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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規範民間借貸應疏堵並行

近日,銀保監會等四部委聯合下發《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旨在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

文件出臺有著深刻的社會背景。除了隨著民間借貸規模迅速發展,而滋生的以暴力催收為主要特征的非法活動升溫,影響社會穩定外,也有國家層面上近來多次強調要切實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的因素。

在規範民間借貸行為、強力打擊這個領域非法行為的同時,合法的金融機構加大力度開發更多面向不同群體的信貸產品同樣重要,這樣才能達到降低小微企業及個體經營者融資、借貸成本的目的。這是“堵”與“疏”的關系。

民間借貸在社會上廣泛存在,政策上對此的定位是互助性質。但單純互助性質的民間借貸其實只能是一種理想化狀態。民間借貸更多是具有高利貸的性質,由於高利貸中高出國家規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高利貸往往和花樣繁多的逼債行為關聯在一起。現在是如此,將來也很難杜絕。

雖然政策規定,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於借貸,但現在從資金方來看,存在非法、變相吸收存款進行放貸、從銀行貸款後高利轉貸等情況。民間積累了大量資金,又缺少相應的投資渠道。這是非法集資、放貸現象存在的另一個方面原因。更為嚴重的是,現在銀行業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因而造成糾紛的案例屢見不鮮。這一點,造成的社會危害往往更大。

《通知》提出要嚴厲打擊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的犯罪行為,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在金融領域,相關的法律條文已經比較明確,在違法集資、放貸等方面,就包含了“黑社會性質罪”、“高利貸轉債罪”、“騙取貸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非法經營罪”等多種罪名。

打擊非法集資和放貸不是最近一年兩年的事,效果一直不是很理想。

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放貸可以說是“堵”,但更重要的是“疏”。“疏”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為龐大的民間資金提供合適的投資渠道,現在的情況是這一渠道呈現收窄的趨勢;二是為資金需求方,包含個體和小微企業提供便利、低成本的借貸渠道。兩者同樣重要。

應該看到,近年來,個體和小微企業借貸和融資渠道正在進一步拓寬。宅基地、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標的獲得貸款已經成為現實;小微企業的專利權等作為抵押物也可以獲得貸款。但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很多事情還有眾多門檻,還是有“玻璃門”,真正要解決個體和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還有很長的路子要走。

國務院常務會議不止一次提出過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的問題。4月25日的常務會議更是提出明確的時間表,“力爭到三季度末小微企業融資成本有較明顯降低。”目前大中型商業銀行已普遍設立普惠金融機構,專業化經營機制基本成型,截至去年末新發放普惠金融貸款3.4萬多億元。下一步,就是要進一步加強對小微企業、“三農”等薄弱環節的普惠金融服務,落實好已確定的政策。

可以預見,如果個體和小微企業可以獲得更多便捷、低成本的借貸和融資渠道,民間借貸中存在的痼疾會獲得消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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