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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監總局原局長楊棟梁受賄2849萬 一審獲刑15年

2月21日,據人民日報客戶端消息,2017年2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局長楊棟梁受賄、貪汙一案,對被告人楊棟梁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楊棟梁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汙所得財物依法返還被害單位。楊棟梁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楊棟梁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楊棟梁先後擔任天津市副市長、天津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天津陸軍預備役高炮師第一政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849萬余元。

1999年4月,被告人楊棟梁在擔任天津市經濟委員會主任期間,以所在單位向天津市工業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多劃撥25萬元基建款的方式,購買了位於天津市和平區新疆路保疆里小區5-501房屋一套,並未進行國有資產登記。2001年4月,楊棟梁調離市經委主任時,未向天津市經委移交該房產。天津市經委也不掌握該房屋。經鑒定,該案房產價值人民幣27.08萬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棟梁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貪汙罪。鑒於楊棟梁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附簡歷:

1972.10—1973.04,大港油田鉆井一部32210隊工人;

1973.04—1975.05,華北石油會戰指揮部鉆井一部32169隊工人、副指導員、指導員;

1975.05—1976.04,華北石油會戰指揮部鉆井一部一大隊副教導員、部政治處副主任;

1976.04—1980.10,華北石油會戰指揮部鉆井一部黨委副書記、勘探三部黨委副書記;

1980.10—1983.06,華北石油會戰指揮部勘探三部黨委副書記兼政治處主任;

1983.06—1985.09,華北石油管理局黨委副書記;

1985.09—1987.09,北京石油管理幹部學院企業管理系石油管理工程專業學習(其間:1985.09—1986.09任華北石油管理局黨委副書記);

1987.09—1987.11,中原石油勘探局鉆井一公司黨委書記;

1987.11—1991.07,中原石油勘探局鉆井一公司黨委書記兼經理;

1991.07—1994.07,中原石油化工工程建設指揮部副指揮長;

1994.07—1996.09,天津市聯合化學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1996.09—1997.08,天津市經委副主任;

1997.08—1998.06,天津市機電工業總公司黨委書記(1995.09—1998.01在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

1998.06—2001.03,天津市委工業工委副書記、市經委主任;

2001.03—2004.06,天津市副市長;

2004.06—2005.12,天津市副市長、市國資委主任;

2005.12—2007.12,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長,市國資委主任(2004.09—2007.01在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專業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

2007.12—2009.05,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長兼市國資委主任,分管政府常務工作;

2009.05—2012.05,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長,分管政府常務工作;

2012.05—2015.08,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

中共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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