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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原副秘書長戴海波被提起公訴 涉嫌受賄、隱瞞境外存款

31日從最高檢網站獲悉,上海市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戴海波(正局級)涉嫌受賄、隱瞞境外存款犯罪一案,經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偵查終結,日前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戴海波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戴海波,聽取了其委托的辯護人的意見。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戴海波利用擔任上海市張江高科技園區開發公司、上海張江(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上海張江集成電路產業區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上海市浦東新區區委副書記、副區長,上海市南匯區區委書記,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在境外銀行開設銀行、股票、基金賬戶,存款數額較大,未按國家規定向主管部門如實申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戴海波簡歷:

戴海波,男,漢族,1962年07月生,江蘇靖江人,1984年0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08月參加工作,上海交通大學機械工程系機械工程專業畢業,大學學歷,工學學士,副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1984.08—1993.03,上海交通大學團委副書記、第二教學部副主任、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副秘書長(1988.07上海市委黨校黨政管理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共青團上海市委學校部部長、市學聯秘書長。

1993.03—1995.09,共青團上海市委副書記兼市少工委主任(1994.05)。

1995.09—1996.07,上海市浦東新區社會發展局局長、黨組書記。

1996.07—1999.08,上海市浦東新區工作黨委委員、組織部部長兼勞動人事局局長(1998.08—1999.08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東亞研究所做訪問學者)。

1999.08—2002.12,上海市張江高科技園區開發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2000.01兼上海市張江高科技園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1999.02—2000.01美國杜蘭大學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學習,2002.09—2002.11參加美國哈佛大學商學院163屆高級管理課程學習)。

2002.12—2003.02,上海張江(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2003.02—2004.08,中共上海市南匯區委副書記、常務副區長。

2004.08—2004.10,中共上海市南匯區委副書記、代區長。

2004.10—2005.07,中共上海市南匯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5.07—2009.05,中共上海市南匯區委書記,上海臨港新城管委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

2009.05—2009.06,“南匯區行政區劃入浦東新區”聯合工作黨委副書記、南匯區委書記,上海臨港新城管委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

2009.06—2009.11,中共上海市浦東新區區委副書記、常務副區長、區政府黨組副書記,上海臨港新城管委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

2009.11—2012.03,中共上海市浦東新區區委副書記、常務副區長、區政府黨組副書記,上海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

2012.03—2012.04,中共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工作委員會副書記。

2012.04—2013.02,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

2013.02—2013.09,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2013.09—2014.09,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上海自由貿易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黨組書記。

2014.09—2015.04,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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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原副部長張力軍受賄超242萬 一審被判4年

11月9日,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當天公開宣判環境保護部原副部長張力軍受賄案,對被告人張力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張力軍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張力軍被帶入法庭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3年,被告人張力軍先後利用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局計劃財務司司長、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總局規劃與財務司司長、汙染控制司司長、副局長,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產品經銷、項目審批、職務升遷、子女就業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42.9927萬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力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張力軍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張力軍簡歷:

1975年12月 畢業於東北工學院有色冶金系;

1969年12月 吉林省磐石縣長崴子公社汶水二隊插隊;

1975年12月—1978年5月 在吉林市鍺廠三○四車間任代理技術員、副主任;

1978年05月—1984年6月 在吉林市計劃委員會任科員、副處長;

1984年06月—1989年7月 在吉林省舒蘭縣先後擔任副縣長、縣委副書記、縣長;

1989年07月—1993年1月 在吉林省環境保護局任局長、黨組書記;

1993年01月—1997年2月 任中國環境報社社長;

1997年02月—1998年7月 任國家環境保護局計劃財務司司長;

1998年07月—2002年8月 任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規劃與財務司司長;

2002年08月—2004年12月 任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汙染控制司司長;

2004年12月 任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8年3月 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副部長。

2015年7月30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2016年5月,涉嫌受賄罪被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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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貪汙、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工商總局原副局長孫鴻誌受審

據央視新聞客戶端報道,2016年11月10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原副局長孫鴻誌受賄、貪汙、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

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

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孫鴻誌利用其擔任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黨組書記、局長、中共松原市委副書記、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司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25家單位或個人在承攬工程、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本人或者通過其妻子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20萬余元。

2009年春節前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孫鴻誌利用擔任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長的職務便利,侵吞公款164萬余元。

截至案發前,被告人孫鴻誌家庭財產及支出共計折合人民幣3579萬余元,其中能夠說明來源的財產共計折合人民幣2625萬余元,被告人孫鴻誌對折合人民幣953萬余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孫鴻誌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孫鴻誌還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孫鴻誌簡歷

孫鴻誌,男,漢族,1965年9月生,吉林蛟河人,1986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6年7月參加工作,阜新礦業學院電氣工程系電氣自動化專業、吉林大學管理學院技術經濟及管理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工學碩士和管理學博士,高級工程師,研究員。

1986.07-1990.09長春煤炭科學研究所自動控制室研究人員、助理工程師(其間:1986.07-1989.09在阜新礦業學院電氣工程系電氣化與自動化專業全日制研究生學習,1989.09獲電氣化與自動化專業碩士學位。)

1990.09-1995.03東北內蒙古煤炭工業公司科技中心工程師、科技處科長

1995.03-1997.01長春煤炭科技中心實業開發總公司副總經理(副處級)

1997.01-1998.03長春煤炭科技中心副主任(正處級)

1998.03-1999.05長春煤炭科技中心副主任(副廳級)

1999.05-1999.11長春煤炭科技中心主任兼長春煤炭科學研究所所長(副廳級)(期間:1999年4月獲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及證書)

1999.11-2001.07長春煤炭科技中心主任、黨委書記

2001.07-2001.11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

2001.11-2004.09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其間:1999.09-2004.07在吉林大學管理學院技術經濟及管理專業全日制研究生學習,2004.06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04.09-2005.01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局長、黨組副書記(正廳級)

2005.01-2006.03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6.03-2006.12吉林省松原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6.12-2010.12吉林省松原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2007.01-2008.09在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應用經濟學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2011.01-2013.0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告監督司司長

2013.05-2015.0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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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趙黎平一審被判處死刑

11月11日,據央視新聞消息,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一審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趙黎平故意殺人、受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非法儲存爆炸物案,認定被告人趙黎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

趙黎平資料圖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趙黎平在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持槍將被害人李某某殺害。2008年至2010年,趙黎平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廳長的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幣2368萬元。公安機關勘查殺人相關現場時查獲了趙黎平藏匿的轉輪手槍、六四式手槍及49發子彈;還在趙黎平的辦公室內查獲其非法存放的91枚雷管。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黎平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非法儲存爆炸物罪。趙黎平所犯故意殺人罪犯罪性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大、影響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且拒不認罪,應依法嚴懲。對其所犯數罪,依法應予並罰。根據趙黎平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近親屬、各界群眾及新聞記者等參加了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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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原副市長李棟梁涉嫌受賄被提起公訴

15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獲悉,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李棟梁(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莆田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日前,莆田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棟梁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李棟梁,聽取了其委托的辯護人意見。莆田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棟梁在擔任廈門市湖里區區長、區委書記、廈門市副市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利用其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李棟梁簡歷:

李棟梁,男,漢族,1962年8月出生,福建同安人,1982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9年11月入伍,大學學歷。

1979年11月至1984年1月 解放軍32824部隊三營十五連戰士、班長;

1984年1月至1984年8月 福建省同安縣新民公社治安辦、計生辦工作人員;

1984年8月至1989年2月 任福建省同安縣五顯鄉人武部幹事、鄉紀委委員;

1989年2月至1991年7月 任福建省同安縣汀溪鄉人武部部長;

1991年7月至1993年9月 任福建省同安縣汀溪鄉人武部部長、黨委委員;

1993年9月至1994年8月 任福建省同安縣汀溪鎮黨委副書記、人武部部長;

1994年8月至1994年12月 任福建省同安縣蓮花鎮黨委書記;

1994年12月至1997年2月 任福建省同安縣蓮花鎮黨委書記兼鎮人大主席;

1997年2月至1999年6月 任福建省同安縣政府副縣長,同安區副區長(其間:1997年2月至1999年4月在寧夏海源縣掛職任縣委副書記、常務副縣長);

1999年6月至2002年2月 任廈門市同安區副書記、副區長;

2002年2月至2002年3月 任中共廈門市湖里區委副書記、副區長、代理區長;

2002年3月至2007年1月 任中共廈門市湖里區委副書記、區長(其間:2001年9年至2005年7月參加華東政法學院法學專業學習);

2007年1月至2011年7月 任中共廈門市湖里區委書記;

2011年7月起 兼任廈門市兩岸金融中心建設指揮部副總指揮;

2011年9月至2011年10月 任廈門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

2011年10月至2011年11月任廈門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2011年11月任廈門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廈門火炬高新區管委會主任。

2015年11月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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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政協原副主席韓先聰一審被判16年 受賄超2328萬

15日據央視新聞消息,福建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公開宣判安徽省政協原副主席韓先聰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韓先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對韓先聰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韓先聰利用擔任中共安慶市委書記、中共滁州市委書記、“大滁城”建設指揮部政委、安徽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安徽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土地出讓、項目建設、工程承攬、人事任免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28.902562萬元。2008年9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韓先聰在擔任中共滁州市委書記、“大滁城”建設指揮部政委期間,徇私舞弊,以“大滁城”建設指揮長會議集體決定的形式,違反規定,向相關企業低價出讓土地使用權,減收土地逾期付款違約金,造成國家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2.22350469億元

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韓先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鑒於韓先聰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受賄939萬余元屬犯罪未遂;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韓先聰

韓先聰簡歷:

韓先聰,男,漢族,1955年11月生,安徽肥西人,1982年1月參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農學學士學位。

1975.12 安徽省肥西縣中派公社韓圩大隊團支部書記

1977.08 安徽省肥西縣新倉中學教師

1978.01 安徽農學院農學系農學專業學習

1982.01 安徽省農牧漁業廳政治部幹部科工作人員、副科長、科長

1987.05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副縣級)

1991.12 安徽省農經委生產管理處副處長,處長兼省農業開發辦主任

1995.50 安徽省農業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其間:1994.10-1996.07,掛職任安徽省巢湖市委副書記)

1999.08 中共安徽省安慶市委副書記

2001.02 中共安徽省安慶市委副書記、市長、黨組書記

2003.04 中共安徽省安慶市委書記

2004.02 中共安徽省安慶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8.02 中共安徽省滁州市委書記

2009.01 中共安徽省滁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2.02 安徽省政府秘書長、安徽行政學院(安徽經濟管理學院)院長

2013.01 政協安徽省委員會副主席,省政府秘書長、安徽行政學院(安徽經濟管理學院)院長

2013.03 政協安徽省委員會副主席

2014.07 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2014.12 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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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委原副書記呂錫文受賄超1878萬,一審擇期宣判

12月1日據央視新聞消息,今天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北京市委原副書記呂錫文受賄一案。吉林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呂錫文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吉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呂錫文利用擔任北京市西城區區長、中共北京市西城區委書記、北京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市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取得財政資金支持和建設用地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上述單位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878.6602萬元。據此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呂錫文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呂錫文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呂錫文進行了最後陳述,如實供述罪行,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且積極退還全部贓款贓物。

全國、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五十余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將擇期宣判。

呂錫文簡歷:

呂錫文,女,漢族,1955年7月生,浙江寧波人,1982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4年4月參加工作,大學畢業(北京工業學院分院紡織工程系機織專業)。曾任北京市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校長、北京行政學院院長。2015年11月11日,據中紀委消息,呂錫文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1999.01-2003.01北京市西城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3.01-2003.04北京市西城區委書記、區長

2003.04-2006.09北京市西城區委書記

2006.09-2006.10北京市委常委、西城區委書記

2006.10-2007.05北京市委常委

2007.05-2013.04北京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13.04-2013.07北京市委副書記

2013.07-2015.11北京市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校長、北京行政學院院長

中國共產黨北京市第十一屆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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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行政學院原副院長何家成案開審,被控受賄710余萬元

據寧波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6年12月2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行政學院原副院長何家成受賄一案。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家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5年至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何家成利用擔任華星物產集團總裁、董事長、國家國內貿易局副局長、國家行政學院副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入股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10.7071萬元。提請以受賄罪追究何家成的刑事責任。

何家成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何家成簡歷

何家成,男,漢族,1956年5月生,江蘇南京人,1975年參加工作,1981年入黨。

1978-1981年 在南京大學讀經濟學學士學位。

1981-1984年 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讀經濟學碩士學位。

1984-1986年 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所讀在職經濟學博士學位。比較經濟學研究室副主任、發展經濟學研究室主任。1985年獲“孫冶方經濟學獎”,1986年獲“國家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學者”稱號、破格晉升為副研究員、當選全國青聯委員。

1986-1987年 中共中央辦公廳調研室工作。

1987-1989年 中共中央政治體制改革研究室綜合局副局長。1987年當選中國青年企業家協會副會長。

1990-1992年 國家物資部辦公廳副主任,兼部長辦主任、中國物資經濟研究所所長(正司級)。(1992-1993年江蘇無錫市副市長。)1990年獲第四屆中國圖書獎。1991年當選中國物資流通學會常務副會長。1992年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當選全國青聯常委。

1993-1995年 國家國內貿易部政策體制法規司司長。1994年當選中國國有資產管理學會副會長。

1995-1998年 中國華星集團董事長、總裁兼黨委書記。(1996年9月-1997年7月中央黨校中青班學習。)1997年當選中國物流協會副會長。

1998-2000年 國家國內貿易局黨組成員、副局長。(1999年9月-2000年1月哈佛大學肯尼迪學院學習。)

2000-2009年 國務院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2000年起先後當選哈佛大學肯尼迪學院中國同學會會長、中國信息基礎結構與經濟發展中心顧問委員會副主席、國家信息化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俄羅斯東歐中亞學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特邀研究員。

2009.09—2013.03 國家行政學院黨委委員、副院長。

2013.03—2014.10 國家行政學院黨委委員、常務副院長,主持學院常務工作。

2014年10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2014年10月13日,中央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中共十七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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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政協原副主席斯鑫良受賄1955萬元,一審獲刑13年

13日據央視新聞消息,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公開宣判浙江省政協原副主席斯鑫良受賄案,對被告人斯鑫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斯鑫良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斯鑫良利用擔任中共湖州市委書記、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長、浙江省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金惠芳(另案處理)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55.442萬元。

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斯鑫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斯鑫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斯鑫良簡歷:

斯鑫良

斯鑫良,男,漢族,1950年1月生,浙江東陽人。1969年1月參加工作,1980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畢業。曾任浙江省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2015年2月16日,斯鑫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1969年03月至1972年02月下鄉插隊;

1972年02月至1973年09月在東陽市虎鹿供銷社工作;

1972年09月至1975年10月在浙江農業大學畜牧獸醫系(即現浙江大學動物科學學院)學習;

1975年10月至1983年11月任東陽縣食品公司幹部、副經理、經理;

1983年11月至1984年09月任東陽縣副縣長;

1984年09月至1986年09月在中央黨校培訓班學習;

1986年10月至1987年03月任東陽縣委副書記兼宣傳部長;

1987年03月至1989年11月任東陽縣委副書記;

1989年11月至1992年06月任浦江縣委書記;

1992年06月至1994年04月任湖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長;

1994年04月至1996年01月任湖州市委副書記兼組織部長;

1996年01月至1998年02月任湖州市委副書記(其中:1997年03月至1997年07月在中央黨校進修部學習);

1998年02月至2001年04月任湖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1年04月至2001年06月任浙江省委宣傳部部長;

2001年06月至2002年06月任浙江省委組織部部長;

2002年06月任浙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7年07月至2010年01月,任浙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省委黨校校長;

2009年12月被免去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職務;

2010年01月,任浙江省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2013年02月不再擔任浙江省政協副主席。

(中共十七大代表,浙江省第八次、九次黨代會代表,十屆省委委員,十一屆、十二屆省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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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協原副主席令政策因受賄罪一審獲刑12年6個月

2016年12月16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政協原副主席令政策受賄案,對被告人令政策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令政策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資料圖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令政策先後利用擔任山西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常務副主任、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山西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審批、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子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607.2374萬元。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令政策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令政策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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