和原油現貨平臺。2015年以來,大圓銀泰及其會員單位共涉及41起與投資者間的民事訴訟,審理地點在南京市的25起民事案件中,有21起投資人訴訟請求被駁回,而在異地審理的所有同類案件中,投資者都同意協調並主動撤訴。
記者在查閱大量民事訴訟資料時發現,哪家法院擁有案件管轄權通常是投資者和交易平臺激烈爭奪的焦點。
2015年9月,家住江蘇啟東的周女士在大圓銀泰開戶,以50倍的杠桿交易白銀和瀝青品種。在喊單“VIP級”的指導下,周女士不斷投入,甚至借錢以圖挽回損失,但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里,虧損金額已經接近3000萬元。感到深深不解的周女士向大圓銀泰提起申訴,但賬戶隨之被凍結。
去年6月,周女士將大圓銀泰、會員公司、代理商和結算公司通通告上啟東市人民法院。不過,由於雙方存在管轄權異議,原訴訟至今未正式開庭。被告江蘇交易場所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訴稱案件應該由被告所在地南京市的法院管轄。大圓銀泰也辯稱,該案不屬於法院管轄範圍,周女士虛設被告,爭奪管轄權。
上月,南通市中級法院裁定,啟東市人民法院作為合同履行地法院擁有本案管轄權。
中銀(上海)律師事務所上海所律師郝大海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管轄權是投資者和交易平臺糾紛案件的必爭之處,交易平臺提出管轄權異議首先可以拖延時間,以維持經營狀態繼續賺錢並在這段時間里加強與審理人員的聯系。其次也是最核心的,平臺可以把案件置於自己認為能夠打贏官司的地方審理。
1月19日據央視新聞消息,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公開宣判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原總經理廖永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廖永遠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扣押在案的廖永遠受賄所得財物和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依法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廖永遠利用擔任塔里木油田勘探開發指揮部常務副指揮、指揮、中國石油塔里木油田公司經理、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總經理、四川石油管理局局長、中石油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2003年至2015年初,廖永遠直接或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39.410173萬元。
被告人廖永遠除受賄事實外,對其折合人民幣2103.156904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廖永遠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依法數罪並罰。鑒於廖永遠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廖永遠受審
廖永遠簡歷:
廖永遠,男,漢族,1962年9月出生,湖北松滋人,中共黨員,教授級高級工程師,先後畢業於江漢石油學院鉆井工程專業和石油大學(華東)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
1996年06月任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新區勘探開發事業部副主任;
1996年11月任塔里木石油勘探開發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黨工委副書記;
1999年02月任塔里木石油勘探開發指揮部指揮、黨工委副書記;
1999年09月任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總經理、黨工委書記;
2001年10月掛職任甘肅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2004年01月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
2004年04月兼任川渝地區石油企業協調組組長,四川石油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5年11月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2007年02月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2007年07月起兼任中國石油集團安全總監;
2008年05月被聘為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公司執行董事;
2013年05月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總經理。
2015年3月16日,據中紀委消息,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總經理廖永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2017年1月2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該院第五審判庭對被告人龐紅衛、孫琪非法經營案開庭宣判,認定被告人龐紅衛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前罪刑罰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孫琪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七百四十三萬二千八百五十九元四角。扣押在案的疫苗等藥品依法予以沒收。
2017年2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一汽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徐建一受賄案,對被告人徐建一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判決書所附清單中的個人財產;對徐建一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徐建一利用擔任一汽集團副總經理、中共吉林省委常委、吉林市委書記、一汽集團總經理、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長春市順航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強等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間接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18.974萬元。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建一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徐建一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人民日報)
據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微博消息,2017年2月15日上午9時,該法院公開宣判河北省委原書記周本順受賄案,對被告人周本順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周本順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間,周本順在擔任邵陽市委書記,湖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廳廳長,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秘書長,中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委員、副主任,河北省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房地產開發、催收工程款、消防項目審批、銀行貸款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家人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001萬余元。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月17日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去年發生在浦東國際機場的爆炸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周興柏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據通報,周興柏因個人生活不順而采取極端行為發泄不滿,制作爆炸物並於2016年6月12日在浦東國際機場實施爆炸,造成三名旅客不同程度受傷,一個國際航班被取消,兩個國際航班被延誤。
一審判決現場
據央視新聞消息,2017年2月20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北京市委原副書記呂錫文受賄案,對被告人呂錫文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扣押在案的呂錫文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呂錫文在擔任中共北京市西城區委副書記,北京市西城區區長,中共北京市西城區委書記,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中共北京市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 878.6602萬元。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呂錫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呂錫文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做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呂錫文當庭表示不上訴。
呂錫文受審
呂錫文簡歷:
呂錫文,女,漢族,1955年7月生,浙江寧波人,1982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4年4月參加工作,大學畢業(北京工業學院分院紡織工程系機織專業)。曾任北京市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校長、北京行政學院院長。2015年11月11日,據中紀委消息,呂錫文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1999.01-2003.01北京市西城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3.01-2003.04北京市西城區委書記、區長
2003.04-2006.09北京市西城區委書記
2006.09-2006.10北京市委常委、西城區委書記
2006.10-2007.05北京市委常委
2007.05-2013.04北京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13.04-2013.07北京市委副書記
2013.07-2015.11北京市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校長、北京行政學院院長
中國共產黨北京市第十一屆委員會委員。
2015年11月11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北京市委副書記呂錫文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月21日,據人民日報客戶端消息,2017年2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局長楊棟梁受賄、貪汙一案,對被告人楊棟梁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楊棟梁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汙所得財物依法返還被害單位。楊棟梁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楊棟梁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楊棟梁先後擔任天津市副市長、天津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天津陸軍預備役高炮師第一政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849萬余元。
1999年4月,被告人楊棟梁在擔任天津市經濟委員會主任期間,以所在單位向天津市工業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多劃撥25萬元基建款的方式,購買了位於天津市和平區新疆路保疆里小區5-501房屋一套,並未進行國有資產登記。2001年4月,楊棟梁調離市經委主任時,未向天津市經委移交該房產。天津市經委也不掌握該房屋。經鑒定,該案房產價值人民幣27.08萬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棟梁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貪汙罪。鑒於楊棟梁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附簡歷:
1972.10—1973.04,大港油田鉆井一部32210隊工人;
1973.04—1975.05,華北石油會戰指揮部鉆井一部32169隊工人、副指導員、指導員;
1975.05—1976.04,華北石油會戰指揮部鉆井一部一大隊副教導員、部政治處副主任;
1976.04—1980.10,華北石油會戰指揮部鉆井一部黨委副書記、勘探三部黨委副書記;
1980.10—1983.06,華北石油會戰指揮部勘探三部黨委副書記兼政治處主任;
1983.06—1985.09,華北石油管理局黨委副書記;
1985.09—1987.09,北京石油管理幹部學院企業管理系石油管理工程專業學習(其間:1985.09—1986.09任華北石油管理局黨委副書記);
1987.09—1987.11,中原石油勘探局鉆井一公司黨委書記;
1987.11—1991.07,中原石油勘探局鉆井一公司黨委書記兼經理;
1991.07—1994.07,中原石油化工工程建設指揮部副指揮長;
1994.07—1996.09,天津市聯合化學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1996.09—1997.08,天津市經委副主任;
1997.08—1998.06,天津市機電工業總公司黨委書記(1995.09—1998.01在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
1998.06—2001.03,天津市委工業工委副書記、市經委主任;
2001.03—2004.06,天津市副市長;
2004.06—2005.12,天津市副市長、市國資委主任;
2005.12—2007.12,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長,市國資委主任(2004.09—2007.01在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專業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
2007.12—2009.05,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長兼市國資委主任,分管政府常務工作;
2009.05—2012.05,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長,分管政府常務工作;
2012.05—2015.08,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
中共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委員。
(新華社/圖)
在沈友金獲刑4年之後,其妻郭素英的申訴在今年春節後終於被江蘇宿遷市檢察院受理。
與一些“紅頂商人”落馬的原因類似,原江蘇宿遷市宿城區幸福街道東大居委會的黨支部書記沈友金因為實行了畸形的“居(委會)企(業)混同”的運行方式,最終在2012年被以職務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兩項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2年。
今年61歲的沈友金同時還是私營企業宿遷市制繩廠的負責人。2003年之前,制繩廠是集體企業,2003年改制後,制繩廠成了沈友金的私營企業,但要承擔此前的債務,並承擔居委會工作人員以後的工資。
在“以企養居”的特殊體制下,身兼居委會支部書記和制繩廠負責人的沈友金,實行“居企混同”,將二者在經濟上一體運行,給他日後的入獄留下了隱患。
沈友金2010年被羈押之前,連續當了18年的黨支部書記。他自1992年10月開始擔任宿遷市宿城鎮東大村黨支部書記,村改居之後,又繼續擔任宿城區幸福街道東大居委會的黨支部書記。
在沈友金擔任東大黨支部書記的1992年,宿遷市編制委員會批複建立了宿遷市制繩廠,這個東大小學的校辦集體企業,是引發日後一系列爭議的源頭。
由於經營不善,宿遷市制繩廠成立後一直收益不佳。2003年,宿城區幸福街道產權改革指揮部決定對制繩廠進行改革,根據該指揮部在2003年1月20日的批複,制繩廠剝離部分資產後的實際凈資產為負69萬元,最終以“零”資產被沈友金買斷並改制為私營獨資企業。
沈友金買斷制繩廠的前提是,必須承接所有的債權和債務,且接納所有職工,為他們辦理社會保險。此後還要承擔所有居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按照當時街道領導的說法,“只要將社區的人員養活,采取什麽辦法都可以”,這也是當初實行企業改制的初衷。
接手制繩廠之後,沈友金通過自籌資金,使企業扭虧為盈,養活了原有98名職工,並維持了居委會的運轉。
上級為表彰沈友金的貢獻,在2004年7月,將農民身份的沈友金“高配”為街道辦事處副主任,享受事業單位同級人員的的待遇。
就在沈友金受到肯定的同時,一些體制弊端也開始顯現。案發後,沈友金的辯護人也提出,“居企不分”、“以企養居”是導致案件發生的關鍵性原因,客觀上促成了沈友金在管理和經營中居企混同。他將企業人員和居委會工作人員交叉使用,企業租用的辦公用房與居委會租用辦公用房也在同一院落,進出同一道門,財務也難以分清。
2010年12月,沈友金被刑拘,2012年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沈友金的罪名有兩項,一是職務侵占,2003年12月,因為道路拓寬,居委會和制繩廠租用的房屋被拆遷,獲得拆遷補償款20萬元,沈友金安排將款項轉至制繩廠的賬戶,最終法院認定這是沈友金職務侵占。
他的另一罪名是挪用公款,2005年,居委會在建的辦公樓因城市規劃調整需停建,獲得244萬元補償,這244萬元先是進入了制繩廠的臨時賬戶,後轉到會計個人賬戶,沈友金先後兩次從中借與他人150萬元。
獲罪後,沈友金提起了上訴,二審維持了原判。此後,其妻郭素英不斷申訴,她認為制繩廠後來的發展都是沈友金個人所出資,收益不應算作居委會財產。今年1月她的申訴終獲受理,2月24日,宿遷市檢察院有關人員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案件正在複查,結果尚需時日。”
據悉,宿遷市宿城區有關部門當初在查辦沈友金的案件過程中,分三筆查扣了沈友金共1007萬財產,後退還了68萬,“即使法院判的職務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成立,也就涉案170萬,那麽我們還有769萬財產呢。”沈友金的妻子郭素英說,她也一直與宿城區有關部門交涉,要求退還超扣的個人財物。
案件發生後,中國政法大學企業發展戰略研究中心曾組織過專家論證,參與專家包括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管曉峰、最高法原審判一庭副庭長張辛陶等人,他們一致認為對於超額查扣的部分應該退還。
2月24日,南方周末記者致電宿城區當初辦案部門有關人員,沒有得到回複。但隨後他們聯系了郭素英,據郭素英向南方周末記者介紹,辦案部門的人問她什麽時候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