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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幣考核指標或納入宏觀審慎評估體系,跨境並購仍受支持

記者從相關知情人士處獲悉,人民銀行近日在會議中提出,或將跨境人民幣業務風險管理納入審慎評估體系(MPA)體系考核。

據公開資料,現有MPA指標體系中,跨境融資風險細分為三個指標: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超出上限的幅度,即外債風險加權余額、跨境融資的幣種結構和跨境融資的期限結構,權重占比分別為60%、20%、20%。現或將新增跨境人民幣考核指標,變為四項考核指標,各占25%權重。另外,在“外匯自律行為評估”指標中也可能納入對跨境人民幣的考核。

宏觀審慎不忘逆周期

2016年以來,全國人民幣跨境收付總額明顯下降,同比呈負增長,資金流向從2015年四季度開始由凈流入轉為凈流出。前十個月,跨境人民幣收付總額合計8.2萬億元,同比下降14%。其中收入3.1萬億元,下降39%;支出5.1萬億元,增長15%;凈流出2萬億元。其中,經常項下人民幣凈流出7874億元,收付比為1:1.44;資本項下人民幣凈流出1.19萬億元,收付比為1:1.91。

招商證券首席宏觀分析師謝亞軒告訴第一財經記者,MPA宏觀審慎管理框架規範來說是逆周期宏觀審慎,不管是逆短金融周期還是逆長金融周期,都需要防止境外放款單邊增長過快。“在人民幣貶值預期的情境下,人民幣流出境外背後的原因值得探討,在確認真實原因前需持以審慎態度,防止偏離。”

記者了解到,此次新增的跨境人民幣考核指標的考核內容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跨境人民幣收支總體規模在跨境收支總規模的占比;跨境人民幣差額幣種結構,即跨境人民幣凈流出額在該機構本幣凈流出額中的占比;跨境人民幣收支差額的偏離度,及跨境人民幣凈流出額增速與本外幣跨境支出凈流出額增速的偏離度;某一機構跨境人民幣凈流出額在跨境人民幣凈流出總額中的占比。

此前,權重最大的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資本或凈資產×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其中,金融機構宏觀審慎調節參數暫定為1。凈資產方面,金融機構按核心資本計算。跨境融資杠桿率方面,金融機構為0.8。換言之,金融機構跨境融資的上限為核心資本的8成。謝亞軒表示,與其思考哪個指標權重被平攤,不如將重點放到新增的跨境人民幣考核指標上。

記者從相關知情人士處獲得的資料(下稱“資料”)中提到,將跨境人民幣納入MPA考核從長遠宏觀審慎管理角度來看,對跨境人民幣業務穩健發展將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

真實合規的對外投資受支持

數據顯示,人民幣跨境資金流出較快主要集中在資本項目流出大幅度增加,表現在境外投資、境外放款等境外融資項目上。其他企業股息、紅利及利潤匯出等經常項下支出流出也較快。記者從相關知情人士處獲得的資料顯示,多家大型跨國公司均存在加速密集匯出留存在境內的利潤現象。從全口徑看,10月人民幣對外凈支出占全部凈支出總額100%,9月占比98%,上半年占比則不到50%,跨境人民幣對跨境外幣的替代效應明顯。

國務院國資委特聘跨境並購法律專家張偉華律師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在人民幣匯率下跌預期下,資本外流、大舉換成美元資產避險將給外儲帶來壓力,部分資金出海並購並非投資行為而是避險或者投機行為,因此予以適當控制是有必要的。當下國家的立場明確,支持有條件有能力開展真實合規的對外投資業務,打擊虛假的對外投資行為。發改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和外管局四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中更明確將政府態度表述為“將推進對外投資便利化和防範對外投資風險結合起來”。

相關政策的收緊會使外國賣方對中國買方是否能按時獲取中國政府對交易的審批並按時完成交易態度趨於謹慎,因此相較以往,雙方達成交易中,在政府審批風險的分配談判方面會更加困難。

近年來,外方賣家在中國買方一進行交易接觸時,即要求中方事先打誠意金、保證金的情況增多。當然,這一情況還並未成為交易中的慣例,更多的情況是外國賣方要求中國買家在交易合同簽署時,需要將一定比例的交易金額打到共管賬戶,用以控制中國政府審批部門最後未能批準等系統性風險帶來的時間成本和沈默成本損耗,這筆費用俗稱為“與中國政府審批相關的反向分手費”。當前,根據市場慣例,這筆費用一般占交易金額的4%~10%,高於以往中國買家出海交易所同意的比例。

“雖然政策收緊,但國家依舊支持符合企業主業、符合中國產業升級需求的海外並購。只要符合中國產業升級、滿足中國中產階級增長物質文化需求和外國先進技術的交易,國家總體來說都給予支持。”張偉華表示。然而,一些高負債、收益低的上市公司為了炒作股票,私募基金加杠桿或者名義股權投資實際債務投資出海,增加國內金融市場風險,同時對外儲不利的對外投資應當得到控制。

風險分配很重要

據國際清算銀行統計,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間,中國的名義有效匯率貶值7.4%。從2014年6月外匯儲備到達4.0萬億美元的峰值水平以來,中國的外匯儲備已下降約20%。中國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規模已超越外商直接投資 (FDI) 。

張偉華提出,在可能出臺相關對外投資風險控制的政策預期下,對於中國企業來說,應當註意在交易文件中合理分配好相關風險。“可以預期的是,國外賣方在對中國政府審批所帶來的交易風險分配方面,可能對中國買家提出更嚴格的風險分配要求,比如更高比例的反向分手費、甚至是要求交易誠意金等。”其表示,有真實、合理、正當的海外並購交易的需求的中國買家,應積極與監管部門溝通,合理安排資金出海的路徑、步驟、時間,研究可能的替代方案。

因此,在交易文本中做好關於政府審批風險分配(尤其是中國政府投資審批),對審批是否和反向分手費掛鉤,以及反向分手費占交易價金比例和額度進行妥善的、符合市場慣例的安排,做好交易的風險控制是關鍵。

張偉華並建議,執行防範對外投資風險過程中不要一刀切,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於有真實投資需求,符合中國產業轉型升級,能夠滿足中國人民日益增長的消費需求的並購應當給予支持。對於純粹放杠桿避險,炒作自身股價,或只是為了資金出海的虛假交易,應當給予嚴厲控制。在控制國家外儲風險的同時,規避對國內金融市場可能帶來的不穩定因素。將中國監管部門實際支持中國企業走出去的正面態度正確轉達給海外賣方,打消海外賣方的疑慮。”他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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