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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地方債新規:中國地方政府融資模式徹底變革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08942

201409041038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及有關問答,對外界一直及其關註的地方債務問題給出了相對明確的解決意見。

圍繞針對地方債,意見闡述了“解決存量,規範增量”的方式,華爾街見聞網站對此的解讀如下:

解決存量:

- 針對存量債務

意見提出,在清理甄別的基礎上,將存量債務分為兩部分:

一是地方政府應當償還的債務,納入預算管理。針對這部分債務,允許各地區申請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以降低利息負擔,優化期限結構。必要時可以處置政府資產償還債務。

二是企事業單位債務中不屬於政府應當償還的部分,意見提出要遵循市場規則處理,減少行政幹預。對於地方政府的責任,則主要是“指導和督促有關債務舉借單位,加強財務管理,拓寬償債資金渠道,統籌安排償債資金”。對確已形成損失的存量債務,債權人應按照商業化原則承擔相應責任和損失。由於意見並未提出詳細的解決細則,有分析認為目前一萬多家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存量負債中一旦被排除在地方政府預算範圍以外,其風險如何,銀監會可能需要配合出臺相關政策重新摸底排查。

為了避免出現半拉子工程,意見在確保在建項目後續資金還提出,對重新審核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在建項目,有融資協議的允許繼續按協議融資;確實沒有其他建設資金來源的,鼓勵采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或通過地方政府債券解決後續融資。

-  針對地方融資平臺

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融資平臺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債務。

對於以前主要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建設的項目,意見給出了三個解決渠道:

一是對商業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項目,要與政府脫鉤,完全推向市場,債務轉化為一般企業債務

二是對供水供氣、垃圾處理等可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的公益性項目,要積極推廣PPP模式,其債務由項目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舉借和償還,政府按照事先約定,承擔特許經營權給予、財政補貼、合理定價等責任,不承擔償債責任;

三是對難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確實需要政府舉債的公益性項目,由政府發行債券融資。

有評論認為,這與節前央行與銀監會發布的放寬住房貸款的政策(詳見華爾街見聞網站鏈接)不謀而合,房地產新規是否為解決地方債爭取時間呢?

規範增量:

- 允許適度舉債,規範發債方式

允許地方政府適度舉債,采取政府債券方式。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代為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措。

- 限定債務規模:中央規定上限,地方人大決定實際地方舉債規模

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批準的限額,債務限額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地方政府在限額內舉借的債務,必須報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也就是說中央對地方的規模控制,只是設定地方舉債的上限。在不突破上限的前提下,地方舉債的實際規模由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決定。

- 限定債務用途,納入預算管理

舉債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把債務收支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

- 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

對於地方債新規的影響,華爾街見聞網站認為主要如下:

- 對能夠被納入預算管理的存量城投債將是利好,其違約風險下降,稀缺性加大。但城投債目前利率已經很低,民生證券認為“追漲”不易。

- 對未被納入預算管理的城投債及其他非標融資是利空。

- 由於融資平臺等重要融資方式被堵,未來地方政府將更加依賴稅收,這勢必更加重視房產稅、資源稅等政策,有分析認為地方房地產政策也會進一步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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