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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省級交易平臺總經理犯案獲刑 誰在保護現貨欺詐?

日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現貨電子交易平臺特大詐騙案做出終審判決,南京亞太化工電子交易中心原總經理謝橋被判無期徒刑,這是全國首例有省級批文的地方交易場所高管團隊被判刑。

除謝橋以外,包括平臺高管、會員公司負責人、二級代理商、操盤手、喊單在內的40多名被告以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有法律專家表示,本案用刑法處罰非法期貨交易,具有標桿意義,說明國內司法機關已經高度關註這類交易詐騙的本質。

不過,在遍布全國的大約1000多家現貨交易平臺中,被公安機關偵查的屈指可數,並且往往都需要跨省報案、異地偵查。民事訴訟也表現出明顯的轄區特點,案件如果在平臺的所在地審理,以平臺勝訴居多,在外地,則以投資者勝訴居多,但絕大部分投資者仍無法挽回損失。

首例省級批文平臺涉刑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披露,2012年7月至2013年11月,南京亞太化工電子交易中心(下稱“南京亞太”)總經理謝橋將南京亞太木糖醇、液堿等多個交易品種承包給做市商經營,並約定盈利分成,謝橋等四名平臺管理人員共獲取非法利益約7972萬元。

南京亞太是一家以化工產品為主的現貨交易平臺,采用標準化合約競價電子掇合、T+0、每日無負債、杠桿、保證金強制平倉等交易方式,盈利模式為收取交易手續費。2013年5月,南京亞太在江蘇省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中順利通過驗收,得以保留。

浙江高院認定,謝橋等人背著平臺董事會,實施了做市商制度,為指定的四家做市商提供被害投資者的持倉量、交易數據後臺信息、指導做市商操縱價格、為做市商提供虛擬資金用於與投資者進行對賭。

做市商,也稱會員公司,通過招募下級代理商在全國以“打電話”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式吸引投資者開戶,先提供正確行情以取得投資者信任,在誘導客戶加大投資後,再喊反單,利用南京亞太提供的後臺數據和虛擬資金操縱價格,致使客戶大幅度虧損,從而獲取非法利益。對客戶損失,南京亞太、做市商和代理商以大約15%、10%、75%的比例進行分成。

2013年12月,浙江紹興越城警方經過一年多的偵查後,將謝橋等人刑事拘留。來自全國幾百位被害人提供了陳述、書證、電子數據、QQ聊天記錄等大量證據。

浙江高院認為,南京亞太管理人員與做市商、代理商共同配合,主觀上均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資金的故意,客觀上在各自層級均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均構成詐騙罪,因此維持原判判決。

謝橋被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南京亞太原副總經理鄭東昊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0萬元。其他包括平臺高管、會員公司負責人、二級代理商、操盤手、喊單在內的40名被告均以詐騙罪或窩藏罪被判處3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周振傑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刑法是最嚴厲的法律,只有當其它法律不足以有效規範某一個違法行為的時候才會啟動,從這個案例來說,顯然這種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嚴重性引起了非常重大的關註,具有標桿性意義。”

他認為,雖然交易平臺是合法成立的,但是手段觸犯法律規定也會受到懲罰。平臺、會員公司和代理商的行為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共同形成一個整體對被害人造成侵害,只要參與到這個行為鏈條的都應該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潘衛平告訴《第一財經日報》,交易所給做市商提供虛擬資金,允許做市商以更高的杠桿倍數與客戶對賭,那麽這樣的交易制度肯定是不公平的。本案說明,國內司法機關已經開始動真格,不只是在民事上認定是否非法期貨交易,或者在刑事上涉嫌非法經營罪,更是針對某些平臺觸及其詐騙的本質即以詐騙罪論處。

記者了解到,南京亞太還在繼續營業中,並推出了新的現貨商品交收品種。南京亞太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案件跟平臺本身沒有關系,公司運營沒有受到影響。

就南京亞太是否經過整改、如何整改、當前交易模式是否合規,記者多次致電江蘇省金融辦和南京市金融辦,但截至發稿,尚未得到回複。

地方交易平臺合法化之路

近年來,炒白銀、炒原油等違規變相期貨交易平臺在全國蔓延。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各地有貴金屬、大宗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共有1500多家,交易活躍的約有70多家,絕大部分都采用保證金、標準合約、強制平倉等類似期貨的交易模式,並且采取做市商對賭模式。

這種交易模式源自本世紀初從香港傳入境內的黃金電子盤對賭交易,2008年以來,一些地下黃金電子盤通過成立交易所尋求合法地位。

2011年12月,為了防範金融風險,人民銀行等五部委聯合下發通知,禁止在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以外,籌建黃金交易平臺。不過,國務院同時發布了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38號文,其中明確各省級政府是省內交易平臺的監管主體。這間接實現了地方交易平臺的合法化,自此,各地現貨交易平臺如雨後春筍般紛紛建立。

在黃金禁令下,地方現貨交易平臺開始轉向白銀,近年來,又以金融創新和支持實體經濟為幌子,紛紛上線原油、瀝青、重油等等名目繁多的品種,交易模式仍然與國務院相關規定的相違。

絕大部分平臺都沒有真實商品背景,僅僅複制境外價格,炒作虛擬標的,淪為合法的“公開賭場”。不僅如此,平臺代理商還通過誇大收益、隱瞞真相大量招攬投資者,並且操縱價格致使客戶虧損。

根據國發【2011】38號文、國辦發【2012】37號文和證監發【2013】74號文,除依法經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準認定從事期貨交易的場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在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防非專題節目中,來自證監會打非局陳柏峰表示,“有一些平臺有地方政府批文或者備案。第一,不能說它是非法的,因為它有地方政府的文件;第二,他們所從事的事或者采取的模式也很難說是合法的,因為它采用了一種類期貨的交易模式。第三,這種平臺多數是采用一些我們看不見摸不著的手段進行操作。”

他指出,到2016年底,證監系統共摸牌涉非案件或線索共369件,向公安機關移送54件,公安機關到目前為止立案27件,抓捕犯罪嫌疑人將近200人,但法院判決的比例較少,這主要是因為各個地方法院對期貨本身不是特別了解。

法院管轄權成必爭之地

近日,天津市濱海新區法院在一份判決書中認定,由於投資者只能與會員單位(做市商)一對一進行交易,因此不滿足《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的集中交易方式,此案被認定為不是非法期貨交易。

南京市六合區法院在多起投資者與地方現貨平臺糾紛的判決中認定,這類交易模式,雖然符合期貨交易的部分特征,但是不完全符合集中交易中任何一種交易方式特征。而會員公司與客戶之間的交易由於借助了平臺,因此也不符合做市商模式。

法院認為,既然各省級政府是依據38文對地方交易平臺進行清理整頓的,那麽投資者也沒有理由以38號文來認定平臺經整頓後,交易行為是否為期貨交易或變相期貨交易。

不過,在投資者起訴交易平臺的民事訴訟中,並非所有法院判決都有利於交易平臺,判決表現出明顯的地域特點。記者梳理公開資料發現,如果案件在交易平臺的所在地審理,以平臺勝訴居多,在外地,平臺往往敗訴。

以天津地區交易量最大的平臺天津貴金屬交易所(下稱“津貴所”)為例,據已披露的判決書,2014年以來,津貴所及其會員單位共涉及54起與投資者之間的民事訴訟,其中在天津審理的27起案件中全部以投資者敗訴收場。當同類案件在異地法院審理時,投資者勝訴或經協調主動撤訴的比例則超過80%。

在南京市,江蘇大圓銀泰商品合約交易市場(下稱“大圓銀泰”)一度是交易規模最大的貴金屬和原油現貨平臺。2015年以來,大圓銀泰及其會員單位共涉及41起與投資者間的民事訴訟,審理地點在南京市的25起民事案件中,有21起投資人訴訟請求被駁回,而在異地審理的所有同類案件中,投資者都同意協調並主動撤訴。

記者在查閱大量民事訴訟資料時發現,哪家法院擁有案件管轄權通常是投資者和交易平臺激烈爭奪的焦點。

2015年9月,家住江蘇啟東的周女士在大圓銀泰開戶,以50倍的杠桿交易白銀和瀝青品種。在喊單“VIP級”的指導下,周女士不斷投入,甚至借錢以圖挽回損失,但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里,虧損金額已經接近3000萬元。感到深深不解的周女士向大圓銀泰提起申訴,但賬戶隨之被凍結。

去年6月,周女士將大圓銀泰、會員公司、代理商和結算公司通通告上啟東市人民法院。不過,由於雙方存在管轄權異議,原訴訟至今未正式開庭。被告江蘇交易場所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訴稱案件應該由被告所在地南京市的法院管轄。大圓銀泰也辯稱,該案不屬於法院管轄範圍,周女士虛設被告,爭奪管轄權。

上月,南通市中級法院裁定,啟東市人民法院作為合同履行地法院擁有本案管轄權。

中銀(上海)律師事務所上海所律師郝大海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管轄權是投資者和交易平臺糾紛案件的必爭之處,交易平臺提出管轄權異議首先可以拖延時間,以維持經營狀態繼續賺錢並在這段時間里加強與審理人員的聯系。其次也是最核心的,平臺可以把案件置於自己認為能夠打贏官司的地方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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