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務院國資委網站1日發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優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辦法》規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
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以下稱企業產權轉讓);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為(以下稱企業增資),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國家出資企業的投入除外;
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以下稱企業資產轉讓)。
《辦法》對這三類國有資產交易行為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其中,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制定其子企業產權轉讓管理制度,確定審批管理權限。其中,對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轉讓方為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關股東協商後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
產權轉讓原則上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轉讓方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安排,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征集受讓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交易價款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對於企業增資,《辦法》規定,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增資行為。其中,因增資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此外,國家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增資行為。其中,對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的增資行為,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增資企業為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關股東協商後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
企業增資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對外披露信息公開征集投資方,時間不得少於40個工作日。
企業資產轉讓是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後,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
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制定本企業不同類型資產轉讓行為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管理權限、決策程序、工作流程,對其中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的資產種類、金額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並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資產轉讓價款原則上一次性付清。
《辦法》還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進行了定義:
一、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
二、第一款所列單位、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
三、第一、二款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
四、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並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辦法》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國資監管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有關人員違反規定越權決策、批準相關交易事項,或者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致使國有權益受到侵害的,由有關單位按照人事和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相關責任人員相應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優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
(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以下稱企業產權轉讓);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為(以下稱企業增資),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國家出資企業的投入除外;
(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以下稱企業資產轉讓)。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包括:
(一)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
(二)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
(三)本條第(一)、(二)款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
(四)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並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第五條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標的應當權屬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設定擔保物權的國有資產交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事項的,應當依法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
第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資監管機構)負責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其各級子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報告本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情況。
第二章企業產權轉讓
第七條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其中,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制定其子企業產權轉讓管理制度,確定審批管理權限。其中,對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轉讓方為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關股東協商後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
第九條產權轉讓應當由轉讓方按照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形成書面決議。國有控股和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中國有股東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委派單位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履職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單位。
第十條轉讓方應當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做好產權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論證。產權轉讓涉及職工安置事項的,安置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涉及債權債務處置事項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後,由轉讓方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審計。涉及參股權轉讓不宜單獨進行專項審計的,轉讓方應當取得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期年度審計報告。
第十二條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產權轉讓事項,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轉讓標的進行資產評估,產權轉讓價格應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基礎確定。
第十三條產權轉讓原則上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轉讓方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安排,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征集受讓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應當在信息披露前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國資監管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五條轉讓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東結構;
(三)產權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但不限於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營業收入、凈利潤等(轉讓參股權的,披露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中的相應數據);
(五)受讓方資格條件(適用於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條件、轉讓底價;
(七)企業管理層是否參與受讓,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是否放棄優先受讓權;
(八)競價方式,受讓方選擇的相關評判標準;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其中信息預披露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內容。
第十六條轉讓方應當按照要求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供披露信息內容的紙質文檔材料,並對披露內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對信息披露的規範性負責。
第十七條產權轉讓項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轉讓底價,不得低於經核準或備案的轉讓標的評估結果。
第十八條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轉讓底價、變更受讓條件後重新進行信息披露。
降低轉讓底價或變更受讓條件後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新的轉讓底價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經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
第十九條轉讓項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讓方的,應當重新履行審計、資產評估以及信息披露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
第二十條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間,轉讓方不得變更產權轉讓公告中公布的內容,由於非轉讓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能對轉讓標的價值判斷造成影響的,轉讓方應當及時調整補充披露信息內容,並相應延長信息披露時間。
第二十一條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意向受讓方的登記工作,對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提出意見並反饋轉讓方。產權交易機構與轉讓方意見不一致的,由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決定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
第二十二條產權轉讓信息披露期滿、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按照披露的競價方式組織競價。競價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且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受讓方確定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交易雙方不得以交易期間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產權轉讓導致國有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的,應當同時遵守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以及證券監管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企業產權轉讓涉及交易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特許經營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等政府審批事項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受讓方為境外投資者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負面清單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交易價款應當以人民幣計價,通過產權交易機構以貨幣進行結算。因特殊情況不能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結算的,轉讓方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供轉讓行為批準單位的書面意見以及受讓方付款憑證。
第二十八條交易價款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
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九條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交易結果通過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告,公告內容包括交易標的名稱、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底價、交易價格,公告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產權交易合同生效,並且受讓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交易價款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及時為交易雙方出具交易憑證。
第三十一條以下情形的產權轉讓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一)涉及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二)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第三十二條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轉讓企業產權,轉讓價格不得低於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
以下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後,轉讓價格可以資產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且不得低於經評估或審計的凈資產值:
(一)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家出資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
(二)同一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及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
第三十三條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的企業產權轉讓行為時,應當審核下列文件:
(一)產權轉讓的有關決議文件;
(二)產權轉讓方案;
(三)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轉讓產權的必要性以及受讓方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其核準或備案文件。其中屬於第三十二條(一)、(二)款情形的,可以僅提供企業審計報告;
(五)產權轉讓協議;
(六)轉讓方、受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的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表(證);
(七)產權轉讓行為的法律意見書;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三章企業增資
第三十四條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增資行為。其中,因增資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五條國家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增資行為。其中,對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的增資行為,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增資企業為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關股東協商後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
第三十六條企業增資應當符合國家出資企業的發展戰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資方案,明確募集資金金額、用途、投資方應具備的條件、選擇標準和遴選方式等。增資後企業的股東數量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企業增資應當由增資企業按照企業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形成書面決議。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中國有股東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委派單位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履職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單位。
第三十八條企業增資在完成決策批準程序後,應當由增資企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審計和資產評估。
以下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後,可以依據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定企業資本及股權比例:
(一)增資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的;
(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國家出資企業增資的;
(三)國有控股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對其獨資子企業增資的;
(四)增資企業和投資方均為國有獨資或國有全資企業的。
第三十九條企業增資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對外披露信息公開征集投資方,時間不得少於40個工作日。信息披露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目前的股權結構;
(三)企業增資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四)近三年企業審計報告中的主要財務指標;
(五)企業擬募集資金金額和增資後的企業股權結構;
(六)募集資金用途;
(七)投資方的資格條件,以及投資金額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八)投資方的遴選方式;
(九)增資終止的條件;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第四十條企業增資涉及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同時遵守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以及證券監管相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產權交易機構接受增資企業的委托提供項目推介服務,負責意向投資方的登記工作,協助企業開展投資方資格審查。
第四十二條通過資格審查的意向投資方數量較多時,可以采用競價、競爭性談判、綜合評議等方式進行多輪次遴選。產權交易機構負責統一接收意向投資方的投標和報價文件,協助企業開展投資方遴選有關工作。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以資產評估結果為基礎,結合意向投資方的條件和報價等因素審議選定投資方。
第四十三條投資方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應當經增資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同意,並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認投資方的出資金額。
第四十四條增資協議簽訂並生效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出具交易憑證,通過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告結果,公告內容包括投資方名稱、投資金額、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四十五條以下情形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
(一)因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需要,由特定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參與增資;
(二)因國家出資企業與特定投資方建立戰略合作夥伴或利益共同體需要,由該投資方參與國家出資企業或其子企業增資。
第四十六條以下情形經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
(一)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實際控制的其他子企業參與增資;
(二)企業債權轉為股權;
(三)企業原股東增資。
第四十七條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的企業增資行為時,應當審核下列文件:
(一)增資的有關決議文件;
(二)增資方案;
(三)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的必要性以及投資方情況;
(四)增資企業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其核準或備案文件。其中屬於第三十八條(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僅提供企業審計報告;
(五)增資協議;
(六)增資企業的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表(證);
(七)增資行為的法律意見書;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四章企業資產轉讓
第四十八條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後,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
第四十九條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制定本企業不同類型資產轉讓行為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管理權限、決策程序、工作流程,對其中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的資產種類、金額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並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第五十條轉讓方應當根據轉讓標的情況合理確定轉讓底價和轉讓信息公告期:
(一)轉讓底價高於100萬元、低於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於10個工作日;
(二)轉讓底價高於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於20個工作日。
企業資產轉讓的具體工作流程參照本辦法關於企業產權轉讓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另有要求的外,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
第五十二條資產轉讓價款原則上一次性付清。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國資監管機構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制度和辦法;
(二)按照本辦法規定,審核批準企業產權轉讓、增資等事項;
(三)選擇從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並建立對交易機構的檢查評審機制;
(四)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
(六)履行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監管職責。
第五十四條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在全國範圍選擇開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並對外公布名單。選擇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未從事政府明令禁止開展的業務,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交易管理制度、業務規則、收費標準等向社會公開,交易規則符合國有資產交易制度規定;
(三)擁有組織交易活動的場所、設施、信息發布渠道和專業人員,具備實施網絡競價的條件;
(四)具有較強的市場影響力,服務能力和水平能夠滿足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需要;
(五)信息化建設和管理水平滿足國資監管機構對交易業務動態監測的要求;
(六)相關交易業務接受國資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對產權交易機構開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情況進行動態監督。交易機構出現以下情形的,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提醒、警告、通報、暫停直至停止委托從事相關業務:
(一)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較差,市場功能未得到充分發揮;
(二)在日常監管和定期檢查評審中發現問題較多,且整改不及時或整改效果不明顯;
(三)因違規操作、重大過失等導致企業國有資產在交易過程中出現損失;
(四)違反相關規定,被政府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而影響業務開展;
(五)拒絕接受國資監管機構對其相關業務開展監督檢查;
(六)不能滿足國資監管機構監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國資監管機構發現轉讓方或增資企業未執行或違反相關規定、侵害國有權益的,應當責成其停止交易活動。
第五十七條國資監管機構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定期對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和實際控制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重點檢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發生爭議時,當事方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時可以按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九條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國資監管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有關人員違反規定越權決策、批準相關交易事項,或者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致使國有權益受到侵害的,由有關單位按照人事和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相關責任人員相應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社會中介機構在為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提供審計、資產評估和法律服務中存在違規執業行為的,有關國有企業應及時報告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國資監管機構可要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不得再委托其開展相關業務;情節嚴重的,由國資監管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其相應處罰。
第六十一條產權交易機構在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中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持有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按照現行監管體制,比照本辦法管理。
第六十三條金融、文化類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等行為,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四條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對各級子企業資產交易的監督管理,相應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國資監管機構另行授權。
第六十五條境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在境內投資企業的資產交易,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政府設立的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形成企業產(股)權對外轉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現行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據官方媒體消息,受國務院委托,國務院國資委主任肖亞慶6月30日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作國務院關於國有資產管理與體制改革情況的報告(下稱報告)。
據肖亞慶介紹,目前已相繼制定出臺13個專項改革意見或方案,還有9個文件正在履行相關程序,相關配套文件即將全部制定完成。
2015年8月24日,黨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報告指出,以《指導意見》為引領,目前已相繼制定出臺的13個專項改革意見或方案,共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改革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等方面的5個專項意見;第二類是深化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方面的5個專題方案;第三類是貫徹落實《指導意見》任務分工等方面的3個工作方案。
國企改制面已經超過80%
在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方面,報告顯示目前全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改制面超過80%,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中央企業及子企業改制面超過90%。截至2015年底,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388戶,中央企業61.3%的資產、62.8%的營業收入、76.1%的利潤集中在上市公司。
肖亞慶指出,在穩妥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上,已出臺了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有序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鼓勵和規範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引入非國有資本。截至2015年底,中央企業中混合所有制企業戶數占比達到67.7%。
多省啟動“三供一業”移交工作
肖亞慶談到,通過進場交易、兼並重組等方式,實現低效無效資產穩妥有序退出,加快退出長期虧損、產業前景不明、缺乏控制力的資產,推進“去產能”和處置“僵屍企業”工作。自2012年以來,中央企業通過產權市場處置低效無效資產1080億元。
另外,報告也提及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報告指出,國有企業辦學校、公檢法機構向地方移交工作基本完成,部分企業辦醫院移交地方或進行改制。駐黑龍江省中央企業分離移交“三供一業”試點工作基本完成,河南、湖南、重慶試點工作全面推進,遼寧、吉林、廣東、海南、四川、貴州試點工作正式啟動。
政企不分、政資不分仍存在
肖亞慶同時也指出,當前政企不分、政資不分問題仍然存在。
肖亞慶成,經營性國有資產尚沒有實現集中統一監管,還存在多頭管理、職責不清的問題,國有資產出資人權利也未落實到位。此外,以管企業為主向以管資本為主的轉變還不到位,各級國資監管機構仍存在管得過多過細問題,出資人監管定位不準、審批備案事項多等現象不同程度存在。而監督機制尚不健全,也導致國有資產流失、違紀違法問題在一些領域和企業還比較突出。
如同當年清理非房地產主業一樣,為了化解煤炭行業產能壓力,國資委要求非專業煤炭企業和電煤一體化企業外的其他涉煤中央企業原則上要退出煤炭行業。
2016年6月29日,國資委召開中央企業化解鋼鐵煤炭過剩產能工作會議。會議明確了中央企業化解鋼鐵煤炭過剩產能和處置“僵屍企業”的目標和任務。
據了解,當時25戶涉鋼涉煤中央企業主要負責同誌和負責此項工作的部門負責人以及委內有關廳局負責同誌共100多人參加了會議。
在此次會議上,國資委中央企業化解鋼鐵煤炭過剩產能的工作目標是:從今年開始,用5年時間壓減中央企業鋼鐵煤炭現有產能的15%左右,爭取用2年時間壓減現有產能的10%左右。
在此會上,國資委明確,使專業鋼鐵煤炭企業做強做優做大,電煤一體企業資源優化配置,其他涉煤中央企業原則上退出煤炭行業,加快解決歷史遺留和企業辦社會問題。中央鋼鐵煤炭企業結構更加合理,活力和競爭力顯著增強。
國資委副主任孟建民表示,要積極穩妥推進化解鋼鐵煤炭過剩產能和處置“僵屍企業”工作。,一是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目標任務;二是要嚴控新增產能,主動承擔壓減任務;三是要主動擔當工作責任,努力實現結構調整;四是要用好用足政策,依法依規操作;五是要細化工作方案,落實資金費用;六是要妥善安置職工,維護社會穩定;七是要建立信息報送機制,建立工作問責制度。
國資委:經報國務院批準,中國國旅集團有限公司整體並入中國港中旅集團公司,成為其全資子公司。中國國旅集團有限公司不再作為國資委監管企業。
國資委14日對外表示,下半年國資委將指導中央企業進一步完善風險識別、防範和應對機制,優化資本結構,加強負債規模和資產負債率雙管控,切實做好債券兌付風險應對工作。
國資委強調,特別是關註資金流動性不足的困難企業,完善應急預案;優化外幣資產債務期限和結構,合理利用套期保值工具,減少金融市場波動影響;加強大宗商品貿易、金融衍生品業務、委托擔保、墊資建設、信托等高風險業務的管控,完善風險防範與化解措施。
國資委14日對外表示,當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推進,集團層面重組步伐不斷加快。
國資委表示,5組10家中央企業重組工作正在積極推進,還有幾組重組工作正在醞釀之中,中央企業戶數年內有望整合到100家之內。
同時,化解過剩產能工作取得積極進展,截至5月底,中央企業粗鋼產量、玻璃產量、電解鋁產量分別同比下降5.9%、17%和24.1%,分別高於全國平均水平4.5、17.4和22.4個百分點。組建中央企業煤炭資產平臺公司,深入推進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
處理低效無效資產深入推進,指導中央企業通過股票市場和產權市場處置低效無效資產、盤活存量,獲得轉讓收入321.68億元。
壓減企業管理層級系統推動,對中央企業所屬法人單位和管理層級進行全面摸底清查,明確了5家企業作為壓減工作的重點企業,對面上企業也提出了明確目標要求。國家電網目前已經取消所有區域公司管理層級,將電網主業的法人層級減少到國家電網公司和省公司兩級。
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取得突破性進展,駐黑龍江中央企業分離移交“二供一業”試點工作基本完成,河南等九省市試點取得了積極成效,為全面開展分離移交工作積累了寶貴經驗。
國資委14日對外表示,國資委將積極開展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工作,抓緊做好“國有資本風險投資基金”和“國有企業結構調整基金”的設立工作。這是國資委首次提到兩大基金的組建。
國資委強調,要優化調整國有資本結構,推動國有資本向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和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向前瞻性、戰略性產業集中,向產業鏈價值鏈的中高端集中;同時加大中央企業集團層面的兼並重組,提升國有資本整體功能和運行效率,打造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的跨國公司。
國資委14號對外表示,當前國企改革試點全面鋪開。
其中,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中糧集團、國投公司試點工作繼續深化,陸續將21項權利歸位於或授予企業,在此基礎上,選擇誠通集團、中國國新開展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試點,選擇神華集團、寶鋼、武鋼、中國五礦、招商局集團、中交集團、保利集團等7家企業開展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試點。
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在中國節能、中國建材、國藥集團、新興際華集團等4家的試點進一步深化。
中央企業兼並重組試點,選擇中國建材和中材集團、中遠集團和中國海運、中電投集團和國家核電等3對重組企業開展了試點。
中央企業信息公開工作試點選擇中糧集團、中國建築等2家企業開展了試點。
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試點選擇部分地方省市開展了試點。
國資委表示,各地普遍將試點作為推動改革文件落地的重要抓手,今年上半年,各地共啟動國企國資改革試點147項,已有50項試點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隨著增收節支各項措施逐步落地,國資委14日對外公布,中央企業效益水平明顯回升。
其中,二季度實現利潤總額3702.2億元,月度利潤平均1234.1億元,比一季度月均利潤增加389.9億元。
6月份中央企業當月實現利潤1419億元,是上半年的最好水平。有38家企業上半年效益同比增幅超過10%, 16家企業效益增幅超過30%。
同時,虧損企業實現扭虧減虧。
今年一季度,有18家中央企業整體虧損,虧損額137.8億元。為此,國資委組織開展困難企業改革脫困專項治理工作,逐戶確定扭虧目標和落實工作責任,各項工作措施逐步到位,經過二季度的積極努力,有6家中央企業扭虧為盈,其他12家企業實現大幅減虧,比一季度減虧70. 6億元。
企業收入降幅逐月收窄。受石油、煤炭、鋼鐵、有色、電力等大宗商品價格下躍或政策性下調影響,1-6月中央企業累計實現營業收入10. 8萬億元,同比減少1981億元,下降1.8%, 但降幅逐月收窄。
6月份當月實現營業收入2.2萬億元,高於近兩年中央企業月均收入(2萬億元)水平。營業收入仍處於小幅下滑狀態,同時,國資委組織中央企業開展融資性貿易業務清理,低毛利、高風險的貿易業務大幅削減,收入質量得到進一步夯實。
7月15日,國資委官網稱,經報國務院批準,中國中紡集團公司整體並入中糧集團有限公司,成為其全資子企業。中國中紡集團不再作為國資委直接監管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