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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第三方支付限制解讀:限制的是支付業務的過度外延化

來源: http://www.iheima.com/news/2015/0801/151263.shtml

7月31日晚,央行於7月31日晚間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稿中第二十八條解讀為,第三方支付賬戶最高支付額度僅為5000元,引起廣泛爭議。若依據該規定執行,支付寶單日最高消費只有5000元,只有一個密碼驗證方式的微信更是僅有1000元。

導致坊間一片嘩然,罵聲一片,無數媒體以及學者都認為這是巨大的改革倒退,甚至有人解讀,如果該規定實施的話,無數剁手黨買個蘋果6都要分期支付,更有激進者認為這樣的管理辦法會讓消費者的消費受到巨大的壓制。

其實在筆者看來,這是一種誤讀。首先第三方支付的征求意見稿,去年就已經有了一個版本,可以說,今天這個版本比去年的那個版本還有了一定寬松,有些創新性的支付都沒有納入監管,比如二維碼支付,人臉識別支付,生物信息支付之類的。可以說,留有很大的空間。

這個征求意見稿的核心到底是什麽?筆者認為首先限制的是余額支付,其次限制的是沒有得到高級別安全管理的余額支付。

也就是說,只有你在使用第三方支付賬戶中的余額去消費的時候,才會收到5000元的限制,而且如果你的這個第三方支付賬戶使用了包括數字證書和電子簽名的級別安全認證,其實你的支付都是不受到限制的。請各位讀者看看自己的支付寶賬戶,沒事兒的情況下,你在里面會存很多錢嗎?

再向下想一步,央行實際上的想法是不希望第三方支付公司變成銀行類可以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而且需要限制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在賬戶體系內進行隨意的轉賬。

在消費者的大額消費的情況下,只要用戶通過綁定銀行卡的方式就可以正常的進項大額消費,沒有什麽實質上的影響。

再深入的解讀一下,這個征求意見稿,實質上要限制的是客戶利用支付機構賬戶的余額進行交易支付,直接的目的是避免在支付機構的備用金賬戶積累了來自用戶的大量沈澱資金,也就避免了支付機構的吸收存款的功能,這實際上是在降低整個行業的風險。大家腦補一下,實際上我們將銀行的存款劃撥到第三方支付的備用金賬戶中,實際上我們的存款已經脫離了銀行的監管,來到了第三方支付的賬戶中,第三方賬戶在做任何的操作,我們實際上是不得而知的。這樣的管理辦法一旦實施,這種情況將會被有效的納入銀監會的監管,降低了各種其他不必要的風險,實際上央媽做了一件好事兒,但是被民間給誤讀了。

為什麽不允許第三方賬戶的體系內轉賬?

實際上央行的真實目的是還是為了加強監管,一旦資金進入到了第三方支付賬戶,而且可以在第三方支付賬戶體系內進行隨意的轉賬,理論上來說,大量的洗錢行為,就無法進行有效的監管。而且由於第三方支付賬戶的轉賬是一種弱實名制的,結果很有可能是上千萬甚至上億的轉賬都將無法監管。避免第三方支付成為洗錢工具或者變相的清算工具,也是這個管理辦法的主要監管目標。

最後,關於這個管理辦法對P2P的影響。

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開設支付賬戶”,這是為了避免金融或者類金融機構的資金流動難以監控形成依托支付賬戶的封閉循環體系。

但是,由於之前的“互聯網金融管理辦法”的出臺,很多大的P2P平臺也都迅速的和銀行形成了合作關系,逐漸擺脫了對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依賴,在筆者看來,這個規定除非迅速的實施,否則,應該對整個P2P行業的影響不會像想象的那麽大。

總結性來說,這個征求意見稿的核心監管目的首先是限制資金在第三方支付公司或者第三方支付的賬戶中的沈澱,也就是說避免第三方支付公司成為能夠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第二個就是要避免第三方支付形成封閉循環的內部轉賬體系,而成為類銀聯的新的清算機構,而這個清算機構所清算的資金的走向又不受到央行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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