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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能股份再回深交所問詢:不認定姚振華為收購人

韶能股份7日晚發布關於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註函之二回複的公告,經核查,招商證券及中信協誠的律師認為,姚振華不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相關規定,不認定姚振華為上市公司的收購人。

公告稱,本次收購前,前海人壽分別於2015年7月28日及2015年8月8日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前海人壽通過在深交所證券交易系統集中競價交易買入韶能股份,占韶能股份總股本的5%和10%。前海人壽於2015年8月14日披露《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前海人壽通過深交所證券交易系統集中競價交易買入韶能股份,占韶能股份總股本的15.00%,成為韶能股份第一大股東。

韶能股份董事會、股東大會通過的發行股票議案發行對象未包括姚振華,姚振華未以投資者身份簽訂本次收購的相關認購協議,廣東省國資委的批複文件中認購對象為前海人壽及鉅盛華,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報送及披露相關材料均認定前海人壽及鉅盛華為收購人並獲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因此,招商證券及中信協誠的律師認為,本次收購的收購人為前海人壽及鉅盛華。

3月3日下午,深交所向韶能股份發出關註函,要求公司說明三個問題:1. 是否不認定姚振華為上市公司的收購人;2. 補充核查保監會對於姚振華禁入保險行業十年的處罰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及收購人的信息披露義務;3. 結合問題1和2的補充核查結論,進一步說明保監會對於前海人壽的行政處罰可能對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產生的影響。此外,監管部門要求韶能股份在3月7日前報送說明材料。

而在2月27日,前海人壽受到保監會行政處罰後的第3天,深交所就曾對韶能股份發出了關註函,要求公司核實保監會對於前海人壽的處罰是否涉及公司、收購人前海人壽和一致行動人深圳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鉅盛華”)的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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