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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藍皮書建議:未來有必要成立統一的外資準入監管部門

針對外資進入中國市場核準環節多,效率不高的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治藍皮書課題組建議,未來有必要將現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的分類管理方式進行整合,成立統一的外資準入監管部門,從而減少環節,提高效率。

3月20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聯合發布2017年《法治藍皮書》和《中國外資準入管理的發展與展望》。

目前,我國建立了較為完備的外資準入法律法規體系。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逐步建立了以憲法為核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等三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為基礎、《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外匯管理條例》和《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等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為指引的外資準入綜合管理法律體系,以及《海商法》、《郵政法》、《電信條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一些涉及外資行業準入和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

課題組稱,中國成功搭建了外資準入管理的機構監管框架,商務部門、發展和改革委分別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項目的管理部門,工商部門負責外商企業的註冊登記手續,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在中國境內直接投資的外匯登記,交通、工業和信息部門等特定行業主管部門則具體負責本行業內外資的行業準入和管理。

隨著對外開放進入新的階段以及工業經濟向服務經濟轉型之際,擁有引資大國和海外投資大國雙重身份的中國在外資準入管理上也開始了進一步的探索。

課題組稱,中國引入了自貿試驗區的制度設計。中國在自貿試驗區內推行“準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備案”管理模式,在自貿試驗區外施行“指導目錄+備案”管理模式,並進一步強化“先照後證”改革後的事中事後監管。

此外,在國家安全審查方面,中國也相繼通過了《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試行辦法》和《國家安全法》,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法治藍皮書同時表示,外商投資準入管理模式的變化帶來了一些問題,包括如何與外商投資綜合管理法律體系和外資行業準入管理法律體系相互銜接,外資準入管理的監管框架能否適應這種改變,缺乏《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情況下準入管理如何保障國家安全利益等。

法治藍皮書表示,第一,外資三法是我國改革開放初期為適應對外開放需要而制定的法律,明顯已經不適應當前發展的需要,僅對三部法律進行小範圍修訂,難免會影響中國外商投資綜合管理法律體系的發展,也拖後了外商投資管理基本法律的出臺。

第二,“準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並輔之以備案管理的外資準入管理新模式與當前的行業準入管理法律體系還存在一定的銜接問題。以互聯網內容信息服務為例。當前互聯網已經與傳統行業深入融合,原有《電信條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規所建立的分類審批、技術優先和備案管理等已經不適應現有發展的需要。

第三,外資準入管理的監管框架對新管理模式的適應短時間是無法完成的。盡管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項目備案都已經在全國範圍內鋪開,然而與之配套的信息備案系統能否順暢運行,公務人員能否及時處理,如何甄別備案中的虛假信息以及能否判斷備案前應接受國家安全審查均構成了對從事備案工作的公務人員能力的直接考驗。此外,由於自貿試驗區外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為基礎的的負面清單並不能全面覆蓋國內所有行業外資準入的領域,因此,備案人員對負面清單外的行業法律熟悉程度也會給備案造成影響。

第四,《國家安全法》雖然已經通過,然而具體實施細則一直沒有出臺,在此情況下如何保障國家安全利益也是需要考慮的問題。

課題組認為,應加強頂層設計,盡快出臺《外國投資法》。《外國投資法》應為外資準入管理的基礎性法律,法律除了繼承現有三資企業法的備案管理制度外,應當明確規定外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概念、準入管理、信息報告、投資促進和投資保護等基本制度,並強化違反法律的處罰措施,從而起到保護、規範外資準入管理行為的作用。

法治藍皮書建議,加快制定和修改電信等行業準入管理法律,做好與外資準入管理改革的銜接。修改《電信條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行業準入法律,改變分類審批、技術優先和備案管理等不適應發展需要的管理模式,從消費者和用戶角度將物理網絡和傳統通信(電話、傳真和短信等)、內容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服務)等進行分類立法,加強內容管理水平,從而做好行業準入管理和外資準入管理新模式的銜接工作。

法治藍皮書建議,在繼續推進大部制改革的基礎上,加強監管機構人員的能力建設和增進機構的協同監管水平。未來有必要將現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的分類管理方式進行整合,成立統一的外資準入監管部門,從而減少環節,提高效率。

同時,鑒於部分外資準入管理等中央事權下放,有必要加強中央、省級,甚至是市(區)、縣級外資準入管理部門機構監管人員的能力建設,提高其管理能力和水平,進而避免備案管理的差異化和對國家安全審查工作的疏忽等。此外,外資準入管理部門應加強與行業管理部門、市場管理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協調,增強機構間的協同監管能力,做好外商投資準入管理、行業管理和市場管理的銜接工作。

課題組建議,在全國範圍內鋪開外資準入備案管理之際,盡快出臺《國家安全法》第59條的實施細則,厘清“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的內容,借鑒《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試行辦法》,明確規定審查範圍、審查要素、工作機制和程序等內容,為我國外資準入國家安全審查工作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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