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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擬調整收盤價產生方式,實行收盤集合競價機制

近日,上交所就收盤交易機制調整相關規則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為進一步完善收盤交易機制,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上交所擬調整收盤價產生方式,實行收盤集合競價機制。規則調整了連續競價交易時間安排,並明確收盤集合競價階段為14:57至15:00。征求意見的截止時間為2018年6月17日。

上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收盤集合競價是國際證券市場收盤價產生的主要方式之一,上交所經過長期認真研究,認為采用收盤集合競價有助於維護收盤階段的價格平穩。

下一步,上交所將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完善規則相關安排,待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規則後發布實施。

收盤交易機制調整相關規則修訂(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

為進一步優化收盤交易機制,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擬調整證券收盤價產生方式,采用收盤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收盤價,並對收盤交易機制相關業務規則進行修訂。具體修訂內容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

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快速發展,對證券收盤價的抗操縱性和穩定性要求進一步提高。從國際實踐經驗上來看,采用收盤集合競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範異常交易風險,降低收盤階段的價格波動。為進一步完善收盤交易機制,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本所擬調整收盤交易機制,采用收盤集合競價方式產生收盤價。

二、本次規則修訂的範圍

本次公開征求意見的規則共計5項,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債券交易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風險警示板管理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以下簡稱《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

三、具體修訂內容

(一)關於《交易規則》修訂內容的說明

《交易規則》修訂了9條相關條款,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調整不同階段的交易時間安排(第2.4.2條)。一是調整連續競價交易時間安排,並明確收盤集合競價階段為14:57至15:00。二是對債券質押式回購的交易時間安排做了專門規定。本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收盤價產生方式已於2017年4月調整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小時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此次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收盤價產生方式維持不變,因此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連續競價時間仍為9:30至11:30、13:00至15:00。

2.規定收盤集合競價階段的申報安排(第3.4.1條)。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本所交易主機不接受撤單申報。

3.調整收盤價的產生方式(第4.1.3條)。一是將原有的“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的方式調整為“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二是規定收盤集合競價不能產生收盤價或未進行收盤集合競價的情形時收盤價的確定方式。三是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收盤價產生方式維持不變,即仍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小時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

4.明確停牌時間跨越14:57且須於當日複牌情形的處理方式(第4.2.5條)。本次修訂增加“證券停牌時間跨越14:57且須於當日複牌的”情形的安排,規定在此情形下停牌證券於當日14:57複牌並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集合競價,此後進入收盤集合競價階段。

5.規定收盤集合競價的即時行情揭示內容(第5.2.1條)。收盤集合競價的即時行情揭示內容同開盤集合競價。

6.明確開市期間未成交買賣申報的相關安排(第3.5.2條)。對不同競價階段轉換時的買賣申報安排進行了明確:一是收盤集合競價期間未成交的買賣申報不再進入後續交易階段;二是連續競價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後續集合競價。

7.調整虛擬“量”“價”的相關表述及定義。《交易規則》第11.4條(七)(八)(九)款及涉及集合競價即時行情揭示的條款(第4.2.5條、第4.5.5條、第5.2.1條)調整了虛擬“量”“價”的相關內容:一是將原來“虛擬開盤參考價格”“虛擬參考價格”的表述統一調整為“集合競價虛擬參考價格”,以同時適用開盤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兩種情形;二是明確收盤集合競價期間虛擬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虛擬未匹配量的定義同開盤集合競價。

8.調整無價格漲跌幅證券的價格控制方式。由於增加了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本所對無價格漲跌幅證券的價格控制方式進行了調整:一是增加“收盤集合競價階段”的價格控制方式(第3.4.15條),規定該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不得高於最新成交價格的110%且不得低於最新成交價格的90%;二是同步調整連續競價階段的價格控制方式,並明確“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的價格控制方式(第3.4.16條)。該兩種情形下,有效申報價格均不得高於最新成交價格的110%且不得低於最新成交價格的90%,以與“收盤集合競價階段”的價格控制方式保持一致;三是第3.4.15條、第3.4.16條增加了“除本所另有規定外”的表述,以排除如新股上市首日等本所另有規定的情形。

(二)關於其他規則的配套修訂

一是修訂債券現貨的收盤價產生方式,規定“債券現貨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同時,明確收盤集合競價不能產生收盤價時的收盤價產生方式。該部分內容涉及的修訂條款為:《債券交易實施細則》第九條。

二是明確了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滬股通每日額度用盡時的相關安排。當滬股通的每日額度在收盤集合競價階段用盡後,香港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停止接受當日後續的滬股通買入申報且當日不再恢複,但仍然接受賣出申報。該部分內容涉及的修訂條款為:《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第四十條。

三是調整盤中臨時停牌的複牌時間安排。證券盤中臨時停牌在臨近收盤時的複牌時間由14:55改為14:57,與《交易規則》對“證券停牌時間跨越14:57且須於當日複牌的”情形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該部分內容涉及的修訂條款為:《風險警示板股管理辦法》第八條和《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第四條。

四是細化明確“集合競價階段”的適用範圍,改為“開盤集合競價階段”。該部分內容涉及的修訂條款為:《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第八條。

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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