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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協會發布指引:規範微小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

交易商協會網站14日消息,為規範微小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行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規範健康發展,交易商協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 7 號文件等有關規定和自律規範,制定了本指引。

指引明確,以註冊方式發行的微小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適用本指引,以其他方式發行的微小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參照本指引執行。

產品定義與持續購買交易結構

本指引所稱微小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是指在中國境內, 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他經監管部門認定的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非循環資產類型的微小企業貸款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人發行證券,以該微小企業貸款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本金和收益的證券化融資工具。

本指引所稱微小企業貸款,系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微小企業或 個人發放的用於生產經營性活動的貸款。

作為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微小企業貸款應當具備同質性且符合以下分散度要求:單筆入池貸款合同金額不超過 100 萬, 或單一借款人入池貸款合同金額在資產池貸款合同金額中的占比不超過 1/1000。微小企業貸款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能夠產生可預期的現金流。

本指引所稱循環資產, 系指基於特定賬戶、授信合同或類似授信安排項下可循環使用 的信用額度所產生的信貸資產。

自律管理與信息披露責任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對微小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標準合同範本執行等行為開展自律管理。 受托機構、發起機構及其他相關中介機構應接受交易商協會的自律管理, 履行會員義務。

指引強調,受托機構和發起機構應切實履行信息披露職責,並就註冊環節、發行環節、存續期定期信息披露、存續期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四個環節分類細化。

受托機構、發起機構及為證券化提供服務的機構應通過交易商協會信息披露服務系統、中國貨幣網、中國債券信息網、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網站及交易商協會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微小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相關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相關服務平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違反信息披露規定的行為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同時告知交易商協會,並向市場公告。信息披露相關服務平臺應嚴格按照銀行間市場法律法規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文件要求,規範開展信息披露工作,不斷完善信息披露基礎設施,提高技術支持、信息披露服務和信息。

交易商協會、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建立信息和數據交流機制,共同做好數據互換、信息共享、市場監測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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