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KIZ Archives


上海市政府就機關事務管理辦法(草案)征詢公眾意見

目前,上海市政府正在進行《上海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的制定工作。《辦法》共7章41條,對本市機關事務的管理體制、經費管理、資產管理、服務管理、節能管理等作了具體規定。對於推進機關事務改革發展,提高機關運行效能,建設節約型機關具有重要意義。市民和各有關單位可以將書面意見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也可以發送電子郵件。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6年9月25日。

來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經濟法規處,郵編:200003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草案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範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關事務,是指保障機關正常運行的各項活動,包括經費運用、資產管理、後勤服務以及節能管理等相關事務。

第三條 (基本原則)

機關事務工作應當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統一集中管理)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的統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和集約利用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集中管理本部門的機關事務,明確和規範崗位設置,加強人員配備,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

第五條 (管理職責)

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本市機關事務管理規章制度,主管本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指導下級政府的有關機關事務工作。

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主管本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有關機關事務工作。

第六條 (績效考核)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制定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績效考核辦法,建立健全績效考核工作機制。

第七條 (信息化建設)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機關事務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經費、資產、服務和節能等管理信息平臺,促進信息和資源共享。

第八條 (監督檢查)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及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資產、服務和節能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的行為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九條 (運行經費標準的制定)

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需要、節儉實用的原則,結合本市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制定本市機關運行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

市和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本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

建立相關定額、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定期根據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和服務的質量技術、市場價格變動等情況,調整定額和標準。

第十條 (運行經費預算編制)

市和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預算支出定額標準,結合本級政府各部門的工作職責、性質和特點,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編制本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本級政府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後勤服務、節能管理等事務的,其經費列入本級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預算。

第十一條 (運行經費預算執行)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預算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嚴格實施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

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按季分月制定經費支出用款計劃,明確支出事由、項目、內容、進度、金額等事項。

市和區財政部門依托預算執行信息管理系統,對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情況進行動態監控。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

政府各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采購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和服務。對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項目,不得違反規定自行采購或者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政府集中采購。

政府各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草案時應當按照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一並編報政府采購預算。未編報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的項目,各部門不得組織實施,不得支付采購資金。

對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在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政府各部門應當制定內部管理制度,規範采購行為,完善監督機制。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三條 (資產管理職責)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級政府機關資產管理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具體的管理制度。

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部門資產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維護,接受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資產配置)

政府各部門配置資產,應當以履行職能和促進事業發展需要為基礎,以資產功能與部門職能相匹配為基本條件,不得配置與履行職能無關的資產。

市財政部門和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機關資產管理規定,分類制定本市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並根據物價水平和財力狀況等因素變化適時調整。

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和存量資產狀況,編制本部門資產配置計劃,按照規定程序審核後申報預算。

第十五條 (資產調劑)

政府各部門配置資產,應當優先通過調劑解決;能夠通過調劑的,不得重新購置。

政府各部門閑置、低效運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以及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臨時購置的資產,應當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統一收回、集中管理、調劑利用,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優化資源配置。

本市建立市和區兩級機關資產調劑平臺,歸集資產信息,實現資產的有效調配。

第十六條 (日常使用管理)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完善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範工作規程,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設立資產總賬和分類明細賬,定期進行資產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保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資產處置)

政府各部門處置機關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機關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機關資產處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采取拍賣、公開招標、協議轉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處置,處置收入上繳國庫,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八條 (資產統計報告)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機關資產管理要求,編制機關資產年度統計報告及專項統計報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匯總編制本級政府機關資產統計報告,動態反映機關資產占有、使用、變動情況。

第十九條 (辦公用房建設)

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關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等相關要求,合理確定辦公用房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標準,不得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概算建設。

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簡樸實用、節能環保、安全保密等要求,不得追求成為城市地標建築,嚴禁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政府各部門需要建設辦公用房的,應當向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申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根據機關辦公用房現狀、使用需求,按照合理布局、相對集中原則,統籌制定本級機關辦公用房建設計劃。建設計劃經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審批立項後,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辦公用房權屬管理)

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統一登記為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對本級政府辦公用房依法組織辦理統一權屬登記。

第二十一條 (辦公用房使用)

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在核定面積範圍內統籌安排、合理使用辦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

超過核定面積或者長期閑置的辦公用房,以及因新建、調整辦公用房和機構撤並等原因騰退的辦公用房,應當移交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調配使用。

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當在本部門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整合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確需租用辦公用房的,應當經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第二十二條 (辦公用房維修)

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維修項目,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複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行維修標準。

辦公用房需要大中修和專項維修的,政府各部門應當編制維修改造計劃,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三條(辦公用房巡檢)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對機關辦公用房的用途、數量、規模、分布和使用狀況等進行巡檢,建立和完善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檔案。

第二十四條 (公務用車配備管理)

本市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

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統一核定本市公務用車編制。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審批權限規定,按照編制數量和配備標準,統籌安排公務用車的配備更新。執法執勤類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政府各部門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自主品牌和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

第二十五條 (公務用車使用管理)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實施本級公務用車集中使用管理。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本市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加強與財政、公安等部門的溝通,實現數據共享,強化對公務用車使用的監管。

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集中使用管理制度,落實車輛使用登記、指定停放、節假日封存等管理措施,實行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和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制度。

第四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 (後勤服務管理制度)

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制定本市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加強對本市機關後勤服務的指導和監督,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本部門後勤服務管理制度,並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不得超項目、超標準提供後勤服務。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各部門集中辦公,實行後勤服務資源共享共用。政府各部門不得重複建設和配置後勤服務設施。

第二十七條 (社會服務引進)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機關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為機關提供專業化服務。

政府各部門根據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規定,引進具有相應資質或者能力的社會服務機構承擔後勤服務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服務合同管理)

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財政等部門,按照服務項目制定本市機關後勤服務合同示範文本。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示範文本,與社會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合同,並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服務質量監管)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機關後勤服務質量監督考核評價制度,指導本級政府各部門對後勤服務質量進行全面考核、綜合評價。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考核評價制度,對服務提供機構的服務質量進行檢查監督,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等方式,對履約情況、服務質量進行考核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核付購買服務經費和以後年度選擇後勤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條 (會議、培訓管理)

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會議、培訓管理,控制會議、培訓的數量、規模和時間,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設施召開會議、舉辦培訓,節省會議、培訓開支。不得借開會、培訓之機組織旅遊、度假和療養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 (公務接待)

市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市機關公務接待的相關制度和標準。

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公務接待審批,對能夠合並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公務活動結束後,政府各部門應當制作接待清單,如實反映接待對象、公務活動、接待事由等情況。接待清單應當與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等一起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並接受審計。

第三十二條 (因公出國(境))

政府各部門應當執行有關因公出國(境)的規定,對本部門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的事由、內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進行審查,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和人員數量、在國(境)外停留時間等,不得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考察和培訓。

第五章  節能管理

第三十三條 (節能目標指標)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本市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制定機關節能年度工作計劃,確定年度節能目標、指標和任務。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能源審計、能耗定額管理和節能監察等方式,對節能工作進行考核評價。

第三十四條 (節能審查評估)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對本級政府新建、改建、擴建、維修(含裝修)辦公用房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負責審批或者核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

第三十五條 (物業節能管理)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要求選擇具有節能管理能力和經驗的物業服務單位,並在物業服務合同內明確相應的節能目標指標和節能措施要求。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進節能技改和能源管理服務,提升物業節能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條 (能耗信息公示)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制定機關能耗信息公示制度,明確能耗公示主體、範圍、內容及方式方法,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指引條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配置、使用、處置機關資產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編報國有資產統計報告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建設、維修辦公用房的;

(四)超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或者拒交應騰退辦公用房的;

(五)違反規定配備使用公務用車的;

(六)違反會議培訓、公務接待管理有關規定的;

(七)未經節能評估審查,擅自開展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的。

第三十九條 (機關事務管理人員責任)

機關事務管理人員在機關事務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汙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參照執行)

運行經費由本市各級財政予以保障的其他機關和單位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12118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