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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亞多國立法 禁止僱主報復

1 : GS(14)@2017-01-04 23:05:20

【本報訊】立法保護告密者,在國際間已非新鮮事,歐美以至亞洲地區已有多國立法,維護公眾利益,惟未能完全保護吹哨揭弊者,至今仍然未能返回美國的「超級告密者」斯諾登,就是一例。「Whistleblower」一詞源自英國警察吹哨子示警,後引伸成組織內基於公眾利益、挺身告密揭弊的代名詞。英國已於1998年訂立「公眾利益揭露法」,保護吹哨者免受解僱或其他不利工作的報復。法例同時規管公營和私營機構,機制上以內部通報為優先,讓機構有自行改善機會,亦避免消息輕易外流損害聲譽。


斯諾登不受美法例保障


美國就將公私營機構分開不同法例規管,其中聯邦政府早在1989年為加強保護內部告密人,制訂了「告密保護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訂明公務員可告發上級違法、濫權,或涉及公眾健康、重大安全之事。但條例亦指明涉及國防、外交利益則屬保護範圍之外,這亦是斯諾登仍未能返國的原因。日本於2004年完成「公眾利益通報者保護法」立法,涵蓋公私營機構,檢舉渠道除內部通報。法例適用範圍包括維護消費者權益、環境保護、確保公平競爭、國民生命財產或其他利益保護等相關法例的違法行為。法例更訂明,如僱主因告密者舉報而將其解僱、降職、減薪,都被視為不合法。■記者馬志剛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103/19884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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