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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妨礙了中國家族信托市場成長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12295.html

在今年4月新聞中,科比退役算得上一件大事兒。有人說,科比可以從籃球場上退役,但他不可能從他的財富中退役。在西方,在一個相對比較完整的法律體系框架下,科比的律師定是給他做了妥善的安排。

不只是面臨退役的知名運動員們,比爾·蓋茨家族、魯伯特·默多克家族、洛克菲勒家族、肯尼迪家族、班克羅夫特家族等全球資產大亨,都在通過信托的方式來管理家族財產,以此來保障子孫的收益及對資產的集中管理。

但是中國的富豪似乎沒有那麽幸運。目前,在國內富豪家族財富傳承中,主要有兩大財富目標,一是財富的保值增值,二是財富傳承。

在財富傳承中,家族信托的形式雖然近年來也正在國內興起,尤其得到許多民營中小企業家的青睞,但從其信托運作模式的普遍信任機制及與之適應的政策法規完善程度來看,仍有很長的路要走。


 

信任機制待建

胡潤百富發布的《2015年度中國高凈值人群資產配置白皮書》稱,2015年,中國高凈值人士的數量迎來了爆發式增長,千萬富豪和億萬富豪人數的年增長率雙雙突破10%。全國共有7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高凈值人群數量超過5萬人,分別為廣東、上海、北京、江蘇、浙江、山東和四川。

而能夠解決財富安全保障、財富傳承的家族信托正在成為高凈值人群關註的財富管理工具之一。

但很多人認為家族信托至多只是一種產品,並不標準化。這是早幾年的普遍情況,當時不少機構是考慮投資,不是資產保全、不是財富傳承。中凱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陳凱認為,前者是理財信托不是家族信托。“這兩個,除了都叫信托,沒有任何共同點。”

雖然從2013年平安信托首推家族信托產品,拉開了國內家族信托的發展大幕。此後幾年時間,私人銀行、信托、第三方理財等機構紛紛加入了市場蛋糕的爭奪中。但目前看來,家族信托的接受度依舊不高。

傳統的融資類信托產品方面,因宏觀經濟增速下滑、企業不斷降低杠桿、房地產企業和地方政府投資下降導致融資需求出現一定下滑,同時信托項目的兌付風險逐漸暴露,過去兩年里信托行業增長的“高速列車”開始放緩,投資人面對高收益的融資類信托產品時表現得更加理性了。貝恩公司發布的《2015中國私人財富報告》顯示,個人直接持有的融資類信托產品余額年均複合增速從2010年~2012年的約60%下降到約40%。

按照海外的一般運作形式,家族信托客戶須將資產交給信托公司打理,一旦交給信托公司後,資產的所有權即不歸其本人,而由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按照約定支配,資產的收益權則可根據其意願指定受益人取得。但在中國,缺少契約文化的現實阻礙了富人們對家族信托的信任,特別是民營企業家背景的高凈值客戶對家族信托尤其是對其中的“財產權剝離”很沒把握,不敢放手也不願放手。

“人們不了解家族信托這個東西,它有什麽好處什麽用處、怎麽用,所以它的接受程度相對比較低,所以大家現在做的都是市場培育過程。”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魏表示。

全面的家族信托管理理念薄弱,對家族信托高端客戶的投資者教育有待加強。信托的基礎為信任,信任的前提是“充分了解”。

“當我們面對客戶的時候,互相信任的機制是非常關鍵的,其實很多的時間和精力,是跟客戶的交流、如何建立新的機制。”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有限公司家族財富管理部總經理朱閔銘說,對於東方人來講,他更希望他的財產是由東方人、中國人來管,一旦信任一個人以後,便會永遠信任他。


政策法規需完善

不少專業內人士詬病家族信托的局面沒有打開一定程度是因為國內目前的相關的法律制度與司法判例尚不健全。“中國的《信托法》也不錯,可以用,但是離健全還是有距離,就像一個法制從0到100分,我們現在可能只有30分。”李魏說。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到,目前國內家族信托受限於一些政策法規。首先,財產登記轉移等配套制度不夠完善。根據《信托法》,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及財產權利,包括房地產、藝術品、遊艇等實物資產,原則上均可以作為信托財產。但在實際中,由於涉及信托財產的登記、轉移等配套制度不完善,特別是對於信托財產的非交易性過戶登記存在一定操作障礙,目前國內信托業務主要為資金信托業務,很多投資領域也受到限制,這為開展家族信托帶來了障礙。

其次,中國現行稅收制度尚未針對信托財產所有權與收益權分離的特點設計專門的稅收制度,從而在涉及信托的營業額,獲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房產轉讓的房產稅,股權轉讓的印花稅、增值稅等征收方面產生了大量的重複征稅現象,這些稅收大大降低了個人資產大部分為股權、房產等非現金持有的高凈值人群設立家族信托的熱情,而且中國不動產和股權過戶稅負偏高更是給推動家族信托設置了不少的障礙。

另外,在國外,人們通過家族信托托管家族企業股權等金融資產,實現傳承。但在中國,由於《信托法》未就股權資產管理作出明確規定,如果家族信托采用信托持股的構架,將無法對企業所有權、管理權以及分紅權的清晰劃分提供法律依據,一旦發生委托人死亡等突發事件,如何確定企業的管理者將成為複雜難題,缺乏明確出路。

同時,監管細則也束縛家族信托業務開展。如關聯交易逐筆事前報備問題。由於家族信托涉及大量資產配置業務操作,都屬於監管部門認定的“關聯交易”,因此需要逐筆上報,降低了投資的時間效率。合同報備和信息披露與客戶隱私需求沖突,由此導致的個人財富等隱私信息的曝光風險可能導致大量優質高凈值客戶流失。

那麽世界上有沒有健全法律制度的範例?“沒有絕對健全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步步更新的。一個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時候,換一個角度,它就是限制最少。”李魏認為,至少目前而言家族信托的可保護的範圍,已經有了一個明確的界定,至於其他的細節問題,可以結合其他的法律,再沒有的話,也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結合中國的國情,形成中國的家族信托。“我們只有實踐多了、案例多了,甚至糾紛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層面才會被重視起來。”

如何把中國的家族信托落地做好?“還是要高度仰賴信托的架構和條款的設計。”最後,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龔樂凡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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