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獲悉,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李棟梁(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莆田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日前,莆田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棟梁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李棟梁,聽取了其委托的辯護人意見。莆田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棟梁在擔任廈門市湖里區區長、區委書記、廈門市副市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利用其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李棟梁簡歷:
李棟梁,男,漢族,1962年8月出生,福建同安人,1982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9年11月入伍,大學學歷。
1979年11月至1984年1月 解放軍32824部隊三營十五連戰士、班長;
1984年1月至1984年8月 福建省同安縣新民公社治安辦、計生辦工作人員;
1984年8月至1989年2月 任福建省同安縣五顯鄉人武部幹事、鄉紀委委員;
1989年2月至1991年7月 任福建省同安縣汀溪鄉人武部部長;
1991年7月至1993年9月 任福建省同安縣汀溪鄉人武部部長、黨委委員;
1993年9月至1994年8月 任福建省同安縣汀溪鎮黨委副書記、人武部部長;
1994年8月至1994年12月 任福建省同安縣蓮花鎮黨委書記;
1994年12月至1997年2月 任福建省同安縣蓮花鎮黨委書記兼鎮人大主席;
1997年2月至1999年6月 任福建省同安縣政府副縣長,同安區副區長(其間:1997年2月至1999年4月在寧夏海源縣掛職任縣委副書記、常務副縣長);
1999年6月至2002年2月 任廈門市同安區副書記、副區長;
2002年2月至2002年3月 任中共廈門市湖里區委副書記、副區長、代理區長;
2002年3月至2007年1月 任中共廈門市湖里區委副書記、區長(其間:2001年9年至2005年7月參加華東政法學院法學專業學習);
2007年1月至2011年7月 任中共廈門市湖里區委書記;
2011年7月起 兼任廈門市兩岸金融中心建設指揮部副總指揮;
2011年9月至2011年10月 任廈門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
2011年10月至2011年11月任廈門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2011年11月任廈門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廈門火炬高新區管委會主任。
2015年11月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