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強化市場熱點監管 修訂廣播電影電視行業信披指引
7月14日,深交所結合廣播電影電視行業的發展情況,啟動並完成了信息披露要求的修訂工作。
目前,國內影視行業發展迅速,高額票房作品越來越多,上市公司與制品人、導演、演員在業務、股權等方面的合作方式不斷創新,明星證券化成為市場熱點。
從當前情況來看,公司的影視作品票房對公司二級市場的股價有較大的推動作用,上市公司與演職人員的合作及業績對賭事項對上市公司經營有重大影響,也是投資者關註的重點事項,原《指引》相關條款已經對上述事項提出了信息披露要求。
在此次修訂中,深交所特別強調了披露廣播電影電視行業收入確認的方式方法。深交所稱,由於票房收入並不等同於公司的營業收入,如果公司披露的公告中未明確高額票房對公司營業收入的具體影響,則可能會造成對投資者的誤導。此外,上市公司與演職人員的合作往往會對公司的未來經營及財務報表產生一定影響。
考慮到上述情況,深交所本次修訂要求公司披露來源於高額票房電影的營業收入區間,對票房收入與公司實際可確認營業收入之間的差異進行了強調,要求公司提示相關風險。
同時,本次修訂對上市公司與演職人員的合作提出了具體的披露要求,包括雙方具體的合作方式、授權事項、排他性條款等。對於市場普遍關註的明星證券化事項,本次修訂要求公司除披露估值基礎、業績承諾等情況外,還需對演職人員入股時的出資作價依據進行說明,與其他投資者的入股價格進行對比,並說明演職人員是否有具體的合作安排。
在指引修訂過程中,深交所表示,會堅持以市場導向推進行業披露指引的修訂工作。深交所向相關上市公司征求了意見,並對反饋意見進行了逐條討論、修訂、答複,充分考慮了上市公司商業秘密保護和投資者信息需求之間的平衡。
另外,本次《指引》修訂還征求了3500多名投資者的意見,征求意見顯示,83%的投資者會關註公司披露的票房數據,76%的投資者會關註公司與知名演職人員之間的合作事項, 86%的投資者認為行業信息披露指引對其投資決策有幫助作用,並希望持續推出相關行業信息披露指引。
深交所稱,本次《指引》修訂適應了投資者的需求,有利於進一步提高影視行業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深交所發布創業板上市公司從事互聯網營銷業務信披指引
深交所9月19日消息,為規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從事互聯網營銷相關業務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深交所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從事互聯網營銷業務》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適用上市公司:互聯網營銷業務收入或凈利潤占比30%以上
該指引適用於從事搜索引擎營銷、積分墻營銷、程序化購買、營銷數據服務等互聯網相關業務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互聯網營銷業務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 30%以上的,或者凈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 30%以上的,或者該業務可能對上市公司業績或者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本指引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從事互聯網營銷業務未達到前款標準的,本所鼓勵公司參照執行本指引相關規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從事互聯網營銷業務,視同上市公司從事互聯網營銷業務,適用本指引的規定。
從事互聯網營銷業務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中充分披露公司所處的產業鏈環節和具體業務模式,便於投資者閱讀和理解。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中 應披露反應互聯網營銷業務特點的信息
上市公司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格式準則要求披露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時,應當披露下列能夠反映公司業務特點的信息:(一)公司數據或者流量的導入方式,自有 平臺導入、第三方導入的數據或者流量占比情況,移動端和非移動端覆蓋的用戶數量及日均活躍用戶數量;(二)與反映公司主要業務的標準(如轉化率、點擊率、 展現率等)相關的技術指標,如每秒報價筆數、每秒成交筆數、日均報價筆數、日均成交筆數、日均成交金額、日均網頁抓取數、日均關鍵詞展示量等;(三)公司 在主要合作平臺(如需求方平臺、供應方平臺、廣告交易平臺等)上的交易金額,單一平臺交易金額占交易總額50%以上的,應當披露其名稱和交易金額所占比 例。
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業務指標時,應當詳細披露指標含義、數據口徑、數據來源(第三方機構、公司自身統計均可)及所反映的公司運營狀況,並保持各期報告 中相關數據口徑和來源的一致性。
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中披露公司經營情況時,應當同時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一)按照直接類客戶和代理類客戶分別披露客戶數量、收入金額及客戶留存率;(二)按照終端類型(移動端、非移動端)披露不同業務類別(如搜索引擎營銷、積分墻營銷、程序化購買等)下的收入金額;(三)按照合作媒體的類別(如門戶網站、搜索平臺、應用開發商等)匯總披露采購金額,並披露不同采購計費模式(包斷計費、流量計費)下的采購金額,單一合作媒體采購金額占采購總額 50%以上的,應當披露其名稱和采購金額所占比例。
FOF指引正式下發: 不得投分級 防止成為幫忙資金
FOF指引正式下發。
9月23日,證監會宣布近日正式發布並實施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2號——基金中基金(FOF)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指引》主要針對FOF的定義、分散投資、基金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為拓展長期、穩定資金來源,壯大機構投資者隊伍,證監會研究制訂了《指引》,並於2016年6月17日至7月2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經梳理,共收到各方反饋意見45件。
“從反饋意見情況看,社會各界對《指引》總體認同,普遍認為當前推出《指引》以及基金中基金正當其時,有利於壯大機構投資者力量,引導理性投資,對證券市場發展具有積極意義。同時,有關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建議,經認真梳理研究,對於合理性意見建議在《指引》制定中均予以吸收采納。”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介紹。
據了解,《指引》主要做出如下安排:一是要求基金中基金應當將80%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其他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額,且需遵循組合投資原則;二是規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對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費、托管費以及銷售費雙重收費;三是明確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中基金所投資基金披露凈值的次日,及時披露基金中基金份額凈值。四是要求基金中基金在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中設立專門章節,披露所持有基金的相關情況,並揭示相關風險。五是規定基金中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獨立部門、配備專門人員,且基金中基金的基金經理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基金的基金經理。六是明確基金中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相關職責,強化主體責任。
證監會指出,發展基金中基金有利於廣大投資者借助基金管理人的專業化選基優勢投資基金,拓寬基金業發展空間;有利於滿足投資者多樣化資產配置投資需求,有效分散投資風險,降低多樣化投資的門檻;有利於進一步增強證券經營機構服務投資者的能力。
本報記者註意到,《指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FOF不得持有具有複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
另外,值得關註的是,證監會指出“防止FOF作為新基金或迷你基金的幫忙資金”。根據相關法規,公募基金需要募集2億元才能滿足成立,基金連續60個工作日小於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需要召開持有人大會討論基金是否清盤。為防止部分基金管理人利用 FOF 作為幫忙資金認購發售困難的基金或者小基金進行利益輸送,基金《指引》第四條第(四)項要求,除ETF聯接 基金外,FOF投資其他基金時,被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於1年、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基金凈資產應當不低於1億元。
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指引》以及相關法律的要求支持行業推出基金中基金,同時將加強業務監管,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基金中基金健康發展。
基金中基金是指以基金為主要投資標的的證券投資基金。FOF通過持有多個基金,可進一步分散投資風險、優化資產配置,降低多樣化基金投資門檻,為投資者提供專業化選基服務。
中國版CDS正式獲批 《信用違約互換業務指引》發布
周五(9月23日),中國交易商協會官網消息,為進一步發揮金融對實體經濟支持作用,豐富市場參與者風險管理手段,完善市場信用風險分散、分擔機制,在人民銀行的指導下,交易商協會於2016年9月23日發布修訂後的《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以及信用風險緩釋合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信用違約互換、信用聯結票據等四份產品指引。同時,為降低市場參與者開展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的文件起草溝通成本,提高交易達成效率,交易商協會還同步發布了《中國場外信用衍生產品交易基本術語與適用規則(2016年版)》(以下簡稱《基本術語與適用規則》)。
此次起草的《基本術語與適用規則》共分為七章六十五條,包括通用術語、與信用事件有關的術語、與結算有關的術語、現金結算、實物結算、拍賣結算機制和信用衍生產品事項決定機制等章節,並在附件中納入了交易需發送和簽署的文件模板,供市場成員達成交易時引用,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此次修訂的《基本術語與適用規則》由基本術語與適用規則兩部分組成:一是基本術語,其對交易的基本要素通過簡練的語言進行定義描述,方便市場機構閱讀使用;二是適用規則,對基本術語相應條款的適用規則進行詳細解讀,采用法律專業語言表述,供交易專家及法律專家使用。通過文本結構的改變,兼顧了信用衍生產品交易法律文本的可讀性與嚴謹性,有利於市場成員的理解應用。
此次《業務規則》的修訂發布和相關創新產品的推出,對於豐富債務融資工具市場的信用風險管理手段,完善信用風險市場化分擔機制具有重要意義。一是為投資者提供信用風險保護和對沖工具,進一步完善信用風險分散分擔機制。二是有助於完善信用風險的價格形成機制,提高市場信用定價水平。三是促進市場參與者主動管理信用風險,提高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能力。四是實現信用風險的合理配置,維護宏觀經濟金融穩定。
交易商協會自成立以來,在人民銀行的指導下,始終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不斷推動金融市場創新發展和制度規範。此次《業務規則》及相關配套文件的發布,是順應市場內在需求、促進市場規範發展的有益探索,也是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強化市場約束機制、積極穩妥發展債券市場和場外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重要舉措。今後交易商協會將繼續組織市場成員,不斷完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相關產品機制,為推動我國銀行間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附信用違約互換業務指引公告全文
第一條 為豐富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管理工具,完善市場風險分擔機制,促進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簡稱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信用違約互換指交易雙方達成的,約定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信用保護買方按照約定的標準和方式向信用保護賣方支付信用保護費用,由信用保護賣方就約定的一個或多個參考實體向信用保護買方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金融合約,屬於一種合約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
第三條 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業務參與者(簡稱參與者)開展信用違約互換交易時應確定參考實體(包括但不限於企業、公司、合夥、主權國家或國際多邊機構),並應根據債務種類和債務特征等債務確定方法確定受保護的債務範圍。在現階段,非金融企業參考實體的債務種類限定於在交易商協會註冊發行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交易商協會金融衍生品專業委員會將根據市場發展需要逐步擴大債務種類的範圍。
第四條 信用違約互換產品交易時確定的信用事件範圍至少應包括支付違約、破產。根據參考實體實際信用情況的不同,可納入債務加速到期、債務潛在加速到期以及債務重組等其他信用事件。
第五條 本指引由交易商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其他公告】
信用聯結票據業務指引
第一條 為豐富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管理工具,完善市場風險分擔機制,促進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簡稱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信用聯結票據指由創設機構向投資人創設,投資人的投資回報與參考實體信用狀況掛鉤的附有現金擔保的信用衍生產品,屬於一種憑證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
第三條 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業務參與者均可作為投資人認購和轉讓信用聯結票據。
第四條 信用聯結票據實行創設備案制度。
第五條 參與者中,具備以下條件的可成為信用聯結票據創設機構(簡稱票據創設機構):
(一)凈資產不少於40億元人民幣;
(二)具有從事信用聯結票據業務的專業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業務系統和信息系統;
(三)建立完備的信用聯結票據創設內部操作規程和業務管理制度;
(四)具有較強的信用風險管理和評估能力,有豐富的信用風險管理經驗,並配備5名以上(含5名)的風險管理人員。
具備上述條件的參與者經交易商協會金融衍生品專業委員會(簡稱專業委員會)認可備案,可成為票據創設機構。專業委員會將根據市場需要建立票據創設機構的市場化評價機制。
第六條 票據創設機構可直接或通過特定目的實體創設信用聯結票據。
第七條 票據創設機構創設信用聯結票據應向交易商協會秘書處提交以下創設備案文件:
(一)信用聯結票據說明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票面利率、票據總額、參考實體、保障期限、信用事件、結算方式、認購資金投資範圍等。在現階段,非金融企業參考實體的債務種類限定於在交易商協會註冊發行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專業委員會將根據市場發展需要逐步擴大債務種類的範圍;
(二)創設信用聯結票據的擬披露文件,包括創設機構的信用評級報告和財務報告等;
(三)信用聯結票據的投資風險說明書;
(四)交易商協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本指引由交易商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證監會發布FOF指引:將支持基金行業推出基金中基金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6-09-23/1040856.html
9月23日,證監會正式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2號——基金中基金指引。《指引》共十二條,對基金中基金的定義、分散投資、基金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信息披露等內容進行了規範。其中要求母基金80%以上資產投資於其他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額,遵循組合投資原則等。
9月23日,證監會正式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2號——基金中基金指引。今年6月17日,證監會就《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2號——基金中基金指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公開征求意見,如今FOF產品管理辦法終於出爐。(基金中基金是指以基金為主要投資標的的證券投資基金)
《指引》共十二條,對基金中基金的定義、分散投資、基金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信息披露等內容進行了規範。其中要求母基金80%以上資產投資於其他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額,遵循組合投資原則;規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對管理費托管費銷售費雙重收費;要求FOF及時披露凈值;專門章節披露持有情況揭露風險;設置獨立部分配備專門人人員,FOF經理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基金經理。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基金中基金近年來在境外發展較快,是一個比較成熟的品種。在我國推出基金中基金,有利於豐富基金產品,拓寬基金投資範圍,完善基金市場投資者結構,進一步壯大機構投資者力量,引導理性投資,對證券市場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證監會對三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近日證監會依法對3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一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成都前鋒股份未依法披露兩家子公司的銀行貸款,四川局責令其改正,並予以警告,處以60萬元罰款;對主管人員給予警告,分別罰款30萬元。兩宗操縱市場案,其一是肖海東利用肖某7個賬戶,連續買賣拉擡股價反向賣出通光線纜股票,獲利1341萬元,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處以4024萬罰款。另一宗是2015年7月3日到7月8日期間,趙晨使用本人賬戶資金優勢,在漲停價虛假申報反向賣出網宿科技等3只股票,獲利168萬元,處以罰款336萬元。
科普
FoF(FundofFund)是一種專門投資於其他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FoF並不直接投資股票或債券,其投資範圍僅限於其他基金,通過持有其他證券投資基金而間接持有股票、債券等證券資產,它是結合基金產品創新和銷售渠道創新的基金新品種。
一方面,FoF將多只基金捆綁在一起,投資FoF等於同時投資多只基金,但比分別投資的成本大大降低了;
另一方面,與基金超市和基金捆綁銷售等純銷售計劃不同的是,FoF完全采用基金的法律形式,按照基金的運作模式進行操作;FoF中包含對基金市場的長期投資策略,與其他基金一樣,是一種可長期投資的金融工具。

投資FOF要註意什麽?
投資中需要註意的一個問題,就是偽概念。FOF作為組合基金,真正的價值就在於“組合”二字。如果某只FOF只是簡單綁定幾只所謂知名的基金,沒有對投資策略的深刻思考,沒有資產配置的主動管理,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FOF產品。
在投資FOF時,也要對基金經理的投資風格和理念有所了解,才能知道這項投資是否能真的為您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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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發布業務指引規範上市公司證券簡稱變更
9月30日,上交所對外發布《上市公司變更證券簡稱業務指引》,並修訂相關公告格式指引,對公司變更證券簡稱,提出相應的規範要求。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於發布《上市公司變更證券簡稱業務指引》的通知
上證發〔2016〕49號
各上市公司:
為規範上市公司變更證券簡稱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變更證券簡稱業務指引》(見附件),現予發布,並自2016年10月10日起施行。
同時,為了便於上市公司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根據上述業務指引的規定,本所同步修訂、合並了與變更證券簡稱相關的兩個臨時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九號 上市公司變更證券簡稱公告》《第九十六號 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變更證券簡稱公告》,形成了《第十九號 上市公司變更證券簡稱(實施)公告(修訂)》,請上市公司遵照執行。原臨時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九號 上市公司變更證券簡稱公告》《第九十六號 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變更證券簡稱公告》同時廢止。
上述臨時公告指引全文可至本所網站(http://www.sse.com.cn)“法律規則”下的“本所業務指南與流程”欄目查詢。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操作人員應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做好信息披露及業務操作申請相關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交易商協會發布指引:規範微小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
交易商協會網站14日消息,為規範微小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行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規範健康發展,交易商協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 7 號文件等有關規定和自律規範,制定了本指引。
指引明確,以註冊方式發行的微小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適用本指引,以其他方式發行的微小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參照本指引執行。
產品定義與持續購買交易結構
本指引所稱微小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是指在中國境內, 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他經監管部門認定的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非循環資產類型的微小企業貸款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人發行證券,以該微小企業貸款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本金和收益的證券化融資工具。
本指引所稱微小企業貸款,系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微小企業或 個人發放的用於生產經營性活動的貸款。
作為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微小企業貸款應當具備同質性且符合以下分散度要求:單筆入池貸款合同金額不超過 100 萬, 或單一借款人入池貸款合同金額在資產池貸款合同金額中的占比不超過 1/1000。微小企業貸款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能夠產生可預期的現金流。
本指引所稱循環資產, 系指基於特定賬戶、授信合同或類似授信安排項下可循環使用 的信用額度所產生的信貸資產。
自律管理與信息披露責任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對微小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標準合同範本執行等行為開展自律管理。 受托機構、發起機構及其他相關中介機構應接受交易商協會的自律管理, 履行會員義務。
指引強調,受托機構和發起機構應切實履行信息披露職責,並就註冊環節、發行環節、存續期定期信息披露、存續期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四個環節分類細化。
受托機構、發起機構及為證券化提供服務的機構應通過交易商協會信息披露服務系統、中國貨幣網、中國債券信息網、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網站及交易商協會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微小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相關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相關服務平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違反信息披露規定的行為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同時告知交易商協會,並向市場公告。信息披露相關服務平臺應嚴格按照銀行間市場法律法規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文件要求,規範開展信息披露工作,不斷完善信息披露基礎設施,提高技術支持、信息披露服務和信息。
交易商協會、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建立信息和數據交流機制,共同做好數據互換、信息共享、市場監測等工作。
上交所:發布釀酒、化工等七行業信披指引
為引導上市公司披露行業經營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根據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修訂和起草了第十四號至第二十號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新增指引對應涵蓋酒制造、廣電傳輸服務、環保服務、水產生和供應、化工、航空運輸、農林牧漁七大行業。
2016年,面對經濟下行、整體結構性調整,環保服務、廣電傳播、酒業等公司的業績仍保持穩步增長。其中,部分公司長期是市場價值投資標的,影響其價值的行業經營性信息披露也成為投資者關註的焦點。為此,上交所將上述行業優先納入本次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的制定計劃。以滿足投資者需求為導向,對公司行業關鍵指標及經營性信息增加了披露要求,同時加大了對經營風險的披露力度。
本次選取的化工、航空運輸業、水生產供應等,屬於制造業、交通運輸業等行業分類項下的二、三級細分行業。近年來,已聚集了一定數量的上市公司。這些行業在商業模式、盈利和競爭優勢等方面均呈現出差異化的行業特點,現有的信息披露規則難以充分覆蓋。因此,本次發布相關行業指引,將上述行業納入行業信息披露規則體系,進一步提高其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本次制定發布7個行業的信息披露指引,加之上交所已實施的13項行業指引及證監會頒布的金融類行業指引,滬市行業信息披露指引規範體系已基本成型,共計覆蓋700余家上市公司,其市值占滬市總額超過80%。
深交所監管再張網:種業種植等三行業出信披指引
深交所微博今日發布了種業種植業、工程機械業和裝修裝飾業披露指引。新指引將從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首次披露和持續披露、行業特征和公司業務、公司產業鏈和核心競爭力、價值與風險、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等多維度對細分行業公司的披露信息進行規範,突出行業特征和行業特有風險的披露。

銀監會:就修訂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征求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管理,適應新形勢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出現的新變化和新趨勢,銀監會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進行了全面修訂,形成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銀監會將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新《指引》,適時發布。
為規範表外業務發展和切實防範風險,銀監會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銀行業實際,針對各類具體表外業務陸續制訂了一系列監管制度規定,涵蓋了傳統類表外業務、理財、代理代銷等各類業務。
新《指引》是在系統梳理已有制度規則的基礎上,為進一步加強表外業務的全面風險管理進行的統領性、綜合性規範。新《指引》擴展了表外業務定義範圍,增加了新興表外業務類型,構建了全面、統一的表外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體系,理順了各類表外業務的風險本質、法律關系和對應管理要求,有利於引導商業銀行規範發展表外業務,有效防範金融風險。
商業銀行開展表外業務,應當遵循五項原則
(一)全覆蓋原則。商業銀行應當對表外業務實施全面統一管理,覆蓋表外業務所包含的各類風險。
(二)分類管理原則。商業銀行應當區分自營業務與代客業務;區分不同表外業務的性質和承擔的風險種類,實行分類管理。
(三)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業務實質和風險實質歸類和管理表外業務。
(四)內控優先原則。商業銀行開辦表外業務,應當堅持風險為本、審慎經營的理念,堅持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優先。
(五)信息透明原則。商業銀行應當按照監管要求披露表外業務信息。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表外業務風險限額管理制度、授權管理體系
《指引》指出,商業銀行應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應當將表外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對所承擔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聲譽風險以及其他風險及時識別、計量、評估、監測、報告、控制或緩釋,並建立業務、風險、資本相關聯的管理機制。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表外業務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對需要設定風險限額的表外業務, 應當設定相應的風險限額。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表外業務授權管理體系,授權管理體系應與表外業務管理模式、業務規模、 複雜程度、風險狀況等相適應。
商業銀行表外業務應當根據銀行和客戶承擔風險的方式、程度和各類表外業務性質,確定相應的審批標準和流程。
商業銀行與其關聯機構之間的表外業務合作應嚴格遵循關聯交易和內部交易管理有關規定,並按照商業原則進行業務合作,交易價格應當以市場價格為基礎。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覆蓋所有表外業務的全口徑統計制度,制定全行統一的統計標準。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表外業務相關信息管理系統,具備統計、 計量、監控、報告等功能,能夠全面準確反映單個和各類表外業務規模、結構、風險情況,為風險評估、計量、績效考核、統計分析、監管報告等提供基礎數據支持。
商業銀行應當對複雜交易結構的表外業務中承擔的風險進行實質評估和審查;建立專業化的管理機制,確保前、中、後臺充分了解複雜交易結構的風險信息;要對各種擔保關系通過法律合同予以明確,準確識別和控制參與代理業務而產生的相關風險。
商業銀行應當遵循會計準則和監管規定,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 對擔保承諾類以及實質承擔信用風險的投融資服務類及中介服務類表外業務計提減值準備,並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審慎計算風險加權資產,計提資本。
對不同種類的業務 商業銀行應實行區別的風險管理
商業銀行應當準確識別不同表外業務所包含的不同風險,對不同種類的業務實行區別的風險管理。
商業銀行開展擔保承諾類表外業務時, 應當納入統一授信管理,采取統一的授信政策、流程、限額和集中度, 實行表內外統一管理。
商業銀行開展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表外業務時,應當準確界定相關業務的法律關系、責任和承擔的風險種類,有效管理操作風險、聲譽風險等相關業務所包含的風險。
商業銀行開展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表外業務時,不得以任何形式約定或者承諾承擔信用風險;對違規承擔信用風險的,應當根據監管機構相關要求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改正。
商業銀行開展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表外業務,應當實現表內業務與表外業務、 自營業務與代客業務在資產、賬務核算、人員等方面的隔離。
商業銀行開展代理投融資服務類表外業務時,應當按照參與主體的不同,建立相關主體合作標準、評價體系和審批流程; 應當通過簽訂書面合同,確定商業銀行、 客戶、合作金融機構、 資金使用方等各方參與主體權利、義務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商業銀行應當對代理投融資服務類表外業務的合作金融機構、產品實行總行統一管理。 未經總行授權,分支機構不得銷售任何第三方產品。
加強信息披露 對表外業務的規模、結構、風險狀況披露應及時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會計準則、監管規定以及委托協議的約定對表外業務情況進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表外業務總體和各類表外業務的規模、結構、風險狀況。
表外業務信息披露包括定期信息披露和臨時信息披露。定期信息披露是指根據監管規定或表外業務產品說明書、協議約定的間隔期定期披露相關信息;臨時信息披露是指根據表外業務服務協議約定,對包括但不限於重大事件、風險事件、產品管理、投資運作情況等內容及時進行披露。
信息披露形式上,商業銀行表外業務信息披露應當采用本行官方網站發布、營業網點發布等途徑。
對於應當由表外業務合作金融機構披露的信息,商業銀行應當加強與合作機構溝通,及時掌握其擬披露信息內容。
監管機構應持續監測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減值準備和資本計提情況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監管要求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表外業務的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的信息、數據。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表外業務發展和風險情況,至少每季度一次。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表外業務規模、結構、風險狀況、發展趨勢、已采取的風險管理措施、潛在風險點和擬采取措施等內容。出現重大事件、風險事件的,應當及時報告。
監管內容方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持續分析表外業務經營情況和風險情況, 根據不同表外業務種類和所承擔的風險不同,采取不同的監管方式和監管措施。
對擔保承諾類,重點監測信用風險,關註統一授信執行、 表外業務信用風險轉換系數、表外業務墊款等情況。
對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重點監測操作風險、聲譽風險,關註業務操作規範、客戶投訴、金融消費者保護等情況。
監管方式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實施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表外業務風險管理的持續監管,具體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風險提示、現場檢查、監管通報、監管會談、與內外部審計師會談等。
減值準備和資本監管方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和穿透原則,持續監測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減值準備和資本計提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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