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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司法解釋暴擊個人信息販子:從嚴量刑 最高判7年

隨著“兩高”日前首次就打擊侵犯個人信息犯罪出臺司法解釋,個人信息販子們想要在量刑中“輕松脫身”將變得非常困難。

“沒有司法解釋的時候,法院在操作中,對於構罪標準例如買賣個人信息多少條等問題並不明確,更不明確的是何種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要判處三年以上的情況。”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肖波於近日接受第一財經采訪時稱。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界定範圍和定罪標準給出了新的標準。

第一財經記者從無訟網近幾年公開發布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判例中發現,司法解釋公布前很多判決中認定的“情節嚴重”,在新的司法解釋規定下,都將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而此前很多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現在都有可能被判三年以上。同時,對於罰金的數額上,司法解釋也作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

以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3月30日判處的案例為例,被告盧某多次通過微信及QQ聊天等方式在網絡上尋找、購買公民個人信息並存入本人使用的QQ郵箱後將其出售牟利。公安機關在盧某QQ郵箱內提取到的其接收的涉及公民個人信息郵件693封,涉及公民個人信息121379條。盧某共獲非法所得40余萬元,被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論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

然而,根據最新司法解釋中列舉的“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區分不同類型的公民個人信息,司法解釋分別以50條、500條和5000條為標準認定“情節嚴重”。具體而言,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的,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500條以上的,或者其他公民個人信息5000條以上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另外,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亦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此外,司法解釋第5條還列舉了“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比如,前述信息數量和違法所得數額10倍以上的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應適用《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量刑檔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因此,在新的司法解釋規定下,如果盧某沒有任何自願認罪等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的表現,就其案件所涉個人信息或非法所得的數額來看,他的犯罪行為應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量刑檔次應為“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與此同時,新的司法解釋明確了罰金標準,即“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所以,盧某的罰金數額如果以現在的標準來判將遠不止40000元。

肖波稱,最高法此前公布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也存在上述問題。其中有一些涉及個人信息幾十萬條、非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案例,按照現在的標準需要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可以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事實上,此前有侵犯個人信息超過一億多條的案件,卻僅以三年以下量刑。

根據無訟網公開的侵犯個人信息罪數量來看,從2015年開始此罪的發生率有明顯的上升趨勢,2015年公開判決234例,2016年352例,2017年至今則已經有109例被公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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