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央行回應支付限額:為防風險 0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5-08-07/936637.html

今天,央行就出臺網絡支付新規作出回應,稱滿足金融消費者的有效需求、維護消費者權益是金融工作的出發點。罔顧安全,簡單地迎合消費者金融需求,往往是造成金融風險乃至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

Cfp-_____.thumb_head

每經網專題

"剁手族"的福音?"支付寶們"的魔咒?——央行支付新規各方解讀

今天,央行就出臺網絡支付新規作出回應,稱滿足金融消費者的有效需求、維護消費者權益是金融工作的出發點。罔顧安全,簡單地迎合消費者金融需求,往往是造成金融風險乃至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並對《辦法》在維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規定作了詳細解釋。

此前,7月31日,為規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網絡支付出臺一系列新規,其中包括對網絡支付進行限額,引發熱議。

以下為回應全文:

近年來,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以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務為宗旨,適應公眾日益增長的個性化、差異化支付需求,網絡支付服務得到快速發展。但支付機構在迅速發展的過程中,相關問題和風險不斷顯現,消費者未能得到有效保護。

一是支付賬戶普遍未落實賬戶實名制。據公安部反映,不少機構為“黃賭毒”、洗錢、恐怖融資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某支付機構通過開立大量假名支付賬戶,為境外賭博機構提供支付交易高達數千億元,非法跨境轉移資金風險巨大。

二是挪用客戶資金事件時有發生。多地屢次引發消費者上街和圍堵政府部門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三是疏於安全管理。部分支付機構風險意識薄弱,客戶資金和信息安全機制缺失,安全控制措施不到位,對消費者的信息和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甚至可能將相關風險引導至消費者的銀行賬戶。今年1月,某支付機構泄露了上千萬張銀行卡信息,涉及全國16家銀行,截至7月31日由於偽卡形成的損失已達3900多萬元。

四是缺乏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誇大宣傳、虛假承諾,普通消費者維權困難。

同時,消費者在使用網絡支付等服務時自我保護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亟待提高。在追求和享受支付便捷性的同時,消費者忽視了自身金融信息的保護,對支付業務內在風險的警惕性不足,風險不斷積累。伴隨著日益頻繁的支付活動,個人支付信息泄露風險大大增加,消費者面臨更大的資金被盜和欺詐風險。據統計,2014年至今,人民銀行全系統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部門受理的網絡支付類投訴占互聯網金融類投訴的95.06%。

滿足金融消費者的有效需求、維護消費者權益是金融工作的出發點。罔顧安全,簡單地迎合消費者金融需求,往往是造成金融風險乃至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如美國次貸危機爆發前,金融機構為消費者提供零首付房貸服務,極大便利了消費者,但經過長期風險積累,過度創新導致相關金融衍生產品風險聚集,引發連鎖反應,最終導致金融機構倒閉,全面爆發金融危機,最終還是由消費者承擔了沈重損失。

因此,為促進網絡支付市場健康發展,更好地履行央行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法定職責,《辦法》遵循“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基於我國網絡支付業務發展的實際和金融消費的現狀,引導支付機構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系統地平衡了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能夠有效降低網絡支付業務風險,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辦法》在維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做出如下主要規定:

知情權方面,規定支付機構與客戶簽訂的協議應當包括的具體內容,並要求支付機構以顯著方式提示客戶註意協議中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核心事項,采取有效方式確認客戶充分知曉並清晰理解協議內容(第七條、第十條);

選擇權方面,規定支付機構應充分尊重客戶真實意願,公平展示客戶可選擇的各種資金收付方式,不得以任何形式誘導、強迫客戶選用某種資金收付方式(第三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交易安全方面,強調快捷支付應當由客戶直接授權銀行,並按約定進行交易驗證,明晰各方的法律責任,防止銀行和支付機構互相推諉扯皮。采用正向激勵機制,引導支付機構努力采用更高安全驗證手段來保障客戶資金安全(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信息安全方面,要求支付機構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防範措施,以“最小化”原則采集、發送、處理和存儲客戶信息(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欺詐損失賠償方面,要求支付機構建立風險準備金和賠付機制,並對不能有效證明因客戶原因導致的資金損失使用風險準備金及時予以先行賠付(第三十七條);

差錯爭議和投訴處理方面,要求支付機構建立健全相關服務機制(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

《辦法》在起草期間廣泛聽取了支付機構、商業銀行、專家學者、自律組織和消費者意見,較為完整的體現了引導支付機構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加強監管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思路。

  • 人民日報
  • 李凈翰

每經網客戶端推薦下載

每經網首頁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56172

上交所:調整上證50ETF期權持倉限額管理

上交所今日發布《關於進一步調整上證50ETF期權持倉限額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稱決定自2016年8月8日起,進一步調整上證50ETF期權持倉限額管理,將單日開倉限額調整為單日買入開倉限額,單日買入開倉限額為總持倉限額的2倍,最大不超過1萬張。

附通知全文

關於進一步調整上證50ETF期權持倉限額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6-08-05

上證發〔2016〕35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有效發揮期權產品的市場功能,保障期權市場平穩運行,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股票期權試點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決定自2016年8月8日起,進一步調整上證50ETF期權持倉限額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單日開倉限額調整為單日買入開倉限額。單日買入開倉限額為總持倉限額的2倍,最大不超過1萬張。

二、期權經營機構將投資者權利倉持倉限額提高到2000張以上(不含2000張)的,應當在調整的前一交易日填報《股票期權持倉限額報備表》(附件),向本所進行備案。備案材料應由期權經營機構期權業務部門負責人簽字,並加蓋部門公章。

本通知發布前,期權經營機構已將投資者權利倉持倉限額提高到2000張以上(不含2000張)的,應當在2016年8月13日前向本所提交《股票期權持倉限額報備表》。

三、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本通知的規定,盡快將持倉限額的管理要求通知客戶,及時調整客戶的持倉限額標準,並做好相應的前端控制和管理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6年8月8日起實施。除本通知規定事項外,上證50ETF期權持倉限額管理具體事宜按照本所《關於上證50ETF持倉限額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5〕44號)的規定執行。

本所於2015年9月7日發布的《關於加強上證50ETF持倉限額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5〕74號)同時廢止。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八月五日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08812

P2P網貸限額落地 個人在同一平臺限貸20萬

8月24日,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聯合發布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

《辦法》明確規定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貸機構及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余額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貸平臺的借款余額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在不同網貸平臺借款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在同一網貸平臺的借款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在不同網貸平臺的借款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對於這一條新增內容,銀監會在24日的新聞發布會上回應稱,做出這種安排,基於三個方面考慮:

一是,進一步明確網貸機構定位的需要。

當前投資端也好,資產端也好,均有豐富多彩的金融機構進行投融資服務。服務不充分的主要是個體經營者、消費者、小微企業、農民等。小而分散的投資端也有大量的產品給老百姓選擇,但是門檻有的較高。所以網貸機構的服務對象定位是傳統金融機構中不能得到投融資服務的借款人、投資人,且涉及金額都是小額的,大額企業的融資傳統金融機構大體解決。

二是,目前來看,互聯網技術、雲計算、大數據的技術在風險控制和信息收集上定位為小額融資需求。對於大額融資需求,如果沒有現場的風險控制,僅靠網上信息收集處理是解決不了的。利用大數據技術來進行風險控制也還沒有成功的經驗。

三是,從國際慣例來講,現存比較規範的網貸平臺定位就是小額。美國的幾家網貸機構,個人上限是5、6萬美元,企業上限是30萬美元。英國的網貸機構也有類似的要求。

銀監會表示,從現存正常經營活動的機構和市場的數據來看,做自然人、小額資產端的機構多數風險控制都做得比較好;做大額的多數機構涉及到自融自保、期限錯配、設立資金池等,多數參與行業有局限性。做小額分散的機構基本滿足了P2P的本意,而做大額的機構基本上背離了P2P的本意。

對於限額的爭議,銀監會也表示,小而分散是不是非常科學,會根據實踐,對暫行辦法進行進一步的觀察和探索。目前設定的上限是符合國際要求,符合國內部分機構的實際情況的。按照此限額,現存機構多數不符合要求,不過《辦法》中有12個過渡期的安排。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11781

銀監會:銀行要建立風險偏好、風險限額等管理制度

中國銀監會9月30日發布消息,《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指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書面的風險偏好,做到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並重,並提出了風險偏好應包括的七項具體內容。

為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水平,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更好服務實體經濟,近日,銀監會正式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指引》。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指引》提出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五個主要要素,包括風險治理架構,風險管理策略、風險偏好和風險限額,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管理信息系統和數據質量控制,內部控制和審計體系等。

其中,關於風險偏好,《指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書面的風險偏好,做到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並重,並提出了風險偏好應包括的七項具體內容。關於風險限額,《指引》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風險限額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風險限額設定、限額調整、超限額報告和處理制度。同時,在風險限額臨近監管指標限額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啟動相應的糾正措施和報告程序,采取必要的風險分散措施,並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指引》采用了風險管理“三道防線”的理念,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承擔全面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承擔全面風險管理的監督責任,負責監督檢查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風險管理方面的履職盡責情況並督促整改。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設立或指定部門負責全面風險管理,牽頭履行全面風險的日常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各業務經營條線承擔風險管理的直接責任。

《指引》定位於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提供系統性指導框架。在此基礎上,也充分考慮了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差異化情況。一是區分適用和參照執行。適用範圍明確為我國境內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二是明確匹配性原則。考慮到各類機構特點的差異性,《指引》明確提出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應當與風險狀況和系統重要性等相匹配,並根據環境變化進行調整。三是部分條款增加了適用的前提條件。如對規模較大或業務複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設立風險總監(首席風險官)的要求。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17273

大商所:對焦炭、焦煤實施交易限額 提高保證金標準至13%

大商所11月9日發布文件稱, 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在焦炭和焦煤品種,單個品種、單日開倉量不得超過1000手。同時,還調整了焦炭、焦煤品種保證金標準提高至13%和鐵礦石交易手續費調整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1.2。

大商所宣布,為控制市場風險,促進功能發揮,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交易限額制度規定,自2016年11月11日收盤後(本周五夜盤交易時段起),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在焦炭和焦煤品種,單個品種、單日開倉量不得超過1000手。該單日開倉量是指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某個交易日在某個品種所有合約上的買開倉數量與賣開倉數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開倉數量不受限制。具有實際控制關系的賬戶按照一個賬戶管理。

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某個交易日超過交易限額的,交易所將暫停其該品種當日開倉交易;累計2個交易日(含2個)以上超過交易限額的,自下一交易日起交易所將暫停其該品種開倉交易3個交易日;情節嚴重的,按照《大連商品交易違規處理辦法》處理。

同時,大商所還調整了焦炭、焦煤品種保證金和鐵礦石交易手續費收取標準。

一、焦炭、焦煤品種自2016年11月10日結算時起,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提高至13%;2016年11月11日結算時起,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提高至15%。

二、自2016年11月11日交易時(即11月10日晚夜盤交易小節時)起,鐵礦石品種非日內交易手續費標準由成交金額的萬分之0.6調整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1.2,日內交易手續費標準維持成交金額的萬分之3不變。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22928

銀監會擬全覆蓋表外業務風險 要求銀行限額管理和資本計提

11月23日,銀監會《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修訂征求意見稿)》(下稱“新《指引》”)公開征求意見。

銀監會表示,新《指引》是在系統梳理已有制度規則的基礎上,為進一步加強表外業務的全面風險管理進行的統領性、綜合性規範。

與2011年相關規定相比,新《指引》擴展了表外業務定義範圍,增加了新興表外業務類型,構建了全面、統一的表外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體系,理順了各類表外業務的風險本質、法律關系和對應管理要求,有利於引導商業銀行規範發展表外業務,有效防範金融風險。

“隨著市場發展,新產品的出現,對產品進行分析、風險進行識別和計量,根據識別和計量的結果出臺管理措施同時進行撥備、資本計提等,這些都是是審慎監管的一貫要求。”一家股份制銀行風控部門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表示,總體而言,新《指引》的相關監管措施會促進表外業務的規範發展。

業務定義範圍擴展

對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的監管,2011年3月銀監會就發布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

新《指引》對於表外業務的定義並未調整,為“表外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從事的,按照現行的會計準則不計入資產負債表內,不形成現實資產負債,但能夠引起當期損益變動的業務。”

不過,其涵蓋的業務分類有所變化。2011年監管中的表外業務僅包括擔保類和承諾類,而新《指引》則將擔保承諾歸為一類,再新加入了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其他類等。

從詳細的業務範圍來看,擔保類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承兌匯票、保函、信用證、信用風險仍在銀行的銷售與購買協議等,承諾類則主要是貸款承諾等業務。

代理投融資服務類業務指“商業銀行根據客戶委托,為客戶提供投融資服務但不承擔代償責任、不承諾投資回報的表外業務”。其包括的業務主要為委托貸款、委托投資、代客非保本理財、代客交易、代理發行和承銷債券等。

中介服務類業務指商業銀行根據客戶委托,提供中介服務、收取手續費的業務,包括但不限於代理收付、財務顧問、資產托管、各類保管業務等。

中國人大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董希渺對第一財經表示,新《指引》拓展表外業務內涵,主要是因為近年來,銀行表外業務模式有了較大的變化,一些創新模式湧現,風險也在積聚,需要將其全面納入監管。

銀行業表外業務的快速增長,與近年來“非標”的興起不無關系。此前,監管就出臺多個政策,對“非標”進行“疏堵”。

不過,從銀監會對表外業務已有的統計來看,銀行表外業務增長依然迅猛。2015年末,貸款在城商行資產中占比已經降至38.2%,並呈連續下降趨勢。表外業務合計10.3萬億元,高出各項貸款1.6萬億元,同比增速36.6%,持續保持高速增長。

其中,表外業務以承兌匯票、金融衍生品及委托貸款為主,全年承兌匯票增長15.6%,委托貸款增長33.6%,金融衍生品增長191%。

盡管僅有城商行的表外業務統計數據,不過依然可以折射出商業銀行仍有表外業務繼續高增長的動力。

“堵”始終是權宜之計,如何“疏導”並掌握全部的風險所在才是最為有效的監管。

新《指引》提出銀行表外業務開展需要遵循五大原則,其中第一原則就是全覆蓋,要求銀行對表外業務實施全面統一管理,覆蓋表外業務所包含的各類風險。分類管理、實質重於形式、內控優先、信息透明等,也是在引導銀行表外業務發展更加規範。

此外,銀監會也要求銀行建立表外業務管理的治理架構,明確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層職責。

限額管理與資本計提

新《指引》要求銀行建立表外業務風險限額管理制度。對需要設定風險限額的表外業務,應當設定相應的風險限額。

前述股份行風控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表示,限額管理在銀行內部是廣泛使用的,無論是客戶層面還是行業層面,銀行內部都會設定相應的要求,因此監管提出限額管理並不會有太大的影響。

在董希渺看來,新《指引》還有一條是較為重要的,可能會對銀行有較大影響。即要求商業銀行對擔保承諾類以及實質承擔信用風險的投融資服務類及中介服務類表外業務計提減值準備,並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審慎計算風險加權資產,計提資本。

對表外業務進行計提減值準備和資本的計提,其中的原則是“實質重於形式”,上述股份行風控負責人稱,對於銀行表外業務風險,這一原則是要貫穿始終的,即如果銀行有實質性的承擔風險,就需要按照監管的要求去規範。

至於表外業務計提的標準是怎樣的,該負責人表示,對銀行實質性承擔風險的,根據產品的特征、具體的產品來計提相應的撥備和資本。

不過,表外業務的計提和扣減與表內資產依然會有所不同,新《指引》規範的依然是以表外之名行表內之實。

對於表外業務風險的特征,新《指引》相關規定也體現了“穿透”監管的實質。表外業務其風險具有複雜性和隱匿性,對此銀監會要求銀行對複雜交易結構的表外業務中承擔的風險進行實質評估和審查。

加強銀行信息披露,亦是“穿透”監管的一個重要方面。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按照會計準則、監管規定以及委托協議的約定對表外業務情況進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表外業務總體和各類表外業務的規模、結構、風險狀況。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24449

上期所對螺紋鋼品種實施交易限額制度

上期所11月28日發布公告稱,自2016年11月29日(11月28日晚連續交易時段)起,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在螺紋鋼RB1701合約和RB1705合約日內開倉交易的最大數量分別為8000手(此前為10000手)。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25218

上期所對鋅鉛品種實施交易限額制度

上期所11月30日發布公告稱,自2016年12月1日(11月30日晚連續交易時段)起,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在鋅ZN1701合約和ZN1702合約日內開倉交易的最大數量分別為1500手,在鉛PB1701合約和PB1702合約日內開倉交易的最大數量分別為1000手。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25606

財政部管制地方債:各省市只可在批準限額內舉借

近期,財政部印發了《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辦法》和《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其中提到,國務院確定各省級政府債務限額,省級政府確定省本級、各市縣政府債務限,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余額不得超過國務院批準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

就兩部《辦法》的主要內容、出臺背景等,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回答了相關問題。

一、問:出臺《辦法》的背景是什麽?

答:地方政府債務是地方財政收支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應當納入各級預算管理。將地方政府債務分類納入預算管理,改變了以往一些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舉債後債務資金遊離於監管之外的局面,有利於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行為,實現對地方政府債務“借、用、還”的全過程監控,增強地方政府債務透明度,強化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要求,“嚴格限定地方政府舉債程序和資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債務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自2009年國務院批準中央財政代發地方政府債券起,財政部持續推進地方政府債務預算管理,印發《財政部關於印發〈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09〕21號),指導地方做好預算管理工作。2009年-2014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全部按規定納入預算管理。

自2015年1月1日起實行的新預算法規定,地方政府只能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舉債。國發〔2014〕43號文件明確,將一般債務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專項債務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按照法律和國務院文件要求,財政部印發《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債券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15〕47號)和《2015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15〕83號),指導地方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預算管理工作。2016年,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分別在2016年全國預算草案、地方預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中完整反映地方政府債務情況,主動接受人大監督。

近期,財政部在系統總結地方政府債務預算管理制度辦法經驗的基礎上,結合2015年以來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新情況,制定印發了《辦法》。

二、問:《辦法》主要內容是什麽?

答:《辦法》依據法律法規和現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從債務限額確定、預算編制和批複、預算執行和決算、非債券形式債務納入預算、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規範地方政府債務預算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是確定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依據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部關於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財預〔2015〕225號)有關規定,明確地方各級政府債務限額的確定依據和程序,要求地方做好限額管理與預算管理的銜接,保障地方政府債務余額不超過法定的“天花板”上限要求。

二是規範預算編制和批複的流程。按照預算法和國發〔2014〕43號文件“將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將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要求,《辦法》細化了債務收支列入預算草案或者預算調整方案的編制內容、審批程序、科目使用等,推動政府舉借債務和使用債券資金的規範化、制度化。

三是嚴格預算執行。按照預算法和國發〔2014〕43號文件“地方政府舉債應當有償還計劃和償還資金來源,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省級政府代為舉借”的規定,《辦法》細化了債券發行、轉貸、使用,還本付息和發行費用支付的處理方法,保障償債資金來源,維護政府信用。

四是非政府債券形式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按照國發〔2014〕43號文件“經清理甄別的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要求,明確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的程序、總預算會計賬務處理、轉化為政府債券的程序、或有債務轉化為政府債務的程序等,提高存量債務管理透明度和規範性。

五是強化監督管理。按照國發〔2014〕43號文件“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公開制度,…各地區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政府性債務及其項目建設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的規定,《辦法》強調債務公開有關要求,強化人大和社會監督,發揮地方財政部門和專員辦的監督作用,形成依法監管合力。

三、問:如何確定地方政府債務限額?

答:《辦法》依據預算法第三十五條、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部關於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財預〔2015〕225號)等有關規定,明確了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確定程序和依據。

一是國務院確定各省級政府債務限額。《辦法》明確,財政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債務限額內,根據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並統籌考慮國家調控政策、各地區公益性項目建設需求等,提出分地區債務限額及當年新增債務限額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後下達省級財政部門。

二是省級政府確定省本級及各市縣政府債務限額。《辦法》明確,省級財政部門在財政部下達的本地區債務限額內,根據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並統籌考慮本地區公益性項目建設需求等,提出省本級及所轄各市縣當年債務限額方案,報省級政府批準後下達市縣級財政部門。

《辦法》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在批準的限額內舉借政府債務,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余額不得超過國務院批準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

四、問:地方政府債務如何編制預算?

答:《辦法》依據法律法規和現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明確了地方各級政府債務預算編制的程序,指導地方各級財政部門開展工作,規範地方政府債務預算編制。

一是省級政府。應當將當年債務還本支出等列入年度預算草案,報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應當將在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內籌措的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等列入預算調整方案,報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二是市、縣級政府。應當將當年債務還本支出等列入年度預算草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應當將從上級政府轉貸的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等列入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此外,《辦法》規定中,進一步強調了地方政府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舉債付息等重要規則。

五、問:地方政府債務預算執行包括哪些內容?

答:《辦法》依據法律法規和現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對地方各級政府執行本級人大批準的預算,舉借、撥付、使用、償還債務的全過程做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債務舉借。《辦法》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根據預算調整方案、償債需求和債券市場狀況等因素,制定全省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計劃,有序做好債券發行工作,及時籌措債務資金。為進一步提高債券發行市場化水平,省級財政部門做好債券發行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評級等相關工作。

二是資金撥付。《辦法》明確,省級財政部門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募集的資金,應當繳入省級國庫,根據預算安排和還本計劃及時撥付。省級政府代市縣級政府發債募集的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轉貸協議及時撥付市縣。

三是債券使用。《辦法》強調,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據預算調整方案及債券發行規定的預算科目和用途,使用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資金。確需調整支出用途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四是債務償還。《辦法》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償還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債券到期本金、利息等,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省級財政部門繳納本地區或本級應當承擔的還本付息資金。市縣級財政部門未按時足額繳納債券本息等資金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采取適當方式扣回,並將違約情況向市場披露。

另外,《辦法》要求,預算年度終了,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編制一般公共預算決算草案時,應當全面、準確反映一般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還本付息和發行費用等情況。

六、問: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如何納入預算管理?

答:新修訂的預算法實施以前,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臺公司等企事業單位不規範地舉借了大量存量政府債務,經清理甄別後已經納入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這部分債務的還本、付息、余額變動依法應當納入預算管理。

一是按期置換存量債務。《辦法》要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非政府債券形式存量政府債務納入本地區政府債務限額,實行預算管理。其中,債務人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應當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政府債券。債務人為企事業單位或個人,且債權人同意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政府債券的,地方政府應當予以置換;債權人不同意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政府債券的,不再計入地方政府債務,由債務人自行償還,對應的政府債務限額由財政部按照程序予以調減。

二是準確登記會計賬務。地方政府、債權人、債務人應當通過合同方式,約定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政府債券的時限,轉移償還義務。償還義務轉移給地方政府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材料登記總預算會計賬。

七、問:為什麽將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分類實行預算管理?

答:在充分借鑒國際上市政債券發行經驗的基礎上,立足我國國情和預算管理實際,預算法和國發〔2014〕43號文件明確地方政府舉債采取發行政府債券方式,規範地方政府融資行為,改進財政管理,優化我國融資結構。其中,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確需政府舉借債務的,由地方政府發行一般債券融資,主要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償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確需政府舉借債務的,由地方政府通過發行專項債券融資,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

按照預算法和國發〔2014〕43號文件規定,《辦法》明確將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主要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償還;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主要通過政府性基金收入、項目收益形成的專項收入償還。專項債務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實現平衡。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25619

上期所對熱軋卷板品種實施交易限額制度

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中有關交易限額的規定,經研究決定,自2016年12月12日(12月9日晚連續交易時段)起,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在熱軋卷板HC1705合約日內開倉交易的最大數量為2000手。日內開倉交易的最大數量是指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在某一交易日某一合約上的買開倉報單數量與賣開倉報單數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的開倉數量不受此限制。

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組日內開倉交易的最大數量參考單個客戶執行,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組,交易所將從下一交易日起,對其采取限制開倉三個交易日的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處理。交易所可根據市場情況對交易限額進行調整。

另外,自2016年12月13日起,熱軋卷板1705合約日內平今倉交易手續費調整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三。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26851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