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沈陽市發布《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將商品住房限購區域擴大為全市行政區域(不含遼中區、新民市、法庫縣、康平縣)。
商品住房限購範圍擴大
《通知》中明確,商品住房限購區域擴大為全市行政區域(不含遼中區、新民市、法庫縣、康平縣),具體限購政策繼續執行《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沈政辦發〔2018〕62號),即:
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購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暫停向其銷售限購區域的商品住房。
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暫停向其銷售限購區域的商品住房。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沒有住房的,可在限購區域購買1套商品住房,購房時需提供購房申請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市連續繳納6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通過補繳的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不予認定。
因回遷安置、司法判決等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不在限購範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等證明材料由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核查認定。商品住房限購認定時間以購房合同網簽備案時間為準。
增加住房用地和商品住房供應量
調整住房用地供應計劃,根據商品住房去化周期,多渠道增加各地區住房用地供應量,加快供地進度和時序。
增加商品住房市場供應量。對已通過預售價格指導且具備預售條件的商品住房項目,開發企業須在10日內一次性申報預售許可,不得以分批、拆零等方式拖延入市時間;取得預售許可後,須在10日內將所有房源一次性對外公開銷售,並在樓盤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房屋銷控表,嚴禁捂盤惜售、囤積房源等違規行為。
加強土地供後監管
集中開展土地供後開工情況清查。屬於開發企業原因造成開工延遲的,對未動工開發滿1年的開發企業,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20%征繳土地閑置費,對未動工開發滿2年的開發企業,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嚴格落實項目開竣工申報制度,加強施工進度管理,監督開發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按時開工、施工和竣工。因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1年以上的開發企業,不得在沈陽市競買新的土地。
實施商品住房價格指導
對在售商品住房項目,嚴格執行沈陽市現行相關政策。分期銷售的商品住房項目,本期銷售均價不得高於前一期指導價格;首次入市的商品住房項目,銷售均價不得高於周邊同質可比項目銷售均價,周邊無同質可比項目的,按成本法核定。
建立房價、地價聯動機制。采取限房價、競地價或限地價、競配建、競租賃住房、競自持等方式供地。核算商品住房銷售價格時,配建設施、租賃住房、自持房屋等開發建設費用,不得計入銷售部分的商品房開發建設成本。
加大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力度
嚴格查處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捂盤惜售、炒買炒賣、規避調控、簽訂陰陽合同、制造市場恐慌等違法違規行為。持續保持高壓嚴查態勢,對在銷售中惡意炒作、哄擡房價的開發企業,暫停預售項目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在銷售中存在價格欺詐行為的開發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等進行處罰。市房產局等部門可視情隨機開展專項執法檢查,通過媒體曝光等方式向社會公布檢查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