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上交所對外發布《上市公司變更證券簡稱業務指引》,並修訂相關公告格式指引,對公司變更證券簡稱,提出相應的規範要求。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於發布《上市公司變更證券簡稱業務指引》的通知
上證發〔2016〕49號
各上市公司:
為規範上市公司變更證券簡稱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變更證券簡稱業務指引》(見附件),現予發布,並自2016年10月10日起施行。
同時,為了便於上市公司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根據上述業務指引的規定,本所同步修訂、合並了與變更證券簡稱相關的兩個臨時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九號 上市公司變更證券簡稱公告》《第九十六號 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變更證券簡稱公告》,形成了《第十九號 上市公司變更證券簡稱(實施)公告(修訂)》,請上市公司遵照執行。原臨時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九號 上市公司變更證券簡稱公告》《第九十六號 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變更證券簡稱公告》同時廢止。
上述臨時公告指引全文可至本所網站(http://www.sse.com.cn)“法律規則”下的“本所業務指南與流程”欄目查詢。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操作人員應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做好信息披露及業務操作申請相關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