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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版CDS正式獲批 《信用違約互換業務指引》發布

周五(9月23日),中國交易商協會官網消息,為進一步發揮金融對實體經濟支持作用,豐富市場參與者風險管理手段,完善市場信用風險分散、分擔機制,在人民銀行的指導下,交易商協會於2016年9月23日發布修訂後的《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以及信用風險緩釋合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信用違約互換、信用聯結票據等四份產品指引。同時,為降低市場參與者開展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的文件起草溝通成本,提高交易達成效率,交易商協會還同步發布了《中國場外信用衍生產品交易基本術語與適用規則(2016年版)》(以下簡稱《基本術語與適用規則》)。

此次起草的《基本術語與適用規則》共分為七章六十五條,包括通用術語、與信用事件有關的術語、與結算有關的術語、現金結算、實物結算、拍賣結算機制和信用衍生產品事項決定機制等章節,並在附件中納入了交易需發送和簽署的文件模板,供市場成員達成交易時引用,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此次修訂的《基本術語與適用規則》由基本術語與適用規則兩部分組成:一是基本術語,其對交易的基本要素通過簡練的語言進行定義描述,方便市場機構閱讀使用;二是適用規則,對基本術語相應條款的適用規則進行詳細解讀,采用法律專業語言表述,供交易專家及法律專家使用。通過文本結構的改變,兼顧了信用衍生產品交易法律文本的可讀性與嚴謹性,有利於市場成員的理解應用。

此次《業務規則》的修訂發布和相關創新產品的推出,對於豐富債務融資工具市場的信用風險管理手段,完善信用風險市場化分擔機制具有重要意義。一是為投資者提供信用風險保護和對沖工具,進一步完善信用風險分散分擔機制。二是有助於完善信用風險的價格形成機制,提高市場信用定價水平。三是促進市場參與者主動管理信用風險,提高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能力。四是實現信用風險的合理配置,維護宏觀經濟金融穩定。

交易商協會自成立以來,在人民銀行的指導下,始終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不斷推動金融市場創新發展和制度規範。此次《業務規則》及相關配套文件的發布,是順應市場內在需求、促進市場規範發展的有益探索,也是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強化市場約束機制、積極穩妥發展債券市場和場外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重要舉措。今後交易商協會將繼續組織市場成員,不斷完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相關產品機制,為推動我國銀行間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附信用違約互換業務指引公告全文

第一條 為豐富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管理工具,完善市場風險分擔機制,促進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簡稱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信用違約互換指交易雙方達成的,約定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信用保護買方按照約定的標準和方式向信用保護賣方支付信用保護費用,由信用保護賣方就約定的一個或多個參考實體向信用保護買方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金融合約,屬於一種合約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

第三條 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業務參與者(簡稱參與者)開展信用違約互換交易時應確定參考實體(包括但不限於企業、公司、合夥、主權國家或國際多邊機構),並應根據債務種類和債務特征等債務確定方法確定受保護的債務範圍。在現階段,非金融企業參考實體的債務種類限定於在交易商協會註冊發行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交易商協會金融衍生品專業委員會將根據市場發展需要逐步擴大債務種類的範圍。

第四條 信用違約互換產品交易時確定的信用事件範圍至少應包括支付違約、破產。根據參考實體實際信用情況的不同,可納入債務加速到期、債務潛在加速到期以及債務重組等其他信用事件。

第五條 本指引由交易商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其他公告】

信用聯結票據業務指引

第一條 為豐富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管理工具,完善市場風險分擔機制,促進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簡稱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信用聯結票據指由創設機構向投資人創設,投資人的投資回報與參考實體信用狀況掛鉤的附有現金擔保的信用衍生產品,屬於一種憑證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

第三條 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業務參與者均可作為投資人認購和轉讓信用聯結票據。

第四條 信用聯結票據實行創設備案制度。

第五條 參與者中,具備以下條件的可成為信用聯結票據創設機構(簡稱票據創設機構):

(一)凈資產不少於40億元人民幣;

(二)具有從事信用聯結票據業務的專業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業務系統和信息系統;

(三)建立完備的信用聯結票據創設內部操作規程和業務管理制度;

(四)具有較強的信用風險管理和評估能力,有豐富的信用風險管理經驗,並配備5名以上(含5名)的風險管理人員。

具備上述條件的參與者經交易商協會金融衍生品專業委員會(簡稱專業委員會)認可備案,可成為票據創設機構。專業委員會將根據市場需要建立票據創設機構的市場化評價機制。

第六條 票據創設機構可直接或通過特定目的實體創設信用聯結票據。

第七條 票據創設機構創設信用聯結票據應向交易商協會秘書處提交以下創設備案文件:

(一)信用聯結票據說明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票面利率、票據總額、參考實體、保障期限、信用事件、結算方式、認購資金投資範圍等。在現階段,非金融企業參考實體的債務種類限定於在交易商協會註冊發行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專業委員會將根據市場發展需要逐步擴大債務種類的範圍;

(二)創設信用聯結票據的擬披露文件,包括創設機構的信用評級報告和財務報告等;

(三)信用聯結票據的投資風險說明書;

(四)交易商協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本指引由交易商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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