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達18.3萬億元,同比增長36.5%,交易規模躍居全球第一;2016 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預計超過25萬億元,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超過10%。電商業務與光纖設備、電力電網企業也與其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後者作為供應商,見證與受益了電商的崛起。人大代表、國內光纖及電力設備制造商亨通集團董事局主席崔根良在本次兩會的提案中就註意到了已公布的《電子商務法(草案)》(下稱“電商法”)部分條款。他建言,電商平臺應承擔針對消費者的連帶賠償責任,而如果有人將身份及銀行卡信息對外泄露的話,也應有嚴格的監管措施。
國家的電商立法已進入人大審議日程,電商法已於2016年12月26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崔根良就草案提出了兩大修改意見。
第一,電商法第五十八條的原文是: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其提供的商品質量負責,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其提供的服務質量負責。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要求賠償。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不能向消費者提供平臺內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其他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先行賠償;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向消費者賠償後,有權向平臺內經營者追償。
就上述內容,他建議改為,“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服務提供者或者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要求賠償。”
“之所以(增加了向電商第三方平臺要求賠償)這一句,是因為電商平臺在性質上,與各種集成各種商品和服務的商場是一樣的。”他建議,應將電商第三方平臺列為責任主體,直接對消費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否則,這將對消費者維權不利,與“誰受益誰負責”的風險負擔原則不符。
電商平臺存在經營跨地域、虛擬性的特點,消費者要找千里之外的經營者有困難,往往只能放棄維權。另一方面,當電商平臺以某種方式參與交易(如網站參與產品推薦、競價排名等),一旦出現侵權及假冒偽劣產品,更應成為直接責任方;若有電商平臺行為不佳,也應考慮把懲罰性賠償納入法律條文內,最大限度地避免電商平臺的不當行為。
第二,應建立相應制度提升個人信息保密手段,防止信息泄露、丟失、毀損,確保電子商務數據信息安全。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和毀損時,電商經營主體應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部門報告。特別是在公民信息安全受到侵害後,或在公民維權、起訴、索賠等方面的制度設計上,應有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
電商平臺作為信息的匯集地,掌握著海量的商家信息和消費者個人信息,一旦發生管理上的不慎或者電商平臺經營者的投機取巧行為,將有可能導致海量消費者個人重要信息被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必將對受害的消費者造成巨大生活影響和經濟損失。只有在立法層面設定嚴厲的法律責任,合理設計公民個人信息受到侵害後的維權、起訴、索賠等配套制度,才可劃出清晰的法律紅線,有效促使電商平臺合法、審慎地實施經營管理。
同時他也提出,要建立健全網絡安全管理機制、監督和審計機制,並將快遞物流納入消費者信息保護主體,“快遞公司也掌握著部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如聯系方式、家庭住址等)。如果能把快遞物流納入電子商務法,也會進一步加強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公民隱私將得到更大保護。”他在提案中寫道。
自2017年1月1日起,中國大陸啟動與部分國家和地區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CRS)《共同申報標準》工作的相關程序。其中,要在2017年完成的最主要的工作有兩件,一是從1月1日起,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需完成對新客戶開戶流程的改造,對新開戶賬戶展開盡職調查。其次是在12月31日前,完成對高凈值(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余額大於100萬美元)存量個人客戶的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其中的非居民賬戶。
CRS出臺之後引起了高凈值人士的廣泛關註,但其實CRS的影響不僅僅局限於高凈值人群,諸多金融機構也都將受到影響,其中就包括私募管理人。然而,在中國人民銀行2014年發布的《金融機構編碼》中並沒有明確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是否屬於金融機構,僅僅出現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與2012年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中的表述一致)。
目前,私募基金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的一股重要力量。據基金業協會最新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底,我國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為17433家,備案私募基金數量達到4.65萬只,認繳規模達10.24萬億元,實繳規模7.89萬億元,總規模已接近公募基金。
那麽,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屬於CRS下有義務進行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的金融機構?為執行CRS而開展的盡職調查將會對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產生怎樣的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盡調的主要目標又是什麽?應當如何展開盡調,以及若未按規定開展盡調將面臨何種後果?帶著這一系列問題,第一財經記者在業內采訪了相關機構、法律界人士。
私募基金管理人屬於盡調義務主體
事實上,在CRS框架下,並非所有傳統意義上的金融機構都需要進行盡職調查。中倫律師事務所(上海)高級合夥人陳芳律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只有屬於CRS下所規定的四類金融機構,即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實體和特定保險機構才有進行盡職調查、識別及信息報送的義務。私募基金與存款機構、托管機構和保險機構關系不大,而CRS所規定的投資實體有三類:為客戶投資或者運作金融資產的投資實體、受專業管理的投資實體和以金融資產投資或交易為目的而設立的投資實體。
目前,我國的私募基金主要分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以及其他私募投資基金。陳芳律師稱,對於主要投資於公開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等金融資產為主的私募基金,無論其采用合夥企業型、公司型還是契約型基金的形式,由於其設立的目的均是在利用金融資產進行投資、再投資或交易,均滿足上述第三類投資實體的判定標準。
因此,這類私募基金需要對金融賬戶持有人(如基金投資者)履行盡職調查程序,進行非稅收居民身份識別,並進一步進行信息申報的工作。
然而,陳芳律師解釋稱,由於各國金融監管體系及對金融機構的分類差異,僅僅依靠CRS中的標準來判斷在實踐中操作難度較大。因此為指導和規範金融機構的盡職調查工作,國家稅務總局以《標準》核心內容為基礎起草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其中對有義務進行盡職調查的金融機構範圍、調查對象金融賬戶、需進行信息收集申報的賬戶信息等進行了明確規定,以指導相關金融機構展開盡職調查。
《管理辦法》第六條對金融機構進行了分類,明確規定“證券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等以投資、再投資或者買賣金融資產為目的而設立的投資實體”屬於“投資機構”。不僅如此,《管理辦法》第七條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符合第六條規定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合夥企業”,進一步明確了該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屬於在我國需要進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的義務主體。
私募機構盡調工作尚在起步階段
第一財經記者近日問詢多家私募機構後發現,目前已有規模較大的外資私募機構按照CRS的標準向客戶發送郵件,進行相關信息的征集。記者從某私募機構發出的信息收集表中獲悉,征集的主要信息包括:客戶個人信息(姓名、出生年月、現住地址等)、客戶的稅收居民身份信息(其目前所居留的司法管轄區和稅務編號,或者具有同等功能的識別編號(Tax reference number & Tax reference number type)。同時,如果賬號持有人持有多個身份,還須羅列出所有居留管轄區的全部信息。
然而,對於眾多小型的、主要服務於國內客戶的私募機構來說,大多都尚未開始進行收集信息的工作。某機構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其財務部門目前尚未收到稅務局下達的通知,因此並沒有進行任何對賬戶信息排查及收集的工作。
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孟言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雖然對大部分境內金融機構來說,其主要客戶都是中國的稅收居民企業或個人,這些信息無需報送,但作為履行盡職調查的一部分,必須對所有賬戶持有人進行調查才能識別出非居民金融賬戶。由於目前《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還在征求意見稿的階段,所以大部分的中資金融機構準備工作還未全面鋪開,相對而言,外資金融機構基於集團的要求很多早已根據OECD要求就緒,只需再按照中國最終出臺的相關規定的不同要求進行修改即可。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如何展開盡調?
《管理辦法》對於盡調程序進行了非常細致的規定,並對個人賬戶及機構的盡調程序進行了進一步的區分。通過對《管理辦法》的深入研究,陳芳律師認為,對私募投資基金來說,無論其基金份額持有人是非居民,還是非居民作為控制人通過消極非金融機構間接持有基金份額,私募基金管理人都應當在盡職調查完成後,識別出其中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收集並報送該等賬戶相關信息,為下一步與其他國家稅務當局交換信息奠定基礎。
對於個人賬戶,《管理辦法》對2017年1月1日後的新開個人賬戶和截止2016年12月31日由金融機構保有的、由個人持有的存量個人賬戶規定了不同的盡調方法。
陳芳律師解讀《管理辦法》稱,對於新開個人賬戶來說,考慮到賬戶申請人為開立賬戶本就需提供若幹身份材料到場或委托其代理人簽署相關賬戶開立文件,此時要求其一並簽署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在實踐中具有相當的可操作性,可以此種方式識別該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個人。而對於存量個人賬戶,則主要以金融機構依據現有客戶資料進行主動審查為主。對該等賬戶的盡調主要通過電子、紙質記錄檢索進行,識別其中是否存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非居民標識。在進行主動檢索識別後,還需要與客戶經理確認是否存在其負責的客戶為非居民個人的情況。
關於非居民賬戶的定義,《管理辦法》第九條明確將其定義為在我國境內的金融機構開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持有的金融賬戶或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持有的金融賬戶。而居民則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稅收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並習慣性居住或在境內無住所但居住滿一年的居民),另一類是稅收居民企業(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依照外國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因此,不屬於上述範圍的個人、企業和其他組織為《管理辦法》中所述的非居民,但明確排除了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在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關聯機構。
孟言倫則對機構賬戶的盡調作出了解讀,他表示,對於機構賬戶的盡調程序與個人賬戶類似,《管理辦法》將新開機構賬戶與存量機構賬戶區分進行,但不同的是,對於機構來說,不僅要核查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企業,還要核查其是否為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根據信息表明為消極非金融機構持有的賬戶,再根據至2016年12月31日賬戶加總余額是否超過600萬元的標準進一步進行區分審查。
對於“消極非金融機構”的定義,《管理辦法》雖然有三條判斷標準,但實則只有兩類機構會被認定為消極非金融機構:一是不屬於積極經營活動的收入或據以產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資產的轉讓收入或金融資產的價值占收入或總資產50%的非金融機構,二是稅收居民國(地區)不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的投資機構。
同時,《管理辦法》也對如何判定非居民“控制”消極非金融機構亦作出了相應規則,對公司、合夥企業、信托、基金的控制人進行了分別規定。其中,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擁有超過25%權益份額或者其他對基金進行控制的個人。
值得註意的是,控制人是指對消極非金融機構實施控制的個人,因此僅非居民個人能被認定為非居民控制人,而非居民企業則不會被認定為控制人。即使非居民企業達到了控制標準,對消極非金融機構實現了控制,該等由非居民企業控制的消極非金融機構持有的賬戶也不能認定為非居民賬戶。
未按規定開展將受處罰
《管理辦法》對未按照要求建立實施監控機制及進行盡職調查的金融機構制定了嚴格的罰則。特別是對於故意錯報、漏報客戶信息的,以規避《管理辦法》規定為目的、幫助客戶隱藏真實信息或者偽造信息的,以及存在違規行為且拒絕糾正的金融機構,稅務機關將記錄相關納稅信用信息,該等機構納稅信用級別不得評為A級,情節嚴重的則將直接判為D級。
孟言倫表示,鑒於《管理辦法》為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部門性規章,而國家稅務總局並非金融機構的主管部門,無權直接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或對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對嚴重違規的金融機構,其只能向有關金融主管部門建議采取上述措施。
同時,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屬於行業自律協會,證監會才是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有權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罰款、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等處罰的監管機關。但是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基金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可以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受理基金備案、取消會員資格等措施。對於情節嚴重的,基金業協會也只能移交證監會處理。
陳芳律師也認為,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此次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中發生違規行為,按《管理辦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向證監會建議采取處罰措施。即使僅在基金業協會層面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暫停受理基金備案措施,也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若情節嚴重的,不排除基金業協會會註銷其私募基金管理人資質。
雜誌的信息流什麽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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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中心舉行記者會,邀請環保部部長陳吉寧就“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新華社記者 陳曄華/圖)
“環境問題是一個公共利益的問題,需要我們大家共同參與。”3月9日,環保部部長陳吉寧說,在部署2017年環保工作時,專門把環保宣傳教育作為核心工作。
這是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辦的記者會上,陳吉寧回答中外記者提問。對於大氣汙染治理、環保法執行情況、長江生態環境風險、環評“紅頂中介”脫鉤等熱點,陳吉寧一一進行了回應。他同時表示,環保部將大力推動大氣、水環境質量的信息公開。
“大氣十條”出臺實施已三年多,秋冬季節重汙染天氣頻頻出現的原因是什麽?目前政府治理的路子對不對?
面對記者提問,陳吉寧回應稱,以三年時間取得的成績來看,當前大氣治理的方向和舉措是有效的。各方面專家做了中期評估,他們獨立得出的結論也說明當前的治理方向和路徑是正確的。
其中,2016年,北京市PM2.5平均濃度為73微克/立方米,比3年前下降18%。三個控制PM2.5的重點地區即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以及74個重點城市PM2.5平均濃度都減少了30%以上。
不過,京津冀地區取暖季PM2.5平均濃度與2013年相比,僅下降9.6%。陳吉寧說,針對冬季的汙染防控措施還需要進一步加強,這是當前治理大氣汙染的難點和弱點。
有記者表示,目前社會上對於重汙染天氣成因眾說紛紜,不同專家機構甚至互相矛盾,公眾不知道究竟該相信誰。
陳吉寧稱,近年來對北京、天津等35個城市開展了源解析工作,基本弄清楚燃煤、工業排放、揚塵、機動車、稭稈焚燒等等都是PM2.5形成的主要原因。因產業結構、生產生活條件會不一樣,甚至即使在同一個城市,由於季節性變化,來源也會有所變化。
因此,各地都會采取多種措施治理。“綜合舉措背後就會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從不同的利益角度看,就引發了對一個本來清楚的、客觀的汙染成因會有不同的理解,甚至誤解和有意歪曲,帶來一些混亂。”
新環保法2015年1月1日生效實施,被稱為“最嚴環保法”。陳吉寧表示,環保部已經連續兩年開展環保法的實施年活動。
陳吉寧介紹,2016年各級環保部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12.4萬余份,罰款66.3億元,比2015年分別增長28%和56%。環保部掛牌督辦27起重點環境違法案件,組織查處取締“十小”企業2465家。並按季向社會公布嚴重超標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以及京津冀及傳輸通道上共有1239家、2370個高架源。
“什麽叫高架源?就是煙囪高度超過45米的排放源,其排放的汙染物從河北南部幾個小時就可以吹到北京,我們進行重點監控。”通過一年的信息公開和查處,高架源的超標率從2016年初的31%下降到年底的3.8%。
2016年,全國移送涉嫌環境汙染犯罪案件共6064件,比2015年增長37%。環保部聯合公安部組織開展了全國打擊涉危險廢物的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在推行環境公益訴訟方面,2016年共有四十多件公益訴訟案件。
陳吉寧坦承目前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一些制度不健全,如環保法明確要落實地方政府責任,但制約的法律手段仍不足。二、部分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環保職責落實不到位,層層傳導的壓力不夠,突出表現是,分工不明確,越到基層越衰減。三、企業環保主體責任仍落實不夠,各種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包括偷排偷放時有發生。四、環境執法能力不足,很多地區特別是區縣級環境監管人員嚴重不足,裝備老化。
陳吉寧表示,將繼續保持環境執法的高壓態勢,把環保法落到實處。
“去年初,總書記兩次對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涉及長江的一切經濟活動都要以不破壞生態環境為前提,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陳吉寧在會上說,2016年,環保部會同有關部門和長江沿江11個省市,推動長江經濟帶的生態環保工作,長江沿江11省市I到III類的水質斷面比例是75.2%,提高了2.8個百分點,劣V類水質斷面下降2.9個百分點。推動大保護戰略方面,2016年在長江經濟帶避讓環境敏感目標72個,減少規劃岸線210公里,縮減圍填海380多平方公里,對於不符合環保要求的4個項目不予審批,涉及投資220億元。
“長江現在的問題是,有機物在逐步下降,總磷問題在凸顯。”陳吉寧表示。目前長江經濟帶的生態環保主要有四個問題:一、流域的系統性保護不足,生態功能退化嚴重,缺乏整體性。二、汙染物的排放基數大,廢水、化學需氧量、氨氮的排放總量分別占全國的43%、37%和43%,飲用水安全的保障任務非常艱巨。三、沿江化工行業環境風險隱患突出,守住環境安全的底線挑戰很大。四、部分地區城鎮開發建設嚴重擠占江河湖庫生態空間,發展和保護的矛盾仍然突出。
2017年底前,將完成沿江11個省市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工作,建立河湖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制度。優化沿江產業布局,要嚴格限制新建的小水電和引水式水電項目,幹流及主要支流岸線1公里內嚴禁新建重化工園區,中上遊沿岸地區嚴控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項目,嚴防高汙染企業向上遊轉移。
此外,針對媒體關註的土壤汙染治理,“今天在這里跟大家明確一下,土壤汙染治理不是把土都挖出來,粗放地無序治理。”陳吉寧重申2016年國務院印發的“土十條”的基本思路: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
陳吉寧說,現在對於土壤的汙染底數不清,已經公布的一些土壤汙染超標率是點位超標率,並不代表著土壤汙染的分布和狀況。目前兩大基礎工作,一是摸清家底,開展土壤汙染的詳查;二是要建立健全法規標準體系,全國人大已經把土壤汙染防治法列入了2017年的立法計劃。
在日常生活中,收到詐騙或推銷的電話和短信息,新聞爆出高考學生信息被大規模集體泄露,個人信息在網絡上被爆出,私下交易公民的電話號碼和職業信息等事情屢見不鮮,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隱私權保護難以得到有效保障,面臨嚴峻形勢,已成為當前全社會的重點關註問題。
全國政協委員,致公黨中央常委、上海市委副主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參事蔡建國認為,公民個人信息泄漏可能存在個人渠道、互聯網渠道、企業渠道等幾種途徑。比如,很多人的信息安全意識不強,不重視個人隱私保護,由於自身的疏忽導致信息在無意中泄露。同時,各類互聯網平臺在內部信息監管方面較為薄弱,導致某些個人敏感信息被竊取。互聯網存在的技術安全漏洞也致使所存儲的信息被一些木馬病毒或非授權網絡交易等手段盜用並傳播。
蔡建國也指出,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接觸最為頻繁的銀行、電信、公共交通、快遞網點、保險公司、房地產中介等實體單位,某些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很容易接觸到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他們講這些信息售賣給各類中介和交易平臺,形成了一條完整的利益鏈。
為加強監管力度,保障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維護正當的隱私權,蔡建國提出建議。
首先要通過立法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現在隨著電子通信、互聯網信息的快速發展,出現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的新手段、新途徑,傳統的法律法規不能涵蓋當前出現的公民信息遭到泄露的新問題。蔡建國提出要加快社會調研和法律法規建設,做好保障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加強立法是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的重要保證。
同時,要強化國家機關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監督和保護。蔡建國認為,國家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關註、重視互聯網領域的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監督和保護,但是介入的深度和廣度還不夠全面,從目前出現的個人信息泄露事件看,行政執法機關做得還不夠。因此,要強化在維護公民隱私方面的執行力,建立一套統一的個人信息安全標準。
蔡建國認為,要建立合理的網絡行業自律準則。隨著我國網絡信息技術不斷發展,建立完善的網絡行業內部自律制度與準則勢在必行。要針對互聯網的相應特點,制定一系列專業性的規則,為網絡信息安全監管提供一種規範準則。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在有相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國家同時出臺相應標準。
蔡建國還提醒公民要加強個人信息的自我保護意識,在互聯網上慎用重要的個人信息,註意防範木馬病毒和“黑客”,在辦理某些電子業務填寫信息資料時,要根據情況謹慎細致,在辦理快遞時及時處理掉個人信息;對於網絡上不再使用的賬戶,應申請立即註銷。同時,在遇到自己信息外泄的情況時,要勇敢站出來,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權益。
為貫徹落實2017年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精神,紮實推進依法全面從嚴監管,進一步完善分行業信息披露規則體系,日前深交所發布了創業板LED產業鏈、醫療器械行業信息披露指引。此前,深交所已先後發布了創業板廣播電影電視、生物醫藥、光伏、節能環保、互聯網遊戲、互聯網視頻等8個行業指引。
本次發布的創業板LED產業鏈、醫療器械指引,符合國內經濟轉型升級新形勢下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創業板定位服務於國家戰略新興產業,目前創業板上市公司已經突破600家,聚集了一大批優秀的新興產業公司。以LED和醫療器械行業為例,目前創業板從事LED產業鏈相關業務的企業已達11家,從事醫療器械業務的企業已達21家,這些企業在業務模式、盈利方式等方面具有鮮明的行業特點。然而,由於缺乏契合行業特征的信息披露標準,這類上市公司在業務模式、核心競爭力、特有風險等方面的信息披露不夠充分,投資者難以有效地對行業狀況和公司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分析和比較,信息披露規則體系需要進一步補充和完善。
本次制定創業板LED產業鏈、醫療器械行業指引過程中,深交所堅持“公開透明、市場導向”原則,積極吸收廣大投資者的合理建議。在初稿完成後,深交所共向2,107名中小投資者發出調查問卷征求意見,邀請國內證券公司多位資深行業分析師參與指引的制定,並向創業板11家LED 公司、17家醫療器械公司先後兩輪征求意見。深交所對各方反饋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分析,采納了其中部分意見建議,使得指引更加貼近上市公司實際情況,適應廣大投資者需求。
結合行業特點,LED產業鏈指引細化了以下方面的披露要求:一是行業格局和公司競爭力,便於投資者閱讀和理解公司及所屬行業基本情況;二是能夠充分展現LED行業特征的產品關鍵技術或性能指標,如封裝產品的綜合良率、顯示屏產品的像素間距等;三是公司主要產品的產銷量數據以及銷售模式;四是公司主要海外出口地的行業政策、匯率或貿易政策是否發生重大變化;五是LED節能合同、以LED顯示屏換取廣告權益合同的核心條款等。
醫療器械指引則對以下方面的披露要求進行了明確:一是公司所擁有的醫療器械註冊證的數量、類型及臨床用途等信息;二是公司主要醫療器械產品的生產銷售情況,生產采購模式和銷售模式;三是公司特定商業模式的有關情況;四是按照重要性原則披露產品研發和註冊進度;五是主要產品註冊證、行業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時,公司應及時公告說明相關情況。
下一步,深交所將持續穩步推進創業板上市公司行業監管,以創新型、成長型企業作為切入點,研究行業特點、總結監管經驗,充分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不斷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針對性,加快相關指引發布進程,積極推動行業信息披露規則體系建設。
美國司法部將於當地時間周三宣布,就2014年雅虎5億賬戶信息盜竊一案起訴兩名俄羅斯間諜和兩名黑客。這也是美國首次針對俄羅斯政府官員發起網絡犯罪訴訟。
據《華盛頓郵報》15日報道,訴訟對象為兩名俄羅斯聯邦安全局(FSB)成員,以及俄羅斯雇傭的兩名黑客。起訴罪名包括:入侵、通信欺詐、貿易機密竊取和經濟間諜罪。
據悉,該案件與俄羅斯黑客疑似幹擾2016年美國大選並無關聯。
2014年秋季,雅虎5億賬戶信息遭竊,當時被認為是史上最大的數據盜竊案。後來雅虎又披露說,2013年時該公司還遭受過另一次入侵,涉及10億多賬戶,規模遠超2014年的那一次。
據央視新聞客戶端報道,央視3·15晚會曝光了產自核汙染地區的日本食品流入中國市場的情況。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在今天(16日)的例行記者會上表示,中方一直關註日本福島核泄露及其後續影響,敦促日方切實履行國際義務,不做危害海洋環境安全和他國民眾健康的事。
華春瑩表示,關於昨天3·15晚會曝光有日本核汙染地區產品流入中國市場的事,相信中國有關食品檢驗檢疫部門會依法處理,維護中國食品安全和公眾健康。
華春瑩強調,中方一直關註福島核泄露及其後續影響。日本國內媒體也在大量報道評論,總體認為日本政府在汙染水和土壤以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方面缺乏有效手段,向海洋排放核汙水給周邊海洋環境和民眾健康帶來隱患,有關對策滯後且信息公開不透明,食品安全等相關數據缺乏足夠說服力。
“福島核泄露及其後續處理問題不僅直接關系到日本本國國民的安全,也影響包括中國在內的地區鄰國。遺憾的是,日本政府在過去的六年里對福島核泄露問題要麽諱莫如深,要麽閃爍其辭,對日本國內外的擔憂始終沒有給出一個令人放心、讓人安心的答複。我們再次敦促日本政府本著對國際公共利益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履行相關國際義務,及時披露準確可靠信息,不得做危害海洋環境安全和其他國家民眾健康的事。”華春瑩說。
華春瑩表示,外交部2011年發布的有關去福島旅行的安全提醒目前仍然有效,希望中國公民妥善安排出行計劃,確保自身安全。
“中國綠色債券市場已經發展得非常快,但仍面臨著挑戰,未來既要統一國內綠色債券的既定標準,還要推動我國綠色債券市場和境外的對接,引入更多的資金來投資我國的綠色債券市場。”3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首席經濟學家、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主任馬駿在中國綠色金融與國際市場對話高層論壇上表示,要進一步規範我國綠色債券認證體系。
為了更有效地引導綠色資金投入到綠色產業當中去,馬駿希望若幹年之後強制性的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可以覆蓋所有的上市公司。他認為,只有企業充分披露環境信息,包括它所產生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汙水等等這樣的排放物,市場才有可能能夠準確的評價哪些企業是綠色的,哪些企業不是綠色的。
他還介紹了環境壓力測試這一新領域。他透露,在這一領域中國已經做出了不少的努力,今後幾年會有很多的政策來抑制汙染性的投資,讓汙染性的企業成本更高、利潤更低,從而會導致信用風險上升。通過建立對環境的風險包容和它未來的不良率之間的數量關系,有可能引導銀行提前改變資產配置,減少對汙染行業的貸款,增加對綠色行業的貸款。
關於綠色指數和評級,他表示,希望看到不光是發很多的數據,更希望看到在這些指數的基礎上,能夠建立出具體的產品來,引導社會資金能夠進入綠色的股票債券等資產。
去年11月11日,中國銀行在倫敦證券交易所發行了首支中國綠色資產擔保債券,本期債券募集資金5億美元,為三年期美元固定利率品種,票面利率1.875%。
馬駿認為這是一項創新性的努力,發行普通綠債成本很高,但是用已經持有的綠債來作為抵押物為其進行征信,就可以降低融資成本。
他表示,目前已經推動了一些中國的企業和金融企業到境外發債,未來還要進一步推動中國的機構到境外去進行綠色融資,同時鼓勵更多國際基金到中國進行綠色投資。
馬駿認為,“一帶一路”是中國提出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國際性倡議,但是推行“一帶一路”需要很多資金,光靠中國是不夠的,可以利用全球的資本市場來共同投資“一帶一路”項目。
另外,“一帶一路”的項目也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其中包括環境風險。他透露,最近準備聯合綠金委和發改委投資協會共同發起中國對外投資的環境風險管理的自願性倡議,希望中國的金融機構在對外投資過程中能遵守這些環境管理準則,也希望更多國際機構一起管理好環境風險。
2017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大力發展綠色金融”。去年8月31日,人民銀行、發改委、環保部等七部委共同發布了《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共35條,國內綠色金融體系的框架日漸明顯。2017年3月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支持綠色債券發展的指導意見》,鼓勵各機構發行的產品投資綠色公司債券,鼓勵投資機構開發綠色金融產品,證監會將對綠色公司債即報即審。
在湖北潛江漁洋鎮排灣村湖美人家種植合作社,種植戶袁作成告訴第一財經記者,由於產銷信息不對稱,“增產不增收”曾是當地農民的一件頭疼事。但今年春耕,農業銀行推出的“E農管家”電商平臺幫他解了燃眉之急。
第一財經記者從農行湖北分行獲悉,“E農管家”電商平臺通過實現湖北省內69個縣域全覆蓋,網絡5600多戶經銷商、12.2萬戶農家店“觸網”,助力春耕生產有序開展。截至3月22日,該行今年“E農管家”平臺交易額已達165億元。
袁作成說,現在鎮上超市配了農行的這個小板板(即“E農管家”),他們既能輕松下單購買農資,還能按訂單種植農產品,不僅春耕有方向,還能幫助農民增收。
“E農管家”在實現“農資下鄉”的同時,還發揮著平臺智能物流系統的雙向調度流通優勢,打通了種養殖戶與農批市場之間的農產品上行通道。“等到作物豐收時,只需要把供貨信息發到小板板上,就會有物流公司的返城車免費幫忙把貨運到城里,每斤能多收幾毛錢。”袁作成再不必擔心種地會越種越窮。
據了解,農行湖北分行近年來加快對3萬多個“惠農通服務點”升級改造,借助“E農管家”為生產商、批發商、農家店和農戶搭建了一個集產品在線展示、交易撮合、線上線下結算等服務為一體的電子商務平臺。2016年底,該平臺當年交易額達598.6億元。
而針對農產品生產升級改良或轉型背景下,很多農戶面臨的“貸款難、貸款貴”問題,農行湖北分行還通過分析歷年春耕生產投貸數據、走訪涉農部門、到涉農企業和農戶實地調查等形式,測算出春耕生產資金需求總量,加大對農業科技、訂單農業、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支持。該行創新研發的“E農貸”,在積累分析“E農管家”大量交易訂單、支付結算數據的基礎上,開展信用評級,對縣域批發商、農家店、種植大戶發放小額信用貸款,推動“E農管家”由純電商平臺向電商融資平臺轉型。目前,該行共發放“E農貸”貸款333萬元,服務86個客戶。(通訊員 蔡瑰 向華 對本文亦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