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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原副部長張力軍受賄超242萬 一審被判4年

11月9日,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當天公開宣判環境保護部原副部長張力軍受賄案,對被告人張力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張力軍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張力軍被帶入法庭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3年,被告人張力軍先後利用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局計劃財務司司長、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總局規劃與財務司司長、汙染控制司司長、副局長,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產品經銷、項目審批、職務升遷、子女就業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42.9927萬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力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張力軍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張力軍簡歷:

1975年12月 畢業於東北工學院有色冶金系;

1969年12月 吉林省磐石縣長崴子公社汶水二隊插隊;

1975年12月—1978年5月 在吉林市鍺廠三○四車間任代理技術員、副主任;

1978年05月—1984年6月 在吉林市計劃委員會任科員、副處長;

1984年06月—1989年7月 在吉林省舒蘭縣先後擔任副縣長、縣委副書記、縣長;

1989年07月—1993年1月 在吉林省環境保護局任局長、黨組書記;

1993年01月—1997年2月 任中國環境報社社長;

1997年02月—1998年7月 任國家環境保護局計劃財務司司長;

1998年07月—2002年8月 任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規劃與財務司司長;

2002年08月—2004年12月 任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汙染控制司司長;

2004年12月 任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8年3月 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副部長。

2015年7月30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2016年5月,涉嫌受賄罪被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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