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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羅向陽內幕交易案”:案件“顧問費”、親屬願“頂包”

2015年春天,時任新時代證券總經理助理的羅向陽正在國外訪學。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彼時證監會正在開展針對證券期貨行業的“兩個加強、兩個遏制”專項檢查。

自證監會監管轉型、工作重心向事中事後監管傾斜以來,針對證券行業進行的現場檢查經常發生。對於這一輪專項檢查,羅向陽也許並未特別在意。更何況,他從一開始就為自己的違法行為做出層層掩護——在新時代證券之外設立公司走賬、切割自己與操控股票賬戶的關系,案發後甚至還有家人試圖“頂包”。

然而讓他想不到的是,此次現場檢查是由證監會稽查總隊負責,在辦案過程中發現了羅向陽的隱藏問題,檢查組人員立即轉變角色,開始稽查辦案。

“證券從業人員大多是普通家庭走出來的孩子,在學生階段大部分是學業優秀的好學生。畢業進入了證券行業,同錢打交道,誘惑比較大。”一位證監會稽查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說,很多人聰明反被聰明誤,以為搞點小動作監管部門發現不了。羅向陽違法手法非常隱蔽,也存在對抗監管、串供等情形,但最後還是被處罰並市場禁入。

蹊蹺的顧問費

羅向陽出生於1976年,河南許昌人。在了解他的人眼中,羅向陽從小成績優秀、家庭和睦,大學畢業後曾在國海證券任職,負責債券業務。進入新時代證券之後,依然主要做債券項目,負責開拓業務、承攬項目。

弟弟羅楊穎比羅向陽小三歲,二人同為新時代證券員工,羅楊穎時任新時代證券許昌智慧大道營業部(原許繼大道營業部)營銷總監。

2015年1月起,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證監會在證券期貨行業開展了“兩個加強、兩個遏制”專項檢查工作。檢查的第一階段是自查,到3月下旬自查就已經結束,專項檢查工作進入抽查階段,抽查對象包括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私募機構和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

由於市場監管任務加重,稽查隊伍也加入到現場檢查當中,這一次證監會是直接動用稽查力量來進行現場檢查。

“我們承擔了新時代證券現場專項檢查任務。專項檢查涉及的事項是比較多的,要對證券公司的各業務模塊,各條線的風險點進行全面梳理。”一位辦案人員告訴第一財經記者,當時檢查的重點放在券商相關業務是否進行了利益輸送。

為了找到證據,檢查組要求新時代證券提供所有資管項目、投行項目、債權項目所有流程性文件,包括從項目申請到項目完結,重點核查某一項目,包括哪些人參與、角色是什麽、做了什麽事、責任是什麽、收益如何、費用如何支出等等,十分詳細。

“我們檢查組選取了若幹項目的顧問費協議支出情況進行核查,要確認證券公司將顧問費支付給了誰,”上述辦案人員說,就是在這個過程中,發現了羅向陽及其弟弟羅楊穎涉嫌違法的線索。

事實上,在2014年債市風暴時期,有的案件利益輸送就是通過成立顧問公司、咨詢公司,在持牌機構體外,完成錢權交易的。明面上的理由,即提供投資咨詢服務,收取顧問費,而實際上則是項目獎勵、收益分成,甚至行賄受賄。比如2015年北京市第二中院做出終審判決的張某債市腐敗案,該涉案人員在某國際信托公司擔任債券交易員期間,向自己實際控制的信息咨詢公司輸送利益2.07億余元。

羅向陽案中涉及的咨詢公司,也引起了稽查人員的註意。基於相關經驗,初期檢查人員鎖定羅向陽、羅楊穎,就是發現新時代證券承做的某債券項目的顧問費,支付給了河南某咨詢公司。進一步追查資金的走向,發現資金進入了一些個人銀行賬戶。

再查詢這些人賬戶,發現他們都多次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定增公告前交易相關股票的行為。包括東方鐵塔收購青島海仁股權、黃河旋風定增項目,而羅向陽正好都參與了這些重組、定增事項。

“資金都是以顧問費的名義,從新時代證券出去。咨詢公司進來的錢,又都轉出到個人賬戶了。篩查個人賬戶的交易情況就發現,不但交易的股票涉及到新時代證券服務的上市公司,買入的時點也非常敏感。”上述辦案人士說,本來是做現場檢查,此時不得不立刻轉變角色,化身稽查人員開始辦案。

誰在操控賬戶

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在規避監管的方式上,羅向陽著實花了心思。首先,前述河南咨詢公司的股東和人員,都與羅氏兄弟二人沒有關系;其次交易東方鐵塔、黃河旋風的股票賬戶名義持有人為“汪某英”、“楊某玲”、“曹某濤”等。

如何來確認羅氏兄弟對涉案賬戶的控制關系,成為本案的一大關鍵。“控制關系,還是要從涉案賬戶的資金來源、資金的支配、資金收益歸屬等三個方面來分析,”上述辦案人員告訴第一財經記者,羅某倫是羅氏兄弟的父親,楊某玲是某親,孟某娟為羅楊穎之妻。

雖然前述咨詢公司股東人員均與羅向陽、羅楊穎沒有關系,但是,公司的銀行賬戶、網銀、公章等關鍵手續都是兄弟二人管理及使用;該公司賬戶的資金絕大多數來源於羅向陽承攬項目收取的“顧問費”。另外,通過與該咨詢公司的名義股東、涉案賬戶名義所有人進一步核實情況,也確認了羅氏兄弟在案件當中的角色。

“羅向陽是許昌人,黃河旋風是許昌的上市公司。在現場檢查過程中,通過對羅向陽過去承做項目的檢查,發現了他之前做過的項目,他的內幕知情人身份是比較容易確認的。而且,由於羅楊穎是營業部營銷總監,有開戶量及交易規模的考核指標,或許因為這個原因,羅氏兄弟多個交易賬戶都是開在新時代證券。

此次檢查共發現羅氏兄弟操縱的三次內幕交易。2013年11月27日至12月13日之間,羅氏兄弟在東方鐵塔收購青島海仁公開之前,利用控制的“汪某英”、“楊某玲”、“曹某濤”證券賬戶合計買入東方鐵塔16.41萬股。此次內幕交易導致虧損12.6萬。

2014年3月17日至6月16日間,羅氏兄弟利用實際控制的“汪某英”賬戶交易“黃河旋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賣出後虧損486.7元。

第三次是2015年1月19日至5月21日,羅向陽、羅楊穎利用實際控制的“曹某濤”賬戶交易10.6萬股“黃河旋風”,實際盈利44.69萬。

值得註意的是,羅氏兄弟大費周章,三次內幕交易卻虧損兩次。據業內人士分析,查出的三次內幕交易盈利並不多,可能是因為該案僅是針對專項檢查發現的線索進行處理;另外,可以看到第三次內幕交易當中,羅氏兄弟在黃河旋風複牌第一天就以最低價格賣出,降低違法所得,逃避處罰。

主動“頂包”

案件調查順利進行,主要事實很快確認。但是令調查組沒有想到的是,調查期間,孟某娟提出賬戶是她操作的。她告訴調查組,涉案三個賬戶都是由她控制、交易,羅氏兄弟並不知情。

該案涉及賬戶眾多,人員關系複雜,但是查清案情並沒用太長時間。“一個星期的時間,主要事實就查完了,”前述辦案人員告訴第一財經記者,該案最大的挑戰不是“證實”,而是要“證偽”。

經過多次訪談,調查組很快發現孟某娟明顯缺乏股票常識,也不能解釋三次交易同內幕交易信息形成、發展的高度吻合情況。而且,交易地點和交易電腦,也均指向了羅楊穎。

“‘頂包’肯定是頂不了的,幾百萬的交易金額,羅氏兄弟不知情是不可能的。”辦案人員告訴記者,雖然判斷孟某娟只是為了掩護羅氏兄弟主動抗下責任,但還是要找到證據來證明,確實是羅氏兄弟控制交易,而非孟某娟操控。

調查人員最終認定,羅楊穎與羅向陽收入能力有差異,可以認定資金主要來源於羅向陽。兩人對混同後的資金均可自由使用,因此,由此取得的投資收益由羅向陽、羅楊穎兄弟兩人共同享有。三次交易的交易時點均與內幕信息的形成、發展高度吻合,三次交易中存在虧損賣出其他股票,集中證券賬戶內資金買入涉案股票,或突擊轉入大筆資金的情況。

另外,作為新時代證券總經理助理,羅向陽基於職務身份及參與的相關業務活動,知悉相關內幕信息。最終,證監會決定,對羅氏兄弟前兩次內幕交易分別罰款60萬,對第三次內幕交易“沒一罰三”,沒收44.69萬、罰款134.08萬。三案總計罰沒款298.77萬元。

對羅向陽、羅楊穎分別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如果不是專項檢查,相關違法線索也確實很難發現,”前述辦案人員告訴第一財經記者,還要繼續完善、落實內幕信息知情人報備制度,包括報備人員的完整性、報備相關人員知悉的時間節點。而且,同內幕信息所涉事件有關的人員都應該嚴格報備,不僅包括項目實際參與人員,也應包括為項目提供服務的後臺人員。

該人士說,還要加強警示教育,而最好的宣傳教育,就是執法辦案、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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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游說轉按 顧問費天價

1 : GS(14)@2014-12-08 19:29:05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41208/news/ec_gha1h.htm


【明報專訊】財務中介公司覷準債務纏身的業主,游說業主加借樓宇按揭,並聲稱「不成功,不收費」、既可減省每月還款、又令業主套現多一筆現金到手。有事主向本報表示,有財務中介公司早前建議他加借按揭至250萬元,以為可以「慳息兼減債」,惟最終得不償失,還要多付一筆高達10萬元顧問費。立法會議員陳家洛批評,顧問費多達10萬元,簡直是天價收費。律師黃國桐則批評,這種蠱惑收費,絕對是牟取暴利。


此外,消費者委員會數據顯示,涉及私人貸款服務的投訴數字及金額,近4年均有上升趨勢(見另稿)。

事主陸先生(化名)購入屯門一個私樓單位,一按二按欠款為207萬元,同時,他背負一筆20萬元信用卡欠款,每月供樓加卡數還款,多達1.6萬元,相對陸氏夫婦月入僅2.5萬元,僅餘9000元應付日常所需。

今年5月中,陸先生收到盛匯國際會計事務所(簡稱盛匯)職員孫小姐的促銷電話,推銷他向其他銀行轉按,以借取250萬元的新按揭,償還原本的一二按和卡數,每月供款既可減少,又毋須再背卡數,更可套取一筆現金,不過盛匯須收取高達10萬元的顧問費(見圖)。

先借錢還二按 扣10萬顧問費

陸先生表示,無論是職員口頭中或盛匯提供的服務合約,均註明「不成功、不收費」,故他認為,必須最終借得250萬新按揭後,才須支付高昂顧問費。誰知新按揭尚未借到手,上述職員便要求陸先生須先借一筆私人貸款,償還二按,方可借得250萬新按揭。結果,陸先生在這職員安排下,借取一筆35萬元、為期一年的私人貸款,年息高達33.6厘。

職員離職 新按無影

陸先生當時以為這筆高息私人貸款,僅是臨時過渡安排,一旦新按揭辦妥,「慳息兼減債」大計便可如願以償。及至5月底,高息貸款批出,盛匯卻即時收取10萬元顧問費,並承諾3個月內可成功轉按。

不過,有關職員孫小姐其後離職,新按揭卻杳無音信。陸先生說,先後20次致電及4次親身到盛匯查詢轉按進度,職員均回覆﹕「仍在跟進中。」陸先生大表不滿﹕「我借錢(那筆高息貸款)去畀錢你,這如何講得通?你們除加重我的負擔,幫過我什麼?」

陸先生遂於9月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直至11月底,盛匯代表在法庭上和陸先生達成和解,盛匯只須歸還5萬元給陸先生。本報記者曾先後多次查詢盛匯,高達10萬元的顧問費是如何釐定?但對方均沒有回覆。

另外,陳先生(化名)是另一名同類事件的受害者,他去年7月收到一間財務中介公司的電話推銷個人貸款,希望借20萬元的陳生應允,職員表示若協助他向銀行借錢到手,便須收取5萬元作為顧問費。「簽約時職員口頭話可以問銀行先,睇是否適合,我問是否不借錢,就算『不成功』,職員回答:當然啦。」許理解不借錢便不用繳付顧問費,便簽了約,不久獲覆銀行批核申請,同意借出20萬元,但陳認為不划算便拒絕。不過,其後便收到上述財務中介公司追數,要求支付5萬元顧問費。

陳先生稱﹕「中介公司話銀行同意申請,就算是成功,你是否拿這筆錢都要付顧問費,我覺得很不合理。」其後追數公司致電陳的公司、家人,最終陳生報警,並在議員等人協助下,中介及追數公司才停止向他追數。

明報記者
2 : GS(14)@2014-12-08 19:30:23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41208/news/ec_gha2.htm


「不成功不收費」易惹爭拗


2014年12月8日


【明報專訊】坊間標榜「不成功、不收費」的財務中介公司愈來愈普及。不過,消委會近年接獲私人貸款服務的投訴,也按年急升。由2011年62宗大升至今年首10月錄得105宗,涉及金額亦由314萬大增至1315萬。法律界人士稱,「不成功、不收費」說法,容易惹爭拗,而「成功」二字,屢遭中介公司大鑽法律罅,令小市民蒙受巨額損失。


「成功」定義往往利中介

市民不時收到提供借貸服務的單張或電話,記者致電一間中介公司,佯稱手上的物業有一按及二按,想再轉按及套現約60萬元,職員積極向記者推銷,將一按及二按合併轉按去銀行,顧問費收3萬元。記者問什麼情下支付顧問費,職員稱「暫時唔使畀,最後完成晒先」。記者追問是否「不成功、不收費」,職員稱:「基本上一定係,原則上係唔會收住,係銀行批先,到時我會講個息口,但做緊時候取消,會有個費用會收番。」

其實這類財務中介的合約,爭拗點之一在於何謂「成功」。律師黃國桐表示,許多中介公司在合約中,很大程度只保障本身,所謂「成功」借貸,每每不會顧及其他條件,例如「如果你願意借30厘、40厘,銀行必定會批,那麼中介公司就當你成功申請,便收你顧問費,根本係嚴重違反合約精神。」他及立法會議員陳家洛均形容,陸生(化名)最終只借得35萬元私人貸款,年息又高達33.6厘,卻收10萬元服務費,簡直是天價,並不合理,完全是牟取暴利。

消委﹕直接向持牌放債人申請

消委會呼籲市民,應小心衡量透過貸款中介公司取得貸款所涉及的風險及利益,或直接向認可機構或持牌放債人士申請貸款,並且要細心閱讀合約內容及條款。
3 : GS(14)@2014-12-08 19:30:32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41208/news/ec_gha3.htm



中介人受商品例規管


2014年12月8日





【明報專訊】財務公司受放債人牌照制度規管,財務中介則毋須領牌,但究竟有沒有法例規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回覆本報表示,《放債人條例》有規管放債人或其代理,不可向借款人收顧問費;《商品說明條例》亦規管中介人不可作出虛假說明或誤導性遺漏。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去年處理一宗涉財務中介案件時,曾語重心長說:「如果法律可盡快及果斷阻止這些無情的剝削(heartless exploitation)發生,類似案件中的弱勢人士會有更大保障。」


財庫局表示,《放債人條例》禁止放債人、其委託人或代理人等,向借款人或擬借款人為其借貸而索取任何報酬,如顧問費或服務費,違者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另外中介人的營業行為亦受《商品說明條例》規管,如觸犯虛假商品說明或誤導性遺漏等罪行,最高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

放債串通中介 借行政費收高息

警方向本報提供了近期兩宗涉財務中介的違法案件,均涉及持牌放債人串同中介公司,利用「行政費」收取過高利息,一宗放債人被撤銷續牌申請,中介公司亦被裁定「向擬借款人要求或收受酬金或報酬」罪成立;另一宗放債人被判罰款及監禁。

放債人禁收顧問費

民主黨總幹事林卓廷批評不少財務中介公司,利用事主的無知和疏忽,巧立名目,他呼籲市民應直接向信譽良好的持牌公司貸款,毋須光顧財務中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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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館風波 林鄭認親聘嚴迅奇前期顧問費僅450萬 疑為繞過董事局「拆單」

1 : GS(14)@2017-01-12 07:58:22

嚴迅奇



【本報訊】自詡「官到無求膽自大」的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繞過公眾及西九文化管理局董事局,私聘建築師嚴迅奇為她進行香港故宮文化博物館的設計顧問工作。輿論窮追猛打下,林鄭昨再披露,秘製博物館草圖的費用為450萬元;並以金額低於規定的500萬元為由,辯稱毋須董事局批准。當局亦已決定不經招標委任嚴迅奇再進行詳細設計工作,但未有披露金額。有立法會議員認為,決定有違廉署指引及國際規定。記者:鍾雅宜身兼西九董事局主席的林鄭月娥昨日首次就故宮風波召開記者會,她多次強調興建故宮博物館是一件好事,並向傳媒派發了16頁文件解畫。林鄭多次被問到為何偷步委聘嚴迅奇,她首度承認聘用嚴迅奇是她作的決定,去年5月她初次與嚴迅奇會面,詢問嚴有否興趣參與興建故宮博物館,獲對方同意。她強調事件不等於偷步,目的是讓董事局能其後在有基礎下討論,「如果用你嘅邏輯,(政府)日日都係偷步」。


未有透露設計顧問費

林鄭首次披露至少有兩份合約涉及嚴迅奇,管理局先於去年6月聘用嚴為用地作初步研究及初步博物館設計,前期顧問費用為450萬港元,由管理局支付。去年11月28日,西九董事局同意建館及直接委聘嚴,當局再聘用嚴所屬的許李嚴建築師事務有限公司作設計顧問,費用由馬會的35億元資助中支付,未有透露金額。被問及預早委聘嚴迅奇是否開壞先例,林鄭指大機構或政府有靈活性賦予主席權力進行前期工作,而根據管理局採購指引,西九項目若不超過500萬元便毋須經董事局批准。林鄭又指基於特殊性,對項目建築師要求是本地土生土長、擁有建設大型博物館的經驗,又指公開招標並非推展項目的最佳方式。被問到西九故宮館項目是否涉及私相授受嫌疑,林鄭月娥否認存在任何私心私利,至於為何未有在早前立法會交代聘請嚴一事,她指因準備時間短促而有遺漏,強調非擠牙膏式交代,亦不存在隱暪。設計顧問嚴迅奇亦首度現身公開談及事件,被問到外界質疑他在計劃未經諮詢下獲委任,嚴迅奇認為建築師若能憑才能和業績被委任「遠遠好過價低者得」;而進行建築比賽有其限制和風險,部份項目「直接委聘係一個可行嘅做法」,做法亦不罕見。


嚴:咁大爭議心情複雜

嚴又指「大家可以質疑我夠唔夠班」,但希望不要推翻有效和相對客觀的任命建築師機制,遇上這項目「好興奮,好希望專心為香港做好一件作品」。他原本亦以為只是簡單設計任務,「搞到咁大爭議」令他心情複雜,希望「無謂既揣測,爭拗唔會令我太分心」,更指自己「光明磊落,心安理得,唔覺得尷尬,唔覺俾人擺上枱」。公專聯黎廣德質疑政府刻意拆細項目,以「拆單」手法令項目毋須董事局批准,「一早都諗住搵佢,點解要分兩份合約?」又指一般工程聘用建築師,費用或佔工程費的5至10%,「(其報酬)可能有成1至3億元」。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質疑當局做法違反廉政公署指引,他指出,《公營機構的良好管治及內部監控》指引列明,包括採購部份的所有工程,需有公平公開的招標過程及公平報價機會;而香港為《世貿採購協定》成員,如公共機構的採購服務合約分別超過約150萬港元及約490萬港元的特別提款權,原則上須進行公開招標。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111/19893229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22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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