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技]反對證監會建議修訂收購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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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8-27 15:25:03https://www.sfc.hk/sfcConsultati ... pval&type=1&docno=1
1. 呢項建議是傻的,如果我是大股東,只要我在賣之前轉讓給第三者,第三者賣給上市公司,即是可以不用估值,亂托價?
10. 執行人員建議修訂規則11.1(f),使其只適用於:
(i)要約人為關連人士的要約(不論是強制要約或自願要約,包括私有化要約或建議);
(ii)清洗交易寬免申請人為關連人士的清洗交易;
或(iii)涉及須依據《收購守則》規則25獲股東批准的特別交易的要約或清洗交易。
就此而言,關連人士指:(a)本身或連同與其一致行動的人持有受要約公司30%或以上投票權的人士;(b)受要約公司的董事;或(c)與或被推定為與屬(a)或(b)類的任何人一致行動的人士。
2. 支持,因為我可以多D野寫,亦可加快炒作速度。
22. 執行人員建議修訂豁免註釋7(方式列於下文),以表明財務顧問、配售代理人及取得投票權的人有責任確保和確認配售及增補交易中的獲配售人是獨立於投票權的賣方及並非與其一致行動,而這並不是執行人員的責任。執行人員進一步建議表明,執行人員可於配售及增補交易完成後,就取得投票權的人的獨立性作出查詢。假如取得投票權的人被發現與投票權的賣方一致行動,任何已給予的寬免均會被宣告無效,而執行人員將採取適當行動,包括可能要求有關方面按照規則26的規定作出全面要約。
3. 呢條不太重要...
26. 股份登記處或接收代理人無法控制要約何時可成為無條件,亦無法控制何時可收到要約接納書。要約接納書的處理一般涉及印花稅的評定及繳付、向要約人轉讓股份擁有權以及由要約人的銀行發放款項。如須支付非現金代價,例如由要約人發行新股,將有更多人士需參與相關工作。證券登記公司總會有限公司關注到,若10天付款限期中有任何日子適逢是香港公眾假期(尤其是農曆新年、復活節及聖誕節),在付款支票須予發出前可供處理相關工作的時間便會大減,因而造成實際困難。以營業日指明付款限期,應可讓股份登記處和接收代理人有一段較易控制的時間處理付款事宜,而不致損害接納要約的股東的利益。兩份守則把“營業日”界定為“……聯合交易所開放經營業務的任何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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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鑑於以上所述,執行人員建議將規則20.1內的訂明時限由“10天”改為“7個營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