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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乎情: 唐梁誹謗

1 : GS(14)@2012-03-24 15:05:47

http://www.sharpdaily.hk/article/index/38065/20120323/70642
唐、梁罵戰,除了因選舉條例有關虛假或誤導陳述的刑責,亦同時牽涉民事侵權行為之一的誹謗。
發佈任何有關他人的貶抑性(令人產生厭惡、憎恨或藐視被貶對象)論述,不論以文字或口頭形式,均可構成誹謗。香港法例中雖有《誹謗條例》,惟主要針對報章的誹謗罪極少(印象中從沒有)引用,一般誹謗糾紛均按普通法侵權原則循民事程序處理,原告即使被判勝訴,只會獲金錢賠償,被告不需負任何刑責。
常言道:「真理就是最佳辯護」。一旦被控告誹謗,撇除較特別及技術性答辯理由(例如在立法會或法庭發言等),最普遍答辯理由有二:真實陳述及公正評論。前者圍繞事實,後者關乎意見。
唐英年指梁振英在「高層會議」有關發言,屬事實性質,一旦引起訴訟,唐需證明有關事實,假設沒有錄音或經確認會議記錄,只能依賴包括唐、梁二人及其他在場人士口供,難免「口講口賠」,訟訴結果視乎各證人在法庭臨場表現及訟訴團隊的功架,真相跟戰果未必一致。
唐同時指控梁「講大話」,梁又反指控唐揑造誣告,性質相對較複雜,除了判斷當事人有否講過及甚麼陳述,也需判斷有關陳述性質及解讀。
至於唐指控梁違背香港核心價值,更牽涉批判性意見,雙方爭議更複雜。憑本人專業及同時是過來人經驗,誹謗訟訴,可免則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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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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