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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擬全覆蓋表外業務風險 要求銀行限額管理和資本計提

11月23日,銀監會《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修訂征求意見稿)》(下稱“新《指引》”)公開征求意見。

銀監會表示,新《指引》是在系統梳理已有制度規則的基礎上,為進一步加強表外業務的全面風險管理進行的統領性、綜合性規範。

與2011年相關規定相比,新《指引》擴展了表外業務定義範圍,增加了新興表外業務類型,構建了全面、統一的表外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體系,理順了各類表外業務的風險本質、法律關系和對應管理要求,有利於引導商業銀行規範發展表外業務,有效防範金融風險。

“隨著市場發展,新產品的出現,對產品進行分析、風險進行識別和計量,根據識別和計量的結果出臺管理措施同時進行撥備、資本計提等,這些都是是審慎監管的一貫要求。”一家股份制銀行風控部門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表示,總體而言,新《指引》的相關監管措施會促進表外業務的規範發展。

業務定義範圍擴展

對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的監管,2011年3月銀監會就發布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

新《指引》對於表外業務的定義並未調整,為“表外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從事的,按照現行的會計準則不計入資產負債表內,不形成現實資產負債,但能夠引起當期損益變動的業務。”

不過,其涵蓋的業務分類有所變化。2011年監管中的表外業務僅包括擔保類和承諾類,而新《指引》則將擔保承諾歸為一類,再新加入了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其他類等。

從詳細的業務範圍來看,擔保類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承兌匯票、保函、信用證、信用風險仍在銀行的銷售與購買協議等,承諾類則主要是貸款承諾等業務。

代理投融資服務類業務指“商業銀行根據客戶委托,為客戶提供投融資服務但不承擔代償責任、不承諾投資回報的表外業務”。其包括的業務主要為委托貸款、委托投資、代客非保本理財、代客交易、代理發行和承銷債券等。

中介服務類業務指商業銀行根據客戶委托,提供中介服務、收取手續費的業務,包括但不限於代理收付、財務顧問、資產托管、各類保管業務等。

中國人大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董希渺對第一財經表示,新《指引》拓展表外業務內涵,主要是因為近年來,銀行表外業務模式有了較大的變化,一些創新模式湧現,風險也在積聚,需要將其全面納入監管。

銀行業表外業務的快速增長,與近年來“非標”的興起不無關系。此前,監管就出臺多個政策,對“非標”進行“疏堵”。

不過,從銀監會對表外業務已有的統計來看,銀行表外業務增長依然迅猛。2015年末,貸款在城商行資產中占比已經降至38.2%,並呈連續下降趨勢。表外業務合計10.3萬億元,高出各項貸款1.6萬億元,同比增速36.6%,持續保持高速增長。

其中,表外業務以承兌匯票、金融衍生品及委托貸款為主,全年承兌匯票增長15.6%,委托貸款增長33.6%,金融衍生品增長191%。

盡管僅有城商行的表外業務統計數據,不過依然可以折射出商業銀行仍有表外業務繼續高增長的動力。

“堵”始終是權宜之計,如何“疏導”並掌握全部的風險所在才是最為有效的監管。

新《指引》提出銀行表外業務開展需要遵循五大原則,其中第一原則就是全覆蓋,要求銀行對表外業務實施全面統一管理,覆蓋表外業務所包含的各類風險。分類管理、實質重於形式、內控優先、信息透明等,也是在引導銀行表外業務發展更加規範。

此外,銀監會也要求銀行建立表外業務管理的治理架構,明確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層職責。

限額管理與資本計提

新《指引》要求銀行建立表外業務風險限額管理制度。對需要設定風險限額的表外業務,應當設定相應的風險限額。

前述股份行風控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表示,限額管理在銀行內部是廣泛使用的,無論是客戶層面還是行業層面,銀行內部都會設定相應的要求,因此監管提出限額管理並不會有太大的影響。

在董希渺看來,新《指引》還有一條是較為重要的,可能會對銀行有較大影響。即要求商業銀行對擔保承諾類以及實質承擔信用風險的投融資服務類及中介服務類表外業務計提減值準備,並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審慎計算風險加權資產,計提資本。

對表外業務進行計提減值準備和資本的計提,其中的原則是“實質重於形式”,上述股份行風控負責人稱,對於銀行表外業務風險,這一原則是要貫穿始終的,即如果銀行有實質性的承擔風險,就需要按照監管的要求去規範。

至於表外業務計提的標準是怎樣的,該負責人表示,對銀行實質性承擔風險的,根據產品的特征、具體的產品來計提相應的撥備和資本。

不過,表外業務的計提和扣減與表內資產依然會有所不同,新《指引》規範的依然是以表外之名行表內之實。

對於表外業務風險的特征,新《指引》相關規定也體現了“穿透”監管的實質。表外業務其風險具有複雜性和隱匿性,對此銀監會要求銀行對複雜交易結構的表外業務中承擔的風險進行實質評估和審查。

加強銀行信息披露,亦是“穿透”監管的一個重要方面。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按照會計準則、監管規定以及委托協議的約定對表外業務情況進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表外業務總體和各類表外業務的規模、結構、風險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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