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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司法劃線: 年息36%以上無效 “變異”P2P納入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8/4666463.html

民間借貸司法劃線: 年息36%以上無效 “變異”P2P納入

第一財經日報 王瑩 2015-08-07 06:00:00

民間借貸正在被規範化,作為民間借貸的形態之一,P2P也在獲得高速發展之後被監管層逐步納入規範的範疇內。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民間借貸正在被規範化,作為民間借貸的形態之一,P2P也在獲得高速發展之後被監管層逐步納入規範的範疇內。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

《規定》明確了“民間借貸”的定義,將變化多樣但本質趨同的借貸方式都納入統一管理規範之中,早已嫁接多種傳統金融類型、變化多樣的P2P也被監管層納入規範範疇。

此外,《規定》針對平臺利率,給出年借款利率36%的新紅線,在此利率之上為無效合同。多名業內人士表示,這樣一方面為平臺設定了緩沖區間,另一方面則縮小重點打擊的範圍,將年借款利率在36%以上的平臺作為重點“攻克”對象。

“變異”P2P納入規範

繼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下發《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為P2P監管找到歸屬即銀監會之後,此次最高法《規定》明確界定了“民間借貸”的定義。該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款開宗明義“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這個界定體現出了民間借貸行為特有的本質和主體範圍。從稱謂的形式上明晰了與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區別,也從借貸主體的適用範圍上與金融機構進行了區分。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新宇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此次定義的明確劃分放寬了民間借貸的範疇,“在過去,典當、擔保、融資租賃等細分金融領域均有自身單獨的法律法規,而現在均統一界定為民間借貸。”劉新宇表示,這是巨大的變動。

劉新宇表示,縱觀當前P2P行業,出於自身具有資質或為擴大業務範圍等原因,不少P2P平臺與小貸公司、商業保理、典當行等細分領域相結合,產生大量的P2P“變異”。“這些業務的實質依舊是民間借貸,法律層面並不想將這些‘變異’排除在外。”劉新宇說。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表示,對比1991年,當前民間借貸已經發生了大量的變化,其中之一即過去民間借貸更多為生活性借貸,而隨著改革開放以及國民財富的增長,生產經營性的借貸大幅度上揚,相反生活性的民間借貸大幅度下降。

與之相伴隨的是,借貸的主體逐漸從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發展到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甚至發展到企業的負責人以自然人的身份借貸,借貸以後又用於企業,這樣的情況非常複雜。當情況逐步複雜後,非法集資現象大量湧現,仔細劃分可以發現,民間借貸又與非法集資大量交織。

劉新宇表示,此次關於民間借貸的重新定義,在一定程度上便於法律使用的統一性,在原來狹義民間借貸的名目下,借款者對於資金的需求和還款方式,在民間借貸及典當、商業保理等細分範圍中表現相對接近,如果劃分不同領域,再歸屬不同法律,不便於法官裁判的統一操作。

年利率36%以上為無效

目前,民間借貸行業普遍存在高利率現象,此前曾有“4倍”的紅線,而當時銀行貸款利率為6%,24%的利率行情已經為行業默認。

此次,《規定》對於借款利率有了最新的明確規定。第二十六條指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杜萬華表示,此次《規定》劃分了“兩線三區”。第一根線就是民事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的24%,第二條線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貸合同為無效。三個區域,一個是無效區,一個是司法保護區,一個是自然債務區。

“從多年來經濟發展的情況來看,我國實體經濟所創造的利潤沒有這麽高,所以如果不把高利貸控制住,對於實體經濟,特別是對於中小微企業的發展是不利的。所以這次規定了年利率36%以上就無效。”杜萬華表示。

一位P2P平臺負責人表示,目前行業中,雖然貸款利率24%是公開的標準,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早已突破這一紅線,並通過管理費、咨詢費、服務費等名頭多樣的收費形式將借款者的“差額”補足。

劉新宇表示,最新提出的貸款利率36%這一新標準為平臺設定了24%~36%之間12個點的緩沖區間,但是對於貸款利率超過36%這道紅線的平臺,在未來不排除將采取嚴厲整治措施。“針對現實情況,一方面保證民間融資的正常需求,另一方面則部分放開,集中力量將整治目標鎖定在貸款利率超過36%以上的平臺。”劉新宇說。

隨著P2P行業的發展,“信用中介”已經成為P2P網貸公開的秘密。在《指導意見》下發之後,P2P網貸平臺只能做信息中介的定位被“官方確定。”

網貸之家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7月底,P2P行業正常運營平臺為2136家,環比增長5.32%。其中,新上線平臺數量為217家,新增問題平臺109家。截至2015年7月底,累計問題平臺達到895家。

《規定》第二十二條指出,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目前,P2P網貸行業大部分承諾墊付,網貸之家CEO石鵬峰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解析了四種墊付方式:第一種為最原始的平臺直接承擔擔保墊付責任;第二種,由第三方擔保公司墊付,但該第三方更多為平臺的關聯公司;第三種為風險準備金模式;第四種則是保險公司同P2P網貸平臺合作,聯合推出履約責任險。

石鵬峰表示,《規定》一方面顯示出監管層對於P2P平臺定位於信息中介的決心,另一方面也看出目前行業大部分存在的擔保墊付現狀。“法律條款沒有指明平臺必須要擔保或者必須不能擔保,更多表示為,如果平臺宣傳具有擔保責任,那麽當投資者一旦訴諸法律,將會支持投資者。”石鵬峰說。

在中國現實征信體系及投資者教育現狀之下,從短期利益考慮,投資者和平臺方均不希望立即“去擔保”,這將是一個漫長而逐步轉化的過程。

“最高法作出此司法解釋,符合我國現行有效的《擔保法》對擔保成立的規定,與《擔保法》的規定一致,有效保護出借人的合法利益。”民貸天下CEO劉軍說。

愛錢進創始合夥人張輝表示,《指導意見》只起到了政策指引的作用,並不能從根本上幫助P2P平臺“脫敏”。《規定》的司法解釋是為法院在司法事件中的審判規則,是具體監管措施的落地和執行。

對於P2P信息中介的定位,劉新宇表示,在具體案件審理中,針對平臺跑路、卷款潛逃事件,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的違法行為,法院才會針對平臺性質予以重點關註。

七句話讀懂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1.何謂民間借貸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2.民間借貸年利率超過36%為無效合同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涉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法院不受理

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4.五種借貸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5.明確P2P平臺不承擔擔保責任

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6.民間借貸用於企業貸款合同依舊有效

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這也是本司法解釋最重要的條款之一;企業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在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有效。

7.十種虛假民事訴訟予以駁回,嚴重者罰款、拘留

如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等經審理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一財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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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昌正協助司法調查 可以適當方式參與企業重大決策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5-12-11/969549.html

複星醫藥、豫園商城、南鋼股份12月11日晚間公告稱,經其了解,其共同實際控制人郭廣昌現正協助相關司法機關調查,目前可以以適當方式參與複星集團及上述公司重大事項之決策,上述公司將於12月14日複牌。

複星系旗下控股公司複星醫藥、豫園商城、南鋼股份12月11日晚間公告稱,經其了解,其共同實際控制人郭廣昌現正協助相關司法機關調查,目前可以以適當方式參與複星集團及上述公司重大事項之決策,上述公司將於12月14日複牌。

截至發稿時,複星系旗下控股的另外兩家上市公司海南礦業、上海鋼聯尚未發布相關公告。

  • 每日經濟新聞
  • 柴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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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部長:將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範圍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6/03/4761026.html

司法部部長:將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範圍

一財網 王子約 2016-03-13 13:13:00

司法部部長吳愛英表示:將逐步把有關勞動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藥品、教育醫療等與民生相關的事項納入法律援助範圍,切實做好農民工、下崗失業人員、婦女、未成年人、老人、殘疾人和軍人軍屬群體的法律援助工作。

針對貧困人口法律援助問題,司法部部長吳愛英13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表示,黨中央、國務院對法律援助工作高度重視,司法部將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範圍,使法律援助的覆蓋人群逐步擴展至低收入群體,惠及更多困難群眾。

吳愛英介紹,去年中辦、國辦全面下發了完善意見,對進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作出全面部署。近年來,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發展很快,2015年,全國法律援助機構共辦理132萬件,提供法律資訊704萬余次。

在下一步的工作部署方面,吳愛英表示,為了更好地做好困難群眾法律援助工作,司法部將著力做好三方面工作。

首先,司法部將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範圍,放寬經濟困難標準,降低法律援助門檻,使法律援助的覆蓋人群逐步擴展至低收入群體,惠及更多困難群眾,逐步把有關勞動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藥品、教育醫療等與民生相關的事項納入法律援助範圍,切實做好農民工、下崗失業人員、婦女、未成年人、老人、殘疾人和軍人軍屬群體的法律援助工作。

此外,她強調進一步加強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切實履行好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最後,司法部還會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質量,推進標準化建設,加強質量監管,完善便民服務措施。

吳愛英同時表示,進一步加強刑事法律援助,切實履行好偵察、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法律援助,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進一步提高援助質量,推進標準化,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編輯:楊小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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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秉成:一臂所及的冤獄都要救 投入平反「鄭性澤案」他讓司法上了反省課

2016-05-16  TWM

懸宕十四年,鄭性澤因「殺警案」五度判死定讞,如今終於獲再審機會,也暫免牢獄之災。 羅秉成等人為了什麼積極平反冤案?人權律師又抱持著什麼理念?

「冤案就像瓦斯,濃度一高便會發臭。」律師羅秉成眉頭深鎖。說話時,他的雙眼間,彷彿掛了條重鐵鍊,深邃的五官擠在大方臉正中央緊縮成一團,讓嘴裡吐出的字字句句更顯凝重,「當初我接觸到鄭性澤的案子,我直覺就認為:這是冤案!」

「鄭案」源起

一場十四年前的密室槍戰

二○○二年一月五日,鄭性澤跟著好友羅武雄到台中豐原十三姨KTV唱歌,羅帶了四把手槍,酒到酣處,他竟在包廂裡開槍助興,還順手拽了兩把塞到鄭懷中。

憑空槍響,豐原分局刑事組派員查看,刑警蘇憲丕帶頭衝進包廂,小房間內槍聲四起,硝煙彌漫,一切迅雷不及掩耳。電燈打開後,羅武雄仰坐在矮沙發上生死未卜;蘇憲丕倒臥血泊;鄭性澤腿部中彈,待在原地發愣。

法院認定羅武雄於槍戰開始即遭警方擊斃,鄭性澤被控一槍擊中蘇憲丕,趁著其餘警察退出包廂,更走到羅身旁,對蘇補了兩槍,再移回原本位置。蘇憲丕殉職,鄭性澤也因此被判死刑。

然而,鄭性澤腿部中槍,如何帶傷爬到羅的位置?「犯案現場也被破壞,連凶器、四把手槍都排排放在沙發上拍照,顯然被移動過。」羅秉成認為警方鑑識、採證顯然有瑕疵,鄭性澤的自白更疑似刑求下的產物。死刑雖然定讞,真相卻在五里霧中,隱晦不明。

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蘇建和案」正燒得如火如荼,羅秉成也是義務律師團一員。當天,高等法院再更二審判決出爐,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得到無罪判決。羅秉成一走出法院,就被長期為鄭性澤奔走的作家張娟芬攔住,她道完喜,接著就是一句:「那可以輪到鄭性澤了嗎?」

他的使命

救出蘇建和後 奔走鄭案

「蘇案」當時還沒平反,檢察官又提出上訴,羅秉成卻開始研究接觸「鄭案」。

一二年,蘇等三人確定無罪定讞,不得上訴,他馬上全力投入「鄭案」的平反工作。

歷經了二十三次非常上訴遭駁回、兩次聲請再審被駁回,鄭性澤今年終於獲得再審機會,轉為被告,法院也裁定停止死刑執行,將擇日開庭,全案將重回二審的審理程序。五月三日,鄭性澤終於獲釋。

身為「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的羅秉成,從「蘇案」、「陳龍綺案」到「鄭案」,無役不與,他也因此擦亮了「平反冤獄專家」的招牌。然而,他用低沉的嗓音說:「所謂職業形象,只是外界給我的期許。」當人們想起「人權律師」或「平反冤案律師」,腦袋中大抵會浮現那種滿腹激情、話語鋒銳的正義形象,身形魁梧的羅秉成卻少了點情緒。言談之間,他總給人一種若有似無的距離感。出身嘉義的他,講話多少帶點台灣國語,不過冷靜抑鬱的氣質,終究抹去了草根氣息,相反地,羅秉成看起來像隻大型貓科動物,深諳潛伏、抓緊時機的狩獵邏輯。

對於「平反冤案」,羅秉成善於觀察司法結構與現狀,打官司不冒進,「冤獄案必須使用策略,首先要務是先保住一條命。」他說:「要像擠牙膏,一次一次提出新證據,因為一次梭哈,如果不成功,所有努力就全被扔進垃圾桶了。」羅秉成更點出司法盲點,「法官是人, 卻在做神的事,冤案是法律中的一種共業。人作為審判者,一定會犯錯,因為他們並非全知全能。」但他也知道,台灣的刑法其實非常嚴謹,「《六法全書》,建制內化了防錯機制,透過不同權力的制衡,把錯壓到最小。」警方是辦案的上游,如果上游有誤,水會流到中游,也就是檢察官,最後再流到法官,「層層疊疊審查,就是為了不要錯判。」為避免錯判,律師及監察院則負擔「糾錯責任」,檢察總長能提出非常上訴,律師也能聲請再審。「然而問題不在法,在人,以前法律系學生,不讀這些,因為考試不考。律師執業後,覺得平反冤案成功率太低,也不接。」防錯、糾錯機制因此失能。

「『蘇案』當年司法界阻力很大,要靠許多體制外的抗爭。」羅秉成說,「那個時代,必須讓司法難堪。」處理「鄭案」時,羅秉成則認為,法界因「蘇案」基礎,已有反省能力,「在救援思惟上,我們應該放棄對抗,而是協力。」

他的救援思惟

放棄抗爭 助法界除共業

羅秉成舉例:「一開始,鄭性澤一定很怨。」但有一次,審訊開庭,審判長問:「外面的人替你奔波,有什麼感受?」鄭性澤回答:「心存感激,因為他們,我對判我死刑的法官心無所怨。」羅秉成說:「後來我問他,什麼時候心無所怨,他說,『李復甸監察委員做了調查報告,替我喊冤。』」「鄭性澤說『我喊了十幾年,法院、檢察官都沒人信,代表公權力的監察院這樣說,代表我不是亂喊冤!』」羅秉成指出,官方、檢調能夠反省,並思考冤案的可能性,是沉冤得雪的關鍵。

羅秉成雖然致力於「平反冤案」,卻不喜歡自居「人權鬥士」,他之前靠著DNA重新鑑定,幫助被控性侵的陳龍綺洗刷冤屈,陳龍綺說:「我都稱呼他為羅神,在最無助的時刻看到他,就好像會發亮一樣,能力很強卻很溫柔。」陳龍綺被平反後,回高雄擺攤,羅秉成在他開業第一天,竟馬上南下探視,「我想回饋,但他一毛錢也不讓我捐!開庭時,我曾經被法官不對等和凌虐的口氣激到在裡面暴哭,也是羅律師當庭抗議,不斷鼓勵我。」羅秉成不願往自己臉上貼金,只一再強調,「我其實開竅很慢,不是那種洞燭機先的人。」他笑說:「學生時代,我們就填志願,按照第一志願填到最後一個。」大一、大二,他根本沒有念法律系的自覺。到了大三,「我才對法律產生感情。當時社會開始解禁,我也逐漸對《勞工法》、《公法》產生興趣。」羅秉成後來考上台大法律研究所榜首,「我鑽研《公法》,大師級人物翁岳生(前司法院長)、廖義男(前大法官)都影響我很大。」畢業後,他成了普通的地方律師,「就像『家庭科綜合診所』一樣,我什麼案子都接。」後來,他應知名人權律師蘇友辰之邀,合作平反「蘇案」;羅秉成稱蘇是「班長」,而蘇友辰談到小老弟,則直誇他是「人權鬥士」、「點子王」,他笑說:「羅律師方面大耳,體格魁偉,我是班長,那他就是團長!」但他也直言,羅秉成很固執,有時在法庭上彼此意見有出入,還會直接拆蘇友辰的台。

「我很幸運,從一次又一次的個案中得到刺激,睡著的神經,總會甦醒。」羅秉成說:「我沒辦法做到像蘇友辰律師那樣,他是拿命辦案。」有沒有使命感呢?他又微微一笑:「這是法律規定的。」他隨手翻起辦公桌上沉甸甸的《六法全書》,喃喃念:「《律師法》第一條寫著: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羅秉成不太擅長說太感性的話,但他終於有感而發,「我出身勞工家庭,是嘉義人,父親是泥水工。」父母雖然賺得不多,卻讓他衣食無缺,「小時候的玩伴們,可能就沒我那麼幸運。我相對得到、分配到的比較多,現在總會有種該吐出來的感覺。」

他的「魯夫」哲學

來自陌生騎士冒雨相助

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說:「羅秉成律師常講:『我們要做的,就是對那些一臂可及的人伸出援手。』」羅秉成想起一段往事,「當時我要趕去考台大法研所,搭二三六路公車,我都提早出門了,竟然下起大雨!在羅斯福路前卡住。」已經遲到了十多分鐘,超過二十分鐘就沒資格考試,他只好衝下車,向一位機車騎士求救。

騎士只回他:「上車!」彎彎拐拐,騎士繞了一小段坡路,「總之,我全身溼淋淋地就衝進了考場,剛好趕到。」他忘了自己是否有向騎士道謝,「但當放榜時,我名列其中,就馬上想起他。」這位騎士也一直讓他難以忘懷。

騎士的「一臂所及」造就了羅秉成的原則,但僅僅「一臂」,不會太短嗎?他笑說:「可能是《海賊王》裡魯夫的『一臂』啊!」他的手臂忽然看起來像魯夫一樣,有了橡膠的延展性,越伸越長。

撰文 / 陳亭均、賴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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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白篇》法律為何難以親近?第一線司法官自省:「我習慣了這個體系,卻忘了怎麼和一般人對話」

2016-06-27  TWM

他當檢察官,是希望幫助弱勢被害人;但在許多人眼裡,他的工作是「收錢辦事」。

眼見社會對司法信賴度每下愈況,站在第一線的姚崇略不禁反思,法律人能夠做點什麼。

編按:當司法改革口號震天價響,體制內的司法官做何感想?《今周刊》邀請曾嘗試在體制內推動改革的檢察官姚崇略,分享心路歷程。

司法有多麼不受一般人信任?我有個親身經歷。有一年中秋節我回老家,和親戚朋友在家門口烤肉閒聊,有個平常滿熟的鄰居阿姨問我,「你當檢察官這麼多年了,會不會很辛苦?」我隨口回答:「還好啦,跟一般工作一樣,就一陣一陣的。」沒想到她突然說:「我告訴你啦,你們那個,用錢買就有。」「阿姨,現在不至於啦,就算我不敢保證全部的法官和檢察官都沒有收錢,但大部分絕對都是憑良心做事。」我試圖解釋,阿姨還是很堅持:「沒有!你們那種就是有錢就贏了啦。」我當下有點沮喪,這阿姨對我還滿認識的,卻從這角度評價我的職業,那不認識我的人會怎麼想?當社會普遍不信任執法者,是滿恐怖的事。

會當檢察官其實是誤打誤撞。我大學考上法律系,不是因為什麼偉大的理想,沒想到第一年成績不錯,有被鼓勵的感覺,就慢慢培養出對法律的興趣。

起訴被判無罪?不代表檢座亂起訴從我念大學開始,司法改革就是熱門議題,一般人對司法的印象確實沒那麼好。我身為第一線的司法官,也想扭轉這種氣氛。我發現一個沒有法庭經驗的民眾,走進我小小的偵查庭,通常會覺得氣氛不太好,心裡容易產生不安和恐懼。所以我一直提醒自己,偵訊的語氣盡量要好;就算被告講得再扯,我也聽他說就好。

我真心希望民眾來地檢署或法院不會害怕。但這幾年下來,我覺得民眾的態度沒什麼改變;我開始到高中演講,提供學生一些法律知識,希望他們有正確的法律觀念,不再覺得法律很無聊、恐怖。

檢察官要加班、案件量大、半夜出勤,這些對我都不是問題。除了被懷疑收錢以外,我比較難接受「濫行起訴」的批評。起訴被判無罪,不代表檢察官亂起訴。不過案件量大、上級對未結案件的管考又嚴,難免會有人把標準放寬,覺得差不多就起訴了,形成惡性循環;但我期許自己,如果出手,一定要有九成以上把握。

當然,這個工作還是很有成就感。我遇過一個媽媽,和我一樣年紀,但小孩已經二十歲了。她的小孩在KTV和人起口角,走出店門口以後,被對方開車撞死;撞死人的駕駛,被偵辦檢察官用殺人罪起訴。我是這個案子的公訴檢察官,負責到法庭向法官證明被告有罪。

這案件開了很多次庭,那個媽媽每次都到。她沒請律師、也沒提出論述主張,來了只是一直哭,希望法院還她兒子一個公道,因為她完全不相信被告律師說的「被告只是喝醉酒,不小心撞到人。」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時,我很認真說完檢方認為這是蓄意殺人案的理由,把所有的證據全部再向法官陳述一遍。開完庭,那個媽媽特地留下來等我,她說:「兒子出事後,我的生活完全被打亂,也不知道能怎麼辦。但檢察官在法庭上的表現,讓我覺得這世界上還是有人在幫我,謝謝。」年輕法官不好?關鍵應在養成教育不管平常怎麼不被信任、案件負荷量多大,一聽到這句話,我就覺得這份工作OK了。

話說回來,司法這麼不被信任,法律人當然也要檢討。大家一直批評法官太年輕,我覺得年齡不是最大的問題,且當了十年律師,轉任法官一定比較好嗎?關鍵在司法官養成教育有沒有好好做,我們要繼續延續背判例、解釋的教育嗎?還是可以讓實習時間拉長、增加司法官的人生經歷。

以我的經驗,司法官養成太著重判例和書類格式,這很有問題。法律人其實都知道,書類是給上級審看,不是給一般民眾看的,法官、檢察官分發後候補、試署的六年裡,要把書類送審兩次,通過才能成為實任。

當我開始習慣這種法律語言,不知不覺地,我也忘記怎麼用一般人能理解的方式對話。我常想,能通過司法官考試的,都是讀法律比較有心得的人,為什麼經過兩年培訓、分發到法院、地檢署工作以後,會成為一般人心中「怪怪」的人?

法律語言和一般語言的落差一定要解決。第一線的檢察官或法官,要讓當事人覺得司法有好好處理他們的事。我也希望政府多做基礎法治教育,讓更多人理解我們在做什麼。

無論如何,檢察官還是很有意義的工作。我就算拿到博士,還是會想繼續做下去。也不是說什麼捍衛正義之類的,只是我覺得很多弱勢的犯罪被害人,沒有能力請律師,這時能幫助他們的,就只有檢察官了。

姚崇略

出生:1976年

現職:高雄地檢署檢察官

(10年司法官經驗)

學歷:政大法律系、司法官訓練所42期結業、德國漢堡大學博士候選人我做的是一份很有意義的工作,因為對沒有能力請律師的犯罪被害人來說,唯一能幫助他們的,就只有檢察官了。

口述•姚崇略 撰文•鄭閔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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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國電信董事長常小兵涉嫌受賄 將被移送司法機關

7月11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常小兵因涉嫌受賄等問題將被移送司法機關。

中央紀委監察部宣布常小兵存在多項違紀違法問題,包括幹擾中央專項巡視工作、對中央巡視組反饋的問題整改落實不力、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受賄犯罪等。

中央紀委監察部表示,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常小兵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準,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5年8月以前,常小兵曾在中國聯通任職11年,長期擔任中國聯通黨組書記、董事長。2015年12月27日,調任中國電信黨組書記、董事長四個多月的常小兵因涉嫌嚴重違紀被帶走接受組織調查,其被調查當日,恰好距離中央巡視組離開中國聯通一年。

2014年11月27日至12月27日,中央巡視組進駐中國聯通,隨即掀起強烈的反腐風暴。2014年12月15日、12月17日,三天之內,中國聯通兩員大將張智江、宗新華就分別遭到調查,張智江、宗新華曾分別任中國聯通網絡建設部總經理、信息化和電子商務事業部總經理職務,負責關鍵的網絡建設、IT支撐系統和電子渠道建設等業務。

去年2月5日,中央巡視組向聯通領導班子反饋了專項巡視情況,指出中國聯通存在的問題包括:部分領導和關鍵崗位人員利用職權與承包商、供應商搞權錢、權色交易,支持親屬、老鄉或其他關系人在自己管轄範圍內承攬項目或開辦關聯企業謀利,在子女出國留學、就業等方面接受供應商利益輸送等。常小兵當時代表中國聯通接受中央巡視組反饋。

圖:2015年2月5日,常小兵代表中國聯通接受中央巡視組反饋

值得註意的是,中央巡視組當時還表示,收到了反映部分中國聯通領導人員的問題線索,並已按有關規定轉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等有關部門處理,這意味著中國聯通的反腐行動仍在持續。2015年8月14日,三大運營商時隔11年首次出現一把手集體變動,常小兵從中國聯通調到了中國電信,但不久後即遭調查。

2015年4月11日,中國電信已正式宣布任命楊傑擔任中國電信黨組書記、董事長,任命原副總經理楊小偉擔任中國電信董事、總經理、黨組副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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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控股股東股權被司法凍結

*欣泰晚間公告,公司控股股東遼寧欣泰於近日收到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因與遼寧曙光實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被要求凍結其銀行存款9000萬元或查封其相應價值的財產,導致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4766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27.78%,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100%)被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凍結(凍結期限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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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媒:巴西司法部逮捕10人 涉嫌在奧運期間策劃恐襲

據CNN最新消息,巴西司法部部長表示,巴西警方目前逮捕了10名計劃在奧運期間實施恐怖活動的嫌疑人。據調查,該犯罪團夥成員均為巴西籍,曾與伊斯蘭國極端組織有過聯系並設法從巴拉圭的武器網站購買槍械。

今年以來,全球範圍內的恐怖襲擊事件時有發生,並且從中東向其他地區蔓延擴散。即將在8月主辦夏季奧運會的巴西今年以來政局動蕩,包括安全和防務部門主管在內的內閣成員全數易人,和極端組織“伊斯蘭國”有關的嫌疑人通過社交媒體公開招募巴西本土人員,並發布將襲擊巴西的威脅。陰雲籠罩之下,法國尼斯又發生震驚世界的恐怖襲擊事件,這讓里約奧運安保問題更加受人關切。

巴西總統府安全機構部長塞爾吉奧·埃切戈延在7月13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稱,雖然不能完全排除里約奧運會遭受恐怖襲擊的可能,但是目前巴西安全部門沒有確認“任何實質性的威脅”。恐怖嫌疑人發布襲擊里約奧運會的威脅更大程度上是一種“心理戰”,其目的是要破壞奧運會的順利舉行。

埃切戈延說,巴西安全部門正和世界各地的情報和安全機構加強合作,監控各種針對里約奧運會的潛在威脅。巴西情報部門將本地區的監控重點放在巴西、阿根廷和巴拉圭三國交界地帶,那里犯罪分子橫行,武器泛濫,其中部分人員與來自中東的恐怖分子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所有的威脅和不穩定因素都在嚴密監控之下,”埃切戈延說。他還否認了法國媒體關於里約奧運會存在安全隱患的報道。法國《解放報》此前的報道稱,一名“伊斯蘭國”的巴西成員正在策劃對參加里約奧運會的法國代表團發動襲擊。

同時出席新聞發布會的巴西國防部長勞爾·容曼則表示,巴西在歷史上並沒有遭遇過大規模恐怖襲擊,但巴西軍警已經做好了應對各種威脅的準備。為確保里約奧運會順利舉行,巴西將動用8.5萬名軍警負責奧運會的安全。如果有必要,巴西還將增加負責安保的軍警人數。

據巴西媒體報道,曾作為恐怖嫌疑人被關押在關塔那摩監獄的敘利亞人艾哈邁德·迪亞蔔最近離開了避難地烏拉圭,據稱可能已經進入巴西境內。雖然巴西情報部門尚未證實這一消息,但是由此敲響的警鐘值得重視。

安全專家指出,從全球範圍內最近發生的幾起重大恐怖襲擊事件來看,“獨狼”式襲擊最難防範。巴西情報部門必須提高警惕,認真梳理和調查各種線索,對存在安全危險的嫌疑人員進行全方位監控,切不可因為巴西歷史上沒有遭受過大規模恐怖襲擊就掉以輕心,麻痹大意,以免因為安全疏漏釀成禍患。

(綜合騰訊體育、新華社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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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涉海案件司法解釋 明確我國法院海上司法管轄權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一)》(以下簡稱《規定一》,全文見今日三版)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規定二》,全文見今日三版),分別就我國管轄海域的司法管轄與法律適用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這兩個司法解釋將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規定一》明確,我國管轄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中國公民或組織在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的漁區或公海從事捕撈等作業的,也適用《規定一》。

根據《規定一》,中國公民或者外國人在我國管轄海域實施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一》明確,有關部門對非法進入我國內水從事漁業生產或者漁業資源調查的外國人,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或行政處罰決定,行政相對人不服的,可向有關機關申請複議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規定一》明確,因在我國管轄海域內發生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管轄該海域的海事法院、事故船舶最先到達地的海事法院、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因在公海等我國管轄海域外發生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在我國法院提起的訴訟,由事故船舶最先到達地、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事故船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的,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根據《規定一》,在我國管轄海域內,因海上航運、漁業生產及其他海上作業造成汙染,破壞海洋生態環境,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管轄該海域的海事法院管轄。汙染事故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外,對我國管轄海域造成汙染或汙染威脅,請求損害賠償或者預防措施費用提起的訴訟,由管轄該海域的海事法院或采取預防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轄。

《規定二》明確,當事人因船舶碰撞、海洋汙染等事故受到損害,請求侵權人賠償漁船、漁具、漁貨損失以及收入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未取得捕撈許可證從事海上捕撈作業而主張上述收入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規定二》明確了偷越國(邊)境,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屬於“情節嚴重”的幾種情形,即經驅趕拒不離開的;被驅離後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因非法進入我國領海被行政處罰或者被刑事處罰後,一年內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從事捕撈水產品等活動,尚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的等。

就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規定二》明確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在禁漁區和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等。

《規定二》對非法采捕珊瑚、硨磲以及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也作了規定,即非法采捕價值在五十萬元或非法獲利二十萬元以上的,如非法采捕價值或非法獲利達五倍以上,則要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珊瑚、硨磲或者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情節嚴重”的標準為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或非法獲利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價值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非法獲利在一百萬元以上則要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規定二》明確,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提交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證據,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如調查人員不具有所在國法律規定的調查權或證據調查過程不符合所在國法律規定,以及證據不完整的等情形,則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規定二》明確,行政機關對停靠在漁港,無船名、船籍港和船舶證書的船舶,采取禁止離港、指定地點停放等強制措施,行政相對人以行政機關超越法定職權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無船名、無船籍港、無漁業船舶證書的船舶從事非法捕撈,行政機關經審慎調查,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將現場負責人或者實際負責人認定為違法行為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規定二》明確,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外國組織認為我國海洋、公安、海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等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一)

(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4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一)》已於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1日

為維護我國領土主權、海洋權益,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利,明確我國管轄海域的司法管轄與法律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我國管轄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二條 中國公民或組織在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的漁區或公海從事捕撈等作業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中國公民或者外國人在我國管轄海域實施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有關部門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非法進入我國內水從事漁業生產或者漁業資源調查的外國人,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或行政處罰決定,行政相對人不服的,可分別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向有關機關申請複議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條 因在我國管轄海域內發生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管轄該海域的海事法院、事故船舶最先到達地的海事法院、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因在公海等我國管轄海域外發生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在我國法院提起的訴訟,由事故船舶最先到達地、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事故船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的,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第六條 在我國管轄海域內,因海上航運、漁業生產及其他海上作業造成汙染,破壞海洋生態環境,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管轄該海域的海事法院管轄。

汙染事故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外,對我國管轄海域造成汙染或汙染威脅,請求損害賠償或者預防措施費用提起的訴訟,由管轄該海域的海事法院或采取預防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轄。

第七條 本規定施行後尚未審結的案件,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二)

(2016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2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二)》已於2016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1日

為正確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因船舶碰撞、海洋汙染等事故受到損害,請求侵權人賠償漁船、漁具、漁貨損失以及收入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違反漁業法第二十三條,未取得捕撈許可證從事海上捕撈作業,依照前款規定主張收入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 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需要有關單位對其依法處理的,應及時向相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必要時可以抄送該單位的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刑事偵查部門處理。

第三條 違反我國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經驅趕拒不離開的;

(二)被驅離後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

(三)因非法進入我國領海被行政處罰或者被刑事處罰後,一年內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

(四)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從事捕撈水產品等活動,尚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海洋水域,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三)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四)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五)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非法采捕珊瑚、硨磲或者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海域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

(四)造成嚴重國際影響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價值或者非法獲利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價值或者非法獲利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造成海域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

(三)造成海域生態環境特別嚴重破壞的;

(四)造成特別嚴重國際影響的;

(五)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珊瑚、硨磲或者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珊瑚、硨磲或者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價值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 對案件涉及的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的種屬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

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的價值,依照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核定價值低於實際交易價格的,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

本解釋所稱珊瑚、硨磲,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國家一、二級保護的,以及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中的珊瑚、硨磲的所有種,包括活體和死體。

第八條 實施破壞海洋資源犯罪行為,同時構成非法捕撈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偷越國(邊)境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破壞海洋資源犯罪行為,又實施走私、妨害公務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提交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證據,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下列證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一)調查人員不具有所在國法律規定的調查權;

(二)證據調查過程不符合所在國法律規定,或者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三)證據不完整,或保管過程存在瑕疵,不能排除篡改可能的;

(四)提供的證據為複制件、複制品,無法與原件核對,且所在國執法部門亦未提供證明複制件、複制品與原件一致的公函;

(五)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或者未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六)不符合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行政相對人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行政機關認為該行為構成漁業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從以下方面綜合審查,並作出認定:

(一)是否未依法取得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或漁業船舶登記證書;

(二)是否故意遮擋、塗改船名、船籍港;

(三)是否標寫偽造、變造的漁業船舶船名、船籍港,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漁業船舶證書;

(四)是否標寫其他合法漁業船舶的船名、船籍港或者使用其他漁業船舶證書;

(五)是否非法安裝挖捕珊瑚等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設施;

(六)是否使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禁用的方法實施捕撈;

(七)是否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數量或價值較大;

(八)是否於禁漁區、禁漁期實施捕撈;

(九)是否存在其他嚴重違法捕撈行為的情形。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對停靠在漁港,無船名、船籍港和船舶證書的船舶,采取禁止離港、指定地點停放等強制措施,行政相對人以行政機關超越法定職權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條 無船名、無船籍港、無漁業船舶證書的船舶從事非法捕撈,行政機關經審慎調查,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將現場負責人或者實際負責人認定為違法行為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有證據證明行政相對人采取將裝載物品倒入海中等故意毀滅證據的行為,但行政相對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給行政機關舉證造成困難的實際情況,適當降低行政機關的證明標準或者決定由行政相對人承擔相反事實的證明責任。

第十四條 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外國組織,認為我國海洋、公安、海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等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本規定施行後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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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非刑事司法賠償解釋 統一裁量標準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釋》根據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工作實際,針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法律適用若幹問題作出統一規範。

《解釋》共二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了非刑事司法賠償責任構成的一般條款。對非刑事司法賠償責任構成進行了共性抽象,確立了所有非刑事司法賠償的 責任構成基礎和請求權規範基礎。

、細化了非刑事司法賠償中的侵權行為範圍。細分列舉了各類侵權行為的具體情形,將違法先予執行予以單列,並將違法行為保全納入侵權行為範圍

、明確了非刑事司法賠償的免責情形與責任劃分原則。對一方當事人、第三人、不可抗力等致害的免責情形進行規定,並對不同責任形態下國家賠償責任份額的劃分確定了基本規則。

四、明確了非刑事司法賠償損害賠償的計算規則。分別規定了侵犯人身權與財產權的損害賠償,引入侵犯人身權的精神損害賠償,明確財產損害賠償的一般原則和 例外規定。

五、明確了特殊情形下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規定所有權人以外的財產權益人申請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明確因複議改變原裁決所致 的違法侵權,以複議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六、明確了訴訟程序、執行程序與賠償程序的銜接。確定以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終結作為啟動國家賠償程 序的一般原則,並列舉了賠償請求人可以在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終結前申請賠償的五種例外情形。七是明確了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審查要件。貫徹國家賠償法取 消單獨的確認前置程序的規定,明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審查要件。

據介紹,該解釋是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幹問題的解釋》的基礎上,根據國家賠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相關司法 解釋的修改,總結司法實踐經驗重新作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該解釋,旨在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精神,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 織的權利救濟,嚴格規範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審判和執行行為,有效統一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裁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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