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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銀行要建立風險偏好、風險限額等管理制度

中國銀監會9月30日發布消息,《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指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書面的風險偏好,做到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並重,並提出了風險偏好應包括的七項具體內容。

為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水平,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更好服務實體經濟,近日,銀監會正式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指引》。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指引》提出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五個主要要素,包括風險治理架構,風險管理策略、風險偏好和風險限額,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管理信息系統和數據質量控制,內部控制和審計體系等。

其中,關於風險偏好,《指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書面的風險偏好,做到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並重,並提出了風險偏好應包括的七項具體內容。關於風險限額,《指引》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風險限額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風險限額設定、限額調整、超限額報告和處理制度。同時,在風險限額臨近監管指標限額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啟動相應的糾正措施和報告程序,采取必要的風險分散措施,並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指引》采用了風險管理“三道防線”的理念,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承擔全面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承擔全面風險管理的監督責任,負責監督檢查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風險管理方面的履職盡責情況並督促整改。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設立或指定部門負責全面風險管理,牽頭履行全面風險的日常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各業務經營條線承擔風險管理的直接責任。

《指引》定位於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提供系統性指導框架。在此基礎上,也充分考慮了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差異化情況。一是區分適用和參照執行。適用範圍明確為我國境內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二是明確匹配性原則。考慮到各類機構特點的差異性,《指引》明確提出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應當與風險狀況和系統重要性等相匹配,並根據環境變化進行調整。三是部分條款增加了適用的前提條件。如對規模較大或業務複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設立風險總監(首席風險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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