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銀監會發布2016年上半年全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暨經濟金融形勢分析會議內容,對下半年工作做出部署:持續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把防範化解風險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促進合規經營等。
銀監會數據顯示,截至6月末,銀行業資產總額212.31萬億元,同比增長15.6%;各項存款余額150.59萬億元,同比增長10.7%;各項貸款余額106.69萬億元,同比增長13.0%。主要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13.2%,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10.7%,同比上升0.4個百分點,資本和撥備仍然較為充足。
對於P2P監管,銀監會在2015年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之後,再對P2P發聲。銀監會表示,繼續穩妥開展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並要求銀監局主動向當地政府報告、聯系。
遏制不良快速上升
2016年,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快速上升勢頭並未轉變。多家機構也預計,今年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難言見頂。
銀監會發布最新數據,6月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1.81%,較上季度末再上升0.6個百分點。同期,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損失準備金3.47萬億元,同比增長16.1%,撥備覆蓋率持續下降至161.3%。
“遏制不良貸款快速上升”,成為了銀監會下半年防範化解風險的目標之一。銀監會表示,“進一步挖掘銀行業金融機構回收核銷不良資產的潛力,激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批量市場化處置不良資產的活力,提升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有效參與不良資產處置的能力”。
同時,銀監會還提及擴大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機構範圍。今年5月,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再度重啟,截至目前,中行、招行已經發行規模已經超10億元。而農行也將發行規模超30億元的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據《第一財經日報》了解,建行、工行等也在做發行準備,中行二期也將發行。
業內人士對本報分析稱,不良資產證券化為銀行化解不良提供了新的處置方式,引入其他金融機構也能夠真正分擔風險。相對於傳統不良處置的方式,不良資產證券化無疑可以提高銀行不良化解效率。
銀監會表示下半年重點防範四大類風險:流動性風險、交叉金融產品風險、海外合規風險、非法集資風險。並開展全面風險排查,強化風險排查的準確性和風險處置的有效性。7月6日,銀監會就《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要求銀行加強全面風險管理覆蓋各項業務。
“強化責任落實的嚴肅性,落實好風險防控主體責任,落實好董事長作為風險防範第一責任人、行長作為風險控制第一責任人、監事長作為風險監督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銀監會在會議上也強調了風險防控的主體責任,要求銀行落實好風險處置的主體責任,做到“風險在什麽地方出現,就在什麽地方化解”。
促進銀行合規經營方面,銀監會表示“回頭看”是今年下半年的一項重點工作。開展“回頭看”根本的出發點、立足點、落腳點仍然是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特別是服務實體經濟。要協調好金融創新與服務實體、防範風險與促進發展、踐行經營理念與落實宏觀政策之間的關系,著力扭轉資金“脫實向虛”現象。
具體而言,重點嚴查十大行為:一是落實中央宏觀政策和監管要求不力的行為;二是考核激勵機制不科學,重發展速度、輕風險內控的行為;三是違規收費,增加企業融資負擔的行為;四是熱衷當通道、做過橋、加鏈條,資金“脫實向虛”的行為;五是違規辦理票據業務、簽訂抽屜協議、貸款“三查”執行不力等行為;六是違規私售飛單和代理銷售,誤導或誘導購買投資產品的行為;七是充當資金掮客,參與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的行為;八是操作風險管控不力,有章不循、違規操作的行為;九是內外勾結、違法犯罪的行為;十是瞞報或遲報重大風險案件、對相關責任人查處問責不力的行為。
繼續開展P2P專項整治
在此次工作會議上,銀監會再對P2P監管發聲,這也是繼銀監會在2015年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之後,銀監會再提P2P風險監管。
“繼續穩妥開展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銀監會稱。在銀監會下半年重點防範的四大風險中P2P的風險集中在非法集資風險上面。
截至2016年6月30日,零壹研究院數據中心統計的問題平臺共有2461家,占平臺總數的比例高達53.89%。上半年共計408家平臺出問題,同比下降27.0%,較去年下半年(772家)減少47.15%。
實際上進入今年以來,監管層加快了對互聯網金融的規範和專項整治,各個地方P2P行業風險的專項整治也在加速。據零壹研究院觀察,立案及經偵介入的P2P平臺比例提高,監管層正加快動作。
銀監會在上述會議上也要求各銀監局要積極發揮專業優勢,向當地政府主動報告、與當地政府主動聯系、為當地政府主動服務,與地方政府一道做好專項整治工作。
同時,銀監會也特別提出“四看”,來識別判斷不規範P2P。一看機構性質,是否堅持了信息中介定位;二看擔保增信,有沒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高收益;三看資金流向,有沒有點對點的資金進入P2P平臺賬戶,有沒有接受、歸集出借人資金形成資金池;四看營銷方式,有沒有在平臺以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公開宣傳,尤其是標榜高額回報的公開推介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