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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發布創業板上市公司從事互聯網營銷業務信披指引

深交所9月19日消息,為規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從事互聯網營銷相關業務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深交所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從事互聯網營銷業務》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適用上市公司:互聯網營銷業務收入或凈利潤占比30%以上

該指引適用於從事搜索引擎營銷、積分墻營銷、程序化購買、營銷數據服務等互聯網相關業務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互聯網營銷業務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 30%以上的,或者凈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 30%以上的,或者該業務可能對上市公司業績或者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本指引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從事互聯網營銷業務未達到前款標準的,本所鼓勵公司參照執行本指引相關規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從事互聯網營銷業務,視同上市公司從事互聯網營銷業務,適用本指引的規定。

從事互聯網營銷業務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中充分披露公司所處的產業鏈環節和具體業務模式,便於投資者閱讀和理解。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中 應披露反應互聯網營銷業務特點的信息 

上市公司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格式準則要求披露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時,應當披露下列能夠反映公司業務特點的信息:(一)公司數據或者流量的導入方式,自有 平臺導入、第三方導入的數據或者流量占比情況,移動端和非移動端覆蓋的用戶數量及日均活躍用戶數量;(二)與反映公司主要業務的標準(如轉化率、點擊率、 展現率等)相關的技術指標,如每秒報價筆數、每秒成交筆數、日均報價筆數、日均成交筆數、日均成交金額、日均網頁抓取數、日均關鍵詞展示量等;(三)公司 在主要合作平臺(如需求方平臺、供應方平臺、廣告交易平臺等)上的交易金額,單一平臺交易金額占交易總額50%以上的,應當披露其名稱和交易金額所占比 例。

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業務指標時,應當詳細披露指標含義、數據口徑、數據來源(第三方機構、公司自身統計均可)及所反映的公司運營狀況,並保持各期報告 中相關數據口徑和來源的一致性。

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中披露公司經營情況時,應當同時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一)按照直接類客戶和代理類客戶分別披露客戶數量、收入金額及客戶留存率;(二)按照終端類型(移動端、非移動端)披露不同業務類別(如搜索引擎營銷、積分墻營銷、程序化購買等)下的收入金額;(三)按照合作媒體的類別(如門戶網站、搜索平臺、應用開發商等)匯總披露采購金額,並披露不同采購計費模式(包斷計費、流量計費)下的采購金額,單一合作媒體采購金額占采購總額 50%以上的,應當披露其名稱和采購金額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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