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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原副省長杜善學受賄8011萬元被判無期

2016年12月20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杜善學受賄、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杜善學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杜善學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資料圖:杜善學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杜善學利用擔任長治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長治市委書記、中共呂梁市委書記、中共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調整等事宜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等人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011.4686萬元。2011年,被告人杜善學在山西省委班子換屆時,為得到時任山西省政協副主席令政策的推薦、支持,在山西省政協令政策的辦公室送給其10萬歐元,折合人民幣90.665萬元。

另外,被告人杜善學及其家庭有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共計折合人民幣8961.7535萬元。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杜善學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鑒於杜善學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其行賄犯罪事實;歸案後主動交代贓款、贓物藏匿地點,相關款物已被追繳。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附簡歷:

1976年06月——1978年03月,山西省臨猗縣財稅局工作;

1978年03月——1982年01月,山西財經大學會計系會計專業學習;

1982年01月——1983年04月,山西省財政金融貿易委員會財政金融處幹事;

1983年04月——1985年03月,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第三辦公室幹事;

1985年03月——1987年01月,山西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副總經理;

1987年01月——1993年02月,山西省財政廳商業企業財務處副處長、處長;

1993年02月——2000年05月,山西省財政廳副廳長、黨組成員(期間:1998年09月—2000年09月在山西大學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科學技術哲學專業學習,獲哲學碩士學位);

2000年05月——2003年01月,山西省財政廳副廳長、黨組書記(期間:2001年03月—2002年01月在中共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3年02月——2003年03月,中共山西省長治市委副書記;

2003年03月——2008年02月,中共山西省長治市委副書記、市長、黨組書記;

2008年02月——2011年01月,中共山西省長治市委書記;

2011年01月——2011年11月,中共山西省呂梁市委書記;

2011年11月——2012年01月,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呂梁市委書記。

2012年01月——2013年01月,中共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

2013年01月——2014年06月,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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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原副省長谷春立受賄超4300萬 當庭認罪悔罪

21日據人民日報消息,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谷春立受賄一案。

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谷春立利用擔任中共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區委書記、區長、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鞍山市委書記、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發展、項目建設、融資貸款、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65.7484萬元。案發後,被告人谷春立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檢舉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谷春立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谷春立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黑龍江省和哈爾濱市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新聞記者、各界群眾五十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谷春立簡歷:

谷春立,男,漢族,1957年7月生,中共黨員,在職研究生,哲學博士學位,高級經濟師,畢業於東北大學文法學院科技哲學專業,1975年8月參加工作。

1975年,遼中縣長灘鄉東長村知青;

1978年,東北工學院沈陽分院機械系機械制造工藝及設備專業學習;

1982年,沈陽化工設備總廠秘書、車間副主任、技術科長;

1990年,遼寧省計委長期規劃處主任科員、辦公室黨組秘書、人事處副處長;

1993年,遼寧創業集團總經理助理兼綜合業務部部長;

1994年,遼寧省國際工程咨詢研究中心辦公室主任;

1995年,沈陽市計經委專職委員;

1996年,沈陽市經貿委副主任;

1998年,沈陽市紡織局局長、黨委副書記;(1997—2000在東北大學文法學院科技哲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哲學博士學位)

2001年,沈陽市經貿委主任、黨組書記;

2002年,沈陽市市長助理、鐵西區委書記、代區長,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2年,沈陽市委常委、鐵西區委書記、區長,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

2005年,沈陽市委常委、鐵西區委書記;

2005年,鞍山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

2006年,鞍山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0年8月,鞍山市委書記;

2013年1月,任吉林省副省長。

2015年8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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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赤峰市委原副書記包崇明被“雙開” 曾違規放貸

22日從中紀委網站獲悉,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消息: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準,自治區紀委對赤峰市委原副書記包崇明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包崇明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提拔任用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嚴重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入股企業、違規獲取銀行貸款進行放貸從中謀取利益;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煤炭資源配置、工程建設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濫用職權違規處置國有煤炭資源,造成重大損失。

包崇明身為黨的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準,決定給予包崇明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包崇明

包崇明簡歷:

包崇明,男,蒙古族,1965年02月出生於內蒙古科爾沁左翼後旗。在職研究生學歷,1986年07月參加工作,1985年07月入黨。曾任內蒙古赤峰市委副書記。

1983.09--1986.07包頭師範專科學校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生;

1986.07--1991.04內蒙古自治區鄂托克旗教育局秘書、人秘股長;

1991.04--1992.02內蒙古自治區鄂托克旗委組織部幹事;

1992.02--1996.03內蒙古自治區鄂托克旗委組織部掛職鄉鎮副科級宣傳員、副科級組織員,副部長(其間:1992.08--1994.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經濟專業學習);

1996.03--1996.09內蒙古自治區鄂托克旗木肯淖鄉黨委書記;

1996.09--1998.01內蒙古自治區鄂托克旗旗委常委、辦公室主任兼木肯淖鄉黨委書記;

1998.01--2000.09內蒙古自治區鄂托克旗副旗長(其間:1998.12--1999.10兼查布蘇木黨委書記);

2000.09--2003.10內蒙古自治區鄂托克旗旗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其間:2000.09--2001.01在內蒙古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3.10--2007.12內蒙古自治區烏審旗旗委書記(其間:2005.11--2007.09在華中科技大學EMBA高級工商管理碩士研究生班學習);

2007.12--2011.08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副市長(其間:2009.11--2010.01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委派,在美國密蘇里大學哥倫比亞學院做訪問學者);

2011.08--2012.02內蒙古自治區二連浩特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12.02--2014.04內蒙古自治區二連浩特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2011.03--2012.01在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2013.05--2013.07掛職四川省德陽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任主任助理);

2014.04-2015.01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委副書記。

2015.01 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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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總局原副局長肖天受賄796萬,獲刑10年6個月

據央視新聞客戶端報道,26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體育總局原副局長肖天受賄案,對被告人肖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肖天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4年,被告人肖天利用擔任國家體育總局冬季運動管理中心主任、競技體育司司長、局長助理、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賽事承辦、工作安排、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本人直接或通過他人索取、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96.0662萬元。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肖天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鑒於肖天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肖天簡歷

肖天,原安徽省擊劍隊著名運動員,1977年考入北京體院(現北京體育大學),1981年被分配到當時的國家體委工作。

歷任擊劍處處長、老山自行車擊劍中心主任等職;1998年調任總局冬季運動管理中心主任,任上實現了冬季奧運中國金牌零的突破。

2003年,肖天調任總局競技體育司司長,年底提升為國家體育總局局長助理。

2005年8月任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

2015年6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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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原副省長徐鋼受賄案一審被判13年 受賄1977萬

12月29日據人民日報消息,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公開宣判福建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徐鋼受賄案,對被告人徐鋼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徐鋼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徐鋼利用擔任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福建省交通廳廳長、中共泉州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公司經營、銀行攬儲、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余娜、女兒徐昊皓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77萬余元。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鋼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徐鋼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徐鋼

徐鋼簡歷:

徐鋼,男,漢族,1958年12月生,福建浦城人,1985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6年12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高級經濟師。曾任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1976.12—1978.10福建省福州發電設備廠學徒

1978.10—1982.08複旦大學管理科學系工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82.08—1991.02福建省經委綜合處幹部、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其間:1987.07—1988.06在龍巖卷煙廠掛職任副廠長;1988.09—1991.02在建陽縣掛職任科技副縣長)

1991.02—1992.03福建省南平地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1992.03—1992.07福建省經濟委員會(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辦公室正處級調研員

1992.07—1995.06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1995.06—1996.10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助理、辦公室正處級調研員(其間:1995.08—1996.10公派英國利茲大學管理學院工商管理專業進修)

1996.10—1997.08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助理、技改處處長

1997.08—1999.12莆田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1999.12—2000.09莆田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副市長

2000.09—2003.07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

2003.07—2005.11福建省交通廳廳長、黨組書記

2005.11—2008.04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

2008.04—2011.02福建省委委員,福建省泉州市委書記、泉州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1.02—2012.01福建省委委員,泉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泉州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2.01—2013.02福建省委委員,泉州市委書記、泉州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3.02—2015.03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第八屆、九屆中共福建省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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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原副主席蘇榮案一審開庭

12月29日從濟南中院官方微博獲悉,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原副主席蘇榮受賄、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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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航局原副局長夏興華被開除黨籍 曾明顯低於市價買房

1月3日從中紀委網站獲悉,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中國民用航空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夏興華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夏興華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紀律意識淡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借出差之機旅遊,違規打高爾夫球並由他人支付費用;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由下屬單位和他人支付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明顯低於市場價購買住房,謀取私利。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夏興華開除黨籍處分,按主任科員確定退休待遇。

夏興華

夏興華簡歷:

夏興華,男,漢族,江蘇江陰人。1952年8月出生,1970年12月參加工作,碩士,上海複旦大學企業管理專業,高級經濟師。

1970年12月在民航十四航校參加工作,先後任機械員、機械師,校政治部政治教員、黨委秘書。

1980年11月起歷任民航上海管理局政治部組織處幹部、黨委秘書、副處長、處長,政治部副主任兼局直黨委書記,民航華東管理局黨辦主任兼機關黨委書記,民航華東管理局航管中心黨委書記;

1994年7月調民航總局工作,先後任體改法規企管司司長、機場司司長、政策法規司司長;

2001年4月任民航華東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9年7月任中國民用航空局黨組成員,2009年8月任中國民用航空局副局長。

2014年4月不再擔任中國民用航空局副局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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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正在審查民政部原部長李立國、原副部長竇玉沛

2017年1月9日下午,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布廳舉行新聞發布會,中央紀委副書記吳玉良,監察部副部長肖培,國家預防腐敗局副局長、中央紀委國際合作局局長劉建超,中央紀委案件審理室主任羅東川,中央紀委宣傳部部長朱國賢解讀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精神,並答記者問。

羅東川證實,民政部原部長李立國、原副部長竇玉沛,由於巡視和群眾舉報反映的問題,中央紀委正在對他們進行審查,一旦把事實情況查清楚,根據他們的違紀事實和性質將會依照黨紀處分條例作出處分,處理結束的時候會把相關消息對公眾做公布。

李立國簡歷:

李立國,男,漢族,1953年11月出生,河北玉田人,1974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0年1月參加工作,東北工學院管理系管理工程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工學碩士。曾任民政部部長、黨組書記。

1970.01——1974.05,遼寧省沈陽市建築機械廠工人;

1974.05——1976.02,遼寧省沈陽市建材工業局團委幹事;

1976.02——1977.01,遼寧省沈陽市康家山建材基地會戰指揮部團委書記、政治處副主任;

1977.01——1977.12,遼寧省沈陽市康家山鐵路管理段段長兼黨支部書記;

1977.12——1979.05,遼寧省沈陽市康家山沙石礦黨總支副書記、副礦長;

1979.05——1980.10,遼寧省沈陽市建材工業局團委副書記(其間:1980.03—1980.08,在遼寧省沈陽機電學院幹部進修班學習);

1980.10——1982.09,遼寧省沈陽市鋼化玻璃廠黨總支書記(其間:1981.09—1982.01,在遼寧省委黨校幹部培訓班學習);

1982.09——1984.07,遼寧省沈陽市石棉制品廠黨委副書記(其間:1983.03—1984.07,在遼寧省委黨校培訓班學習);

1984.07——1985.03,遼寧省沈陽市石棉水泥制品廠黨委書記(其間:1980.09—1984.09,在遼寧大學經濟系經濟管理函授大專班學習);

1985.03——1985.06,遼寧省沈陽市建材工業局黨委副書記;

1985.06——1990.01,共青團遼寧省委副書記、黨組成員(1985.08當選省青聯副主席);

1990.01——1993.01,遼寧省盤錦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其間:1989.04—1991.02,在遼寧省委黨校行政管理專業函授本科班學習;1989.03—1992.04,在東北工學院管理系管理工程專業在職研究生班學習,獲工學碩士學位);

1993.01——1993.12,西藏自治區黨委秘書長;

1993.12——1995.08,西藏自治區黨委秘書長兼直屬機關工委書記;

1995.08——1999.01,西藏自治區黨委常委、秘書長兼區直機關工委書記;

1999.01——2001.09,西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秘書長兼區直機關工委書記;

2001.09——2003.01,西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

2003.01——2003.11,西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政協副主席、黨組書記;

2003.11——2005.12,民政部黨組成員、副部長;

2005.12——2010.05,民政部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部長;

2010.05——2010.06,民政部黨組書記、常務副部長;

2010.06——2016.10,民政部部長、黨組書記;

2016.10——2016.11,民政部部長。

2016年11月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經表決免去李立國的民政部部長職務。

中共十七大代表,在中共十七大上當選中央紀委委員。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委員。

竇玉沛簡歷:

竇玉沛,男,漢族,1957年9月生,天津市人。1982年參加工作,1983年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畢業於南開大學中文系,獲文學學士學位,中共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民政部副部長。

1978.02——1982.02,南開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

1982.02——1987.02,民政部安置局三處幹部(其間:1984.08——1985.08掛職任江蘇省泗洪縣民政局副局長)

1987.02——1987.08,民政部安置局三處副處長

1987.08——1990.07,民政部安置局辦公室副主任

1990.07——1992.02,民政部安置司辦公室主任

1992.02——1993.09,民政部安置司退伍軍人安置處處長

1993.09——1996.03,民政部安置司副司長

1996.03——1998.07,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

1998.07——2001.06,民政部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司司長(其間:2000.03——2001.01參加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1.06——2003.09,民政部區劃地名司司長(其間:2001.10——2003.09掛職任重慶市沙坪壩區委副書記)(2000.03——2003.01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法學理論專業學習)

2003.09——2005.12,民政部辦公廳主任

2005.12——2006.01,民政部黨組成員

2006.01——2015.07,民政部副部長、黨組成員,中國紅十字會副會長(2009.09兼)

2015.07——2016.10,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全國雙擁模範城(縣)創建工作調研督導組組長,民政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2016.10——2016.11,民政部副部長

2016年11月,國務院免去竇玉沛的民政部副部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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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受審:非法收受1.14億余元

據央視新聞客戶端報道,2017年1月10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受賄一案。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奚曉明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奚曉明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曉明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公司上市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家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4596934億元。依法應以受賄罪追究奚曉明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奚曉明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奚曉明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60余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附簡歷:

奚曉明,男,漢族,1954年6月生,江蘇常州人,1972年1月參加工作,1975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北京大學法律系經濟法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學位。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2016年10月,因涉嫌受賄案,被提起公訴。

1972.01-1978.03沈陽市和平區公安局警察

1978.03-1982.01吉林大學法律系學生,獲法學學士

1982.01-1985.06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書記員

1985.06-1993.0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審判員(正處級)(其間:1985.10-1987.09天津市河西區法院、中級法院鍛煉;1989.09-1993.01北京大學民法學專業研究生學習,獲法學碩士學位;1991.09-1992.09在英國倫敦大學學習)

1993.07-2000.08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其間:1997.09-1998.07在中央黨校培訓部中青班學習)

2000.08-2004.06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其間:1998.09-2002.07北京大學經濟法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2003.08-2004.06掛職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4.06-2015.08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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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原副市長尹海林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

1月20日,據中紀委網站消息,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天津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尹海林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尹海林

經查,尹海林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紀律意識淡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在私人會所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違反廉潔紀律,明顯低於市場價購買住房,謀取私利;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審批項目,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尹海林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準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降為副處級非領導職務;收繳其違紀所得。

尹海林簡歷

尹海林,男,漢族,1960年4月生,天津市人,1987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8月參加工作,南開大學經濟學系政治經濟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天津大學工學博士,正高級工程師。

1983年清華大學建築系建築學專業畢業後,先後任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總體規劃所規劃師,天津市城鄉規劃設計院規劃師、六室副主任,市規劃設計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總體規劃室主任助理,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副院長,市規劃設計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局長助理、副總工程師、綜合業務處處長。2000年起,先後任天津市規劃設計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市規劃局副局長、黨委副書記。2007年任天津市規劃局局長。2012年5月起,任天津市副市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規劃局局長。(簡歷摘自天津政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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