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國良設定收市價遭證監會禁止重投業界三年
1 :
GS(14)@2010-12-25 13:13:36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54
2010年 12月 23日
吳國良設定收市價遭證監會禁止重投業界三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吳國良(男)重投業界,為期三年,由2010年12月23日至2013年12月22日止(註1)。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吳於2008年4月3日收到一名客戶的指示,要求將彩虹集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彩虹集團)的收市價設定在一個較高水平。彩虹集團是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吳同意執行上述指示,並於交易時段的最後三分鐘內發出15個彩虹集團股份的買盤,各買盤的價格均高於當時市價,得以確保彩虹集團股份以該客戶期望的價格收市。
證監會認為吳行為失當,不再是繼續獲發牌進行受規管活動的適當人選。
證監會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考慮過以下因素︰[ul][li]吳的失當行為損害了市場的穩健運作;[/li][li]吳早前被裁定一項虛假交易罪名成立,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註2);及[/li][li]吳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li][/ul]
完
備註:1. 吳之前是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的持牌代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
2. 吳在2010年5月2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虛假交易罪名成立,於2010年6月9日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3. 詳情請參閱證監會
2010年2月4日、
2010年5月27日及
2010年6月9日的新聞稿。
香港健美總會前主席及健美運動員串謀行賄罪成候判
1 :
GS(14)@2010-10-30 09:30:12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87.html
中國香港健美總會(香港健美總會)前主席及一名被停賽的健美運動員,串謀向亞洲健美總會秘書長提供賄款,以協助該名被停賽的運動員參加二○○六年多哈亞運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區域法院被判罪名成立。
陳少文,四十歲,香港健美總會前主席,及陳潤韜,四十四歲,健美運動員,同被裁定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陳少文另被裁定四項罪名成立,即兩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一項串謀詐騙及一項欺詐。
法官李素蘭將案件押後至下周二(十一月二日)判刑。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陳潤韜及另外兩名健美運動員於二○○五年十月參加南韓的健美比賽時,未能通過藥檢測試,被暫停參加任何健美比賽,各有不同停賽期。
二○○六年一月至十二月期間,當時擔任香港健美總會主席的陳少文及陳潤韜與另一名人士串謀,向亞洲健美總會秘書長蔡保羅提供一萬美元賄款,作為蔡保羅縮短或撤銷陳潤韜被判暫停參加任何健美比賽的期限,使他可以參加二○○六年多哈亞運會的報酬。
陳少文於二○○六年一月至二○○九年五月期間,陳少文與另一名被停賽的健美運動員及上述人士串謀,以相同理由向蔡保羅提供一筆十多萬港元至二十萬港元的賄款。
陳少文另於二○○六年五月至二○○七年二月期間,與第三名被停賽的健美運動員串謀,以相同理由向蔡保羅提供一萬美元的賄款。
案情透露,陳少文於二○○七年四月至二○○九年五月期間,與一名被停賽的運動員串謀詐騙香港體育學院(香港體院),即偽稱該運動員是全職運動員,而他的職業是兼職私人教練。事實上,該運動員只是兼職運動員。陳少文利用上述虛假陳述,誘使香港體院批准給予有關運動員合共六十萬港元的精英訓練資助。
案情又指,陳少文於二○○七年底至二○○八年五月期間,藉作欺騙,在香港健美總會截至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的周年報表中偽稱,有關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資助節目結算表內容真確,所列各項實際支出的金額均為真實的金額。
被告意圖詐騙而誘使康文署接受有關周年報表為真實,致令康文署不會要求香港健美總會退還合共逾二十五萬港元的資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葉瑞紅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淑儀協助。
證監會終身禁止張必佳重投業界
1 :
GS(14)@2011-02-04 12:26:17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Servlet?docno=11PR9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終身禁止張必佳(男)(註1)重投業界,張較早前被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審裁處)裁定從事市場失當行為。
審裁處在2010年9月9日裁定,張及劉燕艷(張當時的女友)進行美麗寶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美麗寶)股份的內幕交易。審裁處對張作出了若干命令,包括頒令張交出推算其從內幕交易所賺得的利潤,並建議證監會向張採取紀律行動(註2)。
證監會是依據審裁處的裁定及建議作出上述紀律行動。
在 2008年2月21及22日,張在明知百麗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百麗)將會提出全面現金要約,以高於美麗寶最後成交市價的價格收購美麗寶股份的情況下購入美麗寶股份。張先前從劉取得有關消息;劉在諾頓羅氏律師事務所(諾頓羅氏)任職見習事務律師,而諾頓羅氏當時在百麗收購美麗寶的交易中擔任百麗的法律顧問。
完
備註:
1. 張之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證監會已於2008年6月11日撤銷其牌照,因此張目前並無持有證監會發出的牌照。
2. 審裁處的報告書載述了在2008年2月18至22日期間有關美麗寶股份交易的事宜。審裁處報告書第一部(日期為2010年9月9日)及第二部(日期為2010年10月13日)均載於審裁處網站(
www.mmt.gov.hk)(報告書只有英文版)。
Zhang Zhatzewal v. 上海商業銀行及東亞銀行(0023)
1 :
GS(14)@2011-05-22 12:53:20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76497&currpage=T
2 :
GS(14)@2011-05-22 12:53:40http://www1.hk.apple.nextmedia.c ... 104&art_id=13250223
稱遭誤導買 Accumulator
富商蝕 1.4億 向兩銀行索償
2009年09月26日
【本報訊】九旬退休富商把 2,300萬美元(折約逾 1.7億港元)家財,先後放存上海商業銀行及東亞銀行,惟銀行把他的資金投資在股票掛鈎債券及 Accumulator等高風險金融產品,結果損手,勁蝕逾 1,800萬美元(折約 1.4億港元)。他昨入稟高院控告兩間銀行誤導,要求賠償。
原告 Zhang Zhatzewal( 92歲),又名 Chang Chih Hwa Clark。入稟狀指,原告上海出生,原打理家族在台灣的草帽生意,後從事鞋業,至 00年退休, 05年曾中風。
未披露產品高風險
原告從商時認識任職上海商業銀行的陳國雄(譯音),接納對方意見,自 04年起投資股票掛鈎債券。 07年 3月,陳轉往東亞銀行工作,他將資金轉存該行。陳建議他購買多份股票掛鈎債券、股票累積認購期權( Accumulator)及股票累積沽售期權( Decumulator)合約。今年 3月,陳重投上海商業銀行,他亦把部份投資轉回該行。
其後,原告始得悉他透過兩間銀行購買的投資產品出現虧損,高達 1,800萬美元。原告認為遭兩間銀行誤導,未有向他披露及解釋產品屬高風險。
案件編號: HCA1996/09
海灣控股(416)前大股東遭申索
1 :
GS(14)@2010-08-14 13:24:57http://www.kui.name/event/2010-0 ... %94%B3%E7%B4%A2.htm
美國上市公司United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旗下附屬United Technologies Far East Ltd.(下稱UTFE)去年提出全面收購及私有化海灣控股,海灣控股其後撤銷上市地位。
申索逾1.82億
不過,UTFE昨入稟高院控告海灣控股的前大股東GST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Ltd.及涉案時的海灣控股管理層,指對方違反售股的保證契據,向他們申索最少逾1.82億港元。
被索償的包括海灣控股前大股東GST International、宋佳城、曹榆、彭開臣及曾軍,涉案時宋佳城出任海灣控股主席,後三人分別為執行董事及非執董(下合稱答辯方)。GST International原持有海灣控股逾53%股權,上述四人持有GST International 81.6%股權。
UTFE向GST International收購其在海灣控股的股權,但答辯方違反○八年十二月二日就海灣控股事務及業務狀況作出的保證契據,包括自九三年起,無代僱員向內地政府支付社會保險費、並無披露有關公司給予員工獎金的責任等。UTFE又要求就支付予兩名車禍員工的賠償,及氣體壓縮系統設計缺陷導致的損失,獲得補償。
UTFE指共有1.44億元由託管人託管,以應付UTFE一旦向答辯方提出違反保證契據的申索。UTFE現申索最少1.82億元,並要求託管人放出託管款項。
傳訊令編號:HCA1211/2010
證監會禁止薛兆坤重投業界
1 :
GS(14)@2010-07-06 22:58:45http://realforum.zkiz.com/post.php?type=post&fid=122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工商東亞融資有限公司(工商東亞融資)前負責人員薛兆坤(男)重投業界,為期四個月,由2010年6月29日起至2010年10月28日止(註1及2)。
工商東亞融資於2004年擔任一家申請上市的公司的保薦人及牽頭包銷商,證監會調查其相關行為後,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處分。
證監會發現,工商東亞融資曾參與《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不容許的穩定價格行動(註3)。證監會於2008年就此對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有限公司(工商東亞證券)採取紀律處分(註4)。證監會亦發現,薛身為工商東亞融資的負責人員,建議進行上述穩定證券價格行動,違反相關規定。
薛有違身為工商東亞融資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因為他理應知道,根據《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該宗上市不符合可進行穩定價格行動的條件,因此不應建議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在市場上為該上市公司的股價提供支持。
證監會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以下因素︰
[ul][li]薛同意他不應向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的高級管理層建議進行有關穩定股價行動,違反相關規定;[/li][li]薛同意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決定,從而解決事件;[/li][li]由於證監會的調查及紀律處分,薛的牌照申請已受影響;及[/li][li]薛以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li][/ul]
完
備註:
[ol][li]薛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曾獲發牌進行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於2001年2月2日至2005年9月1日期間隸屬工商東亞融資,目前並非證監會持牌人。[/li][li]工商東亞融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曾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目前並非持牌法團。[/li][li]香港法例第571W章[/li][li]工商東亞證券現稱東盛證券(經紀)有限公司,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的法團。有關紀律處分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08年6月6日的
新聞稿。[/li][/ol]
2 :
GS(14)@2010-07-06 22:59:112008年 6月 6日
證監會與工商東亞融資有限公司及工商東亞證券有限公司解決合規事宜證監會與工商東亞融資有限公司(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有限公司(工商東亞證券)解決若干合規事宜(註1)。
根據有關的解決方案:
[ul][li]證監會向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施加罰款3,800萬元;[/li][/ul][ul][li]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將聘請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檢討他們的內部監控和合規制度;[/li][/ul][ul][li]證監會將於協議簽定後三年內釐定檢討工作的時間安排;及[/li][/ul][ul][li]如發現兩家公司在協議簽定後三年內出現嚴重的違規或缺失情況,其牌照或會被撤銷。[/li][/ul]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 "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被處以罰款,並已表示感到遺憾,是對過往所發生的事件的適當處理方法,但更重要的是,兩家公司均願意建立良好的合規作業方式。 證監會認為,這安排對市場以至所有投資者均具積極意義,且有前瞻作用。"
證監會發現,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在2002至2004年間出現以下的不合規情況:
[ul][li]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的高級職員(現均已離開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的行為令人覺得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曾以不適當的手法支持某隻上市股票;[/li][/ul][ul][li]曾分別兩次未能為工商東亞證券的自營交易活動和工商東亞融資的企業融資活動推行有效的職能及資訊劃分措施;[/li][/ul][ul][li]工商東亞證券一家分行未能在適當的時間向客戶支付回佣。相關客戶事後已獲得回佣。[/li][/ul][ul][li]工商東亞證券一家分行曾發生無牌交易活動、未經授權的交易活動,及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轉撥客戶款項。[/li][/ul]
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均承認證監會就以上不合規的行為而得出的調查結果, 並對其不合規的行為表示遺憾。
證監會在決定與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解決合規事宜時,考慮到以下因素:
[ul][li]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均實施了內部監控和合規措施(當中若干重要環節已由在諮詢證監會意見後所委任的獨立評估機構進行檢討),確保類似的不合規情況不會再次發生。例如,工商東亞融資和工商東亞證券均已改善其內部系統和監控措施,並已提升不同職能部門之間的職能及資訊劃分制度;[/li][/ul][ul][li]自2005年起,工商東亞融資和工商東亞證券均委任了全新的管理團隊;[/li][/ul][ul][li]兩家公司均主動向證監會匯報上述若干不合規行為,並就有關事宜進行內部調查;及[/li][/ul][ul][li]在調查及紀律處分階段,工商東亞融資和工商東亞證券均與證監會充分合作。[/li][/ul]
完
備註:
1. 工商東亞融資有限公司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的法團。工商東亞證券有限公司是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的法團。
3 :
GS(14)@2010-07-06 23:03:09工商東亞前負責人 違規判禁足業界
2010年7月6日
【明報專訊】多番被證監會處分及罰款的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再有前負責人遭受處分。證監會昨日宣布,禁止工商東亞證券(現稱東盛證券)前負責人關保傑重投業界5年,罰款22.8萬,禁止工商東亞融資前負責人薛兆坤重投業界,為期4個月。
兩人的違規活動,同樣發生在2004年。薛兆坤被指建議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在市場上「支持」一上市新股股價,有違《證券及期貨條例》。有關股份涉及工商東亞2004年保薦上市的一隻新股。根據資料,工商東亞在 2004年曾與大福證券,聯席保薦創業板公司浪潮國際(已轉板)上市。
倡公司支持一上市新股
關保傑則被證監會指控有利益衝突,因他於工商東亞擔任自營交易員期間,以其妹夫名義開立秘密帳戶,從中買賣一上市公司股份獲利,但沒有向工商東亞披露。
工商東亞在2005年,就歐亞農業事件與證監會和解,但要支付3000萬元;至2008年,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再因在2002年至 2004年間的涉及多項違規問題,被證監會罰款3800萬元。
AD
證監罰工商東亞前要員
【本報訊】證監會 08年向工商東亞融資及證券公司罰款 3800萬元後,昨日再向工商東亞融資前負責人薛兆坤採取紀律處分,禁止他重投業界,為期 4個月,今年 6月 29日至 10月 28日生效。
證監發現,工商東亞於 04年擔任一間上市公司的保薦人時,曾參與《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不容許的穩定價格行動,薛身為負責人員,建議進行上述行動,違反相關規定。
資料顯示,工商東亞在 04年沒為主板上市公司安排上市,只負責安排創業板公司浪潮國際( 596)上市。證監早於 08年就同一個案向工商東亞融資及證券罰款及採取紀律處分。薛兆坤今次同意證監紀律處分。
關保傑 5年內禁返業界
另證監亦禁止工商東亞證券(現稱東盛證券)前負責人員關保傑重投業界,為期 5年,並罰款 22.8萬元。關氏在工商東亞擔任自營交易員期間,操作以其妹夫名義開立的秘密賬戶,但沒有向工商東亞披露。他亦通過上述秘密賬戶,向工商東亞買入股份為自己賺取利潤,構成嚴重的利益衝突,違反《操守準則》第 6項一般原則(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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