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女call車搭咗630萬?足夠繞地球75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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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07-09 06:46:50深圳一名吳姓女子,前日下午與男友用「滴滴打車」呼叫一部車輛,從南山蛇口出發前往坪山坑梓。她準備輸入密碼準備用支付寶繳費時,發現竟然要支付540多萬元人民幣(下同‧約630萬港元)。她將經歷po上微博,網民留言說:「太貴了,坐不起!」「按密碼支付的時候,我楞了一下,這串數字跟平時不一樣,有點長;我再仔細看一下,媽呀,嚇我一跳,有540多萬。」吳女當時立即給男朋友看,男朋友說從美國回來都不用這麼貴吧?系統顯示,吳小姐需要支付的費用為5400833.2元。顯示的市場為10801649分鐘,里程為4.4公里。按照賬單顯示的內容換算一下,吳女需要馬不停蹄的連續乘坐7,500天才行,也就是20多年,更可以環繞地球75個圈了。「滴滴打車」客服覆稱,由於收費系統出現逆差,目前已對乘客進行免單處理。山東電視台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60708/19686723
【人人可棟篤2】講足五年冇人識IT宅男:有人笑已經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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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09-27 08:02:20阿添2011年開始玩棟篤笑,已有五年經驗
一提起棟篤笑,相信十個香港人有十二個都會想起始祖黃子華。子華神的成功當然毋庸置疑,不過其實還有很多表演者正在默默地走上棟篤笑之路,包括一直從事IT工作的阿添(陳樂添)。記者:余傲芝 攝影:廖達燊
他笑言自己做過Vivek與卓韻芝的暖場嘉賓,卻沒有人認識
為練習棟篤笑,所以常常忍不住自言自語,亦會chok表情
雖然喜歡說笑,但私底下阿添卻是IT人,設計手機apps
「我係2011年棟篤笑冠軍」,城市大學所舉辦的棟篤笑比賽是阿添的第一次。他當時接到傳單時考慮了很久才決定參加,為此他努力練習了數十遍,亦叫了很多朋友到場支持,最後才知道只有他一人參加,但也無損他之後對棟篤笑的興趣。「我會成日忍唔住喺街想練習,好似坐地鐵會chok吓表情,自言自語,試過被其他乘客發現我咁樣,真係有少少尷尬」,這般努力令他曾與卓韻芝同場表演,而每個月亦會跟印度笑匠Vivek Mahbubani有棟篤笑演出。台上喜歡說笑,但私底下阿添卻是予人感覺沉悶的IT人。「我讀電子工程,依家做緊IT,依家自僱緊,幫人設計手機apps」,阿添坦言由小到大性格都是內向的,喜歡常常自己一個躲在家,活脫脫就是一個宅男。「如果我冇做棟篤笑,我生活應該好悶,因為一放工就返屋企,download吓咸片咁」,不過現在有了每星期都要寫笑話的目標,他甚至希望在下一年可以做到第二個ONE MAN SHOW。
阿添指如果自己沒有做棟篤笑,生活應該好沉悶,只會返工放工睡覺,但現在每星期都有目標
兩年前阿添媽媽意外離世,剛巧那星期有棟篤笑表演,他仍然堅持做下去
「其實喜歡見到有人笑,我覺得已經足夠。」
「見到有人笑已經足夠啦」,堅持了五年的阿添,從沒有想過透過笑話改變觀眾,不過到頭來被改變的原來是說笑話的自己。「每個人都有舒適區,你要不斷突破才會覺得自己做到」,兩年前阿添的媽媽突然因交通意外離世,剛巧那個星期他有棟篤笑表演,很多朋友叫他休息不要演出,但阿添卻堅持the show must go on。「我知道媽咪鍾意我表演,亦一路都好支持我,所以我仲邀請其他屋企人嚟睇,台下其實觀眾完全唔知道我發生咩事,呢啲就係我專業嘅表現」。*記得留意【人人可棟篤系列】另外兩位棟篤笑表演者:女記者MARY與音樂教授Kenneth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entertainment/art/20160927/19782614
掌握足夠證據 可跳過問話程序韓檢方擬列朴槿惠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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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11-20 23:51:55【閨蜜干政】南韓總統閨蜜干政醜聞的司法程序進入關鍵階段,案中主角崔順實的起訴期限明日屆滿,涉嫌縱容這位手帕交貪腐的總統朴槿惠,卻不斷對檢察人員的問話要求採取拖字訣。可是檢方認為已有足夠證據,正認真考慮跳過問話步驟,在起訴崔順實時,直接將朴槿惠列為共犯。
特別調查組主任李英留(音譯)昨日召開簡報會說:「我們已傳召許多人問話和蒐證,這一刻我們可以說的是,總統所做的事將會為她帶來麻煩。」
■崔順實的起訴期限明屆滿。
否認密謀實施戒嚴
當地法律界引述檢方消息指,調查人員在青瓦台前總統秘書安鍾範的手提電腦內找到大量證據,相信朴槿惠是通過安鍾範等幕僚,將國家機密文件傳給崔順實閱覽。倘若朴槿惠被列為疑犯,國會就可以此作為彈劾她的理據。最新民調顯示,朴槿惠的民望已經連續3周徘徊在5%的歷史低位,負評則維持在90%的歷史高位。而朴槿惠在19-29歲和30-39歲的受訪者群組當中,支持度分別為0%和1%,連累執政新世界黨的支持率跌至15%的新低。至於首爾今日連續第四個周末有大規模反政府集會,反對派預計會有逾50萬人參加。但在要求朴槿惠下台的公眾壓力越來越大之際,最大在野黨共同民主黨領袖秋美愛警告,朴槿惠為了絕地反撲,計劃煽動死忠支持者跟反政府示威者衝突,一旦發生流血事件,朴槿惠就可以恢復公共秩序為理由,以總統特權實施戒嚴。青瓦台昨日鄭重否認,批評在野黨蠱惑人心是不負責任。
下月訪日赴峯會
受到閨蜜干政醜聞困擾,朴槿惠今日將缺席在秘魯首都利馬舉行的亞太經濟合作會議,但青瓦台表明,總統將會在下個月到日本出席中日韓三國峯會。《韓國時報》/韓聯社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61119/19838705
自稱參選機會減 反駁吳康民唱淡曾俊華曾鈺成:京對財爺信任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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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12-11 12:58:53■曾俊華及曾鈺成昨一同出席公開活動時神情輕鬆。李家皓攝
【特首跑馬仔】【本報訊】特首梁振英前日突然宣佈不連任特首後,有關財政司司長曾俊華、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不獲北京支持參選的消息仍不絕,不過據知曾俊華去馬態度不變,有傳他最快本周辭職;曾鈺成則承認,梁放棄連任令他參選機會減低,又公開反駁其「師傅」、前港區人大代表吳康民唱淡曾俊華選情的言論,認為中央對曾俊華有足夠信任,曾俊華與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等主要官員一樣「好有承擔、好有心為香港服務」。記者:林俊謙有接近曾俊華人士透露,曾俊華最快本周宣佈辭職選特首,曾俊華昨日全程封口,拒評有關傳聞。有消息人士透露,中央至今對下屆特首人選未有定案,近日有關「雙曾」的「紅燈論」,純屬挺梁港澳系統官員放風,相信中央會讓有意參選人士競逐一段時間,才就下屆特首人選作決定。
對梁處境深表同情
曾鈺成昨日與曾俊華出席由民建聯區議員任會長的青年活動後,即主動回應梁振英宣佈不連任特首一事,稱對梁振英處境「充份理解,深表同情」,相信梁振英是在困難情況下,做出一個非常負責任的決定。他希望梁振英的決定,能為即將開展的特首競選釋出更大的空間,令梁領導的特區政府工作表現,在競選論壇上得到客觀公正的評價,他亦衷心祝願梁振英及其家人平安幸福。曾鈺成又承認,梁振英現時不再參選,會減低他參選的可能性,曾鈺成說:「因為我當時話考慮係咪參選,正如大家知道,我亦公開講,係我對梁先生喺對一國兩制發展、對香港管治上,同佢有啲唔同睇法……梁先生決定唔選,我亦相信好多其他有能力、有承擔嘅人,係會出嚟參選,呢個我當然會重新考慮,到底係咪有需要我去選埋一份」。對於有傳媒近日不斷引用聲稱「北京權威消息」打擊「雙曾」選情,曾鈺成指,不太理解為何近日頻頻有消息針對他和曾俊華,指不知道有關消息來源,着記者向有關「北京權威」查詢較為適當。他笑說:「坊間好多講紅燈綠燈,好簡單嚟講,我都未埋到個路口,嗰啲交通燈乜嘢顏色,對我嚟講係冇意義嘅。」
讚曾有心為港服務
對於其「師傅」、前港區人大代表吳康民點名批評曾俊華,指曾俊華曾長期居住美國,故不會獲中央信任,曾鈺成指在其他朋友當中,亦聽過類似吳康民的說法,「但我未聽過代表中央政府嘅任何官員,有類似講法」。曾鈺成又認為,曾俊華擔任財政司司長很長時間,「如果中央政府對佢係冇足夠信任,我估亦唔會任命佢擔任呢個咁重要嘅工作」。對於有建制派指林鄭比曾俊華更有承擔,更勇於說出中央想法,曾鈺成即力挺曾俊華:「我睇法係所有特區政府嘅主要官員,都係好有承擔、好有心為香港服務」。問到曾俊華勝算,曾鈺成指言之尚早,指最終甚麼人參選仍未清楚,現階段評估不太實際。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211/19861878
甲公司是否擁有《創業板規則》第17.26條所指足夠的業務運作或資產
1 :
GS(14)@2017-05-01 23:12:37http://cn-rules.hkex.com.hk/tr/chi/tr_9272_11390.pdf
2 :
GS(14)@2017-05-02 00:31:01Webb 曰:
This can only be Union Asia Enterprise (8173), which was suspended on 20-Mar-2017 and is now in stage 1 of delisting.
這應該只能是萬亞企業(8173),他應該在2017年3月20日停牌,並已經在除牌第一階段。
甲公司是否擁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足夠資產符合《主板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
1 :
GS(14)@2017-11-26 15:16:39http://cn-rules.hkex.com.hk/tr/chi/browse.php?type=0&id=11409
實況
1. 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集團)從事煤炭開採和煤炭貿易。
- 集團在大約九年前購入煤礦的採礦權後,其採煤業務一直未有產生收入。集團的採礦勘探工作受到監管禁令的限制,其已將採礦權完全減值。
- 集團的煤炭貿易業務約於三年前開始,只有數名客戶。收入由第一年的3,000萬港元下跌至過去兩個財政年度每年1,100萬港元左右。該分部在過去三年均錄得虧損。
- 集團停止經營提供若干消費品及相關服務等其他業務已超過兩年。在之前的三個財政年度,此等業務的年收入為900萬港元至1,200萬港元,並錄得分部虧損。
2. 集團過去五個財政年度錄得重大虧損(2,500萬港元至1.4億港元)及負營運現金流,最近一個財政年度虧損達5,000萬港元。
3. 於最近的一個年結日,集團資產總值2,000萬港元,主要包括現金及銀行結餘以及應收貨款及其他應收賬款。集團負債淨額達6,000萬港元。
4. 聯交所質疑甲公司是否擁有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以符合《主板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聯交所就此作出監管決定之前,甲公司的股份繼續在聯交所交易。
5. 甲公司表示其已有計劃改善業務營運及財政狀況。
a. 甲公司擬於兩年內增加客戶數目至最多七名,以擴張其煤炭貿易業務,同時亦計劃削減行政成本及支出,以及配售新股集資償還債項、降低融資成本。
根據上文所述,甲公司預期集團從煤炭貿易所得收入將在當前財政年度及下一財政年度分別大幅增至逾1.2億港元及逾1.4億港元,以及在下一財政年度開始產生純利約600萬港元。
b. 甲公司亦已物色若干潛在收購對象以擴張業務及使其業務更多元化,並預期將於12個月內完成一項收購。
不過,甲公司未有就其收購對象的業務計劃或估算提供詳情或支持理據。
適用的《上市規則》條文及指引材料
6. 《主板規則》第2.03條訂明:
「《上市規則》反映現時為市場接納的標準,並旨在確保投資者對市場具有信心…」
7. 《主板規則》第13.24條訂明:
「發行人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不論由其直接或間接進行),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發行人須向本交易所證明其潛在價值),其證券才得以繼續上市。」
8. 《主板規則》第6.01條訂明:
「本交易所在批准發行人上市時必附帶如下條件:如本交易所認為有必要保障投資者或維持一個有秩序的市場,則無論是否應發行人的要求,本交易所均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及條件下,隨時指令任何證券短暫停牌或停牌又或將任何證券除牌。在下列情況下,本交易所亦可採取上述行動:
…
(3) 本交易所認為發行人沒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相當價值的資產,以保證其證券可繼續上市(參閱《上市規則》第13.24條)…」
9. 上市決策(LD35-2012及LD88-2015)描述《主板規則》第13.24條背後的目的,並就該規則的應用提供指引:
「《上市規則》第 13.24 條旨在維持整體市場質素。未能符合此規則的發行人均屬高度投機性公司,公眾投資者對其業務計劃及前景一無所知,令市場大有揣測公司日後可能進行收購的餘地。容許這些發行人股份繼續交易及上市,這或會損害投資者信心。
…
對於股份正在聯交所買賣的發行人,聯交所應用《上市規則》第 13.24條時,只要有關發行人擁有業務運作及符合持續披露責任,聯交所一般都准許其股份繼續交易。若聯交所因發行人的業務活動或資產價值水平低而將其停牌,公眾股東即無法在市場上買賣此等發行人的股份。為平衡公眾股東利益與維持市場質素的需要,聯交所只會在極端情況下暫停有關證券交易。
…」
分析
10. 《上市規則》第13.24條規定發行人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擁有相當價值的資產,其證券才可繼續上市,此規則為質量測試並按個別情況評估,足夠與否並無量化準則。
11. 未能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發行人為「高度投機性公司」,會引起市場對其日後可能進行的收購加以揣測,並產生市場操縱、內幕交易及市場不必要波動等有損投資公眾利益的現象。誠如上文第9段所述,為平衡公眾股東在市場上買賣證券的能力及維持市場質素的需要,聯交所只會在極端情況下暫停證券交易。在作出評估時,聯交所會同時顧及當前所關注的監管事項及市場所接納的標準。
12. 近期,聯交所收緊了其對《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應用,將具有下列特點的情況視為極端情況:
(a) 業務運作或收入水平極低;例如,發行人的業務入不敷支,導致公司錄得淨虧損及營運現金流呈負數;
(b) 現有業務的營運倒退並非短暫性,發行人的經營規模一直處於極低水平,且連年虧損;及
(c) 資產產生的收入及盈利不足以支持發行人繼續上市。
在以上情況,發行人並未經營實質業務,其業務價值在撇除上市地位以後(如有)微不足道,令人質疑其是否符合《上市規則》規定,擁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相當價值的資產。聯交所認為有需要在以上情況應用《上市規則》第13.24條以維持投資者信心及整體市場質素。
13. 發行人在停牌後,可在指定補救期限內遞交復牌建議,證明其擁有可行及可持續的業務以重新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否則,聯交所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除牌程序將其除牌。
14. 在此個案中,聯交所認為甲公司未能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而且屬於極端情況:
a. 集團的業務運作處於極低水平。在最近一個財政年度,集團僅錄得1,100萬港元收入(全部來自煤炭貿易)及50萬港元微乎其微的毛利。這並不足以抵銷公司支出,結果產生約5,000萬港元的淨虧損。
b. 集團過去五年的業務運作一直處於很低的水平,其煤炭勘探業務八年多來一直受到限制,從未產生收入。集團三年前開始煤炭貿易業務,但只有數名客戶,收入由第一年3,000萬港元減至過去兩個財政年度每年僅1,100萬港元,並錄得分部虧損。提供消費品及相關服務方面的業務,在兩年前停業之前的收入亦不高(在之前的三個財政年度,年收入為900萬港元至1,200萬港元)。集團過去數年每年持續錄得淨虧損及營運現金流出,說明其業績下滑或低迷的情況並非暫時性。
c. 根據最近期的財務報告,集團資產總值只有2,000萬港元,主要為現金及應收賬款,負債淨額卻達6,000萬港元。如上文所述,集團資產並未產生足夠收入及利潤確保甲公司擁有可行及可持續的業務。甲公司未能證明其擁有相當價值的資產支持其股份繼續上市。
d. 集團擬改善業務營運及財政狀況的計劃(上文第5段)仍很初步,亦未有實質資料支持。甲公司並未提供業務計劃或收購對象的詳盡資料,以證明其可按計劃顯著改善集團的營運規模及財務業績。甲公司未能證明其擁有可行及可持續的業務支持其上市地位。
結論
15. 聯交所裁定甲公司未能維持足夠的業務運作或擁有相當價值的資產以符合《主板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因此甲公司股份按《主板規則》第6.01(3)條的規定停牌,及按《主板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啟動除牌程序。
甲公司是否擁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資產符合《主板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
1 :
GS(14)@2017-11-26 15:17:54http://cn-rules.hkex.com.hk/tr/chi/browse.php?type=0&id=11411
涉及人士 甲公司 — 主板發行人
事宜 甲公司是否擁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資產符合《主板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
上市規則 《主板規則》第 6.01(3) 、第 13.24條及第17項應用指引
議決 甲公司並無足夠的業務運作或資產以符合《主板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故聯交所根據《主板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啟動除牌程序
實況
1. 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集團)主要從事製造及銷售時尚飾品(時尚飾品業務),及開發及銷售軟件相關的應用程式(軟件業務)。
2. 集團在過去數年間逐漸縮減時尚飾品業務,包括出售其製造部門、將製造工序外判予其他分包商以及關閉零售店。於過去五個財政年度,該業務分部的收入由約2億港元下降至900萬港元。甲公司已決定終止該業務,而該業務於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900萬港元收益主要是從出售過時存貨所得。
3. 約一年前,集團以代價1.6億港元收購一家從事軟件業務的公司(收購),自此開展軟件業務。聯交所注意到:
(a) 在最近一個財政年度,集團自該業務錄得收入約600萬港元,而收購所產生的商譽錄得減值虧損900萬港元。於年結日,商譽金額為1.4億港元。
(b) 基於有關軟件業務的收入及商譽賬面值事宜及其他原因,集團核數師對集團的財務報表不發表意見。當中,集團核數師在考慮到軟件業務經營時間尚短、管理層在實施業務計劃時面臨的困難及該業務的收入缺乏相關文件支持的情況下,對該業務的商譽賬面值及其可收回性尤表關注。
(c) 於最近一個財政年度末,軟件業務的開發團隊全數離職,導致業務運作中斷,直到三個月後招聘到新員工方才恢復營運。
4. 於最近一個年結日,集團合共擁有2.8億港元的資產。
(a) 其主要資產包括(i)與軟件業務有關的1.4億港元商譽(見上文第3段);及(ii)根據兩年前簽署的協議,就收購有關時尚飾品業務的若干商標所支付的3,100萬港元按金。惟商標的擁有權並未轉讓予集團,也沒有充分證據令核數師相信集團可以收回有關按金。
(b) 其他資產主要包括現金、應收貨款及其他應收款項以及預付款項。
5. 集團於過去五個財政年度均錄得淨虧損及負營運現金流。
6. 聯交所質疑甲公司是否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資產以符合《主板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
7. 甲公司表示其已制定計劃改善業務經營。
(a) 集團已就軟件業務簽訂約1,600萬港元的銷售合約,並正與潛在客戶磋商價值600萬港元的新合約。甲公司預計,軟件業務所得收入在當前財政年度及下一個財政年度將分別大增至2,300萬港元及3,500萬港元,但甲公司並未提供此業務計劃或預測的詳情或依據。
(b) 集團亦計劃開展《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若干受規管活動(證券業務)。其預期將於三個月內取得相關牌照並於下一個財政年度錄得約250萬港元的證券業務收入。
(c) 基於以上所述,甲公司預期集團將於當前財政年度及下一個財政年度分別錄得純利約200萬港元及1,600萬港元。
適用的《上市規則》條文及指引材料
8. 《主板規則》第2.03 條訂明:
「《上市規則》反映現時為市場接納的標準,並旨在確保投資者對市場具有信心…」
9. 《主板規則》第13.24條訂明:
「發行人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不論由其直接或間接進行),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發行人須向本交易所證明其潛在價值),其證券才得以繼續上市。」
10. 《主板規則》第6.01條訂明:
「本交易所在批准發行人上市時必附帶如下條件:如本交易所認為有必要保障投資者或維持一個有秩序的市場,則無論是否應發行人的要求,本交易所均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及條件下,隨時指令任何證券短暫停牌或停牌又或將任何證券除牌。在下列情況下,本交易所亦可採取上述行動:
…
(3) 本交易所認為發行人沒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相當價值的資產,以保證其證券可繼續上市(參閱《上市規則》第13.24條)…」
11. 上市決策(LD35-2012及LD88-2015)說明訂立《主板規則》第 13.24條的目的,並就該規則的應用提供指引:
「《上市規則》第 13.24 條旨在維持整體市場質素。未能符合此規則的發行人均屬高度投機性公司,公眾投資者對其業務計劃及前景一無所知,令市場大有揣測公司日後可能進行收購的餘地。容許這些發行人股份繼續交易及上市,這或會損害投資者信心。
…
對於股份正在聯交所買賣的發行人,聯交所應用《上市規則》第 13.24條時,只要有關發行人擁有業務運作及符合持續披露責任,聯交所一般都准許其股份繼續交易。若聯交所因發行人的業務活動或資產價值水平低而將其停牌,公眾股東即無法在市場上買賣此等發行人的股份。為平衡公眾股東利益與維持市場質素的需要,聯交所只會在極端情況下暫停有關證券交易。
…」
分析
12. 《主板規則》第13.24條規定發行人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擁有相當價值的資產,其證券才可繼續上市。此規則為質量測試並按個別情況評估,足夠與否並無量化準則。
13. 未能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發行人為「高度投機性公司」,會引起市場對其日後可能進行的收購加以揣測,並產生市場操縱、內幕交易及市場不必要波動等有損投資公眾利益的現象。誠如上文第11段所述,為平衡公眾股東在市場上買賣證券的能力及維持市場質素的需要,聯交所只會在極端情況下暫停證券交易。在作出評估時,聯交所會同時顧及當前所關注的監管事項及市場所接納的標準。
14. 近期,聯交所收緊了其對《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應用,將具有下列特點的情況視為極端情況:
(a) 業務運作或收入水平極低;例如,發行人的業務入不敷支,導致公司錄得淨虧損及營運現金流呈負數;
(b) 現有業務的營運倒退並非短暫性,發行人的經營規模一直處於極低水平,且連年虧損;及
(c) 資產產生的收入及盈利不足以支持發行人繼續上市。
在以上情況,發行人並未經營實質業務,其業務價值在撇除上市地位以後(如有)微不足道,令人質疑其是否符合《上市規則》規定,擁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相當價值的資產。聯交所認為有需要在以上情況應用《上市規則》第13.24條以維持投資者信心及整體市場質素。
15. 發行人在停牌後,可在指定補救期限內遞交復牌建議,證明其擁有可行及可持續的業務以重新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否則,聯交所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除牌程序將其除牌。
16. 在此個案中,聯交所認為甲公司未能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而且屬於極端情況:
(a) 集團的業務運作處於極低水平。其原有業務(時尚飾品業務)已大幅萎縮,致使集團在過去五年均錄得虧損及負營運現金流。該業務於最近一個財政年度僅錄得900萬港元收入,並主要由一次性出售過時存貨所得。甲公司已決定終止該業務。
(b) 集團計劃憑藉新業務(軟件業務及證券業務)支持其繼續上市。然而,
- 軟件業務經營時間尚短,最近一個財政年度僅產生600萬港元的收入,不足以應付集團的公司開支。
- 甲公司預期於當前財政年度及下一個財政年度錄得總收入5,800萬港元,但集團僅訂立了1,600萬港元的銷售合約。甲公司並無提供任何有關其業務計劃的詳細資料,以支持其軟件業務規模能按計劃大幅增長。
- 證券業務仍處於規劃階段,並未開始營運。根據甲公司的預測,即使業務如計劃進行,其於下一個財政年度也僅會帶來250萬港元的收入。
(c) 基於上文所述,甲公司未能證明其擁有可行及可持續的業務以支持其上市地位。
(d) 甲公司亦未能證明其擁有相當價值的資產以支持其上市地位。集團核數師對其能否收回軟件業務的商譽以及收購商標時所支付的按金(合共構成集團大部分資產)表示關注。此外,集團資產的經營並無產生足夠收入及盈利以確保甲公司能夠經營可行及可持續的業務。
結論
17. 聯交所裁定,甲公司未能維持足夠的業務運作或擁有相當價值的資產以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因此,聯交所根據《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啟動除牌程序。
唐家成﹕同股不同權諮詢1月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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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8-02-27 08:06:05【明報專訊】港交所(0388)上周五正式就接納同股不同權、無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等來港上市進行1個月的超短期諮詢,證監會主席唐家成昨日開腔稱,相信目前諮詢期已足夠讓市場回應,去年底公布大綱內容與今次修例相若,故港交所不希望浪費時間。
唐家成表示,有關同股不同權的討論已延續數年,去年的首輪諮詢亦已收到不少意見,去年底公布的總結大綱與今次修例諮詢內容相若。
「日落條款 市場認為削港競爭力」
至於未有為同股不同權公司設下具限期的日落條款,唐家成表示,市場意見反映此點會令香港競爭力減低,尤其是內地科技公司表明,若其特殊股權設下若干年期的日落條款,他們將不會來港上市,屆時對改革便無益處。唐家成表示,證監對於投資者保障和執法力度並無改變,「前置式監管」針對所有市場失當行為,未來將繼續按其權力範圍積極監管,籲市場在諮詢期內踴躍發表意見。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4960&issue=201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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