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客戶端報道,2016年11月10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原副局長孫鴻誌受賄、貪汙、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
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
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孫鴻誌利用其擔任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黨組書記、局長、中共松原市委副書記、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司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25家單位或個人在承攬工程、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本人或者通過其妻子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20萬余元。
2009年春節前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孫鴻誌利用擔任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長的職務便利,侵吞公款164萬余元。
截至案發前,被告人孫鴻誌家庭財產及支出共計折合人民幣3579萬余元,其中能夠說明來源的財產共計折合人民幣2625萬余元,被告人孫鴻誌對折合人民幣953萬余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孫鴻誌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孫鴻誌還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孫鴻誌簡歷
孫鴻誌,男,漢族,1965年9月生,吉林蛟河人,1986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6年7月參加工作,阜新礦業學院電氣工程系電氣自動化專業、吉林大學管理學院技術經濟及管理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工學碩士和管理學博士,高級工程師,研究員。
1986.07-1990.09長春煤炭科學研究所自動控制室研究人員、助理工程師(其間:1986.07-1989.09在阜新礦業學院電氣工程系電氣化與自動化專業全日制研究生學習,1989.09獲電氣化與自動化專業碩士學位。)
1990.09-1995.03東北內蒙古煤炭工業公司科技中心工程師、科技處科長
1995.03-1997.01長春煤炭科技中心實業開發總公司副總經理(副處級)
1997.01-1998.03長春煤炭科技中心副主任(正處級)
1998.03-1999.05長春煤炭科技中心副主任(副廳級)
1999.05-1999.11長春煤炭科技中心主任兼長春煤炭科學研究所所長(副廳級)(期間:1999年4月獲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及證書)
1999.11-2001.07長春煤炭科技中心主任、黨委書記
2001.07-2001.11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
2001.11-2004.09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其間:1999.09-2004.07在吉林大學管理學院技術經濟及管理專業全日制研究生學習,2004.06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04.09-2005.01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局長、黨組副書記(正廳級)
2005.01-2006.03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6.03-2006.12吉林省松原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6.12-2010.12吉林省松原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2007.01-2008.09在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應用經濟學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2011.01-2013.0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告監督司司長
2013.05-2015.0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