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中國結算、滬深交易所發布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結算風險控制指引

為促進交易所債券市場長期健康發展,進一步完善交易所市場債券質押式回購風險管理,近日中國結算會同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實施了《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結算風險控制指引》(以下簡稱《風控指引》)。長期以來,中國結算及滬、深證券交易所高度重視債券質押式回購風險管理工作。本次《風控指引》的出臺,是完善交易所市場債券質押式回購風險管理的系列重要舉措之一。

2015年底以來,按照2015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著力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三去一降一補”的總體部署,從防範和降低交易所債券市場系統性風險出發,所司從多個方面持續加強和完善債券質押式回購風險管理工作,主要有:建立並穩妥推進了質押券折算率動態調整工作,進一步提高了質押券精細化風險管理水平;新修訂出臺了《標準券折算率(值)管理辦法》和《質押式回購資格準入標準及標準券折扣系數取值業務指引》,大幅降低了信用類債券,特別是低等級信用類債券的折扣系數;引入了第三方債券估值,進一步提高了質押券擔保盯市管理的有效性。上述風險管理措施主要著力於改善和加強質押券風險管理,實現對質押券信用風險、價格風險、流動性風險、集中度風險等的精細化管理,在促進抑制和降低回購杠桿、優化質押券入庫結構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達到了扶優限劣、精細管理,防範系統性風險的目的。

擔保品管理和回購融資主體管理是債券回購風險管理中兩個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在上述“管券”措施之外,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回購融資主體、參與機構方面的“管人”措施,著力解決參與機構自身風控管理制度不健全,對客戶的風控管理較為薄弱,管理措施與手段較為缺乏,以及質押式回購業務風控指標體系不健全等問題。為此,中國結算會同滬、深證券交易所研究制定了《風控指引》,按照經紀、托管、自營三種交易結算模式,分別對各交易參與人、結算參與人以及融資主體開展融資回購業務,提出了明確的風控管理要求。《風控指引》旨在引導參與債券質押式回購的證券公司、托管銀行等參與機構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管理,進一步明確了投資者準入和標準券使用率、回購杠桿、入庫集中度等風控指標要求,構建從投資者、參與機構到交易、結算機構全方位、立體有效的債券回購風險管理體系,確保交易所債券市場長期健康發展。

在《風控指引》整個起草過程中,中國結算會同滬、深證券交易所開展了廣泛深入的市場調研,堅持從市場實際出發,以問題為導向,相關風控指標的制定進行了充分的數據測算,既兼顧了適度從嚴風險管理的需要,也兼顧了市場的可承受力和接受度。自《風控指引》9月9日公開征求意見以來,市場各方總體認可《風控指引》的相關規定,認為《風控指引》有利於引導參與機構建立健全風控體系,促進市場長遠健康發展。對於征求意見過程中,市場主體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意見,兩所一司在《風控指引》中也進行了積極吸收采納。

根據市場意見,為了留給市場主體充分的業務調整時間以及必要的業務技術準備時間,在實施安排上,《風控指引》針對不同的風控規定為市場預留了不同的過渡期安排,並且在發布通知中進行了明確。下一步,兩所一司還將組織市場做好各項《風控指引》落實工作,開展市場培訓,指導參與機構深入理解和全面實施《風控指引》。

附中國結算、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負責人就聯合發布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結算風險控制指引有關事項答記者問

問:《風控指引》制定的主要考慮是什麽?

答:《風控指引》制定的主要目的是為更好地推動參與機構從多個方面建立完善的回購風險內控制度和措施,加強對自身及客戶的風險管理,在“管券”的基礎上,把“管人”落到實處。《風控指引》的出臺將重點解決以下問題:

一是,解決當前回購業務風控指標體系不健全的問題。相較於回購質押券的管理,交易所市場對於回購融資主體的風險管理處於較為薄弱環節。2011年上海證券交易所出臺《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風險控制風控指引》,僅對經紀客戶開展融資回購交易的杠桿倍數和標準券使用率兩項風控指標做了要求,未對自營和托管人結算模式下的融資回購交易提出風控要求,而深圳市場也尚未出臺相關風控指引。

二是,解決參與機構對回購融資主體風險管理措施與手段缺乏的問題。當前,中國結算的結算參與人(經紀券商、托管人)以及滬、深證券交易所交易參與人等參與機構對回購融資主體的管理較為薄弱,主要體現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仍不完善,風控管理的措施與手段較為缺乏,對回購規模、回購杠桿等風控指標的監測以及數據報送制度尚未建立。

三是,解決參與機構自身的風險管理內控機制不健全的問題。長期以來,參與機構對回購業務風控管理的重視程度不高,缺乏專門的風控管理制度、框架和人員,表現為尚未建立起全面回購業務內部風控制度。

問:《風控指引》對哪幾種業務模式進行規範?

答:《風控指引》對自營、經紀、托管人結算等三種業務模式下的回購融資主體進行規範和管理,並要求經紀模式下的券商和托管人結算模式下的托管人(中國結算的結算參與人)分別加強對經紀客戶、托管客戶回購風險的監測和管理。

自營業務模式下的回購融資主體包括證券公司自營、保險機構自營以及其他機構自營;經紀業務模式下的融資回購主體包括通過證券公司經紀通道進行交易結算的個人、機構、產品等;托管人結算業務模式下的融資回購主體包括通過非經紀通道進行交易,並且委托托管人(中國結算的結算參與人)辦理結算的產品、機構等。

問:《風控指引》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提出哪些要求?

答:由於《風控指引》主要是調整和規範回購融資行為,因此主要對融資回購交易提出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沒有涉及融券回購(出借資金)交易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融券回購交易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繼續遵照滬、深證券交易所現行相關業務規定。《風控指引》主要對融資回購交易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明確參與融資回購業務的合格投資者準入標準。二是要求參與機構接受合格投資者委托辦理融資回購交易結算前,必須簽署債券質押式回購委托協議,並要求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三是要求經紀券商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相關工作制度和操作指引,切實履行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職責。

問:《風控指引》的一般風控指標都有哪些?

答:《風控指引》從標準券使用率、回購未到期金額與托管量占比、AA、AA+級債券入庫集中度等三個主要方面,對回購融資主體的風險進行監測和管理。

一是,為了便於券商對經紀客戶的管理,防止經紀客戶頻繁觸及欠庫,《風控指引》延續原上交所風控指引的要求,規定證券公司經紀客戶標準券使用率不得超過90%。

二是,為適當控制回購融資主體杠桿比率,及促進交易所債券回購市場與現券市場的均衡發展,《風控指引》規定回購未到期金額與債券托管量的比例不得高於80%。

三是,為防止低等級信用債入庫集中度過高帶來的流動性差、市場價格形成不充分、盯市管理困難等問題,也為防止在市場緊張的情況下造成處置困難,《風控指引》規定AA、AA+級信用債入庫集中度不得超過10%。

問:回購未到期金額與債券托管量的比例如何計算?如何實施?

答:該比例以回購融資主體為單位進行計算。回購未到期金額指該回購融資主體在交易所市場參與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而產生的全部回購未到期負債;債券托管量指該回購融資主體證券賬戶內的全部債券類資產,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企業債、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化產品,以及符合中國結算質押券入庫標準的債券型基金等。

考慮到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市場主體普遍反映對於利率債而言,回購未到期金額與債券托管量不得超過70%的限制規定過於嚴格,經過數據測算和認真研究,《風控指引》將該限制比例提高到80%。同時,為促進改善質押券入庫結構,鼓勵投資者更多地以利率債開展回購,我們對債券托管量的計算方法作了系數調整。對於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等利率類債券,按照實際托管量計算;對於信用類債券以及債券型基金產品等均按照實際托管量乘以0.85的調整系數計算。

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回購融資主體,應當在《風控指引》發布後6個月內加以改正,並且該回購融資主體在此期間不得增加融資回購交易未到期金額。

問:AA、AA+級信用債券入庫集中度如何計算?如何實施?

答:AA、AA+級信用債券入庫集中度=單只信用債券單市場入庫量/該只債券全市場托管量,該指標以回購融資主體為單位進行計算。單只信用債券單市場入庫量指該回購融資主體證券賬戶內持有的某一只AA、AA+級信用債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申報提交入庫的質押券總量。該只債券全市場托管量指該債券全部已發行尚未償還的總量,其中,企業債券包括交易所市場和銀行間市場的托管總量。

為了留給相關市場主體足夠的業務調整時間,避免市場不利影響,我們采取了“新老劃斷”和“過渡期安排”。對於《風控指引》發布後新發行的AA、AA+級債券,嚴格按照入庫集中度不超過10%的標準執行。對於《風控指引》發布前的存量AA、AA+級債券,給予了1年的過渡期安排,並設置了中間目標,即在8個月內,應滿足入庫集中度不超過15%的要求;在12個月內,滿足入庫集中度不超過10%的要求。在調整至符合規定前,相關回購融資主體不得以該只債券新增提交入庫。

問:回購融資主體如何認定?

答:回購融資主體以投資者持有的證券賬戶為單位進行認定,持有多個證券賬戶的,按照證券賬戶註冊資料中的“賬戶持有人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均相同的原則,認定同一回購融資主體。

對於證券公司客戶定向資產管理專用賬戶以及企業年金賬戶,考慮到即便上述兩項信息相同,但仍分屬不同的產品管理人,因此以證券賬戶認定回購融資主體,不進行合並計算。

對於證券公司經紀客戶,為便於經紀公司對客戶的管理,按照投資者在單一證券公司開立的證券賬戶合並計算,認定同一回購融資主體。

問:參與機構如何加強對回購融資主體的持續風險管理?

答:根據《風控指引》以及中國結算、滬、深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兩所一司主要負責對參與機構(結算參與人)的風險管理,參與機構(結算參與人)負責對其客戶進行風險管理。

參與機構應當從以下方面加強對回購融資主體的風險管理:一是,應當根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要求,對可以參與融資回購交易的投資者進行適當性管理;二是,參與機構(經紀券商、托管人等結算參與人)應當按照一般性風控指標的要求,對回購融資主體的風險進行監測和管理。三是,參與機構可以結合市場情況、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綜合考慮回購規模、回購未到期金額與債券托管量占比、標準券使用率、入庫集中度占比、流動性情況等因素,對回購融資主體進行差異化風險管理。

參與機構可以根據自身風控的要求,對於應當重點關註和管理的客戶,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要求其降低或限制其回購規模,要求其降低或限制其某只或某些債券的入庫占比,對其征收額外的保證金,提請監管機構或自律組織采取相關自律監管措施等。

問:在落實和實施《風控指引》方面有哪些後續工作安排?

答:為落實好《風控指引》的相關要求,兩所一司將組織市場開展以下工作:一是組織市場培訓,就《風控指引》的起草背景、目的以及主要監控指標進行解讀,指導參與機構建立內部風險控制機制以及風控監測系統;二是兩所一司根據《風控指引》一般風控指標開展日常債券回購業務監測和管理工作,並且按照指引要求對違反相關指標的參與主體采取必要的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三是研究建立回購融資主體數據報送機制,下一步兩所一司將通過配套出臺相關通知等形式,進一步明確數據報送制度的相關要求;四是中國結算根據市場情況和自身風險管理需求,依據現有規則授權,研究對於重點關註回購融資主體所屬結算參與人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向該結算參與人收取差異化備付金等。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26854

新版資產支持票據指引發布 註冊發行更具可操作性

時隔4年多,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獲央行授權發布《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ABN)指引(修訂稿)》(下稱新版《指引》)。新版《指引》的最大看點是正式引入了特定目的載體(SPV),SPV既可以是特定目的信托,也可以是特定目的公司或其他特定目的載體。

業內分析人士認為,在ABN中引入SPV,從“債務融資工具”升級為“證券化融資工具”,更好地踐行了資產證券化“破產隔離”與“真實出售”的核心理念,有利於ABN市場發展。

正式引入SPV

2016年12月12日,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了新版《指引》。新版《指引》是在2012年8月發布的版本(下稱舊版《指引》)基礎上,大大豐富了ABN的業務規則。

新版《指引》立足於“資產支持”的產品特性,明確了資產支持票據(ABN)是指非金融企業為實現融資目的,采用結構化方式,通過發行載體發行的,由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收益支持的,按約定以還本付息等方式支付收益的證券化融資工具。

其中最大的變化就是:引入為資產支持票據引入了SPV,可以是特定目的信托、特定目的公司等其他載體,也可以是發起機構。同時新版《指引》還保留既有操作模式。

一位業內分析人士指出,舊版《指引》並不強制要求嫁接特定目的載體,因此,原來沒有借助信托等SPV的ABN屬於表內融資,並不能幫助發行人實現資產出表。由於不設立特殊目的載體進行資產隔離,在過去 ABN 發行結構中,核心環節是基礎資產現金流的歸集和監管。不過在此次修訂前,市場上已有嫁接信托計劃的ABN(信托型ABN),如2016年6月發行的九州通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信托資產支持票據。

該分析人士認為,新版《指引》中引入特定目的載體,能夠更好的實現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隔離’和‘真實出售’核心理念,成為能夠“破產隔離結構”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並使融資人達到表外融資的目的。同時,也保留了現有的“特定目的賬戶+應收賬款質押”的模式,滿足了多樣化融資需求。從監管的角度看,該分析人士認為,特定目的載體從交易商協會角度應該是不排除券商和基金子公司專項資管計劃,但從證監會角度估計很難放行用專項計劃為銀行間ABN服務。

招商證券固定收益分析師周嶽認為,資產支持票據定義由“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改為“按約定以還本付息等方式支付收益的證券化融資工具”,充分體現了“資產支持”的特點,資產支持票據有望迎來新的增長空間。具體到類別上,周嶽亦分析稱,“公用事業類、融資租賃類、資質好一點企業的應收賬款類的ABN,銀行都可以去做。”

註冊發行更具可操作性

新版《指引》不僅對ABN的基礎資產範圍、發行流程、信息披露以及中介機構的職責等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還配套制定了發行註冊文件表格體系,對註冊要件、基礎資產、交易結構及參與主體情況以及現金流歸集與管理機制等作出針對性信息披露要求,搭建,使得ABN的註冊發行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新版《指引》豐富了合格基礎資產類型可以是企業應收賬款、租賃債權、信托受益權等財產權利,以及基礎設施、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或相關財產權利。

在實踐中,ABN的基礎資產已涵蓋租賃債權、應收賬款、商業物業租金、基礎設施及公用事業收費權、航空公司客票收入、信托受益權等多種基礎資產類型。

周嶽表示,從市場上已有的資產支持票據來看,過去發行人主要是地方融資平臺類企業或公用事業類企業,因此基礎資產以建設應收款和公用事業收費收入為主;而今年已經有所改變,融資租賃公司和實體企業均有參與,隨著發行規則的完善,將幫助更多的實體企業降低成本和杠桿率,同時也進一步推動結構化融資市場的發展。

在實際發行和註冊流程上,ABN也非常靈活。記者從交易商協會了解到,ABN的發行方式既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定向發行,以充分滿足發起機構、投資人的多元化需求。作為債務融資工具的品種之一,ABN和交易商協會債務融資工具註冊發行流程是一致的。註冊有效期為兩年,在有效期內可以分期發行,首期發行應在註冊後6個月內完成,後續發行應向交易商協會備案,預評時效為10個工作日。

據Wind數據統計,2012年至2016年10月31日,銀行間市場累計發行28只ABN,發行額累計278.89億元。今年前10月共發行4只ABN產品,發行金額為49.69億元。

業內人士表示此次修訂後,ABN的業務規則得到了極大的完善,引入特定目的載體後的意味著資產支持票據從“債務融資工具”升級為“證券化融資工具”,可以看做是“交易商協會的企業ABS”,有些地方還更加靈活。企業ABS將面臨更加激烈的競爭,部分業務可能會被ABN分流。但能否在規模上繼續做大做強還有待觀望。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27609

上交所發布公司債券臨時信披指引:公告需首先在交易所發布

為進一步規範公司債券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交所、深交所制定了《公司債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並予以發布實施。發行人發行的公司債券,自債券在本所上市交易/掛牌轉讓之日起,至債券兌付期屆滿前,應按本指引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

指引中強調,公司按照境內外其他監管機構、交易場所等的要求公開披露臨時報告,或者將臨時報告刊登在其他媒體上的時間不得早於在交易所披露的時間。

同時強調,凡是對發行人償債能力、債券交易價格或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及信息,發行人均應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

另外,如相關人員對臨時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在報告中作特別提示。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下附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債券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自律規則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公司債券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按照本指引規定的報告格式指引編制臨時報告。臨時報告事項不在本指引規定的報告格式指引範圍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自律規則等規定的要求編制,必要時可參考相關報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條  公司債券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其編制的臨時報告中聲明:保證本報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相關人員對臨時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在報告中作特別提示。

第四條  公司債券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編制臨時報告,除應遵守本指引的要求外,還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上市規則》《暫行辦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的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如公司債券發行人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及本所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發行人發行的公司債券,自債券在本所上市交易/掛牌轉讓之日起,至債券兌付期屆滿前,應按本指引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

債券發行完成後上市交易/掛牌轉讓前,發生本指引規定的披露事項的,應參照本指引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

債券已屆兌付期但尚未完成兌付的,應參照本指引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在本所轉讓的,應當按照本所債券業務規則及本指引的規定進行臨時信息披露。

前款公司上市或掛牌場所的臨時報告規定與本指引規定的披露內容一致僅格式不同的,發行人可按其規定格式披露臨時報告,但應同時將報告刊登在本所網站或本所認可的其他披露媒體或網站。

第七條  國務院授權部門核準的其他債券及境外註冊公司發行的債券,其債券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後的臨時報告披露,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八條  公司按照境內外其他監管機構、交易場所等的要求公開披露臨時報告,或者將臨時報告刊登在其他媒體上的時間不得早於在本所披露的時間。

第九條  本指引所規定的內容是對發行人的重大事項信息披露義務的最低要求,無論本指引是否明確規定,凡是對發行人償債能力、債券交易價格或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及信息,發行人均應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

第十條  本指引所稱的“以上”“屆滿”含本數,“超過”不含本數。

第十一條  本指引中所涉及的財務數據,如已經經過審計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使用經審計的數據;未經審計的,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披露內容應當符合真實準確完整的財務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二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27889

保監會印發財產保險公司產品費率厘定指引

保監會近日印發了《財產保險公司產品費率厘定指引》,於2017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

《指引》具體內容可以分為三個方面:一是對費率的構成和費率厘定的原則等進行了規範性描述。該部分對《指引》的適用範圍、費率厘定中相關概念的定義及責任機制進行了規範。繼而闡述了產品保費的內容構成及費率厘定中應遵循的原則,即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二是規範了費率厘定的具體流程,包括前期準備、厘定過程、監控與調整。前期準備階段,主要對費率厘定中的基礎數據方面作出規範要求。費率厘定階段,對費率厘定中應考慮的因素、費率測算具體內容及方法,以及後續費率檢驗及確定方面作出要求。三是對產品費率厘定的監督管理辦法作出規定,包括對費率精算報告、費率厘定工作底稿的要求及追責規定,為產品費率厘定監管提供保障。

《指引》完善了產品定價監管制度,使保險公司在定價時有了可依據的指引。推動保險公司形成融會貫通的精算循環內控機制,防範準備金不足導致定價不足、定價不足引起償付能力不足的風險。為保險公司產品開發和回溯提供了完善合理的操作流程,為部分定價機制不健全的中小公司在產品開發中提供了指導說明。一旦有公司發生產品定價風險事件,《指引》可作為對其追責的重要依據。

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還表示,保監會接下來將建立和完善保險產品費率厘定的監管,是不斷深化改革、細化監管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包括,一是構建費率厘定的整體框架和流程,督促市場建立費率厘定的監控與調整流程,形成完整的內部控制循環機制,以保證費率測算結果的合理性、公平性及充足性,對費率不斷進行調整優化。二是積極構建監管合力,強化保險公司風險防控的主體責任,指導保險行業協會加強自律自控,利用協會自律、事後抽查等管理方法,持續督促公司加強產品費率厘定的管理。三是加強跟蹤和總結。跟蹤《指引》的實施情況,及時總結經驗,將行之有效的做法提煉並納入到部門規章。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31640

資管圈“組團 ”探討增值稅務 行業呼籲更多細則指引

隨著今年1月財政部和國稅總局聯合發布的《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下稱《補充通知》)落地,困擾資管行業多時的問題總算得以緩解。

事情的發展一如第一財經《增值稅新規震懾資管圈:業內呼籲新老劃斷》一文所期,管理人應稅時點有了“新老劃斷”,具體的征收起點則延緩到了2016年7月1日。與此同時,第一財經獲悉,《補充通知》出臺之前,基金業協會、證券業協會、保險業協會分別於去年年末及今年年初召集各自分管公司進行有關增值稅務的專項問題討論。出席人員主要為各家資管公司財務負責人以及有“四大”之稱的會計師事務所專業人士等。與此同時,畢馬威也就增值稅務問題與資管公司進行了業務層面的溝通。

有參會人士對第一財經稱,去年年末發布的財稅140文指明了行業納稅的大致方向,1月公布的2017年財稅2號文明確了資管產品管理人納稅時點的問題,但實際具體征稅過程中的很多疑問還是客觀存在,這也是協會開會談論的要義,估計接下來財稅部門在與資管資管機構深度溝通交流之後,還將進一步出臺有關增值稅務的細則文件。

行業協會召集開會

第一財經從與會人員處獲悉,上述會上,資管機構廣泛交流與討論了增值稅征收過程的一系列問題。比如,如何避免重複收稅;如何明確具體申報細節、專票開票方式;資管公司集體呼籲管理人納稅時點不追溯過往,延期執行;是否該明確資管產品範圍的定義,企業年金、職業年金、養老保障委托等不應包括在內。

相比《補充通知》去年末發布的財稅140號文指出,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業內對此表示,嵌套型產品以後將遭遇重複征稅。

北京一家大型公募內部人士對第一財經稱,基金業協會在140文出爐之後召集一批資管機構進行了問題的探討。會上,一些基金公司就提出了重複征稅問題。比如ETF聯接、FOF等產品是否可以豁免雙重收稅問題。而有公司也反映了凈值計算及其征征稅時點問題。比如一些嵌套型產品,母基金和底層資產之間凈值可能並非是當日公布,其中的一些一周甚至是一月公布一次凈值。當投資者在T日贖回時,管理人的納稅方式和時點可能會遭遇困境。“且各種產品之間,可能也未必能進行有效的穿透,這也產生了具體的稅收征稅問題。

140文明確規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而保本收益則未豁免這部分增值稅。在上周舉行的保險業協會召開的會議上,保險公司資管人士則提出了保本產品口徑存在問題。泰康、太保、太平等資管平臺人士認為債權計劃屬於保本產品,無論利息是否固定,均不繳納增值稅。平安資管則認為,債權計劃應穿透一層,底層為委貸,應當繳納增值稅,以體現無論是投資人還是產品已為基礎資產投資行為繳稅。

有“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人士表示,保本產品界定問題各地具體執行口徑可能會有差異。即使不保本,但保收益的話,也需要繳納增值稅。

資管業征稅仍待細則

2016年3月1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國將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全部納入營改增試點,至此,營業稅退出歷史舞臺,增值稅制度將更加規範。這是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財稅體制的又一次深刻變革。

而到了2016年12月,財政部、國稅總局首度發布了一份名為《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的有關資管行業營改增試點期間的補充通知。

140號文的發布無疑是"營改增"政策實施後,增值稅征收標準的一次細化,並在業內引起了較大反響。

眾所周知,截至目前,國內的資管產品主要包括銀行理財、信托計劃、公募基金、基金專戶、券商資管計劃、保險資管計劃、私募基金等。日前,證監會副主席李超在公開場合表示,截至2016年6月底,各大類資管產品的規模為:銀行理財26.3萬億元,信托計劃15.3萬億元,公募基金8.4萬億元,基金專戶16.5萬億元,券商資管計劃14.8萬億元,私募基金5.6萬億元,保險資管2萬億元,簡單相加後的規模總計88萬億元。由於在實際運作中,部分資管產品互相借用"通道",產品互相嵌套、交叉持有等,剔除這些重複計算因素,資管業務規模約為60萬億元,大體接近2015年GDP總量。

在業內看來,增值稅落地後,資管行業通道產品成本高企,未來將日趨走向邊緣化;而杠桿產品也將因為多道稅收征收問題而遭遇成本壓力。不過,前景雖然向好,但操作層面上極有可能遇到新問題。

盡管依據《補充通知》相比起初有了1年多的豁免期,但在接受第一財經采訪的業內人士看來鑒於在具體操作層面一些問題仍未明確,相關的系統搭建時間仍舊緊張,在接下來的半年緩沖期內做好各類系統對接還是有點匆忙,仍期待有進一步的稅收細則指明方向。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31839

保監會:將出臺保險公司章程指引 強化股東權利義務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要求,進一步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監管體系建設,切實提升保險公司治理有效性,近日,中國保監會就起草的《保險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章程是公司的“憲章”、“基本法”,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制度基礎。此次起草《指引》,是保監會結合近年來保險公司章程制定中的突出問題和公司治理運作中的主要風險,抓住公司治理本源制度安排,遵循行業實踐,加強公司治理規則建設的重要舉措,是防範化解公司治理風險、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剛性約束、豐富公司治理監管工具的有效措施。一是明確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以保險公司治理現行有效的法律和規範性文件為依據和標準,在堅持公司自治的基礎上,充分考慮行業特點,以公眾公司為標準,明確了保險公司章程的必備條款。二是強化股東權利義務。除股東享有的基本權利外,《指引》明確股東享有董監事提名權及在特定情況下直接向保監會提供證據和反映問題的權利。同時,明確在發生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發生風險事件或重大違規行為等情形時,股東應采取以及應配合監管部門采取的措施,並對控股股東行為以必備條款形式在章程予以規範。三是明確授權及表決機制。《指引》明確界定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具體職權以及授權安排,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確關於重大投資、重大資產處置等事項的具體額度比例。同時,《指引》列明了股東大會的決議形式、回避原則及表決規則,並特別強調了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的表決規則。四是強化獨立董事、監事會作用。《指引》中專設獨立董事一節,明確提名方式、職責權利、失職情形以及相應的處罰措施。同時,對監事、監事會的相關職責、權利義務等均提出了明確要求。五是引入“生前遺囑”,防範化解治理風險。《指引》中專設公司治理特殊事項一章,要求公司明確有關替代和遞補機制,以及公司出現治理機制失靈情形時,公司采取的糾正程序及申請指導程序,確保公司在經營失敗情況下能夠得到有序有效處置。

下一步,保監會將繼續完善公司治理規則體系建設,強化公司治理監管剛性約束力,切實提升公司治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保監會歡迎社會各界廣泛研提意見,並將根據意見反饋情況,加快《指引》修改出臺。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32049

《保險公司章程指引》將出臺 強化股東權利義務

近日,中國保監會就起草的《保險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指引》以保險公司治理現行有效的法律和規範性文件為依據和標準,在堅持公司自治的基礎上,充分考慮行業特點,以公眾公司為標準,明確了保險公司章程的必備條款。除股東享有的基本權利外,《指引》明確股東享有董監事提名權及在特定情況下直接向保監會提供證據和反映問題的權利。同時,明確在發生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發生風險事件或重大違規行為等情形時,股東應采取以及應配合監管部門采取的措施,並對控股股東行為以必備條款形式在章程予以規範。

附全文

保監會將出臺《保險公司章程指引》 夯實保險公司治理制度基礎 切實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要求,進一步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監管體系建設,切實提升保險公司治理有效性,近日,中國保監會就起草的《保險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章程是公司的“憲章”、“基本法”,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制度基礎。此次起草《指引》,是保監會結合近年來保險公司章程制定中的突出問題和公司治理運作中的主要風險,抓住公司治理本源制度安排,遵循行業實踐,加強公司治理規則建設的重要舉措,是防範化解公司治理風險、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剛性約束、豐富公司治理監管工具的有效措施。一是明確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以保險公司治理現行有效的法律和規範性文件為依據和標準,在堅持公司自治的基礎上,充分考慮行業特點,以公眾公司為標準,明確了保險公司章程的必備條款。二是強化股東權利義務。除股東享有的基本權利外,《指引》明確股東享有董監事提名權及在特定情況下直接向保監會提供證據和反映問題的權利。同時,明確在發生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發生風險事件或重大違規行為等情形時,股東應采取以及應配合監管部門采取的措施,並對控股股東行為以必備條款形式在章程予以規範。三是明確授權及表決機制。《指引》明確界定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具體職權以及授權安排,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確關於重大投資、重大資產處置等事項的具體額度比例。同時,《指引》列明了股東大會的決議形式、回避原則及表決規則,並特別強調了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的表決規則。四是強化獨立董事、監事會作用。《指引》中專設獨立董事一節,明確提名方式、職責權利、失職情形以及相應的處罰措施。同時,對監事、監事會的相關職責、權利義務等均提出了明確要求。五是引入“生前遺囑”,防範化解治理風險。《指引》中專設公司治理特殊事項一章,要求公司明確有關替代和遞補機制,以及公司出現治理機制失靈情形時,公司采取的糾正程序及申請指導程序,確保公司在經營失敗情況下能夠得到有序有效處置。

下一步,保監會將繼續完善公司治理規則體系建設,強化公司治理監管剛性約束力,切實提升公司治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保監會歡迎社會各界廣泛研提意見,並將根據意見反饋情況,加快《指引》修改出臺。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32055

深交所發布公司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

深交所1月25日發布消息稱,為夯實債券市場風險管理體系,提高債券發行人及受托管理人等市場參與主體主動管理債券信用風險的意識和能力,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於近日發布了《公司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指引》秉承以風險為導向的分類管理原則,明確債券發行人及受托管理人等市場參與主體在風險監測、排查、預警、化解與處置過程中的風險管理職責,初步建立以債券發行人及受托管理人為核心,覆蓋債券存續期和市場參與各方的持續性、常態化的信用風險管理機制。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指引》重點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強化落實各市場參與主體的風險管理責任,明確各司其職、分工合作的風險管理工作機制。《指引》要求發行人應當制定債券還本付息管理制度,提前落實償債資金,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防範化解債券風險事件,並配合受托管理人等相關機構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受托管理人應當以風險為導向,開展持續監測與分類、排查與預警、化解與處置等存續期風險管理事務;增信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其他機構應當配合發行人、受托管理人做好風險管理工作;債券投資者應當持續評估所投資債券的信用風險,理性投資及維權。二是結合國內外風險管理監管經驗,《指引》嘗試性地對債券風險分類方式提出基礎性標準,根據信用風險程度的不同將公司債分為正常類、關註類、風險類和違約類,受托管理人應當依據分類標準進行合理預判,並結合風險評估和排查的結果正式確定債券風險等級並及時向發行人反饋可能影響還本付息的風險點,敦促其積極化解信用風險。對於正式劃分為關註類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結合該重要風險事項制定切實可行的化解信用風險應對措施並予以落實。對於正式劃分為風險類債券的,發行人、增信機構等還應當制定具體、可行的債券信用風險化解和處置預案並啟動實施。三是建立定期與不定期的風險管理報告制度。《指引》規定受托管理人應當每半年定期向深交所報告其受托管理範圍內的債券風險分類及開展信用風險管理工作的情況,並就債券信用風險監測、排查、預警、化解和處置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提交信用風險管理臨時報告。此外,對於同一發行人發行多只債券聘請不同受托管理人的,《指引》要求各受托管理人相互加強配合,切實履行各自受托管理債券的風險管理職責。

該負責人表示,《指引》是為配合中國證監會公司債市場化改革,進一步推動公司債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引導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勤勉履職、歸位盡責的重要舉措。本次《指引》征求意見的截止時間為2017年2月10日。下一步,深交所將認真梳理市場各方意見,及時完善《指引》相關內容並按程序發布實施。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33828

銀監會發布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 防範挪用風險

據銀監會網站,為貫徹落實人民銀行等十部門《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中國銀監會等四部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建立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實現客戶資金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自有資金分賬管理,防範網絡借貸資金挪用風險,銀監會研究制定了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

其中提到,委托人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為資金存管機構。

下附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活動,促進網絡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作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的開立與銷戶、資金 保管、資金清算、賬務核對、提供信息報告等職責的業務。存管人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不對網絡借貸交易行為提供保證或擔保,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網絡借貸資金,是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作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擔保人等進行投融資活動形成的專項借貸資金及相關資金。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委托人,即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第五條 本指引所稱存管人,是指為網絡借貸業務提供資金存管服務的商業銀行。

第六條 本指引所稱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是指委托人在存管人處開立的資金存管匯總賬戶,包括為出借人、借款人及擔保人等在資金存管匯總賬戶下所開立的子賬戶。

第七條 網絡借貸業務有關當事機構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當遵循“誠實履約、勤勉盡責、平等自願、有償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委托人

第八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作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符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的有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在工商管理部門完成註冊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在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完成備案登記、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獲得相應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等。

第九條 在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中,委托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網絡借貸平臺技術系統的持續開發及安全運營;

(二)組織實施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委托人基本信息、借貸項目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及經營情況、各參與方信息等應向存管人充分披露的信息;

(三)每日與存管人進行賬務核對,確保系統數據的準確性;

(四)妥善保管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等相關資料,相關紙質或電子介質信息應當自借貸合同到期後保存5年以上;

(五)組織對客戶資金存管賬戶的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

(六)履行並配合存管人履行反洗錢義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和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合同(以下簡稱存管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存管人

第十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存管人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確負責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管理與運營的一級部門,部門設置能夠保障存管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

(二)具有自主管理、自主運營且安全高效的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技術系統;

(三)具有完善的內部業務管理、運營操作、風險監控的相關制度;

(四)具備在全國範圍內為客戶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的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存管人的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技術系統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具備完善規範的資金存管清算和明細記錄的賬務體系,能夠根據資金性質和用途為委托人、委托人的客戶(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擔保人等)進行明細登記,實現有效的資金管理和登記;

(二)具備完整的業務管理和交易校驗功能,存管人應在充值、提現、繳費等資金清算環節設置交易密碼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驗證方式,通過履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義務對客戶資金及業務授權指令的真實性進行認證,防止委托人非法挪用客戶資金;

(三)具備對接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系統的數據接口,能夠完整記錄網絡借貸客戶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關鍵信息,並具備提供賬戶資金信息查詢的功能;

(四)系統具備安全高效穩定運行的能力,能夠支撐對應業務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類峰值操作;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在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中,存管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存管人對申請接入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設置相應的業務審查標準,為委托人提供資金存管服務;

(二)為委托人開立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和自有資金賬戶,為出借人、借款人和擔保人等在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下分別開立子賬戶,確保客戶網絡借貸資金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自有資金分賬管理,安全保管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存管合同約定,按照出借人與借款人發出的指令或業務授權指令,辦理網絡借貸資金的清算支付;

(四)記錄資金在各交易方、各類賬戶之間的資金流轉情況;

(五)每日根據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數據進行賬務核對;

(六)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存管合同約定,定期提供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報告;

(七)妥善保管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相關的交易數據、賬戶信息、資金流水、存管報告等包括紙質或電子介質在內的相關數據信息和業務檔案,相關資料應當自借貸合同到期後保存5年以上;

(八)存管人應對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履行安全保管責任,不應外包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進行資金賬戶開立、交易信息處理、交易密碼驗證等操作;

(九)存管人應當加強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管理,確保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采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和存管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業務規範

第十三條 存管人與委托人根據網絡借貸交易模式約定資金運作流程,即資金在不同交易模式下的匯劃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不同模式下的發標、投標、流標、撤標、項目結束等環節。

第十四條 委托人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為資金存管機構。

第十五條 存管合同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四)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客戶開戶、充值、投資、繳費、提現及還款等環節資金清算及信息交互的約定;

(五)網絡借貸資金劃撥的條件和方式;

(六)網絡借貸資金使用情況監督和信息披露;

(七)存管服務費及費用支付方式;

(八)存管合同期限和終止條件;

(九)風險提示;

(十)反洗錢職責;

(十一)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二)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 委托人和存管人應共同制定供雙方業務系統

遵守的接口規範,並在上線前組織系統聯網和災備應急測試,及時安排系統優化升級,確保數據傳輸安全、順暢。

第十七條 資金對賬工作由委托人和存管人雙方共同完成,每日日終交易結束後,存管人根據委托人發送的日終清算數據,進行賬務核對,對資金明細流水、資金余額數據進行分分資金對賬、總分資金對賬,確保雙方賬務一致。

第十八條 存管人應按照存管合同的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和合同約定的對象提供資金存管報告,披露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保管及使用情況,報告內容應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委托人的交易規模、借貸余額、存管余額、借款人及出借人數量等。

第十九條 委托人暫停、終止業務時應制定完善的業務清算處置方案,並至少提前30個工作日通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及存管人,存管人應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委托人或清算 處置小組等相關方完成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資金的清算處置工作,相關清算處置事宜按照有關規定及與委托人的合同約定辦理。

第二十條 委托人需向存管人提供真實準確的交易信息數據及有關法律文件,包括並不限於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當事人信息、交易指令、借貸信息、收費服務信息、借貸合同 等。存管人不承擔借款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審核責任,不對網絡借貸信息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因委托人故意欺詐、偽造數據或數據發生錯 誤導致的業務風險和損失,由委托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在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監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營銷宣傳。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擔任網絡借貸資金的存管人,不應被視為對網絡借貸交易以及其他相關行為提供保證或其他形式的擔保。存管人不對網絡借貸資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證或承諾,不承擔資金運用風險,出借人須自行承擔網絡借貸投資責任和風險。

第二十三條 存管人應根據存管金額、期限、服務內容等因素,與委托人平等協商確定存管服務費,不得以開展存管業務為由開展捆綁銷售及變相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與商業銀行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當依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本指引,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其他機構違法違規從事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管信息共享協調機制,對其進行業務定性,按照監管職責分工移交相應的監管部門,由監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依據本指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對商業銀行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依據本指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對於已經開展了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業務過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應在本指引公布後進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過6個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指引解釋權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36656

央行營管部主任周學東:比特幣存在泡沫 將出臺反洗錢監管指引

作為國際上對區塊鏈技術較為成功的應用,比特幣從出現之日起,便伴隨著“正邪”兩面的爭議聲。今年1月以來,比特幣價格再次沖高之後,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和上海總部牽頭,先後多次對國內的比特幣交易平臺進行聯合檢查,指出部分平臺存在的問題,並責令其清理整改。

3月13日上午,第一財經記者在全國人大江蘇代表團駐地專訪了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主任周學東。談及監管機構目前對於比特幣的態度,周學東告訴記者,對於區塊鏈技術的創新,總體上鼓勵和支持,但是用區塊鏈技術去搞一個泡沫,肯定是不支持的。“有一陣子比特幣炒作的泡沫確實太大了。”他稱。

3月13日上午江蘇團第三小組審議

他表示,接下來會陸續出臺進一步的監管措施,其中包括了關於反洗錢的監管指引。目前該指引已向比特幣交易平臺征求意見。

比特幣炒作的泡沫太大

根據國外網站Bitcoinity.org 3月13日的數據,中國比特幣交易平臺Okcoin(幣行)的交易量已經降至全球市場份額的9.26%,排名第三;另一家平臺比特幣中國的市場份額占5.59%,排名第七;排在第一位的是位於香港的平臺bitfinex,占比為16.47%。全球主要比特幣交易平臺的日均交易量約為68萬枚左右。

但是,就在兩個月之前,情況卻截然不同。今年1月初,比特幣價格從去年的低點4000多元,沖高到8800多元。全球主要比特幣交易平臺的日均成交總量從60萬枚放大至600萬枚左右,並一度突破1300萬枚。其中,來自中國的比特幣中國、火幣網和OKCoin三家平臺就占成交總量的98%以上。

“有一陣子,對比特幣炒作的泡沫確實是太大了。”周學東對第一財經表示,“如果是區塊鏈技術的創新,國家肯定是鼓勵和支持的,但是要用區塊鏈技術去搞一個泡沫,肯定是不鼓勵的。”

周學東告訴第一財經,中國的市場與國外不同。首先,中國的投資者基數非常大,尤其是年輕人,他們對技術的創新非常敏感,往往願意去投資,當然也願意承擔一定的風險。不過,比特幣的交易風險還是比較大的。

實際上,經過檢查發現,比特幣真實的交易量並沒有那麽多,主要是有一些機構和投資者通過高頻交易,做“對敲”,即制造虛假的交易,“刷單”,做大業務量。為什麽要這樣做?因為有一些PE、風險投資者希望借此做大市場份額,吸引投資者的關註和投資。

經過了前一段時期的集中檢查,未來我國監管機構是否要將比特幣納入常態監管?

周學東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有經濟學家認為,這就是一個泡沫,破滅是遲早的事情。但是,從技術角度來說,比特幣以區塊鏈技術為底層技術,是一個較為成功的應用。另外,有些國家已經承認了比特幣的合法地位,並可以作為支付工具購買商品,也就是認可了它的價值。這樣來說,比特幣有可能會繼續存在下去。”

他指出,目前,關於監管問題,國際國內對於比特幣的看法不一,有的國家認為無需監管,持不監管立場。但不管怎樣,從中國國情出發,從對公眾負責的角度來講,比特幣等網絡虛擬商品交易平臺,的確要有一定的監管。

3月13日上午江蘇團第三小組審議,右為周學東

將出臺反洗錢監管指引 未來或定性為商品類交易平臺

目前,國內關於比特幣的監管文件,只有2013年12月5日央行聯合其他四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89號文),規定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

周學東透露,接下來陸陸續續會有一些更加具體的監管政策出臺,比如關於反洗錢方面,會有一個監管指引推出。該指引已在征求比特幣交易平臺的意見。另外,參與監管的機構不僅僅是央行,目前比特幣已經納入了全國互聯網金融整治的範疇,會有多個部門共同參與協調監管。

“對於交易平臺的監管,不是單一部門的單一監管,一定是綜合的。各部門從各自職責的角度都參與進來,實施功能監管。比如說稅收的問題,肯定是稅務部門監管;超範圍經營的問題,工商部門監管;涉及虛假宣傳的問題,從《廣告法》執法的角度,也是工商部門監管。”周學東說。

今年1月開始,央行營管部對比特幣交易平臺進行了持續的現場檢查,兩個多月來,陸續通報了相關平臺存在的問題,比較突出的是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部分機構涉嫌違法從事金融業務,包括融資融幣、連續交易、集中撮合等;二是這些機構基本上還沒有建立反洗錢的內控制度和內控措施。

周學東對第一財經記者強調,現有的比特幣交易平臺並不能稱為之交易所,只是一個網站,一個交易平臺。“如果是交易所的話必須經過行政許可,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才可以。不少人把比特幣等網絡交易平臺當作交易所,實際上這是兩碼事。”他稱。

更進一步而言,他認為,“未來如果是定性為商品類的交易平臺,則需要地方來批準。如果想成為交易所,則需要證券部門甚至國務院來批準。但是,比特幣作為一種網絡虛擬商品,交易所被批準的可能性並不大。”他建議,從長遠來看,一定要納入地方管理的商品類交易平臺的監管範圍,由地方金融辦(局)實施主體監管或機構監管;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證監局、保監局、工商局、稅務局等實施功能監管。

與此同時,國內現存的交易平臺的格局或許也會逐漸發生變化。周學東表示,目前國內幾家規模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臺,如果未來繼續合法存在的話,市場肯定會呈現出一定的集中,有些機構的市場份額會提高;而有一些小機構,面對嚴格的監管,可能賺不到什麽錢,因此將會喪失生存空間。早前,大多數平臺都是打擦邊球,靠收取資金占用費,也就是通過融資融幣的方式賺錢。現在看,這些做法都是違規的。

周學東指出,從短期來看,也要劃幾條紅線,比如不得采取杠桿交易、融資融幣,不得采取免交易手續費的方式推高交易量、操縱交易價格,不得違反反洗錢規定或者參與洗錢,不得違反外匯管理規定,不得將比特幣作為支付工具代替法定貨幣來用於支付結算等,不得偷逃稅款,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或進行非法傳銷,也不得違規開展證券、期貨等金融業務。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39360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