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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協: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等管理規範出爐

中國證券業協會12月30日消息,中國證券業協會起草了《證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管理規範》、《證券公司另類投資子公司管理規範》(以下簡稱兩部規範),並在《關於發布<證券公司私募投資基金子公司管理規範>及<證券公司另類投資子公司管理規範>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對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提出了基本要求。基本思路是要求各證券公司認真梳理業務體系,簡化組織構架,回歸主業,強化母子公司一體化管控,形成功能定位清晰、組織架構合理、主業突出、母公司管控到位、約束機制健全的子公司管理體系。兩部規範和《通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功能定位,劃清經營邊界

各證券公司應當明確各類子公司的經營邊界,不得開展非金融業務。一類業務原則上只能設立一個子公司經營,子公司應當專業運營,不得兼營。私募基金子公司限於從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務和其他私募基金業務;另類子公司從事《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所列品種以外的金融產品、股權等另類投資業務,不得從事投資業務以外的業務;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提供其他非證券類的金融服務的,參照《另類投資子公司管理規範》管理。

(二)簡化母子公司架構,明確全資設立要求

各子公司原則上不得下設二級子公司。除基金管理機構等特殊目的實體外,禁止私募基金子公司設立其他任何機構,私募基金子公司應當持有該下設基金管理機構35%以上的股權或出資,並擁有管理控制權,且該下設基金管理機構只能管理與本機構設立目的一致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禁止另類投資子公司下設任何機構。為加強證券公司母子公司合規及風控的一體化管理、防範利益沖突和道德風險,證券公司必須全資設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和另類投資子公司。

(三)強化母公司對子公司管控,加強風險控制和資本約束

證券公司應當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薦董事、監事或高管人員,將合規風控納入統一管理,加強交易監控,強化人員管理,做好風險隔離、利益沖突和風險防範工作,切實承擔對子公司風險控制及風險處置的應有責任。子公司的業務全面納入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範疇;私募基金子公司自有資金投資於本機構設立的私募基金時,對單只基金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只基金總額的20%;另類子公司以自有資金投資境內上市交易和轉讓證券的,其持有市值應當與母公司自營持有同一只證券的市值合並計算,合並計算後的市值應當符合《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規定。

(四)明確業務底線,從嚴自律管理

證券公司子公司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實體業務。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自有資金不得投資其他標的,只能以現金管理為目的投資於流動性較強的資產,或投資於本機構設立的私募基金;不得以擬投資企業聘請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承銷保薦子公司擔任保薦機構或主辦券商作為對企業進行投資的前提。另類子公司不得向投資者募集資金開展基金業務,不得存在為場外配資提供便利、從事融資類收益互換、投資於高杠桿的結構化資管產品等行為。協會將對子公司關於股東履責情況、合規風控、業務開展等進行執業檢查,違反規定的,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證監會處理,直至責令撤銷子公司。

(五)過渡期安排

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兩部規範發布實施後12個月內達到規範要求,通過拆分、合並等方式對現存的一類業務多個子公司經營情況進行規範,並妥善安置客戶;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不得新增業務,存量業務可以存續到項目到期,到期前不得開放申購或追加資金,不得續期。

下一步,協會將做好對兩類子公司的日常自律管理工作:一是將盡快舉辦兩部規範的專題培訓,加強和行業溝通工作,便於行業學習貫徹落實;二是將強化對兩類子公司業務的監測監控,落實並完善兩類子公司的日常報送及報告制度;三是將督促證券公司在過渡期內按照兩部規範及《通知》的要求積極穩妥的推進整改工作,適時啟動執業檢查;四是將密切關註兩部規範在實施中發現的有關問題,及時評估實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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