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家部門、10種情形、26項聯合懲戒措施,一項旨在通過信用手段加強對超限超載運輸的懲戒,提高嚴重違法失信成本的文件日前簽署。
該文件規定,對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相關責任主體進行市場準入、行政許可限制或禁止,比如,限制融資和消費,限制失信當事人享受優惠政策、評優表彰和相關任職等。
第一財經記者24日從交通運輸部了解到,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中國人民銀行等36個部門近日聯合簽署了《關於對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簡稱《備忘錄》)。
交通運輸部副部長劉小明在當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運用信用手段加大對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行為的聯合懲戒,是落實國務院聯合治超工作的一項重要部署,對於進一步鞏固和擴大聯合治超成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劉小明介紹,治理超限超載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多個部門,必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信用、技術等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
2016年8月,交通運輸部與工信部、公安部、工商總局和質檢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並共同召開了全國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各部門協作配合,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受到現行法律法規制約,對違法超限超載往往采取行政處罰為主的管理手段,威懾力有限。”劉小明說。
嚴重超限超載運輸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攝影/章軻
“失信懲戒直接作用於社會主體信用行為,是社會信用體系運行的核心機制,也是有效提升社會誠信水平的重要抓手。”交通運輸部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舒馳介紹,截至目前,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簽署了11個失信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積極構建信用懲戒大格局,在社會引起強烈反響。交通運輸行業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點領域,針對行業治理的難點問題建立多部門多行業聯合懲戒機制,有利於對違法失信主體形成強大威懾,讓守信者路路暢通,讓失信者寸步難行。
舒馳對記者說,嚴重超限超載運輸行為,既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嚴重損害國家公路網、道路橋梁等公共基礎設施,也嚴重破壞運輸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完全應當予以聯合懲戒。
舒馳說,對於超限超載運輸的治理,涉及發改、交通、公安、質檢、工信、工商、安監等多個部門,開展聯合懲戒,有利於發動各地、各部門的力量,形成強大震懾,建立起自覺守信的倒逼機制。具備失信聯合懲戒跨部門跨行業“協同聯動”的顯著特點。
舒馳說,各省(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嚴格按照界定嚴重失信情形,將失信相關信息報送交通運輸部匯總後提供給簽署《備忘錄》的各部門。將相關責任主體名單在“信用中國”網站、“信用交通”網站、中國交通報等媒體上向社會公布。各部門按照《備忘錄》約定的懲戒措施,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工作,並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定期反饋實施情況。
《備忘錄》確定了26項聯合懲戒措施,包括三大類:
對失信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進行限制或禁止。包括:依法嚴格道路運輸市場準入、限制企業經營審慎性參考、依法限制取得生產許可、依法限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依法限制參與工程等招投標、限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供新增項目核準時審慎性參考等8項懲戒措施。
對失信當事人加強日常監管,限制融資和消費。包括:加強貨車生產和改裝監管、加強重點貨源單位監管、在重要路段和節點加強監管、供駕駛證審驗換發時參考、加強安全生產監管、供保險費率厘定時審慎性參考、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時審慎性參考、從嚴審核企業債券發行、限制部分高消費行為、向社會公布等10項懲戒措施。
限制失信當事人享受優惠政策、評優表彰和相關任職。包括:依法依規限制獲取政府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限制失信當事人享受優惠性政策的審慎性參考、供納稅信用管理時審慎性參考、限制失信當事人成為海關認證企業、禁止參評文明單位或道德模範、限制在事業單位的相關任職、限制在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任職等8項懲戒措施。
舒馳說,在制定《備忘錄》時,引入了相對全面的信用修複、異議申訴等機制。如果當事人認為懲戒信息有誤,可以通過“信用交通”網站或者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信息異議或者投訴。
“以各種苛刻條件限制農民進城或依法剝奪‘三農’資源推進城鎮化的做法,是對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的一種逆動,而這些情況在城鎮化發展進程中同時存在,在一些地方表現還比較嚴重。”國家發改委副秘書長範恒山表示。
範恒山在26日於北京舉辦的“中國區域經濟50人論壇”成立大會暨第一次研討會上發表上述觀點。
“中國區域經濟50人論壇”是研討中國區域經濟理論、政策和實踐的學術平臺,旨在深化區域經濟理論研究,提出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政策建議,推動國家區域發展戰略的貫徹實施。
多位參會專家表示,區域發展不平衡是我國特殊的基本國情。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區域發展存在一系列深層矛盾和問題,尤其是地區經濟分化明顯,區域經濟結構調整和新舊動能轉換不平衡,一體化進展較為緩慢,部分地區發展仍然困難,區域發展面臨的挑戰仍然十分嚴峻。
範恒山認為,城鎮化發展成為影響區域發展的一個關鍵因素。他表示,城鎮化對區域協調發展的促進,一是來自城市對農村的輻射帶動作用和農村對城市的吸附與鏈接效應;二是來自農村人口向城市的轉移,這得益於因農民的減少而使農村人口單位占有生產資料份額的提高和逆城鎮化現象帶來的城鎮資源向農村的轉移,而逆城鎮化現象既包括城鎮居民到農村居住創業,也包括城鎮務工人員返鄉辦廠興業。
範恒山強調,2012年以來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不斷降低的狀況和農民工就地就近就業人數快速增長的狀況都一定程度反映了上述觀點。
近年來,在國家新型城鎮化戰略的推動下,城鎮化進程明顯提速。數據顯示,2016年底,我國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分別為41.2%、57.35%,比2012年底各提高5.9和4.75個百分點。全國城市人口密度從2012年來的每平方公里2307人提高到2015年末的2399人。
在城鎮化發展中,小城鎮特別是特色小城鎮的發展建設成為促進城鄉區域發展的一個有效途徑。範恒山解釋道,小城鎮亦城亦鄉、城鄉一體,其特色產業直接源自“三農”,且限制少、門檻矮、進入成本低,是推動農村人口向城市轉移並有序市民化的介體與驛站,直接促進著區域協調發展的進程。
去年9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聯合下發《關於開展特色小鎮培育工作的通知》,決定在全國範圍開展特色小鎮培育工作,明確提出,到2020年,培育1000個左右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休閑旅遊、商貿物流、現代制造、教育科技、傳統文化、美麗宜居等特色小鎮。
關於城鎮化發展問題,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辜勝阻表示,特大鎮改市特別是縣城的發展有利於就地城鎮化。
“我國人口超過10萬的特大鎮超過200個,這種特大鎮的人口規模、經濟規模和財力規模可能比縣級市還要好,但是它還是鎮。中國城鎮化最重要的經驗是改變了發展中國家的貧民窟。發展中國家的城鎮化是農村貧困的平移,雖然中國沒有平移,但是中國有大量留守兒童、留守婦女和留守老人,代價是沈重的。” 辜勝阻說。
此外,人才的流動也是影響區域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範恒山表示,要素流動越來越倚重於區域的綜合品質或綜合環境,包括地區的社會、文化、安全、生態等的狀況。人口人才的流動越來越重視地區的舒適感。
他以東北為例,說明經濟發展與人才流動的關系。
“在東北的一些地區,用工在總量和結構上都處於短缺狀態,高端人才更是短缺。造成這種現象的重要原因是東北長期寒冷的氣溫環境,不僅南方的人不願到寒冷的東北去工作,相當一部分土生土長的東北人也流向了氣候溫暖的南方,致使東北很多經濟科技條件不錯的高端企業也招不到合適人才,不得不在溫暖的南方設置分廠和研究機構來吸引人才。”範恒山說。
東北曾經是重要的人口流入地,“闖關東”至今仍是許多人心中深刻的記憶。但人口凈流入如今已成為歷史。根據遼寧省社科院公布的《遼寧藍皮書:2016年遼寧經濟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時東北三省人口凈流入為36萬,十年後的“六普”則顯示,東北人口凈流出200萬人。
2月28日,據發改委網站消息,發改委就《分享經濟發展指南(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17年2月28日至3月6日,旨在進一步推動分享經濟發展。
征求意見稿提出,以支持創新創業發展為核心,按照“包容創新,審慎監管,強化保障”的原則,允許和鼓勵各類市場主體積極探索分享經濟新業態新模式。加快形成適應分享經濟特點的政策環境,進一步增強政策包容性和靈活性,加強分類指導,降低準入門檻,維護公平競爭,提高“放管服”水平,降低分享經濟發展的政策風險。鼓勵創新監管模式,引導和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和行業先行先試。
征求意見稿規定分享經濟市場準入,充分考慮分享經濟跨界融合特點,避免用舊辦法管制新業態,破除行業壁壘和地域限制。合理界定不同行業領域分享經濟的業態屬性,分類細化管理,防止一刀切。要堅持底線思維,對於涉及生命財產安全、社會穩定、文化安全、金融風險等方面的業態和模式,嚴格規範準入條件。清理制約分享經濟發展的行政許可、商事登記等事項,進一步放寬資源提供者在市場準入方面的條件限制。加強部門與地方制定出臺政策、開展行業指導的銜接協調。
征求意見稿指出政府部門要包容創新,完善分享經濟發展行業指導,充分利用雲計算、物聯網、大數據等技術,創新網絡業務監管手段,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探索實施線上線下一體化管理,加快網絡交易監管服務平臺建設,完善與分享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監管機制。
征求意見稿還強調,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分享經濟的深入研究,積極探索實踐,因地制宜,不斷完善發展環境,務實推進分享經濟健康快速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相關部門,依托“互聯網+”行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成立分享經濟專家咨詢委員會,加強分享經濟的統籌協調,明確分領域的牽頭部門和責任主體,及時評估解決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合理化建議。在相關立法工作中,根據國家有關戰略部署和分享經濟發展特點進行設計,加強制度與監管的適應性。根據需要及時研究制定分領域分享經濟管理辦法。
以下為全文:
關於《分享經濟發展指南(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分享經濟是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催生的新業態新模式,對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我國分享經濟創新活躍、發展迅速,顯示出巨大的發展活力與潛力。為進一步推動分享經濟發展,我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分享經濟發展指南(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17年2月28日至3月6日。意見請發送至我委高技術產業司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或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38號高技術產業司”,郵編100824。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3月23日,商務部發言人孫繼文就近期有媒體報道“許多外國投資者在華設廠被要求成立合資公司,並被要求轉讓技術,違反了WTO規則”一事回應表示,吸收外資是中國對外開放的重要內容,建設法制化的市場營商環境是我們引進外資的重要工作。
據中國證券網報道,孫繼文說,中國現行的外商投資法律規定,絕大多數領域是完全對外資開放的,只在少數敏感領域對外商投資有股比限制。2015年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已經將“限於合資、合作”條目數從之前的43條減少到15條。
商務部正在會同有關部門對2015年版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進行修訂,將在2015年大幅度開放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開放水平,縮減限制類措施,其中部分行業將取消合資合作要求或外資股比限制。
“我想強調的是,中國現行法律規定中,沒有對外國投資者強制性技術轉讓的要求。同時,我們鼓勵中國企業與外國企業加強技術交流與合作,外方與中方合作者商務談判中涉及的具體合作條件,是正常的市場行為,不應與強制性技術轉讓混為一談。”孫繼文說。
《收養法》中規定,收養人必須無子女才可以收養孩子。對於這一要求,今年“兩會”期間,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了修改《收養法》的建議。
現行《收養法》於1999年4月1日正式實施。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認為,由於該法側重於防止計劃外生育以收養名義免除處罰,有些重要條款已經不能適應新人口形勢和新生育政策的需要,突出表現為規定的送養人和收養人條件過於苛刻。比如對收養人“無子女”的要求,既不符合現行“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也把絕大多數既有收養意願又有收養能力的人拒之門外;而符合這款條件的人中,多數又無收養意願或無收養能力。
今年“兩會”上,全國政協常委、民革廣東省委員會副主委李崴建議盡快修改《收養法》,廢除收養程序中的重重障礙,讓孤兒有家不再難。
李崴在提案中提出,《收養法》的種種不合理條款導致棄嬰的數量增多。據2010年不完全統計,我國每年棄嬰10萬名,較上世紀80年代的5000名、90年代的5萬名大幅增加。同時也導致拐賣兒童案件增多。公安部刑偵局打拐辦主任陳士渠在曾經公開表示,有些人想買孩子是因為政策規定只能生一個孩子,為了滿足兒女雙全、多子多福、養兒防老等目的,他們就想辦法買孩子。按規定,收養家庭必須無子女,而且還要提供收入、無犯罪記錄等各種證明,但很多希望多個孩子的農村家庭難以滿足這些條件。
全國人大代表黃細花也在今年“兩會”的議案中提出,《收養法》導致需要父母的孤兒與需要孩子的夫妻難成一家人。
根據中國人口協會公布的數據,我國不孕不育患者在2012年已超過4000萬,占育齡人口的12.5%,並且還呈現出不斷上升的態勢。與此同時,根據民政部公布的《2015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我國的收養數量已經連續十年呈現負增長,內地居民的收養數量從2005年的3.8萬件下降到2015年的1.9萬件,僅為十年前的一半。
鑒於此,黃細花建議,要放寬送養人條件,簡化收養程序;同時放寬收養人條件,不限制收養人子女數量。福利機構送養兒童只能按成本核算收取相應的養育費,不可變相以“接受捐贈”的名義販賣兒童。送養之前應先在網上進行公示,中國公民有優先收養權。
李崴建議,一方面要制定法律約束和減少非醫學必要的墮胎,同時政府建立收養制度,父母沒有條件自己養的,政府機構可以代養,等父母條件成熟後可以領回。
3月24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王兆星在“2017中國金融學會學術年會暨中國金融論壇年會”指出,一些偽金融創新、假金融創新、非良性金融創新,逃避監管進行套利,帶來金融風險擴大、金融自我循環、脫實向虛和金融自身的泡沫,對這些創新要加以限制和規範。銀監會要加強和保監會、證監會以及人民銀行的溝通和協調,要建立更加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推動信息有效共享,消除監管真空和監管空白。
以下為演講全文:
各位嘉賓、各位朋友、女士們、先生們:
我代表中國銀監會,特別是代表郭樹清主席對我們金融學會學術年會,也是金融論壇年會的成功舉辦致以熱烈的祝賀。
銀行監管始終面臨非常重大的挑戰,如何處理支持實體經濟和防範金融風險的關系,以及如何處理支持金融創新和加強金融監管的關系,是兩個重要方面。具體看,主要包括以下四個問題:一是目前金融創新是否已經過度,還是嚴重不足和嚴重滯後?二是在當前更加強調防範金融風險的背景下,要不要繼續支持和繼續推進金融創新?三是在總結歷史經驗、教訓基礎上,未來銀行業金融創新的方向和重點在哪里?四是銀行監管部門在金融創新過程的角色和職責是什麽?
針對以上四個問題,我談一談自己的理解。
第一個問題,目前金融創新是不是已經過度?還是仍然嚴重滯後、仍然有很大的空間?最近幾年,金融創新日新月異,有資本工具的創新,有資產證券化的創新,有互聯網金融的創新,還產生了很多類金融機構和類金融業務,影子銀行快速發展,體系外金融野蠻生長。一方面,這些創新有利於提升金融體系對實體經濟的服務能力,增強銀行體系的風險抵禦能力,以及提升對金融消費者的服務水平和服務能力。但另一方面,也出現了很多金融風險和金融亂象,給我們的金融體系、銀行體系安全穩定帶來一定的沖擊甚至是威脅。我認為,真正服務實體經濟、服務金融消費者、風險可控和受到有效監管的金融創新還遠遠不足,表現在有助於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產業向中高端發展、中國金融由大國變成強國等方面的金融創新仍然不足。一些偽金融創新、假金融創新、非良性金融創新,逃避監管進行套利,帶來金融風險擴大、金融自我循環、脫實向虛和金融自身的泡沫,對這些創新要加以限制和規範。
第二個問題,我認為,在防範金融風險更加重要的背景下,我們應該繼續大力推進金融創新,鼓勵和發展金融創新,提升經濟、金融乃至銀行業的核心競爭力,以及國際競爭力,尤其是有益於提升對實體經濟服務能力和改進金融消費者服務質量水平的創新。對有利於銀行自身規避風險、管控風險和提升風險抵禦能力的金融創新,必須給予大力推進。為了支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升創新驅動水平,成為創新型國家,需要銀行創新和整個金融業創新。“一帶一路”戰略的推進,制造業走向中高端,需要中高端的金融服務和金融支持。同樣,發展綠色經濟、發展普惠金融,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以及支持“三農”等等,都需要銀行業在傳統的服務方式、傳統的服務體系以及傳統的業務工具手段基礎上進行不斷創新。深化供給側結構改革,“三去一降一補”,補齊供給側所存在的短板,以及金融本身服務的短板,更需要進一步創新。
第三個問題,如何判斷當今和未來銀行業金融創新的方向和重點?首先,要不斷增強對實體經濟的服務能力,不斷改進和提升對金融消費者、對金融投資者的服務能力和水平。其次,為了更好防範金融風險,需要更加先進、更加有效的金融工具、金融手段、金融方式、金融模型以及風險管理體制機制。再次,金融創新應該服務和支持產業向中高端發展,有利於發展綠色經濟、普惠金融,改善對中小企業的融資能力,以及對“三農”更好的服務和支持。此外,要提升中國銀行業的影響力和在金融全球化過程當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也需要銀行業提高創新能力,推動中國從金融大國邁向金融強國。
第四個問題,銀行監管者的角色和職責如何定位?我們要判斷和識別哪些是有益的、良性的金融創新,哪些是我們真正所需要和期待的金融創新,而哪些是偽創新、假創新和非良性的創新。作為銀行監管者,首先,要加強和補齊金融監管制度和規則的短板,填補金融規則、制度、標準的空白,使所有的金融活動、金融風險都在金融規則和制度的監管範圍內。其次,銀監會要加強和保監會、證監會以及人民銀行的溝通和協調,要建立更加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推動信息有效共享,消除監管真空和監管空白。再次,要確保金融機構的創新風險可控,對所有金融活動過程當中的風險及時識別、及時判斷、及時評估、及時控制和有效防範。要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的風險防控體系、機制、手段、工具。從董事會到管理層都必須要對金融風險有效識別和管控。此外,銀行監管部門必須能夠及時、有效識別評估各類金融活動、各類金融業務、各種金融創新所可能形成的風險,然後有針對性地要求銀行增強對這些風險的識別和防控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提高撥備、增加資本等。同時,監管部門要對金融機構進行穿透式的監管。
當然,銀行面臨的風險也會來自於國際,要對國際風險及時監管,加強和東道國監管當局的監管合作和信息分享。
總之,金融監管部門的共同目標就是加強協作、加強分享、提高透明度,使所有的金融風險都在有效的防控和有效的監管之下,在支持金融創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同時,使銀行業更加安全、更加健康。
謝謝大家!
今日,股轉系統發布《關於對協議轉讓股票設置申報有效價格範圍的通知》,通知宣布: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股票,申報價格應當不高於前收盤價的200%且不低於前收盤價的50%。超出該有效價格範圍的申報無效。
關於對協議轉讓股票設置申報有效價格範圍的通知
各市場參與人:
為防範異常價格申報和投資者誤操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試行)》的有關規定,全國股轉系統將對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股票設置申報有效價格範圍。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股票,申報價格應當不高於前收盤價的200%且不低於前收盤價的50%。超出該有效價格範圍的申報無效。
二、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股票,無前收盤價的,成交首日不設申報有效價格範圍,自次一轉讓日起設置申報有效價格範圍。
三、本通知由全國股轉公司負責解釋。遇有規則不明或其他未盡事宜,請及時與全國股轉公司聯系。
四、本通知自2017年3月27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2017年3月24日
公募基金行業存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作,正前所未有的得到監管層重視。
3月31日,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規定》)對過去多年這個行業中存在的流動性風險進行了逐一“管控”,其內容不僅涵蓋了前段時間出臺的委外新政指導思路,還包括流通股及流通性受限資產投資交易限制、巨額贖回的管理、貨幣基金特別規定等多方面。
在接受第一財經采訪的多位業內人士表示,這份流動性風險管理新規實施之後,過去多年公募基金行業存在的中小創“坐莊”情況將消亡、基金產品通道化等現象將受到抑制,整個行業的運作將更加公開與透明,基金產品的工具化特征也將得到進一步體現。
公募“莊股”消亡?
《管理規定》的出臺盡在業內意料之中,它的出爐將有針對性地治理上一輪牛市以來,公募基金行業在快速發展中出現的諸多問題,比如公募抱團、高比例持股。
在過去多年,公募基金投資運作遵循“雙十比例”規定,即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旗下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的10%。
盡管過去多年,公募基金實際的投資運作中幾無突破這一規定的現象發生,但行業內頻繁發生一家基金公司旗下多只基金抱團、高比例持股的情況。彼時候,盡管公募基金的做法沒有突破雙十比例的約定,占有上市公司市值比例不及10%,但一些基金公司旗下的多只基金合計高比例持倉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的現象並不少見。在過去一輪牛市的高潮期這一情況尤為突出,一批明星基金與全通教育、安碩信息、瑯瑪信息等高價中小創股票高調地糾纏在一起,並一度引發了市場出現一種公募莊股、公募坐莊的說法。
眼下,這一情況也迎來了監管層的糾偏。《管理規定》明確了流通股投資比例限制,不僅規定同一家基金公司旗下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流通股的15%。同時還要求,基金公司旗下的全部投資組合(包括專戶和公募基金)持倉不能超越上市公司流通市值的30%。
“控制流動性風險,防範管理人利用持股優勢實施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對此解釋稱,現有“雙十比例”規定借鑒成熟市場做法、以上市公司總股本為控制基準,但在當前我國發行制度下,由於主要股東限售原因導致大量上市公司的總股本與流通股本差異較大,從避免基金過度集中持有流通個股引致流動性隱患角度看,需結合我國國情補充相應投資限制。
與雙十比例一樣,本次“15%”及“30%”規定,還額外規定了例外情況。《管理規定》稱,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並應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轉讓或恢複交易的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上海一家基金公司投資總監對第一財經記者稱,未來公募基金對於上市公司持倉的比例將更加分散,公募產品的工具化特征將進一步現象。“對整個行業是好事情,但對於個別擅長選股、習慣於重倉成長股的基金經理而言可能是個壞消息。”
委外新政公開披露
當下,論及流動性風險的管理,委外定制基金管理是個重頭戲。盡管《管理規定》對於單一機構持倉50%的限定與3月中旬監管層下發的《機構監管情況通報》相一致,但不同的是,這一次是監管政策相對正式地公開披露。
按照政策要求,基金管理人擬新設單一投資者占比達到或超過基金資產凈值50%的基金,需滿足以下規範:一是公司自有資金、股東資金認購產品不少於 1000萬,將產品設立間接與公司資本掛鉤,限制隨意無序發行;二是非貨幣產品的運作方式限定為封閉式或者定期封閉(封閉周期不低於 3 個月),限制委外資金快進快出、同向操作對基金流動性的沖擊;三是新設產品在披露文件中明示類別,不向個人投資者公開發售,避免不公平對待個人投資者。
對於存量基金超越50%“紅線”的情況,《管理規定》則表示,基金管理人後續不得再接受該單一投資者的申購申請。單一投資者持倉突破20%比例時,管理人還將定期報告中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產品的特有風險。
華南一家大型基金公司產品部負責人表示,所謂定期報告,就是基金季報、中報和年報。有別於過往基金中報、年報有總的機構人份額與比例的介紹,這一次每個季度都將把超限機構的投資數據清晰地披露出來。
證監會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此前下發的《機構監管情況通報》中也表明了自己的立場。該文件稱,2016年以來,部分公募基金管理人接受機構投資者申購,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過於集中,管理人獨立性、產品流動性風險等問題不容忽視。公募基金管理人應該公平對待投資者,嚴禁公募基金“通道化”。
貨幣基金的管理
本次的監管政策還對貨幣基金提出了特別規定,其規定,貨幣基金中單一投資者持倉若超50%,80%以上資產投資於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更重要的是,新規要求貨幣基金規模與風險準備金掛鉤,限制隨意新發貨幣基金。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貨幣基金的月末資產凈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管理人風險準備金月末余額的200倍。
值得註意的是,貨幣基金前十大持有人的持倉集中度還限制組合剩余期限。當貨幣市場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時,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 30%。而前十名中有持有人合計持倉超過20%時,組合的平均久期不得超過90天。
“久期要求保證了貨幣基金的流動性,但可能會對其收益產生一定的影響。管理人將被迫減持一些久期較長、收益較高的資產,不考慮貨幣政策、資金緊張程度等其他情況,行業的收益率將有下滑。”華南一家大型基金公司副總經理稱,早在今年2月,監管層召集全國多家公募基金相關人士開會時也重點討論了這一條,當時談到前十大持有人合計持倉超80%時,資產久期將控制在30天。“30天的規定過於苛刻,一旦實施估計會讓很多貨幣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情況。所幸這一次,新規中並未提及這一點。”
對於此次起草的《管理規定》,證監會在文中總結道,作為《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與 《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的配套規範性文件,重點解決兩方面問題。一方面,結合最新市場情況與行業現狀,對 現有監管規則進行全面“查缺補漏”。以問題為導向,總結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以來歷次行業風險事件的經驗教訓,圍繞基金投資限制與申贖管理,完善流動性風險管控指標體系,兼顧偏股類和固收類基金潛在風險。另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針對性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管控機制,建立以壓力測試為核心的流動性風險監測、預警及處置機制。
4月14日,據唐山市政府網站消息,唐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意見指出,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市中心區(路南區、路北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購房時間以交易合同網上簽約時間為準),暫不得在市中心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據意見,開展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行為專項行動。加強房地產開發全過程聯動監管,嚴厲打擊房地產開發企業囤地炒地、惡意炒作、捂盤惜售、哄擡房價、變相漲價、價外加價、捆綁搭售等違法違規行為。
以下為全文:
唐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唐政辦字〔2017〕5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省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強化住房的居住屬性,抑制房價過快上漲,確保我市房地產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實行住房限購政策
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市中心區(路南區、路北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購房時間以交易合同網上簽約時間為準),暫不得在市中心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向不符合條件的購房人出售住房。違反規定的,住建部門不予辦理網上簽約手續。
二、加大加快住房用地及住房供應
(一)商品住房供應緊張的縣(市)區要適當加大加快住宅用地供應。
(二)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價款,並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開工、竣工,加快商品住房項目建設和上市節奏,盡快形成市場有效供給。
(三)建立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提高辦事效率。對具備預售條件拖延上市、變相捂盤惜售的項目,要嚴肅查處。
三、加強市場監管和商品房銷售管理
(一)嚴格商品住房價格管理。所有在售、未售的商品住房項目,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關於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一房一價的規定,到發改部門辦理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銷售過程中不得隨意漲價,不得超過備案價格。各地要依法嚴肅查處擅自漲價,未按照一房一價、明碼標價銷售,以及哄擡房價、標價之外加價銷售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開展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行為專項行動。加強房地產開發全過程聯動監管,嚴厲打擊房地產開發企業囤地炒地、惡意炒作、捂盤惜售、哄擡房價、變相漲價、價外加價、捆綁搭售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開展整頓房地產中介專項行動。依法打擊房地產中介機構發布虛假房源及不實價格信息、壟斷房源操縱市場價格、提供虛假證明、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務、虛假宣傳誤導市場預期等違規行為,對涉嫌違法的企業和個人,移交公安等部門依法處理。
四、做好市場監測分析和輿論引導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動態監測和分析,全面、準確、及時掌控房地產市場信息,切實做好市場輿情監測,正確解讀政策,防止虛假信息和不實猜測誤導群眾。各類新聞媒體、網絡平臺要加強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客觀公正報道房地產市場情況,穩定市場預期。依法嚴厲打擊以各種形式制造、傳播虛假信息誤導消費的行為,並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4月14日
針對有媒體報道“央行放松跨境資金管理,取消跨境人民幣結算收付1:1限制”,第一財經記者向人民銀行了解到, 2016年以來,人民銀行在規範和促進跨境人民幣業務健康發展方面出臺了一些措施,其重點在於規範業務操作、加強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防範跨境資金異常流動風險。這些政策沒有改變現有人民幣跨境使用的政策框架,跨境人民幣業務始終堅持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對於合法合規的人民幣跨境收付,從未設置收付比例限制。
4月19日,有境外媒體報道稱,央行對於商業銀行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相關政策有所放松,但對於跨境外匯資金的流動以及大額的跨境投資,尤其是一些境內企業與其主營業務無關的跨境投資,並沒有放松管理。分析人士認為,這或許是因為人民幣匯率及資本外流的形勢較此前有所改善。
央行周五對此作出如上回應。
國家外匯管理局4月20日公布,2017年一季度銀行結售匯逆差409億美元,較此前大幅收窄。央行此前公布的3月外匯儲備也連續兩個月止跌反升,顯示跨境資金流出壓力已經明顯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