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銀監會:就修訂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征求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管理,適應新形勢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出現的新變化和新趨勢,銀監會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進行了全面修訂,形成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銀監會將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新《指引》,適時發布。

為規範表外業務發展和切實防範風險,銀監會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銀行業實際,針對各類具體表外業務陸續制訂了一系列監管制度規定,涵蓋了傳統類表外業務、理財、代理代銷等各類業務。

新《指引》是在系統梳理已有制度規則的基礎上,為進一步加強表外業務的全面風險管理進行的統領性、綜合性規範。新《指引》擴展了表外業務定義範圍,增加了新興表外業務類型,構建了全面、統一的表外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體系,理順了各類表外業務的風險本質、法律關系和對應管理要求,有利於引導商業銀行規範發展表外業務,有效防範金融風險。

商業銀行開展表外業務,應當遵循五項原則

(一)全覆蓋原則。商業銀行應當對表外業務實施全面統一管理,覆蓋表外業務所包含的各類風險。

(二)分類管理原則。商業銀行應當區分自營業務與代客業務;區分不同表外業務的性質和承擔的風險種類,實行分類管理。

(三)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業務實質和風險實質歸類和管理表外業務。

(四)內控優先原則。商業銀行開辦表外業務,應當堅持風險為本、審慎經營的理念,堅持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優先。

(五)信息透明原則。商業銀行應當按照監管要求披露表外業務信息。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表外業務風險限額管理制度、授權管理體系

《指引》指出,商業銀行應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應當將表外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對所承擔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聲譽風險以及其他風險及時識別、計量、評估、監測、報告、控制或緩釋,並建立業務、風險、資本相關聯的管理機制。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表外業務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對需要設定風險限額的表外業務, 應當設定相應的風險限額。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表外業務授權管理體系,授權管理體系應與表外業務管理模式、業務規模、 複雜程度、風險狀況等相適應。

商業銀行表外業務應當根據銀行和客戶承擔風險的方式、程度和各類表外業務性質,確定相應的審批標準和流程。

商業銀行與其關聯機構之間的表外業務合作應嚴格遵循關聯交易和內部交易管理有關規定,並按照商業原則進行業務合作,交易價格應當以市場價格為基礎。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覆蓋所有表外業務的全口徑統計制度,制定全行統一的統計標準。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表外業務相關信息管理系統,具備統計、 計量、監控、報告等功能,能夠全面準確反映單個和各類表外業務規模、結構、風險情況,為風險評估、計量、績效考核、統計分析、監管報告等提供基礎數據支持。

商業銀行應當對複雜交易結構的表外業務中承擔的風險進行實質評估和審查;建立專業化的管理機制,確保前、中、後臺充分了解複雜交易結構的風險信息;要對各種擔保關系通過法律合同予以明確,準確識別和控制參與代理業務而產生的相關風險。

商業銀行應當遵循會計準則和監管規定,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 對擔保承諾類以及實質承擔信用風險的投融資服務類及中介服務類表外業務計提減值準備,並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審慎計算風險加權資產,計提資本。

對不同種類的業務 商業銀行應實行區別的風險管理

商業銀行應當準確識別不同表外業務所包含的不同風險,對不同種類的業務實行區別的風險管理。

商業銀行開展擔保承諾類表外業務時, 應當納入統一授信管理,采取統一的授信政策、流程、限額和集中度, 實行表內外統一管理。

商業銀行開展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表外業務時,應當準確界定相關業務的法律關系、責任和承擔的風險種類,有效管理操作風險、聲譽風險等相關業務所包含的風險。

商業銀行開展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表外業務時,不得以任何形式約定或者承諾承擔信用風險;對違規承擔信用風險的,應當根據監管機構相關要求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改正。

商業銀行開展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表外業務,應當實現表內業務與表外業務、 自營業務與代客業務在資產、賬務核算、人員等方面的隔離。

商業銀行開展代理投融資服務類表外業務時,應當按照參與主體的不同,建立相關主體合作標準、評價體系和審批流程; 應當通過簽訂書面合同,確定商業銀行、 客戶、合作金融機構、 資金使用方等各方參與主體權利、義務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商業銀行應當對代理投融資服務類表外業務的合作金融機構、產品實行總行統一管理。 未經總行授權,分支機構不得銷售任何第三方產品。

加強信息披露 對表外業務的規模、結構、風險狀況披露應及時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會計準則、監管規定以及委托協議的約定對表外業務情況進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表外業務總體和各類表外業務的規模、結構、風險狀況。

表外業務信息披露包括定期信息披露和臨時信息披露。定期信息披露是指根據監管規定或表外業務產品說明書、協議約定的間隔期定期披露相關信息;臨時信息披露是指根據表外業務服務協議約定,對包括但不限於重大事件、風險事件、產品管理、投資運作情況等內容及時進行披露。

信息披露形式上,商業銀行表外業務信息披露應當采用本行官方網站發布、營業網點發布等途徑。

對於應當由表外業務合作金融機構披露的信息,商業銀行應當加強與合作機構溝通,及時掌握其擬披露信息內容。

監管機構應持續監測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減值準備和資本計提情況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監管要求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表外業務的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的信息、數據。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表外業務發展和風險情況,至少每季度一次。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表外業務規模、結構、風險狀況、發展趨勢、已采取的風險管理措施、潛在風險點和擬采取措施等內容。出現重大事件、風險事件的,應當及時報告。

監管內容方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持續分析表外業務經營情況和風險情況, 根據不同表外業務種類和所承擔的風險不同,采取不同的監管方式和監管措施。

對擔保承諾類,重點監測信用風險,關註統一授信執行、 表外業務信用風險轉換系數、表外業務墊款等情況。 對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重點監測操作風險、聲譽風險,關註業務操作規範、客戶投訴、金融消費者保護等情況。

監管方式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實施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表外業務風險管理的持續監管,具體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風險提示、現場檢查、監管通報、監管會談、與內外部審計師會談等。

減值準備和資本監管方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和穿透原則,持續監測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減值準備和資本計提情況。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24455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