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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儲糧回應購糧“打白條”:資金已全部及時支付到位 0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5-07-15/930270.html

昨日中儲糧回應了關於購糧“打白條”的報道,如果中儲糧安徽分公司調查結果屬實的話,農戶的賣糧款究竟去了哪兒?沒收到賣糧款的農戶到底是把糧食賣給誰了?

昨日(7月14日),央廣網報道《中儲糧收購糧食“打白條”,拖欠上千農戶2500多萬糧款》,引起媒體關註。報道反應,安徽定遠縣上千農戶去年夏糧收購時,將收獲的糧食賣給了中儲糧,但除了幾張中儲糧開出的“白條”,糧款至今沒能拿到。而中儲糧滁州直屬庫相關負責人則表示,糧款是直接打給了每一個售糧者。

那麽,這背後到底是怎麽一回事。對此,中儲糧官網上,對這一事件的調查結果進行了詳細說明,並強調,中儲糧和中糧(新糧公司)在糧食收購中能及時兌付糧款,未發現打白條拖欠糧款現象,也沒有違規操作行為。

事實上,在媒體報道前,當地地方政府已對該事件進行了調查。今年2月6日,安徽定遠縣委、縣政府就民生米業拖欠農民售糧款一事,責成縣糧食局聯合有關部門和永康鎮黨委政府開展調查。4月7日,定遠縣糧食局以糧辦﹝2015﹞32號文,向定遠縣委、縣政府報告了該局和縣審計局及永康鎮政府聯合對民生米業拖欠糧款一事的調查結果,調查認定:

一是中儲糧滁州直屬庫在租賃民生米業部分倉庫收購中,將售糧款直接打到售糧經紀人、農戶的結算卡上。民生米業私下與售糧者達成協議,向售糧者借款,導致欠糧款。

二是中糧集團(新糧公司)在市場糧收購中租賃民生米業倉庫收購糧食,中糧集團糧款已付民生米業,民生米業未能及時兌付給經紀人而導致欠糧款。

三是企業在市場化收購中,農民直接把糧食賣給民生米業,民生米業承諾凡在兩個月兌付不掉的糧款,將另付給1~2分利息,造成欠農戶售糧款。

而對於這一調查結果,昨日央廣網的報道中也提到了第一點和第二點,而當地農戶則予以否認,表示沒有跟民生米業簽訂過協議,糧款沒有借給過民生米業。

而且,定遠縣副縣長楊鋒平還表示,“民生米業為中儲糧代儲的,收購以後,資金沒有兌付。中儲糧資金管理上可能出問題了,沒有把資金直接發給售糧戶。”

對此,中儲糧昨日還公布了安徽分公司責成滁州直屬庫對這一事件的調查情況。

中儲糧表示,2014年糧食托市收購中,為解決倉容不足問題,滁州直屬庫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經定遠縣政府推薦,租賃“民生米業公司”倉庫開展收購。滁州直屬庫在收購過程中,嚴格按照中儲糧總公司和分公司有關要求,實行“自收、自儲、自管”,收購資金通過網銀支付到售糧人銀行卡上,所有托市收購資金已全部及時支付到位,不存在“打白條”問題。

此外,媒體報道中提到的售糧憑證與中儲糧無關。2014年小麥和稻谷托市收購中,全部使用中儲糧直屬庫專用收購憑證,沒有一張民生米業收購憑證。報道中提到的收購憑證為民生米業貿易糧食收購,用於其自身的加工和貿易,與中儲糧無關。

媒體報道中出具的民生米業收購單據為2015年1月24日收購稻谷的單據,而滁州直屬庫2014年稻谷托市收購,於2015年1月5日便已結束。

中儲糧安徽分公司調查結果屬實的話,農戶的賣糧款究竟去了哪兒?沒收到賣糧款的農戶到底是把糧食賣給誰了?

  • 每經網綜合
  • 劉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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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人士談管理辦法:落實有難度 末位公司將淘汰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8/4663735.html

第三方支付人士談管理辦法:落實有難度 末位公司將淘汰

第一財經日報 王瑩 2015-08-01 21:27:00

某第三方支付平臺高管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市場末位”公司自然消亡或許會出現,但是兼並收購潮以前沒有出現,未來也不會大規模出現。

監管,再監管。

距7月18日央行等部門正式下發《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不到兩周的時間,7月31日央行再次下發《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

這次在總體頂層設計之上,重點針對隸屬央行監管的第三方支付。在一些業內人士看來,此次《征求意見稿》的下發,一方面明確銀行、支付機構以及銀聯三大機構的各自分工,讓銀行回歸銀行,支付機構回歸支付機構;另一方面,則是從作為金融創新業務基礎設施的第三方支付入手,進一步防範金融創新過程的金融風險;此外,也是對此前《指導意見》的進一步落實。

針對上述文件,《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了多名第三方支付機構從業人士。在肯定《征求意見稿》的同時,業內人士也表示該《征求意見稿》在落地方面還存在一定難度,例如相關技術的投入力度、配套外部機構的數據範圍等。

此外,除對第三方支付機構將產生業務拓展方面的影響外,互聯網金融業將隨之受到影響,此前大量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做資金托管業務的P2P平臺成為關註焦點。

收購、兼並潮不會來臨

“央行肯定了第三方支付在電子消費領域以及支付通道方面帶來的貢獻。”一家第三方支付機構負責人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征求意見稿》關於賬戶開立的部分更多是讓第三方支付機構回歸支付通道定位,央行從監管角度對賬戶本身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做了規定。

上述負責人表示,在支付行業中,有一些傳統機構在從事支付業務時更看重資金沈澱,但是正規從事支付業務的機構,針對資金沈澱需要投入更大資源和精力。他進一步解釋道,真正的支付機構對於客戶留存在“個人零錢”賬戶中的資金管理一定要符合央行的備付金管理辦法,並且還要投入額外的管理精力,第三方支付對於客戶的資金管理與成本直接掛鉤,平臺需要同相應存管機構行進行合作,並交付存管費用,此外,平臺監管的人力成本也不可小覷。

對於未來支付行業的走向,部分業內人士表示,在《征求意見稿》的“強監管”之下,部分小的支付公司以及沒有認真開展業務的支付公司或許會就此消亡,從而未來行業兼並和行業並購將會出現。

但是,某第三方支付平臺高管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市場末位”公司自然消亡或許會出現,但是兼並收購潮以前沒有出現,未來也不會大規模出現。

縱觀目前整個支付行業共有支付牌照不到300家,在他看來這並不是一個正常現象。數據顯示,第三方支付行業位列前8名的機構共占據了90%的市場份額,因此正常的市場體量應該是5-8家。

相對其他金融該機構,牌照對於支付行業並非“絕對稀缺資源”。正是由於該原因,行業中幾乎未出現大支付機構收購小支付機構的更多先例。“收購牌照,並沒有用處,一方面,大公司自身不缺牌照,牌照價值低。另一方面,若是收購市場份額,但這些小規模支付公司自身並不存在市場份額優勢,收來何用?”上述高管表示,大的支付機構如果打收購、兼並牌,更多則是看中了國外的牌照資源,或者被傳統金融機構在向互聯網業務轉型的過程中收購。

如何跨越“數字證書和電子簽名”

《征求意見稿》中第二十八條指出,支付機構采用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5000元。

對此,“5000元”限額成為市場上很多人關註的焦點。對於網購扣款超過5000元部分將走銀行通道這一說法,一名支付行業資深業內人士表示,從技術角度來看,這5000元限額依舊存在。

原因在於“數字證書和電子簽名”兩種技術的普及度。上述業內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隨著移動智能設備的普及,強場景化的支付產業將業務越來越多地轉移至移動端,但是上述兩種技術更多應用在PC時代,在實際應用的過程中,主要體現在被大家熟知的“U盾”。

“如果我在手機端,支付賬號綁定了四張銀行卡,那是否意味著要在對接不同銀行業務的時候插不同的U盾?”該業內人士稱,從目前的技術來看,一方面,在移動端U盾外接接口並不存在,另一方面,截至目前,尚未開發出不需要外接接口但是符合《征求意見稿》中數字證書和電子簽名技術要求的驗證系統。

但是,不同於上述業內人士,某支付機構高層對本報記者表示,目前移動端可以達到這個目標。但這是個花成本的問題,同時,《征求意見稿》更多從“know your customer”角度出發。

該高層也表示,想要在移動端實現該技術存在一定難度,一方面,移動端不能簡單地將該系統直接從PC端複制。另一方面,需要研發相關的移動應用,並且覆蓋足夠的市場份額和用戶。“這個層面的技術壁壘並不如想象中的高,而且一旦投入過,則相對容易,但是卻存在行業快魚吃慢魚的問題。”他進一步解釋道,所謂快魚吃慢魚,即現在還未在這方面做相關布局的支付機構,一旦《征求意見稿》落地,那麽有大量的機構將不能開展這一業務。屆時再投入、研發則可能會被市場淘汰。

交叉認證能否實現?

“安全認證你就是你,這就是央行的意思。”一名支付行業觀察員對本報記者解讀《征求意見稿》的意義時如此表示。

《征求意見稿》中也明確將支付賬戶劃分為綜合賬戶、消費賬戶兩種類型。綜合賬戶可以用於消費、轉賬以及購買投資理財產品或服務。消費賬戶僅可以用於消費以及轉賬至自己的同名銀行賬戶。其中,其中,綜合賬戶需要面對面核驗身份,或者用至少5種方式進行交叉驗證身份;消費賬戶需要至少3種方式進行交叉驗證。

一名支付平臺內部人士就此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很多支付機構在交叉驗證方面,如何落地仍有待考證。他進一步解釋稱,縱觀所有外部驗證渠道,目前只有公安網擁有全部中國公民的個人身份信息,而人們能夠想象到的獲取數據的機構,例如稅務、社保等所擁有的並非全數據,而是部分數據,例如部分用戶並未繳納過社保,因此,社保數據空白。此外,對於三四線城市以及農村、偏遠地區的用戶數據並未被“數據擁有機構”所采集,因此交叉驗證無法實現。

“互聯網的創新一部分是針對這樣並未被傳統金融機構覆蓋的群體所服務,但是目前來看可能將會面臨開戶無法操作的現實境況。”在上述業內人士看來,未來如何拓展新增用戶將是擺在第三方支機構面前的問題。

而針對客戶身份驗證的還存在於規定中,超過200元非公共事業費、稅費繳納等收款人固定並且定期發生的支付業務,客戶身份以及交易驗證需要重新回歸至銀行。

過去第三方支付對於客戶身份信息驗證的方式,是平臺手機客戶綁定在支付賬戶相應銀行卡的卡號、姓名、電話等相關信息,進而跟該客戶留存在銀行的信息做比對,一旦符合則表示驗證完成。

“該流程產生兩方面的結果,第一,客戶會發現,只要輸入第三方支付賬戶交易密碼,而非銀行卡取款密碼,就發生了資金轉移事實。第二,該用戶的交易信息並沒有留存至銀行,而是被第三方支付平臺獲取。”一名第三方支付行業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此舉未來或將部分支付業務轉回至銀行網銀,與之相伴的交易業務也留存至銀行。

P2P影響首當其沖

作為互聯網以及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基礎設施,對於第三方支付的規範將經過傳導進一步影響至相應的行業。在多名業內人士看來,在短期看來,對以金融創新為主要特色的互聯網金融影響更為直接,而P2P更是首當其沖。

《征求意見稿》第八條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對此,央行回應稱,一是現行支付體系為傳統金融機構提供了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及結算安排,並符合國際支付清算監管慣例和準則。二是支付機構按《征求意見稿》規定雖然不能為網絡借貸等互聯網金融企業開立支付賬戶,但仍可為其提供支付通道服務,將付款人的款項劃轉至網絡借貸等企業的銀行結算賬戶。

P2P行業一直存在爭議的資金存、托管問題,過去P2P平臺面臨著銀行以及第三方支付兩種選擇。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的方式是,在支付機構設立個人虛擬賬戶,募集齊後再行劃撥,而現在,這種方式或無法實行,第三方支付作為資金通道,將設立臨時平臺賬戶,進而直接撥款至銀行,再行由銀行操作具體資金劃轉。

在一名P2P業內人士看來,目前P2P面臨的狀況是,原有第三方支付托管模式已受阻,而銀行同P2P平臺合作的熱情尚不高。

網貸之家CEO石鵬峰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在P2P平臺和第三方支付間合作存在兩種方式,第一,第三方支付為平臺開立賬戶,投資者的投資款通過這一賬戶直接充值到P2P平臺,進而產沈澱資金。第二種,則是P2P平臺僅僅作為資金通道。

“目前只是征求意見稿,從意見落地到真正執行尚存在一定的時間,不會一次性卡死。”石鵬峰表示,對於P2P的影響肯定會有,但同時,也會進一步推動P2P和銀行間托管的合作。

針對《征求意見稿》對於第三方支付機構以及與第三方支付結合較為緊密的互聯網金融行業影響,匯付天下高級副總裁穆海潔回應稱,匯付天下已經為新金融行業的諸多企業提供包括賬戶系統、支付結算、運營支撐和數據分析等“水電煤”基礎服務。

在《指導意見》中也曾針對支付做過相應規定,其中第十四條指出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

易寶支付CEO唐彬表示,支付作為互聯網金融的基礎設施,未來資金托管業務的走向要看上述頂層設計的未來的相關細則。“從托管角度來看,作為資金通道對於行業影響有限。”唐彬說。

唐彬表示,任何監管都具有滯後效應,行業先發展再監管是歷史路徑。“未來隨著財富的增長,交易的增多,監管額度口徑也將與時俱進。”唐彬告訴《第一財經日報》。

編輯:孫汝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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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楊濤解讀:網絡支付辦法對第三方機構和消費者意味著什麽?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7/4663640.html

專家楊濤解讀:網絡支付辦法對第三方機構和消費者意味著什麽?

第一財經日報 李德尚玉 2015-07-31 21:45:00

應該說在當前零售支付工具快速發展、非銀行信用支撐的電子支付賬戶變得更加複雜的情況下,這是一種過渡性的次優選擇,現有額度標準能夠適應多數+習慣用支付賬戶余額進行支付的消費者需求。

7月31日,央行向社會公開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意見。實際上,這征求意見稿並非第一版,比起之前,本輪《管理辦法》有何亮點?第三方支付機構業務範圍是否縮小?現有額度是否適應消費者需求?未來支付行業將因此有何變化?

為此,《第一財經日報》專訪了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長助理楊濤,解讀本次《管理辦法》。

第一財經日報:本輪《管理辦法》與第一版相比,新意見對最初的限額管理有何亮點?我們註意到第二十八條“支付機構應根據支付指令驗證方式的安全級別,對個人客戶使用支付賬戶余額付款的交易進行限額管理”。這是出於什麽考慮?

楊濤:該意見值得關註地方不少,這里重點想說兩方面,一是對於支付賬戶的支付功能管理,二是依托支付賬戶的非支付金融功能拓展問題。

一方面,經過多次討論之後,與第一版相比,新意見對最初的限額管理有了較大放松。並且不是按照網絡賬戶轉賬和消費的交易行為,而是轉為根據實名制強弱的賬戶性質,來確定額度,這是比較積極的一面。

日報:上述限額管理對消費者來說有什麽影響?

楊濤:其主要影響到客戶利用支付機構賬戶余額進行交易支付的行為,直接目的是避免在支付機構的備付金賬戶里沈澱太多的資金,從而控制監管者和支付機構自身都面臨的這把“達摩克利斯之劍”。間接目的是使得部分支付機構賬戶體系的“隱形”清算結算功能弱化,轉而被改造和納入已經放開準入和逐漸規範的銀行卡清算市場。

應該說在當前零售支付工具快速發展、非銀行信用支撐的電子支付賬戶變得更加複雜的情況下,這是一種過渡性的次優選擇,現有額度標準能夠適應多數+習慣用支付賬戶余額進行支付的消費者需求。

日報:這對第三方支付機構行業來說意味著什麽?

楊濤:但長遠來看,伴隨電子支付法制環境、監管環境和行業秩序的進一步完善,這種行政性政策應該逐漸淡化。一方面伴隨支付服務消費者的素質提升,更多由客戶來把握消費支付安全;另一方面,即便是如多數國家都沒有行政限額,也有許多支付機構主動根據支付場景特點進行額度約束,因為在包括反洗錢、反黑色交易等強有力的監管壓力約束下,支付機構也有充分動力做好真實交易監督、風險控制和壓力測試。

日報:《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不得為金融機構開立賬戶這是出於何種考慮?

楊濤: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是為了避免金融和類金融機構資金流動的難以監控。

這對於目前處於制度空白區的某些依托支付賬戶的互聯網金融創新,確實會產生一定影響,另外對於P2P網貸、第三方理財等通過支付機構賬戶的資金流有影響,這也呼應了現有的“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的相關內容。

在金融創新加速與混業監管機制不健全的過渡期,這些規定還是利大於弊的。在網絡支付日益凸顯規模經濟效應的時代,現有的第三方支付行業將來必然出現兼並和重組,很多支付機構都難以生存下去。

日報:《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客戶辦理或者變相辦理現金存取、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業務”。這意味著支付機構的現有業務範圍規範縮小了嗎?

楊濤:當然,需要註意的是,“支付機構不得為客戶辦理或者變相辦理現金存取、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業務”,是在支付機構缺乏與銀行類似的監管約束情況下,避免支付賬戶成為全功能“銀行賬戶”,實現事實上的“金融混業”。

但是一方面現實中對此需要把握好,由於內涵並不清晰,所以不應該影響某些有價值的過渡性金融創新,如貨幣基金消費支付等。另一方面,也可考慮分層監管的模式,如在更嚴格的條款下,給予一定的容忍度,因為在金融市場化改革過渡期,許多類似創新也有其存在的意義。

日報:支付機構面臨的挑戰是否與日俱增?

楊濤:對於支付行業排名靠後的機構來說,本身內部管理和控制能力有限,難以承載這些功能擴展性業務;對於行業領先的支付機構來說,則能促使其跳出支付賬戶的範疇,嘗試改變單一支付業務的發展模式,在大平臺經濟的思路下,或者爭取向網絡銀行發展,或者以不同機構或產品的層面來整合,從而開展支付承載的多元化金融功能創新,以更加規範和明晰的框架來把握風險和消除監管疑慮。

編輯:孫汝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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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系互聯網寶寶“失寵” 余額寶二季度規模環比降13.74%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7/4662782.html

支付系互聯網寶寶“失寵” 余額寶二季度規模環比降13.74%

一財網 王瑩 2015-07-30 18:17:00

在2015年第二季度中,第三方支付系寶寶和銀行系寶寶呈現出兩種“表情”。作為支付系代表,余額寶規模降至二季度的6133.81億元,規模萎縮13.74%。

股市不僅牽動著人們的心情,也牽動了“互聯網寶寶”的資金變化。

融360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二季度末,81只互聯網對接的69只貨幣基金總規模為14638.12億元,較一季度末減少36.29億元,降幅為0.25%。

值得註意的是,在2015年第二季度中,第三方支付系寶寶和銀行系寶寶呈現出兩種“表情”。作為支付系代表,余額寶規模降至二季度的6133.81億元,規模萎縮13.74%。

數據顯示,二季度規模排名前十的貨幣基金7只規模上升、3只規模下降,余額寶仍然穩居榜首,但與第二名差距逐漸收窄,一季度余額寶規模是排名第二的工銀貨幣規模的7.1倍,而二季度這一數字降至4.5倍。二季度,工銀貨幣規模達到1353.31億元,環比增長36.01%,同樣呈現高速增長的還有基金系對接建信貨幣的“增值寶”,二季度規模達到345.48億元,環比大幅增長93.45%。

其背後原因不難猜測,銀行客戶基礎龐大,受收益高、流動性強等利好因素吸引,部分儲戶將存款中的資金轉向互聯網寶寶類產品,且部分銀行系寶寶在贖回時間、贖回限額方面優於第三方支付系寶寶,加強了其固有優勢。

此外,受二季度股市火爆影響,引導基金市場一片紅火景象,而代銷系寶寶的平臺多為基金代銷平臺及證券交易平臺,投資者在炒股或是買賣基金的過程中,頻繁進出的資金如果均通過銀行卡則比較繁瑣。因此,更多用戶選擇將流動資金放在這些平臺對應的寶寶類產品中。一方面可以享受較高收益,另一方面還可以直接用寶寶中的資金購買股票或基金。

規模發生波動之外,收益率持續下滑也是2015年二季度寶寶產品的表征之一。融360數據顯示,4月份互聯網寶寶平均收益率為4.55%,5月份平均收益率4.36%,6月份平均收益率則首次跌破4%,跌至3.89%,其中余額寶收益率更是自6月10日開啟下跌,大部分寶寶產品收益率進入“3時代”。

融360理財分析師認為,寶寶類產品收益下跌與資金面寬松有著密切關系。由於經濟下行壓力仍然較大、社會融資成本偏高,二季度央行分別進行了兩次降息及兩次降準。預計下半年資金面將持續寬松,利率市場化將進一步推進,寶寶類產品收益有可能繼續走低。

但是,即使寶寶類產品已經沒有以前那樣風光,但是由於其流動性非常強,除了活期存款,基本上沒有任何理財產品可以與之媲美,所以從中短期來看,寶寶類產品仍具有一定優勢,並且仍然會是很多投資者的輔助性理財產品。

2015年二季度寶寶規模前十排名(億元) 

寶寶名稱

平臺

系別

合作基金

規模

環比

余額寶

支付寶

第三方支付系

天弘余額寶貨幣

6133.81

-13.74%

儲蓄罐

現金快線

鳳凰寶

好買基金

工銀瑞信基金

鳳凰網

代銷系

基金系

代銷系

工銀貨幣

1353.31

36.01%

快溢通

百度百賺

活期通

交通銀行

百度

華夏基金

銀行系

第三方支付系

基金系

華夏現金增利貨幣A

772.41

5.09%

掌櫃錢包

興業銀行

銀行系

興全添利寶貨幣

703.24

0.65%

速盈

建設銀行

銀行系

建信現金添利貨幣

602.41

59.95%

平安盈

快溢通

收益寶

南方現金寶

聚力寶

馬寶寶

平安銀行

交通銀行

同花順

南方基金

重慶銀行

包商銀行

銀行系

銀行系

代銷系

基金系

銀行系

銀行系

南方現金增利貨幣

542.32

5.28%

微信理財通

騰訊

第三方支付系

華夏財富寶貨幣

487.00

-10.67%

民生如意寶

匯添富現金寶

零錢寶

網易現金寶

電信添益寶

微財富存錢罐

民生銀行

匯添富基金

蘇寧

網易

中國電信

新浪微財富

銀行系

基金系

第三方支付系

第三方支付系

第三方支付系

第三方支付系

匯添富現金寶貨幣

368.59

11.36%

增值寶

建信基金

基金系

建信貨幣

345.48

93.45%

富利快線

江渝基金寶

e錢包

富滇銀行

重慶農商銀行

易方達基金

銀行系

銀行系

基金系

易方達天天理財貨幣

331.73

-2.96%

                                                                                  數據來源:融360

(註:由於一只貨幣基金可能對接多只寶寶,一只寶寶也可能對接多只貨幣基金,表格中為剔除掉重複計算部分之後的寶寶所對應的貨幣基金規模)

編輯:林潔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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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第三方支付限制解讀:限制的是支付業務的過度外延化

來源: http://www.iheima.com/news/2015/0801/151263.shtml

7月31日晚,央行於7月31日晚間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稿中第二十八條解讀為,第三方支付賬戶最高支付額度僅為5000元,引起廣泛爭議。若依據該規定執行,支付寶單日最高消費只有5000元,只有一個密碼驗證方式的微信更是僅有1000元。

導致坊間一片嘩然,罵聲一片,無數媒體以及學者都認為這是巨大的改革倒退,甚至有人解讀,如果該規定實施的話,無數剁手黨買個蘋果6都要分期支付,更有激進者認為這樣的管理辦法會讓消費者的消費受到巨大的壓制。

其實在筆者看來,這是一種誤讀。首先第三方支付的征求意見稿,去年就已經有了一個版本,可以說,今天這個版本比去年的那個版本還有了一定寬松,有些創新性的支付都沒有納入監管,比如二維碼支付,人臉識別支付,生物信息支付之類的。可以說,留有很大的空間。

這個征求意見稿的核心到底是什麽?筆者認為首先限制的是余額支付,其次限制的是沒有得到高級別安全管理的余額支付。

也就是說,只有你在使用第三方支付賬戶中的余額去消費的時候,才會收到5000元的限制,而且如果你的這個第三方支付賬戶使用了包括數字證書和電子簽名的級別安全認證,其實你的支付都是不受到限制的。請各位讀者看看自己的支付寶賬戶,沒事兒的情況下,你在里面會存很多錢嗎?

再向下想一步,央行實際上的想法是不希望第三方支付公司變成銀行類可以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而且需要限制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在賬戶體系內進行隨意的轉賬。

在消費者的大額消費的情況下,只要用戶通過綁定銀行卡的方式就可以正常的進項大額消費,沒有什麽實質上的影響。

再深入的解讀一下,這個征求意見稿,實質上要限制的是客戶利用支付機構賬戶的余額進行交易支付,直接的目的是避免在支付機構的備用金賬戶積累了來自用戶的大量沈澱資金,也就避免了支付機構的吸收存款的功能,這實際上是在降低整個行業的風險。大家腦補一下,實際上我們將銀行的存款劃撥到第三方支付的備用金賬戶中,實際上我們的存款已經脫離了銀行的監管,來到了第三方支付的賬戶中,第三方賬戶在做任何的操作,我們實際上是不得而知的。這樣的管理辦法一旦實施,這種情況將會被有效的納入銀監會的監管,降低了各種其他不必要的風險,實際上央媽做了一件好事兒,但是被民間給誤讀了。

為什麽不允許第三方賬戶的體系內轉賬?

實際上央行的真實目的是還是為了加強監管,一旦資金進入到了第三方支付賬戶,而且可以在第三方支付賬戶體系內進行隨意的轉賬,理論上來說,大量的洗錢行為,就無法進行有效的監管。而且由於第三方支付賬戶的轉賬是一種弱實名制的,結果很有可能是上千萬甚至上億的轉賬都將無法監管。避免第三方支付成為洗錢工具或者變相的清算工具,也是這個管理辦法的主要監管目標。

最後,關於這個管理辦法對P2P的影響。

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開設支付賬戶”,這是為了避免金融或者類金融機構的資金流動難以監控形成依托支付賬戶的封閉循環體系。

但是,由於之前的“互聯網金融管理辦法”的出臺,很多大的P2P平臺也都迅速的和銀行形成了合作關系,逐漸擺脫了對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依賴,在筆者看來,這個規定除非迅速的實施,否則,應該對整個P2P行業的影響不會像想象的那麽大。

總結性來說,這個征求意見稿的核心監管目的首先是限制資金在第三方支付公司或者第三方支付的賬戶中的沈澱,也就是說避免第三方支付公司成為能夠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第二個就是要避免第三方支付形成封閉循環的內部轉賬體系,而成為類銀聯的新的清算機構,而這個清算機構所清算的資金的走向又不受到央行的監管。

版權聲明:本文作者清科創投投資總監丁康,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非i黑馬觀點及立場。如需轉載請聯系微信號zzyyanan獲取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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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憤青:第三方支付意見稿傷害了誰?

來源: http://www.iheima.com/news/2015/0801/151262.shtml

第三方支付監管意見征求意見稿在去年爭論就很大,今天這個版本跟去年版本比較,其實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沒有太大的偏差,相比還略微寬松了,例如對二維碼支付等一些創新性支付都沒有納入管理之內,確切說也留了很大的空間,去年爭論除了限額異常激烈之外,還有就是二維碼支付,今年在這個上留了口子,還有一個重要的點是去年有進入支付賬戶就不得回提四個字,今年可以同名本人卡無限額劃轉,這些都是更溫和和符合實際的做法。

但是即使如此,今天還是引來了普天蓋地的爭論,這種爭論,其實我大概看了下,99%的媒體解讀,包括所謂專家解讀,都基本沒有靠譜的,我感覺主要原因很大程度是因為支付業務雖然大家都涉及到過,但是太過於基礎了,所以反倒顯得相對小眾,而且這個世界上往往越是基礎性的東西,反倒會專業性會更強,沒有長年從事過支付清算業務的人,壓根無法理解里面的很多問題,光賬戶體系四個字估計要講明白,可能就需要寫上牛津字典這麽厚的一本書了,所以,並不是一般的學者,隨便上網看些段子就能弄明白的東西,更別談深刻理解了。

我自己一直覺得,沒有基礎事實的理解正確,就不可能有評論的基礎,也就不可能有討論利弊對錯的任何可能性,所以,討論問題本身就要回歸到業務本身來看,這才是有價值的,否則到最後就是一堆人罵來罵去,到最後誰都不知道扯的是什麽,所以,我在這里就我自己對這個辦法的理解,做個我個人的解讀,正確與否我也不知道。當時拋磚引玉吧。

一、五千額度怎麽夠用?傻逼專家才問的問題!

第一個想跟大家弄明白的問題,就是五千額度怎麽夠用的問題,其實這個問題真的很扯淡,大多數人都被那些啥都不懂的新聞媒體人士給忽悠了。在談這個問題前,我們要先弄明白三個基礎條件。

第一個是,該管理辦的所謂限額的前提是用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的時候才有的限額。

第二個是,如果支付賬戶的余額支付的時候,如果采用了高安全級別的辦法,類似數字證書或者電子簽名,就不受限額約定,任意金額都可以。

第三才是支付賬戶余額里,沒有高安全級別驗證的情況下,才是五千。

(這里還有個規定就是對於一些小額場景支付的情況下,如果支付機構無條件承擔全額賠付責任,且單日累計不超過一千,可以不驗證要素,直接支付,)

這三個關系是層層遞進的關系,不要單獨拿出來說一條,也就是說只有是你用了你在第三方支付公司里的支付賬戶里余額去消費的時候才會受到這個限制,並非是說你用任何移動支付都會受到限制,簡單點說吧,你用支付寶、微信支付的時候,只要不是用里面的余額進行支付,是不會收到任何限制的,事實上,除了支付寶里的余額寶,誰沒事會在這兩個公司里放那麽多的錢呢?而且從操作角度考慮,使用微信的零錢包支付跟使用銀行卡通過微信支付的便捷性是沒有任何區別的,都是直接輸入密碼,根本沒有任何影響。所以老百姓壓根不用去想五千夠不夠用的問題,因為壓根不存在這個問題。

這里可能很多人沒有弄明白,為什麽就要把余額支付給限制了,其實這里就是本次管理辦法最核心的一點了,我晚上發朋友圈說了,整個第三方支付監管辦法,其實就兩個重點,這兩個重點其實都是非常直接的指向限制余額這個核心點:

這兩個重點是,第一不允許第三方支付吸收存款,第二不允許第三方支付體系內轉賬。

其實,這兩個如果都可以做了,第三方支付就不是支付公司了,而是標準的銀行了,那也就是不如直接申請銀行牌照得了,沒有必要做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做個簡單的比喻就是類似搬運工,就是把不同個人在A銀行的錢搬家到B銀行的賬戶上,全球這麽多年來看,支付就是一個幫助資金在不同銀行體系里劃轉的工具,本身是不碰錢的,而互聯網支付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出現之後,市場出現了兩個很明顯的模式,性質就開始分化了。

一個模式就是A通過第三方賬戶直接從A的銀行扣款,然後轉到了B在銀行戶頭上,資金雖然通過了第三方賬戶但是最終是沒有停留在第三方賬戶的,即使有,時間也非常的短暫。從頭到尾都在銀行的監控之下。國外的BAYPAL其實就是這個模式,我國的微信支付其實也挺像(微信有點複雜,兩個模式其實都有,但是就微信自己定位是更傾向於做支付通道,但是也是有余額管理,就是零錢包)

還有一種模式其實就是A在銀行的錢,先充值到了A在第三方的賬戶里,第三方賬戶會給A一個虛擬賬戶,你在這個賬戶里可以消費、買東西,可以轉賬,可以充值,可以買理財產品,這個萬能賬戶其實就是這次監管辦法的核心中的核心,這個就是這次文件里最重要的字眼:支付賬戶,千萬弄清楚,這個才叫支付賬戶。我們的監管目的是限制這個支付賬戶的資金使用限額,而不會限制第一種交易模式。

很多人在這個賬戶里會有一些資金的時候,前面說了可以消費交易轉賬買理財等等,他就如同構建了一個自我的生態圈了,在眾多交易包括轉賬過程中,A直接一個指令就把錢轉給了B在第三方的賬戶里,無論是基於消費還是轉賬,看上去實現了賬戶的劃轉,實際上對於第三方支付公司而言,只是賬戶做了個分配而已,第三方支付在銀行里的資金,其實是沒有任何變化的,他只是自己調整下數字,把A資金降低,把B資金增加,然後A或者B需要的時候,在決定是否提取到銀行戶頭上,如果A、B都不進行提現到銀行的時候,這個錢就一直在第三方支付賬戶上了。那麽問題就出現了,第三方支付到底是什麽身份呢?這個錢到底算不算存款呢?

理論上第三方支付公司是沒有吸收存款的資質的,發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時候,明確規定是基於支付技術,而不是基於資金歸集的,所以這個錢理論上只是客戶臨時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在銀行的賬戶上,應該受到嚴格的監管,雖然最終是在銀行里,但是實際反應的邏輯是,A在第三方支付賬戶有錢,第三方支付在銀行里有錢,銀行里顯示的客戶名字是第三方支付公司,並非是客戶A,那麽就意味著A其實對於銀行里的錢是沒有支配權力的,支配的實際權利都在第三方支付公司身上,所以A的錢安全取決於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否有信用。如果第三方支付挪用資金,最終出現倒閉等情況的話,那麽A就徹底損失了資金,那麽就意味著第三方支付公司不是一個支付技術公司而是一個吸收存款公司了,其實,在國外有個專有名詞叫,類存款金融機構。他們其實有著極為嚴格的監管條例的,而我國的現實情況其實是除了備付金以外,並沒有太多的實質監管,不是不想管,而是因為的確定位很模糊也很尷尬,存款行為不屬於支付行為,理論上是銀監局的監管範疇,央行只能管支付行為。

這里可以在次強調下,什麽叫賬戶,其實本質上來看,賬戶在金融範疇,其實只有開設在銀行體系內才稱之為賬戶,因為里面的錢你切實可以動用,按照你的指令進行有效支配,這個是所有制度運行的核心基礎,強實名的重用性也是在這里,賬戶監管的第一原則是知道你是誰,然後確認了你的身份,你就可以使用這個賬戶了,除了銀行以外,事實上是沒有制度可以約束一家非銀行機構的賬戶資金可以被你有效使用的,哪怕給你開設的賬戶真的有錢,你也無法保障這個錢一定可以被你支配使用。

所以,所有第三方支付公司開設的支付賬戶里的錢看上去是你的錢,每天告訴你有多少錢,事實上那都不是能被法律授權保護的,這個在這次監管辦法里特別強調了這個錢,不是存款,只是商業預付卡中的余額,僅代表支付機構的信用,一旦支付機構出現問題,將可能出現損失,所以,支付賬戶上的那些錢只是看著像你的錢,並不是意味真的可以你被控制,第三方支付公司真拿了錢亂用,你也毫無辦法,別覺得這不可能,事實上國內支付公司出問題的已經不少了。不少支付公司就是利用大量客戶不提現到銀行所形成的時間差,沈澱出大量的資金,進行他用,一旦出現點問題風險就很大,央行這次主要監管的目的就是不希望大量的人,把錢充值到第三方支付上,然後形成龐大的資金沈澱最終出現極大的問題,所以采用了限額的管理辦法,迫使這個錢離開支付賬戶。

所以所謂的5000也好,10萬也好,20萬也好,都是指的是這個支付賬戶里的使用限額,並不是說你不能移動支付了,你完全可以通過第三方支付工具捆綁你的銀行卡直接使用,壓根不會影響,也不會增加複雜難度,因為余額的形成本身就是需要捆綁銀行卡的,事實上,絕大部分的客戶在這個監管方案里並不會受到什麽波動影響,很多人說無法網購了,無法買東西,那都是扯淡,你只是無法在你的第三方賬戶里停留太多的錢而已。

這里面針對支付賬戶還做了兩類區分,一類就是經過了強實名認證的,可以是綜合性支付賬戶,一類是非強實名認證,是消費性支付賬戶,確切說區別不大,前者可以余額理財,也可以轉賬,而後者只能消費,轉帳只能給本人。

講到這里,第一個不允許支付機構吸收公眾存款的問題大家應該都明白了,本質是保證客戶資金最終還是能在銀行體系內,確保資金安全,很多人問,難道銀行就不出問題了,這里要區分一個點是銀行出問題至少還受到存款保險制度的保護,但是支付機構出問題是不受保護的,他只是個商業信用,你自己去追支付機構去。

二、為什麽不允許第三方支付體系內轉賬?

第二個問題就是為什麽不允許第三方支付實現體系內的轉賬,這個其實也不是不讓轉,事實上從央行角度來看,一年轉賬額度20萬,基本上應該能符合一個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了,從央行指導意見里,明確規定了所謂的第三方支付立足分散、小額需求,一定金額以上轉賬直接綁卡交易就可以了,並沒有增加太多的繁瑣難度,所以,體系內轉賬對於個人的影響其實是有限的,這個方案真正打掉的是那些第三方賬戶利用體系內轉賬的便捷方便,變相使自己成為了一個清算機構的行為了。

這種行為其實牽涉的層面比較多,最大的問題我個人感覺其實是兩個,一個是讓資金脫離了銀行的監控,使得資金進入了一個相對不是那麽透明的匣子里,就非常容易形成很多可能的灰色地帶,反洗錢、反恐怖都是非常嚴峻且極為嚴格的法律法規,國際上都在資金的實名制要求很高,第三方支付的轉賬畢竟是弱實名制,他是通過跟銀行進行多層信息交易驗證實現的,這種弱實名制的存在很難確保資金的走向能被有效監控,出現洗錢的概率是很高的。

反洗錢法如果關註下,大家就會發現國內目前還算是比較寬松的,在國際上這個法律極為嚴格,匯豐就因為涉及反洗錢,一次性被罰款幾十億美金,通過大量的非實名賬戶進行來回交叉交易,最終把在一個脫離銀行體系內的黑匣子里完成,這種事情,必然是不可持續的,也不可能被容忍,任何一個國家都是如此。

其實國外的同類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鼻祖,PAYPAL的轉賬也是一樣受到很多限制,在支付轉賬領域,一般都會被要求在銀行體系里實現,至少所有數據交易要再銀行可被查詢,甚至在國外的第三方賬戶,都不被允許擁有客戶資料信息,只是簡單完成通道要求,而國內其實剛好相反,國內的情況是,銀行不知道交易情況,不知道客戶信息,全部都是第三方主導完成,這種銀行無法對轉賬交易進行清晰了解的情況,必然不可持續,也不符合各個國家對金融監管的基礎性要求。另外,還有就是龐大的轉賬資金不再銀行體系內實現,但是切實交易又在社會中存在的情況,最終使得貨幣周轉速度會產生很大的減緩,從而給我國貨幣政策的實施也帶來極大的難題。所以體系內的支付余額轉賬交易被打掉,從我個人感覺,其實也是遲早而必然的事情。

三、到底誰受傷了?

第二我們來談談,到底誰受傷了,這個問題才是關鍵點,我前面只是說,絕大部分專家都在扯淡五千不夠用的事情,是扯淡玩呢,因為對於絕大部分人來說,這個監管意見的影響其實是很小的,基本感覺不到,唯一影響大點,就是帶有余額管理功能的一些產品,但是基本上也不會影響太大,例如余額寶的交易完成,我感覺實質性影響有,但是通過阿里網商銀行的設立,以及機構對接直聯的方式,應該都最大程度的降低了影響。所以,這個方案在大面上的影響其實是不大的,至少在普通民眾層面基本可以說是無影響,那麽到底誰受傷了呢?

最受傷的一定是第三方支付,許多第三方公司雄心勃勃想建立獨立賬戶的思路收到極大的挑戰,其實是挺悲情的,第三方支付是極為講究場景應用的商業模式,在兩家獨大的支付世界里,其他支付公司好不容易可能找到一條可能性很大的出路,結果迎來了這個監管方案,具體也不知道如何評論了,我對支付的理解,在很多年前的幾篇文章里,也都寫了,我本來就不是很認同支付這個行業本身有什麽太大的出息,具體還是去看文章吧(2014年文章《我看微信和支付寶大戰》,2014年書籍《支付革命》),這里就不落井下石了。

這里到是想重點強調的其實是第二個很大的受傷者其實是P2P,目前來看,這個方案對P2P的影響還是很大的,雖然監管層很盡力的想規避這個問題,但是事實上現實看來難度很大,我們先看原先的P2P的第三方支付的商業應用,本質其實是大量的支付公司通過制度設計,為P2P構建了一個托管賬戶系統,大量投資人的錢進入到這個托管賬戶,然後每個人都擁有了一個虛擬賬戶,對於P2P公司而言,這個托管賬戶也是一個虛擬賬戶,募集滿了以後,第三方支付按照P2P公司的指令把資金打入到指定的借款方公司里去。

這個概念里,其實如果理解不偏差的話,P2P公司可能就無法開設這個托管賬戶了,雖然可以給投資人一個虛擬賬戶了,但是個人的虛擬賬戶一年的累計投資額度最多是不能超過20萬的,所以,事實上投資的行為就必須得改成第三方支付通過綁卡的方式直接扣減個人銀行里的錢到先到P2P在第三方支付的一個臨時歸集賬戶,然後再募集期滿之後,必須一筆頭劃轉到借款方在銀行里開設的托管賬戶或者監管賬戶,第三方支付就真正成為了通道型支付了。從而意味著過去P2P業內通行的第三方托管的模式就意味著不再可行了。

這里很明顯的結果,先說壞的說的話,壞的結果就是原先通過第三方支付構建虛擬賬戶的方式是可以讓大量投資人的錢進入到虛擬賬戶里,然後在需要用的時候提現,而在虛擬賬戶里進行劃轉、交易、消費的時候,其實都是支付公司自己內部交易的,這種不涉及銀行的網關交易的內部清算方式,成本會很低,但是這個文件出臺意味著,支付公司內部的清算行為就被明確壓制了,使得一個投資人累計超過20萬以上就必須過銀行網關交易,這個時候,成本就會變得很高,舉例就是過去一個人投資一千萬,只要充值一次以後,在支付賬戶里余額就是一千萬,只要不提現到銀行卡,那麽支付清算成本就會很低,現在的話,因為最高只能20萬,意味著超過20萬以上部分的投資贖回,都必須過銀行,從而產生很大的支付費用。這個問題會極大的增加業務成本。

那麽這里就可以解答很多人以前的困惑,為什麽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成本以及信用卡還款為什麽經常能及時到賬,比銀行服務還好,事實上這里就是涉及到了一個不是很公平的競爭,第三方支付通過直聯每家銀行的方式,使得他自己成為了變相的清算機構,A銀行轉賬到B銀行,其實對於第三方支付公司而言,無非也還是內部自己記賬的問題,成本很低,且相對方便簡單,而銀行之間交易則是必須通過央行統一的清算機構進行清算,大額、小額都有收費規則和標準,同時還有受到一些清算中心的交易時間限制,所以,反倒障礙較多,不如第三方支付更為便捷方便,甚至很多銀行反向都去借第三方支付來完成跨行交易,變相也加劇了第三方支付清算內部化的過程。

如果理論上說好的話,就是從投資人保護角度來看,由於這個方案打掉了第三方支付托管模式,最終第三方支付只能開設一個臨時歸集賬戶,在資金募集完畢以後,就需要直接打款到銀行,銀行在根據相應的監管或者托管協議,把資金發放到具體借款人的賬戶里,使得P2P平臺的流程至少理論上更為規範,也進一步降低了平臺觸碰資金的可能性,對於投資人保護是的確加強了,其實這個監管方案,跟央行的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很大程度上是一脈相承的,在那個文件里提出了P2P要求銀行托管,所以也為這次征求意見稿打掉第三方支付的支付賬戶提供了指導性意見。只是從實際角度看,我個人的顧慮在於兩個,第一個是銀行到底有多大的決心來進行P2P的托管,第二個就是托管的成本到底有多高,現實的情況,我感覺兩個都不太樂觀。所以,也是這個方案目前可能會受到的阻力最大的對方,並不容易解決,方案的落地,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銀行是否能及時跟進,如果銀行還是跟以前一樣慢悠悠的無所謂,那麽這個方案可能很難得到有效執行。反之,就會很快落地。

總的來說,就上述情況來看,這個方案對P2P的平臺影響應該有利有弊,關鍵取決怎麽看,一方面屏蔽和淘汰了大部分實力不夠的公司,為市場有序競爭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另外一方面弊端就是銀行的話語權增加,對於帶有很大程度上同業競爭的對手而言,這一定不是很好的事情,另外由於銀行的相對較慢的效率,審慎的經營方式,都會大大減緩P2P的業務效率。P2P今年會迎來很大的洗牌期。

四、我個人一些建議。

從我個人感覺來看,這次股災以後,整個監管層,對於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其實比較明顯的趨向嚴格,這其實不是壞事,我2013年在溫州演講時有一段話,我前段時間給翻了出來,我說:

“要重視互聯網金融帶來的更大的風險不確定性,扶持互聯網金融也好,重視互聯網金融也罷,都不能忽視風險,我們溫州應該是吃了苦頭,過去一直自豪金融為全國先,現在可能有點郁悶,金融本身是把雙刃劍,好的時候,可以極大促進經濟發展,不好的時候,反倒會拉經濟下水,跟經濟的關系也是互為因果,最好是匹配發展,過快,過慢都不好事情。

金融機構的本質其實是擴杠桿,回到最後都是玩人家的錢,會帶來很大的負面性,金融確切的說是沒有回頭路的,到死才知道那條腿是自己的。所以,金融並不是效率越高越好,美國次貸危機都在反思,便捷高效的金融體系一定是好事情麽?不一定,越便捷的方式,帶來的風險擴散就越大,體系規模就越容易起來,從而產生更大的沖擊。互聯網某個意義講,核心還是提高效率,所以,要考慮這個效率的使用要契合經濟的發展,否則互聯網本身也會是一把雙刃劍。一個節點的風險,通過互聯網會極快的容易傳播開來,帶來更大的不穩定性,所以,必須要重視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另外,互聯網的本質是更開放,更包容,反過來說也更激進,講究速度更快,在互聯網的世界里,有句話,就是唯快不破,什麽都講究快,不考慮未來,做了再說,規模快速起來再說,這個確切說,不是好事情。尤其在金融。

金融骨子里是保守的,講究的是穩定和平衡,快不如慢,誰活下下去,才是王道,兩者在思想上差異極大,目前互聯網情緒高漲的背後,其實是缺乏了對風險的敬畏,我們要深思,不要拔苗助長,只看到好的,不看到壞的。

另外,從全球範圍來看,被定義為互聯網金融的幾個模式,都是在一定的管制邊界內發展的,我國目前尚未有明確的監管定義,如果溫州要發展互聯網金融,我感覺考慮到風險滯後等因素,還是有必要可以考慮先出臺一定的行業標準,然後在這個標準的前提下,多快好省的發展互聯網金融,代價會更低,千萬別盲目發展。”

過去幾年我們的互聯網金融一直在讓子彈飛一會的狀態中進行,而金融的逐利性又最終迫使大量的從業者更多的在於如何野蠻生長,而非真的踐行所謂的普惠金融,事實上,互聯網金融並不等於普惠金融,我們過去都沒有關註到這點,以為搞互聯網金融就是普惠金融,就是扶持小微企業,其實結果來看,效果也不是很明顯,從社會學角度來看,普惠金融是個系統工程,是需要多系統,多部門,多層次配套的綜合性學術命題,單一的不加以約束的互聯網金融發展,必然是不可能走到普惠金融領域上去的。

我一直說,這個世界沒有所謂的靈丹妙藥,也沒有一招鮮,需要腳踏實地的,在一定框架體系內均衡發展,協同發展,那麽有效監管是必不可少的,所以,這次的監管意見,我個人感覺其實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從去年央行的監管意見是在不合適的時候做了一件應該做的事情的回複上,就知道這個意見稿是遲早的事情,無非找合適的點而已,到了今年,指導意見出臺,而且大家對互聯網金融的整體認知也達到一個水平線上的時候,也就不會有太多的反對聲音了,所以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但是我們也要反過來看一些問題,就是矯枉不能過正,前兩年沒有節制的大踏步往前走的互聯網金融,本身就是政府推動下的結果,那麽現在突然要來個急剎車,我個人感覺這種型對簡單的一刀切的做法,事實上帶來的危害會是更大的,總體感覺,央行這個意見稿對第三方和P2P的兩個關鍵性互聯網金融業態的打擊過快過猛,最終的實踐效果不會太好,缺乏一定的落地可行性,我感覺最好的辦法,其實還是慢慢清理,設定目標,分期實施,不要追求一步到位,也給相關機構一定的時間能進行自我升級或者自我清理的時間,或許效果應該會更好,具體的一些意見就不提了。那是業內專家真正應該做的事情,而不是我這樣的無業遊民去想的事情。

版權聲明:本文作者江南憤青,微信公眾號江南1535.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非i黑馬觀點及立場。如需轉載請聯系微信號zzyyanan獲取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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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憤青:第三方支付意見稿傷害了誰?

來源: http://www.iheima.com/news/2015/0801/151262.shtml

第三方支付監管意見征求意見稿在去年爭論就很大,今天這個版本跟去年版本比較,其實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沒有太大的偏差,相比還略微寬松了,例如對二維碼支付等一些創新性支付都沒有納入管理之內,確切說也留了很大的空間,去年爭論除了限額異常激烈之外,還有就是二維碼支付,今年在這個上留了口子,還有一個重要的點是去年有進入支付賬戶就不得回提四個字,今年可以同名本人卡無限額劃轉,這些都是更溫和和符合實際的做法。

但是即使如此,今天還是引來了普天蓋地的爭論,這種爭論,其實我大概看了下,99%的媒體解讀,包括所謂專家解讀,都基本沒有靠譜的,我感覺主要原因很大程度是因為支付業務雖然大家都涉及到過,但是太過於基礎了,所以反倒顯得相對小眾,而且這個世界上往往越是基礎性的東西,反倒會專業性會更強,沒有長年從事過支付清算業務的人,壓根無法理解里面的很多問題,光賬戶體系四個字估計要講明白,可能就需要寫上牛津字典這麽厚的一本書了,所以,並不是一般的學者,隨便上網看些段子就能弄明白的東西,更別談深刻理解了。

我自己一直覺得,沒有基礎事實的理解正確,就不可能有評論的基礎,也就不可能有討論利弊對錯的任何可能性,所以,討論問題本身就要回歸到業務本身來看,這才是有價值的,否則到最後就是一堆人罵來罵去,到最後誰都不知道扯的是什麽,所以,我在這里就我自己對這個辦法的理解,做個我個人的解讀,正確與否我也不知道。當時拋磚引玉吧。

一、五千額度怎麽夠用?傻逼專家才問的問題!

第一個想跟大家弄明白的問題,就是五千額度怎麽夠用的問題,其實這個問題真的很扯淡,大多數人都被那些啥都不懂的新聞媒體人士給忽悠了。在談這個問題前,我們要先弄明白三個基礎條件。

第一個是,該管理辦的所謂限額的前提是用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的時候才有的限額。

第二個是,如果支付賬戶的余額支付的時候,如果采用了高安全級別的辦法,類似數字證書或者電子簽名,就不受限額約定,任意金額都可以。

第三才是支付賬戶余額里,沒有高安全級別驗證的情況下,才是五千。

(這里還有個規定就是對於一些小額場景支付的情況下,如果支付機構無條件承擔全額賠付責任,且單日累計不超過一千,可以不驗證要素,直接支付,)

這三個關系是層層遞進的關系,不要單獨拿出來說一條,也就是說只有是你用了你在第三方支付公司里的支付賬戶里余額去消費的時候才會受到這個限制,並非是說你用任何移動支付都會受到限制,簡單點說吧,你用支付寶、微信支付的時候,只要不是用里面的余額進行支付,是不會收到任何限制的,事實上,除了支付寶里的余額寶,誰沒事會在這兩個公司里放那麽多的錢呢?而且從操作角度考慮,使用微信的零錢包支付跟使用銀行卡通過微信支付的便捷性是沒有任何區別的,都是直接輸入密碼,根本沒有任何影響。所以老百姓壓根不用去想五千夠不夠用的問題,因為壓根不存在這個問題。

這里可能很多人沒有弄明白,為什麽就要把余額支付給限制了,其實這里就是本次管理辦法最核心的一點了,我晚上發朋友圈說了,整個第三方支付監管辦法,其實就兩個重點,這兩個重點其實都是非常直接的指向限制余額這個核心點:

這兩個重點是,第一不允許第三方支付吸收存款,第二不允許第三方支付體系內轉賬。

其實,這兩個如果都可以做了,第三方支付就不是支付公司了,而是標準的銀行了,那也就是不如直接申請銀行牌照得了,沒有必要做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做個簡單的比喻就是類似搬運工,就是把不同個人在A銀行的錢搬家到B銀行的賬戶上,全球這麽多年來看,支付就是一個幫助資金在不同銀行體系里劃轉的工具,本身是不碰錢的,而互聯網支付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出現之後,市場出現了兩個很明顯的模式,性質就開始分化了。

一個模式就是A通過第三方賬戶直接從A的銀行扣款,然後轉到了B在銀行戶頭上,資金雖然通過了第三方賬戶但是最終是沒有停留在第三方賬戶的,即使有,時間也非常的短暫。從頭到尾都在銀行的監控之下。國外的BAYPAL其實就是這個模式,我國的微信支付其實也挺像(微信有點複雜,兩個模式其實都有,但是就微信自己定位是更傾向於做支付通道,但是也是有余額管理,就是零錢包)

還有一種模式其實就是A在銀行的錢,先充值到了A在第三方的賬戶里,第三方賬戶會給A一個虛擬賬戶,你在這個賬戶里可以消費、買東西,可以轉賬,可以充值,可以買理財產品,這個萬能賬戶其實就是這次監管辦法的核心中的核心,這個就是這次文件里最重要的字眼:支付賬戶,千萬弄清楚,這個才叫支付賬戶。我們的監管目的是限制這個支付賬戶的資金使用限額,而不會限制第一種交易模式。

很多人在這個賬戶里會有一些資金的時候,前面說了可以消費交易轉賬買理財等等,他就如同構建了一個自我的生態圈了,在眾多交易包括轉賬過程中,A直接一個指令就把錢轉給了B在第三方的賬戶里,無論是基於消費還是轉賬,看上去實現了賬戶的劃轉,實際上對於第三方支付公司而言,只是賬戶做了個分配而已,第三方支付在銀行里的資金,其實是沒有任何變化的,他只是自己調整下數字,把A資金降低,把B資金增加,然後A或者B需要的時候,在決定是否提取到銀行戶頭上,如果A、B都不進行提現到銀行的時候,這個錢就一直在第三方支付賬戶上了。那麽問題就出現了,第三方支付到底是什麽身份呢?這個錢到底算不算存款呢?

理論上第三方支付公司是沒有吸收存款的資質的,發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時候,明確規定是基於支付技術,而不是基於資金歸集的,所以這個錢理論上只是客戶臨時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在銀行的賬戶上,應該受到嚴格的監管,雖然最終是在銀行里,但是實際反應的邏輯是,A在第三方支付賬戶有錢,第三方支付在銀行里有錢,銀行里顯示的客戶名字是第三方支付公司,並非是客戶A,那麽就意味著A其實對於銀行里的錢是沒有支配權力的,支配的實際權利都在第三方支付公司身上,所以A的錢安全取決於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否有信用。如果第三方支付挪用資金,最終出現倒閉等情況的話,那麽A就徹底損失了資金,那麽就意味著第三方支付公司不是一個支付技術公司而是一個吸收存款公司了,其實,在國外有個專有名詞叫,類存款金融機構。他們其實有著極為嚴格的監管條例的,而我國的現實情況其實是除了備付金以外,並沒有太多的實質監管,不是不想管,而是因為的確定位很模糊也很尷尬,存款行為不屬於支付行為,理論上是銀監局的監管範疇,央行只能管支付行為。

這里可以在次強調下,什麽叫賬戶,其實本質上來看,賬戶在金融範疇,其實只有開設在銀行體系內才稱之為賬戶,因為里面的錢你切實可以動用,按照你的指令進行有效支配,這個是所有制度運行的核心基礎,強實名的重用性也是在這里,賬戶監管的第一原則是知道你是誰,然後確認了你的身份,你就可以使用這個賬戶了,除了銀行以外,事實上是沒有制度可以約束一家非銀行機構的賬戶資金可以被你有效使用的,哪怕給你開設的賬戶真的有錢,你也無法保障這個錢一定可以被你支配使用。

所以,所有第三方支付公司開設的支付賬戶里的錢看上去是你的錢,每天告訴你有多少錢,事實上那都不是能被法律授權保護的,這個在這次監管辦法里特別強調了這個錢,不是存款,只是商業預付卡中的余額,僅代表支付機構的信用,一旦支付機構出現問題,將可能出現損失,所以,支付賬戶上的那些錢只是看著像你的錢,並不是意味真的可以你被控制,第三方支付公司真拿了錢亂用,你也毫無辦法,別覺得這不可能,事實上國內支付公司出問題的已經不少了。不少支付公司就是利用大量客戶不提現到銀行所形成的時間差,沈澱出大量的資金,進行他用,一旦出現點問題風險就很大,央行這次主要監管的目的就是不希望大量的人,把錢充值到第三方支付上,然後形成龐大的資金沈澱最終出現極大的問題,所以采用了限額的管理辦法,迫使這個錢離開支付賬戶。

所以所謂的5000也好,10萬也好,20萬也好,都是指的是這個支付賬戶里的使用限額,並不是說你不能移動支付了,你完全可以通過第三方支付工具捆綁你的銀行卡直接使用,壓根不會影響,也不會增加複雜難度,因為余額的形成本身就是需要捆綁銀行卡的,事實上,絕大部分的客戶在這個監管方案里並不會受到什麽波動影響,很多人說無法網購了,無法買東西,那都是扯淡,你只是無法在你的第三方賬戶里停留太多的錢而已。

這里面針對支付賬戶還做了兩類區分,一類就是經過了強實名認證的,可以是綜合性支付賬戶,一類是非強實名認證,是消費性支付賬戶,確切說區別不大,前者可以余額理財,也可以轉賬,而後者只能消費,轉帳只能給本人。

講到這里,第一個不允許支付機構吸收公眾存款的問題大家應該都明白了,本質是保證客戶資金最終還是能在銀行體系內,確保資金安全,很多人問,難道銀行就不出問題了,這里要區分一個點是銀行出問題至少還受到存款保險制度的保護,但是支付機構出問題是不受保護的,他只是個商業信用,你自己去追支付機構去。

二、為什麽不允許第三方支付體系內轉賬?

第二個問題就是為什麽不允許第三方支付實現體系內的轉賬,這個其實也不是不讓轉,事實上從央行角度來看,一年轉賬額度20萬,基本上應該能符合一個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了,從央行指導意見里,明確規定了所謂的第三方支付立足分散、小額需求,一定金額以上轉賬直接綁卡交易就可以了,並沒有增加太多的繁瑣難度,所以,體系內轉賬對於個人的影響其實是有限的,這個方案真正打掉的是那些第三方賬戶利用體系內轉賬的便捷方便,變相使自己成為了一個清算機構的行為了。

這種行為其實牽涉的層面比較多,最大的問題我個人感覺其實是兩個,一個是讓資金脫離了銀行的監控,使得資金進入了一個相對不是那麽透明的匣子里,就非常容易形成很多可能的灰色地帶,反洗錢、反恐怖都是非常嚴峻且極為嚴格的法律法規,國際上都在資金的實名制要求很高,第三方支付的轉賬畢竟是弱實名制,他是通過跟銀行進行多層信息交易驗證實現的,這種弱實名制的存在很難確保資金的走向能被有效監控,出現洗錢的概率是很高的。

反洗錢法如果關註下,大家就會發現國內目前還算是比較寬松的,在國際上這個法律極為嚴格,匯豐就因為涉及反洗錢,一次性被罰款幾十億美金,通過大量的非實名賬戶進行來回交叉交易,最終把在一個脫離銀行體系內的黑匣子里完成,這種事情,必然是不可持續的,也不可能被容忍,任何一個國家都是如此。

其實國外的同類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鼻祖,PAYPAL的轉賬也是一樣受到很多限制,在支付轉賬領域,一般都會被要求在銀行體系里實現,至少所有數據交易要再銀行可被查詢,甚至在國外的第三方賬戶,都不被允許擁有客戶資料信息,只是簡單完成通道要求,而國內其實剛好相反,國內的情況是,銀行不知道交易情況,不知道客戶信息,全部都是第三方主導完成,這種銀行無法對轉賬交易進行清晰了解的情況,必然不可持續,也不符合各個國家對金融監管的基礎性要求。另外,還有就是龐大的轉賬資金不再銀行體系內實現,但是切實交易又在社會中存在的情況,最終使得貨幣周轉速度會產生很大的減緩,從而給我國貨幣政策的實施也帶來極大的難題。所以體系內的支付余額轉賬交易被打掉,從我個人感覺,其實也是遲早而必然的事情。

三、到底誰受傷了?

第二我們來談談,到底誰受傷了,這個問題才是關鍵點,我前面只是說,絕大部分專家都在扯淡五千不夠用的事情,是扯淡玩呢,因為對於絕大部分人來說,這個監管意見的影響其實是很小的,基本感覺不到,唯一影響大點,就是帶有余額管理功能的一些產品,但是基本上也不會影響太大,例如余額寶的交易完成,我感覺實質性影響有,但是通過阿里網商銀行的設立,以及機構對接直聯的方式,應該都最大程度的降低了影響。所以,這個方案在大面上的影響其實是不大的,至少在普通民眾層面基本可以說是無影響,那麽到底誰受傷了呢?

最受傷的一定是第三方支付,許多第三方公司雄心勃勃想建立獨立賬戶的思路收到極大的挑戰,其實是挺悲情的,第三方支付是極為講究場景應用的商業模式,在兩家獨大的支付世界里,其他支付公司好不容易可能找到一條可能性很大的出路,結果迎來了這個監管方案,具體也不知道如何評論了,我對支付的理解,在很多年前的幾篇文章里,也都寫了,我本來就不是很認同支付這個行業本身有什麽太大的出息,具體還是去看文章吧(2014年文章《我看微信和支付寶大戰》,2014年書籍《支付革命》),這里就不落井下石了。

這里到是想重點強調的其實是第二個很大的受傷者其實是P2P,目前來看,這個方案對P2P的影響還是很大的,雖然監管層很盡力的想規避這個問題,但是事實上現實看來難度很大,我們先看原先的P2P的第三方支付的商業應用,本質其實是大量的支付公司通過制度設計,為P2P構建了一個托管賬戶系統,大量投資人的錢進入到這個托管賬戶,然後每個人都擁有了一個虛擬賬戶,對於P2P公司而言,這個托管賬戶也是一個虛擬賬戶,募集滿了以後,第三方支付按照P2P公司的指令把資金打入到指定的借款方公司里去。

這個概念里,其實如果理解不偏差的話,P2P公司可能就無法開設這個托管賬戶了,雖然可以給投資人一個虛擬賬戶了,但是個人的虛擬賬戶一年的累計投資額度最多是不能超過20萬的,所以,事實上投資的行為就必須得改成第三方支付通過綁卡的方式直接扣減個人銀行里的錢到先到P2P在第三方支付的一個臨時歸集賬戶,然後再募集期滿之後,必須一筆頭劃轉到借款方在銀行里開設的托管賬戶或者監管賬戶,第三方支付就真正成為了通道型支付了。從而意味著過去P2P業內通行的第三方托管的模式就意味著不再可行了。

這里很明顯的結果,先說壞的說的話,壞的結果就是原先通過第三方支付構建虛擬賬戶的方式是可以讓大量投資人的錢進入到虛擬賬戶里,然後在需要用的時候提現,而在虛擬賬戶里進行劃轉、交易、消費的時候,其實都是支付公司自己內部交易的,這種不涉及銀行的網關交易的內部清算方式,成本會很低,但是這個文件出臺意味著,支付公司內部的清算行為就被明確壓制了,使得一個投資人累計超過20萬以上就必須過銀行網關交易,這個時候,成本就會變得很高,舉例就是過去一個人投資一千萬,只要充值一次以後,在支付賬戶里余額就是一千萬,只要不提現到銀行卡,那麽支付清算成本就會很低,現在的話,因為最高只能20萬,意味著超過20萬以上部分的投資贖回,都必須過銀行,從而產生很大的支付費用。這個問題會極大的增加業務成本。

那麽這里就可以解答很多人以前的困惑,為什麽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成本以及信用卡還款為什麽經常能及時到賬,比銀行服務還好,事實上這里就是涉及到了一個不是很公平的競爭,第三方支付通過直聯每家銀行的方式,使得他自己成為了變相的清算機構,A銀行轉賬到B銀行,其實對於第三方支付公司而言,無非也還是內部自己記賬的問題,成本很低,且相對方便簡單,而銀行之間交易則是必須通過央行統一的清算機構進行清算,大額、小額都有收費規則和標準,同時還有受到一些清算中心的交易時間限制,所以,反倒障礙較多,不如第三方支付更為便捷方便,甚至很多銀行反向都去借第三方支付來完成跨行交易,變相也加劇了第三方支付清算內部化的過程。

如果理論上說好的話,就是從投資人保護角度來看,由於這個方案打掉了第三方支付托管模式,最終第三方支付只能開設一個臨時歸集賬戶,在資金募集完畢以後,就需要直接打款到銀行,銀行在根據相應的監管或者托管協議,把資金發放到具體借款人的賬戶里,使得P2P平臺的流程至少理論上更為規範,也進一步降低了平臺觸碰資金的可能性,對於投資人保護是的確加強了,其實這個監管方案,跟央行的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很大程度上是一脈相承的,在那個文件里提出了P2P要求銀行托管,所以也為這次征求意見稿打掉第三方支付的支付賬戶提供了指導性意見。只是從實際角度看,我個人的顧慮在於兩個,第一個是銀行到底有多大的決心來進行P2P的托管,第二個就是托管的成本到底有多高,現實的情況,我感覺兩個都不太樂觀。所以,也是這個方案目前可能會受到的阻力最大的對方,並不容易解決,方案的落地,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銀行是否能及時跟進,如果銀行還是跟以前一樣慢悠悠的無所謂,那麽這個方案可能很難得到有效執行。反之,就會很快落地。

總的來說,就上述情況來看,這個方案對P2P的平臺影響應該有利有弊,關鍵取決怎麽看,一方面屏蔽和淘汰了大部分實力不夠的公司,為市場有序競爭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另外一方面弊端就是銀行的話語權增加,對於帶有很大程度上同業競爭的對手而言,這一定不是很好的事情,另外由於銀行的相對較慢的效率,審慎的經營方式,都會大大減緩P2P的業務效率。P2P今年會迎來很大的洗牌期。

四、我個人一些建議。

從我個人感覺來看,這次股災以後,整個監管層,對於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其實比較明顯的趨向嚴格,這其實不是壞事,我2013年在溫州演講時有一段話,我前段時間給翻了出來,我說:

“要重視互聯網金融帶來的更大的風險不確定性,扶持互聯網金融也好,重視互聯網金融也罷,都不能忽視風險,我們溫州應該是吃了苦頭,過去一直自豪金融為全國先,現在可能有點郁悶,金融本身是把雙刃劍,好的時候,可以極大促進經濟發展,不好的時候,反倒會拉經濟下水,跟經濟的關系也是互為因果,最好是匹配發展,過快,過慢都不好事情。

金融機構的本質其實是擴杠桿,回到最後都是玩人家的錢,會帶來很大的負面性,金融確切的說是沒有回頭路的,到死才知道那條腿是自己的。所以,金融並不是效率越高越好,美國次貸危機都在反思,便捷高效的金融體系一定是好事情麽?不一定,越便捷的方式,帶來的風險擴散就越大,體系規模就越容易起來,從而產生更大的沖擊。互聯網某個意義講,核心還是提高效率,所以,要考慮這個效率的使用要契合經濟的發展,否則互聯網本身也會是一把雙刃劍。一個節點的風險,通過互聯網會極快的容易傳播開來,帶來更大的不穩定性,所以,必須要重視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另外,互聯網的本質是更開放,更包容,反過來說也更激進,講究速度更快,在互聯網的世界里,有句話,就是唯快不破,什麽都講究快,不考慮未來,做了再說,規模快速起來再說,這個確切說,不是好事情。尤其在金融。

金融骨子里是保守的,講究的是穩定和平衡,快不如慢,誰活下下去,才是王道,兩者在思想上差異極大,目前互聯網情緒高漲的背後,其實是缺乏了對風險的敬畏,我們要深思,不要拔苗助長,只看到好的,不看到壞的。

另外,從全球範圍來看,被定義為互聯網金融的幾個模式,都是在一定的管制邊界內發展的,我國目前尚未有明確的監管定義,如果溫州要發展互聯網金融,我感覺考慮到風險滯後等因素,還是有必要可以考慮先出臺一定的行業標準,然後在這個標準的前提下,多快好省的發展互聯網金融,代價會更低,千萬別盲目發展。”

過去幾年我們的互聯網金融一直在讓子彈飛一會的狀態中進行,而金融的逐利性又最終迫使大量的從業者更多的在於如何野蠻生長,而非真的踐行所謂的普惠金融,事實上,互聯網金融並不等於普惠金融,我們過去都沒有關註到這點,以為搞互聯網金融就是普惠金融,就是扶持小微企業,其實結果來看,效果也不是很明顯,從社會學角度來看,普惠金融是個系統工程,是需要多系統,多部門,多層次配套的綜合性學術命題,單一的不加以約束的互聯網金融發展,必然是不可能走到普惠金融領域上去的。

我一直說,這個世界沒有所謂的靈丹妙藥,也沒有一招鮮,需要腳踏實地的,在一定框架體系內均衡發展,協同發展,那麽有效監管是必不可少的,所以,這次的監管意見,我個人感覺其實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從去年央行的監管意見是在不合適的時候做了一件應該做的事情的回複上,就知道這個意見稿是遲早的事情,無非找合適的點而已,到了今年,指導意見出臺,而且大家對互聯網金融的整體認知也達到一個水平線上的時候,也就不會有太多的反對聲音了,所以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但是我們也要反過來看一些問題,就是矯枉不能過正,前兩年沒有節制的大踏步往前走的互聯網金融,本身就是政府推動下的結果,那麽現在突然要來個急剎車,我個人感覺這種型對簡單的一刀切的做法,事實上帶來的危害會是更大的,總體感覺,央行這個意見稿對第三方和P2P的兩個關鍵性互聯網金融業態的打擊過快過猛,最終的實踐效果不會太好,缺乏一定的落地可行性,我感覺最好的辦法,其實還是慢慢清理,設定目標,分期實施,不要追求一步到位,也給相關機構一定的時間能進行自我升級或者自我清理的時間,或許效果應該會更好,具體的一些意見就不提了。那是業內專家真正應該做的事情,而不是我這樣的無業遊民去想的事情。

版權聲明:本文作者江南憤青,微信公眾號江南1535.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非i黑馬觀點及立場。如需轉載請聯系微信號zzyyanan獲取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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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剁手族”對央媽支付新規不淡定 電商平臺私下透露五大擔憂 0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5-08-01/935134.html

一名不願具名的第三方支付人士表示,“雖然央行稱5000元限額是誤讀,但是這個規定根本上改變的是消費者的體驗,也提高了網上支付的門檻,對大額電商支付來說,完成一筆訂單的難度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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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 陶力

隨著央媽在昨晚(7月31日)一紙網絡支付征求意見稿的公布,一些任性的剁手族感到非常失落。

《征求意見稿》通過“客戶管理、業務管理、風險管理與客戶權益保護、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七章共五十七條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做出了詳細規定。

其中,第三方支付單個客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5000元、支付賬戶需進行多種方式交叉驗證等規定幾乎成為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命門。

毫無意外,這一規定在互聯網上激起千層浪,無數網友連夜吐槽。當然,最失落和最無奈的莫過於第三方支付公司和電商平臺,整個行業的未來似乎都被陰影籠罩。

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幾乎每一家平臺和網站因為在周末,並沒有進行官方表態,不過都表達了自己的擔憂,該《辦法》一旦實施,將嚴重影響到消費者網絡支付的日常生活,同時也會阻礙行業的創新和用戶體驗的提升,甚至是行業的倒退。

一名不願具名的第三方支付人士表示,“雖然央行稱5000元限額是誤讀,但是這個規定根本上改變的是消費者的體驗,也提高了網上支付的門檻,對大額電商支付來說,完成一筆訂單的難度大大增加。”

此外,由於5000元以上額度的支付必須接入網上銀行平臺,超過限額的部分,用戶要麽通過電腦來完成,要麽跳轉到手機銀行APP上支付。而大多數銀行手機APP目前的體驗並不能令用戶滿意,或許,這一規定還會使支付寶和微信在手機移動支付付出的努力付諸東流。

記者采訪一圈了解到,公司的擔憂無非是以下幾點:

一、快捷支付用戶體驗倒退

意見稿中提到,除單筆金額不足200元的小額支付業務,以及公共事業費、稅費繳納等收款人固定並且定期發生的支付業務外,支付機構不得代替銀行進行客戶身份及交易驗證。

一直以來,微信和支付寶手機的快捷支付功能,給用戶帶來了極佳的支付體驗,用戶只需要輸入六位數密碼便能搞定。

假如單筆支付金額超過200元,需要通過網頁版U盾或是手機網銀才能支付成功。也就是說,在微信哪怕發201塊的紅包,都要繁瑣地去網銀頁面,估計會打擊一大波土豪發紅包的積極性哦!

二、線下移動支付遭遇毀滅性打擊

另一家支付平臺人士稱,現在大家愛用快捷支付,是因為平臺沒有走銀行驗證流程,所以處理速度很快。這也是移動支付能夠在線下超市、便利店、醫院、餐廳等場景迅速擴張開來的原因。如果以後200元以上的支付要走銀行驗證,則要增加輸入銀行卡、插上U盾、驗證手機短信等步驟。

這些繁瑣的流程,加上不穩定的網絡將會大大降低移動支付的效率。因為,不耐煩的收銀員大媽們肯定不會讓你花一兩分鐘去付款。為此,用戶不得不又會回到現金和信用卡消費的時代。

三、銀行能提供同樣的服務嗎?

近年來,中國第三方支付交易量一直在快速攀升。美國市場研究機Strategy Analytics數據顯示,2013年中國用戶交易次數達17億次,2014年中國用戶交易次數達45億次,相當於每天平均交易次數為1230多萬。

前述人士認為,如果真的按照意見稿執行,對於銀行網銀的承接能力也將帶來前所未有的考驗。

以阿里巴巴去年雙十一為例,根據螞蟻金服官方公布的數據,支付寶“快捷支付”占比為56.9%,“網銀支付”占比0.7%,兩者加起來占比為57.6%。當日交易峰值對技術的挑戰以及交易總量給IT系統帶來的壓力是由支付寶以及銀行共同完成的,換句話說,支付寶幫助銀行承擔了很大部分的壓力。

四、大額網購門檻提高

央行在7月18日發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曾表示,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

不過,現在看來,首當其沖受影響的將是電商平臺的價格超過5000元的商品。

寺庫網CEO李日學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曾經表示,普通用戶其實不會持續購買奢侈品,這導致奢侈品網站的客單價很高,平均一單能達到5000元左右。“奢侈品做電商很難像其他電商平臺一樣有幾倍爆發的增長,它受到的客觀限制太多,比如網絡支付是否順暢都其很大的決定作用。”

另一名不願具名的跨境電商平臺負責人坦言,如果央行新政策真的執行,對平臺上的商品類別可能要做一定調整。“但願這個是謠言,因為對我們的用戶體驗確實會造成很大影響。”

五、開支付賬戶要去居委會?

上面種種擔憂也許是最壞的結局,而提高新開支付賬戶的門檻,對尚處於普及階段的第三方支付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支付機構給個人開戶,如果是消費類賬戶,需要三個機構為用戶做身份驗證,如果是具備理財功能的綜合賬戶,則需要五個機構來驗證。

業內人士介紹,這里的身份認證指的不是密碼等安全手段,而是公安、稅務、工商、銀行、教育機構、居委會等能證明你身份的機構。

舉個例子,用戶上傳身份證,支付機構可以通過公安網校驗,來證明你是你,又或者說,用戶綁定銀行卡,由於銀行卡是實名制的,所以校驗銀行卡信息也可以證明你是你。目前,支付寶、微信支付都是只用了這兩種外部渠道來證明你是你。

如果該辦法真的執行,新用戶開設支付帳號,可能還要上傳文憑學歷、納稅證明、戶口本、護照等等一系列東西,不集齊五件,就難以開戶。

即便是用戶真正上傳了這些資料,教育部、工商局、財稅局等等部門並沒有和支付公司無縫對接。一名支付公司內部人感嘆,“估計公司到時還要派出大量人力來做人工審核,對於用戶上億的平臺來說,這樣的工作量是難以想象的。”

顯然,第三方支付公司這個周末肯定是過不好了。央行今日出面澄清,稱這條規定僅限制余額支付,通過第三方支付進行網購消費的額度能滿足絕大部分消費需求。不過,對於外界關於該規定是否具備可操作性的質疑,央行目前尚未給出回應。

  • 每日經濟新聞
  • 黃濤
  • 每經記者 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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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經網友 (湖南省長沙市) 2015-08-02 13:25:10

    國家在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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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55482

限額背後的監管意圖:支付的歸支付 清算的歸清算 0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5-08-01/935125.html

監管層連出監管條例限制第三方支付機構變相打價格戰搶占市場的行為。種種亂象也讓支付機構吃到了苦頭,市場上能夠實現盈利的支付機構比例極小。

每經記者 史青偉

在被稱為央行31日發布的被稱為“史上最嚴”的網絡支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透露出政策監管的一大意向,那就是第三方支付公司回歸支付通道,去日益形成的清算功能。

業內人士表示,不允許第三方支付實現體系內的轉賬,其實在之前十部委的《指導意見里》,就已經明確規定了所謂的第三方支付立足分散、小額需求。征求意見稿真正打掉的是那些第三方賬戶利用體系內轉賬的便捷方便,變相使自己成為了一個清算機構的行為。

第三方支付機構淪為通道?

雖然第三方支付機構最不願意自己承擔單純的通道職能,不過監管層的意見較為明顯的指出了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未來。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十七條稱,支付機構為客戶辦理銀行賬戶向支付賬戶轉賬的,轉出賬戶應僅限於支付賬戶客戶本人同名銀行借記賬戶;辦理支付賬戶向銀行借記賬戶轉賬的,轉入賬戶應僅限於客戶預先指定的一個本人同名銀行借記賬戶。

這就意味著不允許第三方支付實現體系內的轉賬。而針對“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其他機構開立支賬戶”的規定,央行在回應中更是直指第三方支付機構新的定位。“雖然不能網絡借貸等互聯網金融企業開立支付賬戶,但仍可為其提供支付通道服務,將付款人的款項劃轉至網絡借貸等企業的銀行結算賬戶。這不會影響網絡借貸等企業的業務開展,而且有利於保障客戶資金安全,也符合《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央行稱。

仁和智本資產管理集團合夥人陳宇表示,《意見稿》的核心其實在於兩點,不允許第三方支付吸收存款,所有的資金必須進銀行的賬戶,第二是不允許第三方支付進行體系內轉賬,從而讓支付公司回歸到通道技術本身,不要成為一個存款公司。

讓支付機構回歸通道,這就涉及對第三方支付機構最開始的定位。“當初給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確是因為第三方技術可以讓小額劃轉更為便捷。互聯網支付的牌照更多是一種通道型支付,所謂通道型支付,其實是幫助資金更好的流轉,而不是截留資金,而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在做的賬戶劃轉也好,多應用消費也好,都已經是一點點走到了類銀行賬戶的角色上去,離當初的牌照定位已經相差甚遠了。”陳宇稱。

對於支付機構開展網絡支付的定位,《意見稿》與2015年7月18日十部委發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高度一致,明確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

如果只是通道,支付賬戶能做什麽?

“如果僅僅是通道,這個行業將很難發展。”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吳衛明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另一位做支付企業並購的人士也告訴記者,他已經告知持牌待售機構降低對牌照的估值,估值水平會因為《意見稿》大幅下移。

記者從一些途徑了解到,目前市場上一個牌照的價值在5000萬左右,這種類型的牌照實際上並沒有支撐過很多交易,市場上近300張牌照,交易額活躍的比例並不大。

在《意見稿》把第三方支付機構定性為支付通道後,第三方支付賬戶價值還將如何顯現?

自從傳統的收單業務遭受重創之後,支付機構逐步把支付賬戶拓展為綜合類賬戶。業內人士表示,2013年開始,三方支付機構開始探索為大宗商品交易市場、P2P、眾籌平臺進行資金托管以及供應鏈綜合服務業務,第三方支付機構開始轉型。

然而2014年第三方支付機構收單亂象,還是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監管層對支付市場的擔憂。監管層連出監管條例限制第三方支付機構變相打價格戰搶占市場的行為。種種亂象也讓支付機構吃到了苦頭,市場上能夠實現盈利的支付機構比例極小。

不過,盡管支付機構出現了種種亂象,包括監管層人士也曾向記者表示,第三方支付機構對於我國支付基礎設施建設功不可沒。

問題在於,此次《意見稿》如果正式落地,還有多少支付機構還願意繼續做原本的收單生意?

  • 每日經濟新聞
  • 黃濤
  • 每經記者 史青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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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回應支付限額:為防風險 0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5-08-07/936637.html

今天,央行就出臺網絡支付新規作出回應,稱滿足金融消費者的有效需求、維護消費者權益是金融工作的出發點。罔顧安全,簡單地迎合消費者金融需求,往往是造成金融風險乃至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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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網專題

"剁手族"的福音?"支付寶們"的魔咒?——央行支付新規各方解讀

今天,央行就出臺網絡支付新規作出回應,稱滿足金融消費者的有效需求、維護消費者權益是金融工作的出發點。罔顧安全,簡單地迎合消費者金融需求,往往是造成金融風險乃至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並對《辦法》在維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規定作了詳細解釋。

此前,7月31日,為規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網絡支付出臺一系列新規,其中包括對網絡支付進行限額,引發熱議。

以下為回應全文:

近年來,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以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務為宗旨,適應公眾日益增長的個性化、差異化支付需求,網絡支付服務得到快速發展。但支付機構在迅速發展的過程中,相關問題和風險不斷顯現,消費者未能得到有效保護。

一是支付賬戶普遍未落實賬戶實名制。據公安部反映,不少機構為“黃賭毒”、洗錢、恐怖融資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某支付機構通過開立大量假名支付賬戶,為境外賭博機構提供支付交易高達數千億元,非法跨境轉移資金風險巨大。

二是挪用客戶資金事件時有發生。多地屢次引發消費者上街和圍堵政府部門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三是疏於安全管理。部分支付機構風險意識薄弱,客戶資金和信息安全機制缺失,安全控制措施不到位,對消費者的信息和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甚至可能將相關風險引導至消費者的銀行賬戶。今年1月,某支付機構泄露了上千萬張銀行卡信息,涉及全國16家銀行,截至7月31日由於偽卡形成的損失已達3900多萬元。

四是缺乏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誇大宣傳、虛假承諾,普通消費者維權困難。

同時,消費者在使用網絡支付等服務時自我保護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亟待提高。在追求和享受支付便捷性的同時,消費者忽視了自身金融信息的保護,對支付業務內在風險的警惕性不足,風險不斷積累。伴隨著日益頻繁的支付活動,個人支付信息泄露風險大大增加,消費者面臨更大的資金被盜和欺詐風險。據統計,2014年至今,人民銀行全系統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部門受理的網絡支付類投訴占互聯網金融類投訴的95.06%。

滿足金融消費者的有效需求、維護消費者權益是金融工作的出發點。罔顧安全,簡單地迎合消費者金融需求,往往是造成金融風險乃至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如美國次貸危機爆發前,金融機構為消費者提供零首付房貸服務,極大便利了消費者,但經過長期風險積累,過度創新導致相關金融衍生產品風險聚集,引發連鎖反應,最終導致金融機構倒閉,全面爆發金融危機,最終還是由消費者承擔了沈重損失。

因此,為促進網絡支付市場健康發展,更好地履行央行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法定職責,《辦法》遵循“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基於我國網絡支付業務發展的實際和金融消費的現狀,引導支付機構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系統地平衡了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能夠有效降低網絡支付業務風險,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辦法》在維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做出如下主要規定:

知情權方面,規定支付機構與客戶簽訂的協議應當包括的具體內容,並要求支付機構以顯著方式提示客戶註意協議中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核心事項,采取有效方式確認客戶充分知曉並清晰理解協議內容(第七條、第十條);

選擇權方面,規定支付機構應充分尊重客戶真實意願,公平展示客戶可選擇的各種資金收付方式,不得以任何形式誘導、強迫客戶選用某種資金收付方式(第三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交易安全方面,強調快捷支付應當由客戶直接授權銀行,並按約定進行交易驗證,明晰各方的法律責任,防止銀行和支付機構互相推諉扯皮。采用正向激勵機制,引導支付機構努力采用更高安全驗證手段來保障客戶資金安全(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信息安全方面,要求支付機構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防範措施,以“最小化”原則采集、發送、處理和存儲客戶信息(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欺詐損失賠償方面,要求支付機構建立風險準備金和賠付機制,並對不能有效證明因客戶原因導致的資金損失使用風險準備金及時予以先行賠付(第三十七條);

差錯爭議和投訴處理方面,要求支付機構建立健全相關服務機制(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

《辦法》在起草期間廣泛聽取了支付機構、商業銀行、專家學者、自律組織和消費者意見,較為完整的體現了引導支付機構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加強監管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思路。

  • 人民日報
  • 李凈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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