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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貼:揭秘馬云秘製的激勵制度

http://www.iheima.com/archives/47750.html

「在行權之日,第一件事先交稅!」阿里巴巴的員工都知道,當你要借一大筆錢交稅的時候,多半是你股權激勵變現的錢,可以交購房首付,或是買高配置SUV車。而阿里的中高層,每到獎勵日,更是向屬下大派紅包日。

「在阿里內部(可以說)有一個共識——(現金)獎金是對過去表現的認可, 受限制股份單位計劃則是對未來的預期,是公司認為你將來能做出更大貢獻才授予你的。」談及阿里巴巴集團的股份相關的激勵措施,一位近期從阿里巴巴離職的人士對記者表示。

在阿里巴巴集團的股權結構中,管理層、僱員及其他投資者持股合計佔比超過40%。根據阿里巴巴網絡的招股資料,授予員工及管理層的股權報酬包括了受限制股份單位計劃、購股權計劃和股份獎勵計劃三種,但對外界來說,如何獲得、規模幾何則撲朔迷離。

「員工一般都有(受限制股份單位,簡稱:RSU),每年隨著獎金發放,年終獎或者半年獎都有可能。」上述人士表示,阿里巴巴的員工每年都可以得到至少一份受限制股份單位獎勵,每一份獎勵的具體數量則可能因職位、貢獻的不同而存在差異。

阿里巴巴集團成立以來,曾採用四項股權獎勵計劃授出股權報酬,包括阿里巴巴集團1999年購股權計劃、2004年購股權計劃、2005年購股權計劃及2007年股份獎勵計劃。

上述人士指出,實際上,2007年,阿里巴巴集團旗下B2B業務阿里巴巴網絡在香港上市後,購股權獎勵就越來越少,受限制股份單位計劃逐漸成為一個主要的股權激勵措施。

  受限制股份單位計劃:4年分期授予

無論是在曾經上市的阿里巴巴網絡,還是在未上市的阿里巴巴集團,受限制股份單位計劃都是其留住人才的一個重要手段。

「本質上就是(股票)期權。」該人士指出,員工獲得受限制股份單位後,入職滿一年方可行權。而每一份受限制股份單位的發放則是分4年逐步到位,每年授予25%。而由於每年都會伴隨獎金發放新的受限制股份單位獎勵,員工手中所持受限制股份單位的數量會滾動增加。

這種滾動增加的方式,使得阿里巴巴集團的員工手上總會有一部分尚未行權的期權,進而幫助公司留住員工。

阿里巴巴網絡2011年財報顯示,截至當年末,尚未行使的受限制股份單位數量總計約5264萬份,全部為僱員持有。2012年,阿里巴巴網絡進行私有化時,阿里巴巴集團對員工持有的受限制股份單位同樣按照13.5港元/股的價格進行回購。

上述人士介紹,對於已經授予員工但尚未發放到位的受限制股份單位,則是在這部分到期發放時再以13.5港元/股的價格行權。

在整個集團中,除了曾上市的阿里巴巴網絡較為特殊外,其他業務部門員工獲得的受限制股份單位一般是針對集團股的認購權,而在阿里巴巴網絡退市後,新授予的受限制股份單位也都改為集團股的認購權。

「受限制股份單位獎勵和現金獎金獎勵不同。」前述人士解釋,前者反映了公司認為你是否未來還有價值,當年的業績不好可能現金獎勵不多,但如果認為未來價值很大,可能會有較多的受限制股份單位獎勵。他指出,在一些特別的人才保留計劃下,也可能會提前授予,一般來說,每個員工每年都可以得到至少1份受限制股份單位獎勵,有些也可能是2份。

從本質上來看,受限制股份單位和購股權激勵下,員工獲得的都是股票期權,二者的不同之處在於,受限制股份單位的行權價格更低,僅0.01港元。以退市前的阿里巴巴網絡為例,持有其購股權的員工可能會因市價低於行權價而虧損,而對於持有受限制股份單位的員工而言,除非股價跌至0.01港元之下才會「虧損」。

由於未上市,阿里巴巴集團授出的集團股的受限制股份單位並沒有可參考的市場價。前述人士透露,今年的公允價格為15.5美元/股,恰好契合了阿里巴巴集團去年回購雅虎股份時,股權融資部分普通股15.5美元/股的發行價。而近期在IPO消息的影響下,內部交易價格已經漲至每股30美元。

「只有在行權的時候才會知道(公允價格),所有人都適用同一個價格。」該人士介紹,阿里巴巴集團內部有一個專門負責受限制股份單位授予、行權、轉讓等交易的部門——option(期權)小組,受限制股份單位可以在內部轉讓,也可以轉讓給外部第三方,均須向option小組申請,一般而言,option小組對向外部轉讓的申請審核時間更長一些,需要耗時3至6個月。

對於員工而言,持股本身並不會帶來分紅收入,而是在行權時帶來一次性收益。假設一名員工2009年加入阿里巴巴集團,獲得2萬股認購權,每股認購價格3美元,到2012年行權時公允價格13美元/股,那麼行權將帶來20萬美元收入。

  股權套住併購企業

除了留住員工,受限制股份單位還有另一個重要用途——併購支付手段。

上述人士介紹,阿里巴巴集團的併購交易中,一般現金支付部分不會超過50%,剩餘部分則以阿里巴巴集團的受限制股份單位作為支付手段。

「這部分支付的受限制股份單位是從期權池中拿出來,稀釋一般是一輪(新)投資時。」該人士解釋,每次稀釋後,從中劃出部分作為期權池,用於未來的員工激勵、併購等。

「離職的時候,尚未發放到位的股票期權也會重新回到期權池中。」該人士介紹,由於員工獲得的受限制股份單位會滾動增加,直至離職的時候總會有部分已授予但未發放到位的期權。

一位曾參與阿里巴巴併購項目的人士說,通常阿里併購一家公司協議價是2000萬人民幣,那阿里只會拿出現金600萬元,而1400萬元則以阿里4年受限制股份單位的股權來授予。而這一部分股權激勵,主要是給併購公司的創始人或是原始股東的。據說,這也是馬云併購公司的先決條件之一。

所謂「金手銬」,正是阿里巴巴飛速發展的機制保障之一。當然,據阿里內部人士說,阿里目前有25000名員工,其中中高層在1000名至2000名左右,如果以陸續行權的價格來計算的話,那阿里自成立以來給員工及高管開出的紅利,將是一個天文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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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經濟學泰斗羅納德·科斯去世,享年102歲

http://wallstreetcn.com/node/55100

美國芝加哥大學9月2日發佈訃告,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交易成本理論提出者羅納德·科斯(Ronald Harry Coase)於當天逝世,享年102歲。

羅納德·科斯(Ronald Harry Coase,1910年12月29日-2013年9月2日):

英國經濟學家,交易成本理論及科斯定理的提出者,對產權理論、法律經濟學與新制度經濟學有極大貢獻,1991年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他於1932年獲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經濟學學士學位,並於1951年獲英國倫敦大學博士學位,移民美國,開始任教於紐約州立大學水牛城分校,1955年任教於弗吉尼亞大學,1964年後主要任教於芝加哥大學。

科斯1960年的著名論文《社會成本問題》(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1960))是著名的科斯定理的基礎。他主張完善產權界定可解決外部性問題。

另一篇著名論文是《企業的性質》(The Nature of the Firm (1937)),以交易成本概念解釋企業規模。

法新社報導提到,當科斯100歲生日的時候,科斯仍在撰寫一本關於中國和越南經濟的數據,這本書的名字可能會叫《中國是如何走向資本主義的(How China Became Capita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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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合夥人制度被拒後,馬云的三個選擇

http://www.iheima.com/archives/49926.html

日前有消息稱,香港證監會已召開董事局會議,對於任何會被視為對阿里巴巴作出豁免,使其不需遵守現行上市規定的改變,證監會都予以否決,其中包括允許阿里巴巴採取合夥人架構上市的建議。

選擇一、在港上市

自2012年5月與雅虎達成贖身協議之後,阿里巴巴就承載著頗大的高估值上市壓力。

根據上述協議,雅虎對阿里巴巴未來IPO的標準進行了重新規範,規定阿里IPO時毛收入應不低於30億美元,IPO發行價需比阿里回購雅虎股份每股溢價110%。而根據阿里巴巴當時350億美元估值計算,未來IPO時阿里市值需達到至少735億美元。

換言之,如果阿里巴巴不能以735億美元以上的估值在2015年前上市,雅虎即可自行處理手中股份,雅虎還是大股東。顯然,這絕對不是馬云願意看到的。

由於估值因素,此前有人猜想阿里巴巴會回歸市盈率較高的A股。但是,因為阿里巴巴股權結構裡有外資成分,要回歸A股,其股權結構要做比較大的調整。如,2007年11月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阿里巴巴網絡有限公司(下稱「阿里B2B公司」),註冊地為開曼群島。

阿里巴巴並沒做股權調整,顯然已經排除了A股市場、轉投境外。爭奪主要在香港交易所、紐約交易所和納斯達克交易所這三者中展開。

「阿里在美上市的可能性幾乎為零。美國嚴格的會計標準是令阿里止步的原因之一。」一家即將在港IPO的科技類公司創始人再次向記者確認:據他瞭解,阿里還是會在香港掛牌上市;如果類比騰訊,騰訊目前市值約為7000億港元,阿里的市值將達到8000億港元。

但是,在港上市需要解決控制權旁落的尷尬局面。從目前阿里巴巴的股權結構來看,形勢對馬云及管理層仍然不利,算上馬云本人持有的阿里巴巴集團7.4%的股權,整個管理層的持股比例也只有10.4%。而根據日本軟銀和美國雅虎披露的數據,這兩家公司各持有阿里巴巴集團36.7%和24%的股權,兩家外資對應的投票權和董事席位顯然足以控制整個公司。


選擇二、拆分優勢資產?大淘寶,單獨赴港IPO。

在合夥制方案被否認後,阿里可能選擇大淘寶,單獨赴港IPO。

「並非沒有這種可能,但可能性極小。」接近阿里IPO項目的投行人士認為:目前是25個事業部,但阿里肯定不會以此為基礎推出20~30家公司分撥上市,彼此之間業務關聯度太高,資本市場不會認可。

上述人士稱,受限於美國市場資本運作,任何一個購物網站其實都不能保證旗下產品100%真貨,淘寶要選擇美國上市,就必須去掉不合規的商城,淘寶本身就是個平台,這對淘寶實際將產生巨大傷害。

與此相對的,雖然香港上市門檻低,但是對於信息披露的要求十分嚴格,公司有任何活動或決策,都必須發佈公告,告知所有股東,這對於一些公司來說,要進行一些大的運作,很受牽制。

「如果由大淘寶業務,最先打包上市並不科學。」但她同時表示,如果將現有25個事業部,歸併為3~5家公司上市,以其業務主線為基礎作為上市依據,會有一定可行性。

事實上,淘寶是阿里巴巴走向輝煌的基石,卻也是阿里巴巴深感頭疼的一塊心病。在阿里集團歷年架構調整中,淘寶皆是業務分拆的重點。

2011年6月,淘寶一拆三,分為「一淘網、淘寶網和淘寶商城」三家公司。今年初,調整為25個事業部後,已經沒有「淘寶」字眼。淘寶作為大實體,已經拆成更小的事業部。目前,淘寶C2C已被拆成:共享業務事業部、商家業務事業部、類目運營事業部、數字業務事業部、綜合業務事業部、消費者門戶事業部、互動業務事業部及淘寶、航旅事業部、本地生活事業部。

淘寶網假貨氾濫,欺詐橫行,信用制度漏洞百出,是洗錢集團天然的避風港。淘寶還曾被美國USTR列入「惡名市場」名單,極大影響了阿里巴巴集團的聲譽。雖然這一黑帽子已於2012年底被摘下, 馬云在宣佈退休前親自為「打假」站台;但於資本層面而言,資者觀感並非短時間內能改變。


相對拆分上市,前述投行人士還是認為阿里巴巴集團整體上市的可能性更大;她暗示:想要保住控制權,也可以考慮其他的非常規途徑。

依據之一在於「先例」:前述與雅虎的回購協議產生後,當時的消息顯示,在股權結構變化的同時,阿里巴巴集團各股東方對公司治理結構也作出了新的安排:雅虎和軟銀同意將他們的合計投票權控制在50%以下,超過50%的部分將授予公司管理層;而作為交易的一部分,雅虎將放棄委任第二名董事會成員的權力,同時也不再有任何特殊否決權。

此外,「黎明計劃」的投資者,銀湖、DST全球、淡馬錫和云峰基金,也已經同意將投票權授予管理團隊;中投和其他認購普通股的投資者都會保留他們的投票權,但已同意會和管理層一起投票,以防有惡意股東企圖改變或影響管理層。

儘管阿里巴巴集團董事會席位表面上沒有變化,但阿里巴巴管理層的實際控制權得到了強化,阿里管理層的投票權將超過50%。

另一個重要因素則在於日本軟銀。作為阿里巴巴來舉足輕重的股東,其創始人孫正義早在2000年就投資阿里巴巴,佔其約三成股份,並一路持有至今,又為阿里牽線引入了雅虎的投資。

此前,多位資本界人士曾向記者證實:阿里的上市資產中並不包括支付寶;而馬云希望在阿里巴巴集團整體上市前將阿里金融業務徹底私有化。

「為了得到孫正義的支持,馬云必然會做出一定的妥協。」 前述投行人士表示,此前阿里與PPTV的收購傳聞,或許是一個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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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云正式披露合夥人制度:執行三年,已有28人

http://www.iheima.com/archives/50148.html

近來媒體對阿里合夥人制度的報導不斷,這也是阿里方面第一次官方披露合夥人制度。

目前,馬云大概持有阿里巴巴7%的股權,軟銀和雅虎分別持有36.7%和24%的股權。《華爾街日報》曾援引知情人士說法稱,由於港交所不允許雙重股權結構,所以阿里和港交所正在討論「創新」的上市方案,以確保馬云和管理團隊在公司上市後依然擁有控制權。

 

 

以下為馬云郵件全文:

阿里巴巴合夥人!

各位阿里人:

最近大家一定從媒體那裡,聽了不少關於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度以及公司上市後控制權的報導。今天是阿里巴巴的14年週年慶,正好在這個有意義的日子,向大家匯報一下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度的情況。

14年前的今天,阿里巴巴18名創始人正式走上了創業之路。4年前,也就是阿里巴巴十週年慶的時候,我們宣佈18名集團的創始人辭去「創始人」身份,從零開始,面向未來。

人總有生老病死的那一天。阿里巴巴的創始人有各種原因會離開這家公司。我們非常明白公司能走到今天,不是18個創始人的功勞,而是他們創建的文化讓這家公司與眾不同。大部分公司在失去創始人文化以後,會迅速衰落蛻變成一家平庸的商業公司。我們希望阿里巴巴能走更遠。

如果不出大的意外,我們公司將有機會參與並見證中國電子商務零售過十萬億那一天。但我們不希望成為一家只是能賣幾萬億貨的公司,我們希望自己能在未來的發展中,不斷培養出無數的如同淘寶,支付寶,餘額寶。。。那樣的創新性服務和產品,更希望我們的生態文化能造就更多未來的牛XXX企業。這才是我們真正想要的!

怎樣的制度創新才能實現我們的夢想呢?從2010年開始,集團開始在管理團隊內部試運行「合夥人」制度,每一年選拔新合夥人加入。合夥人,作為公司的運營者,業務的建設者,文化的傳承者,同時又是股東,最有可能堅持公司的使命和長期利益,為客戶,員工和股東創造長期價值。在過去的三年,我們認真研討合夥人章程,在前三批28位合夥人選舉的過程中,對每一個候選人激烈地爭論,對公司重要的決策深入討論,積累了很多經驗。在3年試運行基礎上,我們相信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度可以正式宣佈了!

阿里巴巴合夥人的產生必須基於——「在阿里巴巴工作五年以上,具備優秀的領導能力,高度認同公司文化,並且對公司發展有積極性貢獻,願意為公司文化和使命傳承竭盡全力」。我們相信只有一個熱愛公司、使命驅動、堅持捍衛阿里文化的群體,才能夠抗拒外部各種競爭和追求短期利益的壓力。

有別於絕大部分現行的合夥人制度,我們建立的不是一個利益集團,更不是為了更好控制這家公司的權力機構,而是企業內在動力機制。這個機制將傳承我們的使命、願景和價值觀,確保阿里創新不斷,組織更加完善,在未來的市場中更加靈活,更有競爭力。這個機制能讓我們更有能力和信心去創建我們理想中的未來。同時,我們也希望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度能在公開透明的基礎上,彌補目前資本市場短期逐利趨勢對企業長遠發展的干擾,給所有股東更好的長期回報。

正如我們過去一直強調的那樣,阿里巴巴並非是某一個或者某一群人的,它是一個生態化的社會企業。運營一個生態化的社會企業,不能簡單依靠管理和流程,而越來越多的需要企業的共同文化和創新機制,以制度創新來推動組織升級。我們出台合夥人制度,正是希望通過公司運營實現使命傳承,使阿里巴巴從一個有組織的商業公司,變成一個有生態思想的社會企業。為此,集團希望更多的阿里人湧現出來加入合夥人團隊,使我們的生態化組織擁有多樣性和可傳承性,保持源源不竭的發展動力。

各位阿里人,我們不一定會關心誰去控制這家公司,但我們關心控制這家公司的人,必須是堅守和傳承阿里巴巴使命文化的合夥人。我們不在乎在哪裡上市,但我們在乎我們上市的地方,必須支持這種開放,創新,承擔責任和推崇長期發展的文化。

阿里人,在路上!

阿里巴巴集團董事局主席 馬云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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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云主動披露阿里巴巴現有合夥人制度 港交所勢成騎虎

http://wallstreetcn.com/node/56068

2013-09-10 14:25原文【馬云內部郵件披露阿里巴巴已試營3年合夥人制度】 更新路透分析


本月初外傳因港交所否決公司合夥人制度,阿里巴巴集團董事長馬云可能失去控制權。9月10日,馬云發佈內部郵件披露了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稱4年前18位「創始人」就已放棄這一身份,如今合夥人制試運營3年,這期間產生了28位合夥人。

郵件中,馬云稱,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有別於大多數現行合夥人制,

不是一個利益集團,更不是為了更好控制這家公司的權力機構,而是企業內在動力機制。

他明確指出

我們不一定會關心誰去控制這家公司,但我們關心控制這家公司的人,必須是堅守和傳承阿里巴巴使命文化的合夥人。我們不在乎在哪裡上市,但我們在乎我們上市的地方,必須支持這種開放,創新,承擔責任和推崇長期發展的文化。

 

此前阿里巴巴集資逾千億港元希望在港上市。為確保自己上市後的控股權,馬云提出雙軌制及合夥人方案,但該方案違反了香港特區政府現有的上市規定。

 

本月初,香港媒體報導,證監會已召開董事局會議,對任何會被視為對阿里巴巴作出豁免、使其不需遵守現行上市規定的改變都予以否決,其中包括允許阿里巴巴採取合夥人架構上市的建議。

 

路透分析認為,馬云此舉是強推自己的合夥人制度,倚仗阿里巴巴150億美元的高估值IPO和千億美元的市值,公開施壓港交所,迫使港交所決定是要為阿里巴巴打破上市公司同股同權的先例,還是將這個可以明顯提升港股市值和成交量的「香餑餑」拱手讓給美國市場。

如果港交所讓步,允許阿里巴巴的合夥人掌控公司董事會的多數席位,那麼今後投資阿里巴巴股票的散戶及機構投資者都必須無條件信任以馬云為首的現公司管理層。即使不信任,投資者也無法以改選董事會等方式參與管理,只有拋售股票一種選擇。

而如果港交所堅持規定,阿里巴巴可以選擇赴美上市。因為美國等西方成熟證券市場已有類似合夥人制的雙層股權結構制度。問題是美國監管嚴格,小股東也可能因不滿公司管理層集體投訴。對作風獨立的阿里巴巴而言,未必是理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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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局】百安居:濫改企業獎金制度,導致員工罷工

http://www.iheima.com/archives/50280.html

今年1月方才鬧出公司英法團隊與南北大區負責人多方纏鬥的新聞,百安居中國多家門店近期又再度爆出罷工抗議事件,並已對當月全國銷售造成了一定的影響。禍起蕭牆。據悉,公司新制訂的《2013年獎金方案》中裝潢設計部門的獎金提成將參與到賣場的銷量考核,不少員工隨即質疑此方案將使該部門員工獎金收入減少超過四成。同時,剛出台的、定在8月末推行的新獎金方案卻把獎金計算時限前置到7、8兩月。

獎金分配成事端

本月2日,包括成都、上海、深圳、廣州等全國多地的百安居門店一夜之間均爆發了有組織的罷工行動。眾多百安居員工索要血汗錢、斥責公司存在違反勞動法降薪的標語遍佈門店外牆。

相關門店只得以關門大吉的形式應對罷工,而這一罷工事件足足持續了四天時間。而事情的導火索,早在十餘天之前就已埋下。

8月22日,百安居中國方面告知其四千餘名員工,公司要推行全新獎金方案。「此舉出於一視同仁『同一團隊、同一方案』的原則,旨在鼓勵同一門店的所有員工分享公司門店業績增長。」百安居方面表示。

據新獎金方案顯示:「商店員工的獎金比率=商店比率×80%+區域比率×20%。而商店比率=淨毛利-營業費用。」也就是說,只有商店比率較去年增長,員工才有機會獲得獎金,這也在相當程度上弱化了個人業績與收入的關係,被指大大降低了員工的積極性。

新政推行不久,很快就有不少員工發現其7月份工資嚴重縮水,較上月少發放超過四成工資者不在少數。從每月一次的獎金發放減少為一年兩次,普遍薪酬大降讓員工紛紛質疑百安居盤剝基層員工收入。

在經歷門店內部和相互之間的溝通後,近40家百安居門店員工前後向總部提出抗議,在未獲得有效溝通結果的情況下最終演變為此番持續多日的罷工事件。

黑馬評論:獎金制度的設置應該遵循這樣一些原則:

1、重視效率。重視公平是國家的事情,幫助弱者也是,但是對於企業而言,它有更多的選擇,如扶貧助困如果對公司的長遠利益有利,當然可以採納。但是公司本質上要保護的是效率,換言之,是讓有能力、有野心的人實現超額回報的舞台。

2、重視結果。彼得德魯克有句名言,公司不是看數量、效益來看管理的成敗的,而是看結果。這個結果是否對公司的未來有利。發獎金就是一個典型的結果博弈。獎金發對了,給了對的人,明年這個人會帶來更多的財富,給錯了,單純地搞平均化,雖然幾個月內可能公司氣氛好了,但是很快沒有動力。

3、要有差異。給予不同級別,不同區間的業績執行者以不同的待遇,差別就是動力。(海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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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驗不查來源 山水米違規十八次竟不罰 把關制度漏洞大 四千噸混充米吃下肚

2013-09-09  TWM  
 

 

到底什麼食物是真的?

標榜天然無添加的パン(音胖)達人麵包卻使用人工香精;而掀起台灣有機稻米風潮的泉順食品「山水米」,被查獲使用廉價越南米充當台灣米。不肖業者行徑固然令人搖頭,但是身為監管單位的政府部門到底管了什麼?為何讓台灣食品安全管理出現大漏洞。

根據檢方估計,已經超過四千噸的「假台灣米」被消費者吃進肚裡。一九七九年創業的泉順食品,原本只是一家小型碾米廠,九七年成立「山水米實業」進軍量販通路商後,事業才急速擴張,目前已是全國前三大糧商。

山水米十年前率先引進對環境衝擊較小的「鴨間稻」(利用雜食性鴨子吃掉田裡的害蟲和雜草,排出的糞便做肥料),廣受各界注目,也打響了「有機好米」名號;近年則透過建立產銷履歷、接受有機認證,塑造優質企業形象,麥當勞、摩斯漢堡、統一超商、吉野家等連鎖食品業者,都曾選用山水米產品。

打著「以最好的品質,開創米食新文化」經營理念的山水米,近年曾多次遭消保團體質疑販售劣等米,但皆未引起廣大回響;這次被踢爆以越南米混充台灣米,多年商譽毀於一旦。董事長李東朝一句「我不是最多的」,更讓糧商同業人人自危。有業者感嘆,國人食米量正逐年下降,泉順這次爆出醜聞,勢必讓日益萎縮的米糧市場雪上加霜。

只查少數品種 混合米不查檢調大動作搜索之後,農糧署署長李蒼郎也出面痛批,泉順兩年內共有十八次被抽驗不合格紀錄,卻始終未被開罰,行徑囂張;然而農糧署也承認,市售包裝米的例行監測,一般僅檢驗標示及品質,不會鑑定白米來源。也就是說,農糧署對不肖業者可能以外國米混充台灣米牟利的行為,完全不設防。

農糧署每季固定抽查兩百五十件市售包裝米,檢查項目包含標示、品質、品種三大項。標示部分,是檢查米糧包裝上,是否依《糧食管理法》規定,以中文明確標示品質規格、產地、重量、碾製日期、保存期限等資訊,若標示不清或漏標即為不合格。

品質檢驗則是拆封鑑定米粒的白粉質粒、碎粒、異形粒、夾雜物等成分,是否符合包裝上的標示等級;若包裝宣稱「一等米」,鑑定結果卻是二等,即視為品質不符。品種部分,只針對包裝上載明「台?九號」、「花蓮二十一號」等米種的商品做檢驗,若包裝僅標示「台灣米」或「混合米」,就不須檢查品種。

根據農糧署資料,自二○一一年以來,共有三十五家廠商因「品種」不合規定,被勒令限期改善,但其中並沒有以外國米混充台灣米的案例。

對於抽驗項目不包含白米來源,李蒼郎的解釋是,來自越南、泰國的白米,外觀與台灣米差距很大,若業者有掛羊頭賣狗肉的現象,絕對逃不過檢驗人員的法眼;若包裝標示為混合米,但外國米比率明顯過高,檢驗人員也會主動採樣送往品種資料庫比對成分。

李蒼郎再次強調,過去從未發現以外國米混充台灣米的案例,實在是泉順食品的行徑太誇張。

粉飾太平 業界早知有混充然而,有業者質疑,農糧署稱過去沒有外國米混充案例,根本是粉飾太平,有意推卸責任。台灣區稻作協會前理事長翁良材表示,台灣自○二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每年都須開放定額外國白米進口;依WTO協議內容,進口白米一律只能進入食品市場,「全台灣十萬多噸的進口米,有六成都被泉順吃下來,這些進口米都到哪裡去了,農政單位說得清楚嗎?」翁良材直言,不肖業者以劣質外國米混充台灣米銷售,賺取數倍價差的問題,業界時有所聞,政府單位從未嚴格取締;不禁讓人懷疑,農糧署是否因為與糧商有不當利益掛鉤,稽查時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九年抽驗市售白米,就曾發現山水米外包裝標示台灣生產,內容物卻包含糯米與比率相當高的泰國米,可見外國米混充台灣米的傳言並非空穴來風;相較之下,農糧署宣稱的「過去未有類似案例」,也就更難令人信服了。

不願具名的官員指出,質疑農糧署與糧商間有不當利益掛鉤並不公平,但官方常須仰賴糧商協助,雙方保持良好互動卻是不爭的事實。例如這次泉順混充米事件查證屬實後,農委會內部曾有人認為「情節重大」,建議直接祭出停業或撤照處分,但最後未獲採納;其中一項重要的原因就是,泉順穀倉替農糧署代儲了大批公糧,一旦遭撤照,農糧署難以立即另覓儲存地。

正因為農糧署與糧商長年「走得太近」,讓農委會主委陳保基在事發後三天,罕見地對自家人撂下重話,要求糧政系統徹底改革、全面檢討管理制度;並承諾修正《糧食管理法》,對國內進口米大宗糧商進行高頻度抽檢,不容許混充米事件再次發生。

即使如此,農委會內部還是有部分人士持保留態度,認為「修法標準太過嚴苛,基於保護台灣農業,是不是應該給糧商一個機會?」提高罰則 稽核卻不縝密但只要翻閱法條就能發現,農糧署給糧商的「機會」,實在已經太多。據《糧食管理法》規定,「糧商產品標示不實,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改善,得註銷糧商登記證」;但實務上,產品檢驗不合格,農糧署會先發文要求廠商「限期改善」,一個月後再抽驗若還是不合格,才會依法裁罰。開罰後甚至不會公布廠商及產品名稱,對業者保護到家,苦的卻是消費者。

另一方面,農糧署對處罰標準一向「從寬認定」,以「產品」而非「廠商」作為計算單位。例如泉順販賣的八十多項產品,只要單一產品一年內不違規兩次以上,就不必受罰,更無所謂撤照問題;因此農糧署口中「違規十八次卻免罰」的離譜現象,原因其實不是業者囂張,而是政府失職。

陳保基提出修法時,主張將包裝米比照《食品衛生管理法》提高罰則,並以「業者」作為裁罰單位,只要有標示不實、欺騙消費者情事,就立即重罰糧商,對業者確實有嚇阻作用;但更關鍵處在於「限期改善」規定必須調整,若抽驗不合格,應公布產品名稱,以免不肖業者仍有漏洞可鑽。另外應即時公布檢驗不合格產品資訊,才能讓民眾消費時有所依據。

國民黨立委王惠美則認為,農委會主張外國米不准與台灣米混合銷售的立場值得肯定,但從來不驗外國米的農糧署,至今還是沒有告訴民眾,未來檢驗外國米的方法是什麼、如何追查進口米流向?「如果沒有縝密的稽核計畫,罰則再高,抓不到人也是沒用。」在修法前的空窗期,農糧署建議想吃正統台灣米的民眾,在消費前認明CAS標章,因為有CAS認證標章的白米,一定有明確的產地和品種標示,且不容許混合包裝。但問題是,剛被查出詐欺的泉順食品,正是獲得多次CAS認證的優良企業、模範工廠,農糧署的建議似乎太過理想。

事實上,就連專家也難光憑肉眼分辨台灣米與外國米。翁良材表示,隨著加工技術的進步,許多台灣米與進口米的外觀幾乎一模一樣,唯有透過精密的儀器比對DNA,才能確定產地。消費者若想購買台灣米,最好的方法是購買產地直銷的台灣農產品,「至少出了問題,好歹知道找誰算帳。」山水米事件 爆出食品管理四大漏洞

漏洞一 不查米來源

例行抽查只查標示、品質、品種,但不查米來源。

漏洞二 不公布不合格品牌針對抽查後不合格品牌,只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但不公布業者。

漏洞三 不追蹤進口米流向台灣每年超過10萬多噸進口米,流向不明。

漏洞四 放寬處罰認定標準法規規定,「產品標示不實,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改善,得註銷糧商登記證。」但政府以「產品」為計算單位,而非「廠商」,所以,擁有多種品牌的糧商,只要不是單一產品一直犯錯,就免受罰。

整理:鄭閔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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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30825美國的陪審制度 掌門天地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3/08/25/%E6%B3%95%E5%BE%8B130825%E7%BE%8E%E5%9C%8B%E7%9A%84%E9%99%AA%E5%AF%A9%E5%88%B6%E5%BA%A6/

法律130825

美國的陪審制度***

朝日執筆

 

「陪審制度」是以英美為首「普通法系」的特色。其他國家如日本、韓國、俄羅斯及北歐等國,雖然也有類似的「陪審制」或「參審制」,但運作方式與普通法系中的「陪審制度」有明顯差異,起源也似乎沒有什麼關係。

這種「英式陪審制度」的源起可追溯至九世紀初的法蘭克帝國,征服者威廉於公元1066年征服不列顛,建立諾曼王朝,把它從歐陸帶到英國。 英王亨利二世(1154-1189在位)被認為是「現代陪審制」的始創者。大概到了十七世紀,發展成熟的陪審制度,已被認為是讓被告免受酷刑的重要保障。

美國從殖民地時代起就繼承了英國的陪審制,此制度在十三個殖民地都有實施。由於陪審制引進了「一般公民的聲音」,令它在美國「反英抗暴」的鬥爭中大放異彩。

1735年,紐約出版商曾格John Peter Zenger因發表批評殖民地總督的文章,而被控「文書煽動罪」。在審訊中,儘管控辯雙方對案情事實皆毫無爭議,但由紐約市民組成的陪審團還是作出了「無罪裁決」。這令「陪審制度」在美國披上了抗爭的神聖光環。

另外還有一件與「陪審制度」相關,但影響更大的事件。當時英國為壟斷北美貿易,通過了《航海法》,並以此檢控往來北美的「非英籍」貨船,但各地的陪審團卻通常對這些外國商船作出「無罪判決」。英國為此專門成立「海事法庭」以迴避陪審團的審判,這也是獨立戰爭的導火線之一。傑弗遜在《獨立宣言》中,指責英皇的其中一條罪狀就是「在許多案件中,剝奪了由陪審團進行審判的權利!」

 

因為有這樣的淵源,加上美國以「自由」「權利」立國,所以「陪審制度」在美國比在其他英屬地方(如香港)多有了一重光環,意義特別重大。為此,立憲者

在《憲法》中為「陪審制度」建立了「憲制性地位」。***

《憲法》第三章第二條確保了「對一切罪行的審判,除了彈劾案以外,均應由陪審團裁定」。

後來美國人覺得這樣還不足夠,在首批「憲法修正案」—-「權利法案」中,第六條規定「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應有權……要求由罪案發生地之州及區的公正的陪審團予以迅速及公開之審判……」;

第七條規定「……其爭執所涉及者價值超過二十元,則當事人有權要求陪審團審判……」二十元在當時已是大數目了,折合現在近百萬美元。不過由於此條文數目一直沒有更改,所以到了現在,第七條等如保證了「任何民事訴訟」,均享有由陪審團審訊的權利。

這種對「陪審團」的熱衷是美國特色,為其他普通法國家所無。***

例如我們身處的香港,民事案件就不會有陪審團。就算是刑事案件,也只有高等法院的嚴重案件才會設置。另外,死因裁判庭也會用「陪審團」。

 

不過,雖說是由陪審團「審判」,但陪審團在審訊中的職責,其實僅限於「認定事實」。**** 陪審團認定的結果稱為「Verdict」,法官再據此參酌法律作出

「判決Sentence」。在極少數的情況下,陪審團所認定的結果違背了法官所作的法律指引,甚至明顯違反常理。此時若有與訟任何一方向法官提出,法官可以無視陪審團的結論而作出「逕自判決JNOV」。

不過,在大多數普通法「法域Legal Unit/ Law Unit」(大多數情況下與「司法管轄權Jurisdiction」的意涵重疊)中,法官只能在陪審團認定「有罪」時作出「無罪判決」,而不能在陪審團認定「無罪」時作出「有罪判決」。****

保護人權,寧縱毋枉,其意甚明。

另外,由於陪審團的工作是「認定事實」,所以他們只有在案件初審才會出現。所有關於案件的「事實問題」,都應該在初審時釐清。初審由陪審團認定的「案

情事實」一般不會再被質疑。因為根據《第七修正案》,「任何經陪審團審判之事實,除依照習慣法之規定外,不得在合眾國任何法院中重審。」若一方不滿初審結果而到上級法院上訴,上級法院審理的也只會是「法律問題」,而不會再處理「事實問題」。所以嚴格來說,上級法院審理的並不是該案件本身,而是審理此前「下級法院審理該案件」這件事。

 

由於在習慣上最高法院很少「審案」,所以有人會誤以為最高法院「無權」審案。其實,這是「不為也,非不能也!」根據《憲法》第三章第二款:「在一切有關大使、公使、領事以及州為當事一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最初審理權。」雖然「州為當事一方」這一項在《第十一修正案》有所修訂,但由《憲法》顯然還是賦予了最高法院「審案」的權力。

還有一點,就是雖然最高法院在一般情況下,只審理「法律問題」,而不會對初審時由陪審團認定的「事實問題」作出質疑,但是根據《憲法》的規定:「在上述所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有關於法律和事實的受理上訴權。」也就是說,最高法院是除了表達「法律意見」外,還有權「重新認定案情事實」。只不過,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最高法院都會相信,最初接觸案情的「普通明理人」—-陪審員「與事實的距離最近」,因此極少會質疑他們的判斷。

美國最高法院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會直接審案,大法官們只是就其他各級法院的判決,作出有指引性的法律意見,然後將案件發還(按照最高法院的意思)重審。不過這只是一種習慣,而不是一種規定。***

 

掌門按:

我一向認為聯邦最高法院只審理下級法院的

a判決法理;  和 b審判程序

有否違反憲法.***

所以, 它無權重審案件.

讀了本文才知道那只不過是法律「習慣」, 它是有權重審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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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缺失 企業債難成優秀投資標的 機器喵

http://xueqiu.com/1340904670/25432521
2013-09-26 來源:證券時報網 作者:陳嘉禾

最近幾年,隨著一些理財產品的延期支付、債券基金的淨值波動,投資者開始意識到,債券類投資也是有風險的。事實上,在成熟市場中,單個企業發行的債券可以有很高的風險,甚至不輸於股票。當然,高風險也就意味著高收益,因此美國債券市場才會有人獲得過「垃圾債券之王」這樣的稱號。

企業債的價格由收益率決定,收益率越高則價格越低。那麼企業債的收益率是由什麼決定?現在的企業債券是不是好的投資標的?

整體來說,企業債的收益率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基礎收益率,即同期限的國債收益率,二是信用利差。

從基礎收益率來看,當前10年期國債的收益率經過一波急速調整,已經突破了4%,處於歷史收益率水平的中上部。不過,考慮到通脹仍處低位,則4%的基礎收益率是否見頂,債券價格是否見底,仍然難下定論。

另一方面,信用利差是國內債券投資者較少關注的一個問題。在理論上,企業債與國債之間的收益率之差即信用利差,應該和經濟走勢負相關。即經濟越好,信用利差越低,反之越高。在美國,採購經理人指數(PMI)和信用利差這兩項指標,在長期即呈明顯負相關關係。

但是,國內債券市場的投資者對信用風險的認識十分缺乏。這種缺乏是典型市場選擇的結果:公開交易的企業債券直到目前為止,從未出現過實質性違約。這也就導致在國內企業債的信用利差與經濟景氣度、PMI之間,很難找到明顯的負相關性。

那麼國內企業債的信用利差的變動由什麼決定呢?主要由稅收和流動性溢價決定,前者是由國債免稅、企業債收稅造成的,後者是由國債的流動性相對更好,而企業債的資質較不統一所以流動性較差造成的。

舉例來說,如果稅收和流動性帶來的10年期企業債溢價要求是20%,那麼當國債收益率是2%的時候,企業債收益率理論上要達到2.4%,信用利差為0.4%。而當國債收益率是5%的時候,企業債收益率理論上要達到6%,信用利差是1%。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當信用利差由稅收和流動性因素而非企業信用風險決定時,信用利差理論上應該和國債收益率呈現高相關性,而非和PMI呈現高負相關性。同時,不同信用等級的企業債的利差不應受經濟景氣程度影響:這正是多年來國內債券市場數據所展現的。

但是,這種企業債的信用風險有一天終將反映到市場價格中來,建立在制度和市場規則缺失之上的價格壁壘注定難以長久維繫,在經濟下行和體制改革的階段尤其如此。這也就意味著,在基礎收益率仍然存在上行空間的現在,從長期大類資產配置的角度考慮,企業債仍然難以成為優秀的投資標的。

(作者單位:信達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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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崇信發文:阿里巴巴為什麼要推出合夥人制度

http://www.iheima.com/archives/51873.html

導讀:今日,阿里巴巴集團聯合創始人、董事局執行副主席蔡崇信發表署名文章,就阿里巴巴集團IPO以及「合夥人治理架構」等相關事宜和公眾進行溝通,詳細詮釋了「合夥人架構」設置的初衷及核心目的,並提出如下問題:「我們沒有期望香港監管機構為了阿里巴巴一家公司做出改變,但我們確信香港應該認真探討適合未來發展趨勢的創新監管環境。今天,作為香港人,我想問的是:香港資本市場的監管是被急速變化的世界拋在身後,還是應該為自己的未來做出改變,迅速創新?」

在其文章之中,蔡崇信表示,「我們提出了一個合夥人的公司治理機制,這個機制能夠使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即公司業務的核心管理者,擁有較大的戰略決策權,減少資本市場短期波動影響,從而確保客戶、公司,以及所有股東的長期利益」。

他亦強調稱,「我們希望公司的未來遠遠超越任何一位創始人的壽命,我們是在尋求一種可以保障公司持續發展102年的機制。我們堅信,在這個不斷變化和顛覆的世界中,保持公司的創新能力,文化和使命,是成功的關鍵。合夥人制是一種創造性的方式,在保證股東核心利益的同時,也堅守著「我們是誰」 ——這一點我們不能,也不會改變」。

就在幾天之前,阿里集團首席戰略官曾鳴也有類似表述,曾鳴認為,合夥人制是比較好的內部決策機制,又能保證股東長遠利益。「我們的目的不是讓香港市場給我們一個特例,而是希望香港市場也能推出這樣一種機制,未來可能有其他公司也能用類似機制,甚至別的創新方法去上市。只要有足夠多的投資者認可這個理念,雙方達成共識,就是比較好的合理安排,對股東員工都是長遠利益保證。」

而在9月25日,香港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發表長篇文章,疑似對阿里IPO一事做出回應。李小加承認,香港目前的上市制度,確實存在討論的必要。

他說,「這裡最需要的,是客觀看待事情,不被負面情緒牽動,不受指摘影響,也不被個別公司或個案的具體情形而影響判斷。歸根究底,我們需要作出最適合香港、最有利於香港的決定,而不是最安全最容易的決定。我只是希望大家能在這一涉及公眾利益的重要議題上進行誠懇、公開、平衡客觀及尊重各方的討論。」

香港輿論分析稱,合夥人制度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一般企業上市後大多會受到來自外間追尋短期利益者的壓力,打破原來的發展節奏,在資本膨脹之下被綁上快車道。尤其是互聯網公司,需要靈活管理,快速應變。典型的如Facebook等就設計雙重股權結構一方面保證創始人對公司的權益,另一方面儘量降低逐利資本對企業發展決策的影響。

而且,阿里巴巴平台擁有超過700萬商戶,2012年電商銷售超萬億元,預計今年將超過1.5萬億元,其社會意義已經不僅僅是一家企業,合夥人制度有利於保持其長期經營理念。

而在制度設計層面,隨著近年來高科技企業和私人股本集團紛紛開始採用多層股權結構,如果港交所一直沒有配套機制,將失去吸引這類公司赴港上市的機會。

目前此事所引發的討論仍在持續。但市場普遍觀點是,無論此項提議最終是否實現,港交所都有必要審視當下的政策設計是否能夠跟上企業治理所需,而不是僵化的墨守成規-。

此前數年,因為港交所制度設計不能符合時代需求的原因,怡和、曼聯等多家公司在和其進行短期接洽後轉赴美國上市。港交所最近三年來的募資能力全球排名亦頗為尷尬。

以下為蔡崇信文章全文:

阿里巴巴為什麼推出合夥人制度

此前,阿里巴巴集團多次與香港監管機構探討,如何把我們的管理創新和資本市場的有效治理對接。作為一家主要業務都在中國的公司,香港自然是我們上市的優先選擇。

我們提出了一個合夥人的公司治理機制,這個機制能夠使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即公司業務的核心管理者,擁有較大的戰略決策權,減少資本市場短期波動影響,從而確保客戶、公司以及所有股東的長期利益。

有傳言說,阿里巴巴的提案威脅到了香港監管機構所倡導的「一股一票」原則。事實並非如此。

我們從未提議過採用雙重股權結構(Dual Class)的方案。一個典型的雙重股權結構,是允許那些擁有更高投票權的人在公司任何事務的投票上享有這種權利。而我們的方案則充分保護了股東的重要權益,包括不受任何限制選舉獨立董事的權利、重大交易和關聯方交易的投票權等。

我們為何要堅持這種合夥人的治理結構?我們的首要目標是保證公司的文化傳承。在過去的14年裡,阿里巴巴的使命就是:「讓天下沒有難做的生意」, 努力幫助創業者和小企業去成功。明確的使命、對長期目標的追求,以及對價值觀的堅持,才真正定義了「阿里巴巴文化」,並使得我們取得了今天的成績。

同時我們也觀察到,不少優秀的公司在創始人離開後,迅速衰落,但同樣也有不少成功的創始人犯下致命的錯誤。我們最終設定的機制,就是用合夥人取代創始人。道理非常簡單:一群志同道合的合夥人,比一兩個創始人更有可能把優秀的文化持久地傳承,發揚。

我們相信合夥人制度可以讓我們基業長青:合夥人是平等的,他們會擯棄官僚作風和等級制度,而通過合作解決問題。合夥人不僅僅是管理者,他們同時也是企業的擁有者,有著極強的責任感。合夥人制度通過每年接納新的合夥人,注入新鮮血液,不斷煥發活力。通過這個機制,我們相信,我們可以保持持續的創新、不斷的提升阿里巴巴的人才力量。

沒有理解我們合夥制真正意圖的人,很可能會批評我們的方案僅僅是一個公司的創始人想保持控制權。我們其實有著完全不同的目標。14年來,我們從沒想過用股權結構的設置來控制這家公司,此時此刻,我們更不會!我們只想建立並完善一套文化保障機制,讓這家公司能夠持久健康的發展,我們希望公司的未來遠遠超越任何一位創始人的壽命,我們是在尋求一種可以保障公司持續發展102年的機制。

我們堅信,在這個不斷變化和顛覆的世界中,保持公司的創新能力、文化和使命,是成功的關鍵。合夥人制是一種創造性的方式,在保證股東核心利益的同時,也堅守著「我們是誰」 ——這一點我們不能,也不會改變。

作為一家電子商務公司,我們深刻地感受到,互聯網會對所有行業帶來顛覆性的變化,資本市場也不例外。作為一家社會企業,我們努力去推動這樣的創新。我們歡迎針對「類似阿里巴巴這樣的新興企業,什麼樣的治理模式在21世紀更合理」的討論。

我們沒有期望香港監管機構為了阿里巴巴一家公司做出改變,但我們確信香港應該認真探討適合未來發展趨勢的創新監管環境。今天,作為香港人,我想問的是:香港資本市場的監管,是被急速變化的世界拋在身後,還是應該為香港資本市場的未來做出改變,迅速創新?!!

古人云:沉舟側畔千帆過。。。。。。

蔡崇信 阿里巴巴集團的聯合創始人及阿里巴巴集團執行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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