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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修訂)條例》草案第 399條修訂公開信 若缺齋

http://dodderer.blogspot.hk/2012/06/399.html
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委員、各位立法會議員及各位市民:


欣聞在公司(修訂)條例草案中,於核數師責任 (Clause 399 of the Companies Bill, Offences relating to contents of auditor's report) 上作出公平而必須的修正,而且更應明文確定核數師對於投資者的疏忽(Negligence)與魯莽(Reckless)責任,若有關修正通過必會對香港商業環境造成正面影響,進一步維護金融活動各參與者間權利和義務上的公平性;

疏忽或魯莽

在普通法下,作為理應維護金融資訊可靠性中重要的一環,核數師每年都從公司營運所得、亦可說是由股東口袋裡賺取豐厚而穩定的收入,然而令社會人士尤其小股東頹喪的是,形象上彷彿是公平維護者的核數師在疏忽或魯莽所負的責任實質非常有限;

這還是應歸咎於Lord DenningCandler v Crane, Christmas & Co一案中對核數師過份仁慈:因顧慮到可能令核數師承擔所謂過大的責任而不用為「他們(核數師)不知道會依賴其核數報告者」而負責,後者竟包括了小股東等最應受保護人士!

Lord Denning的決定若從核數師一方看可能會覺得欣慰,但從社會整體而言則有欠公平:或許Lord Denning是低估了核數報告對投資決定的重要性,然而對於提倡「先了解、再投資」多年的政府而言,當應知道經 核數師審核的財務報告可說是小投資者了解投資目標的最基本、亦是最重要的資料來源,亦難怪香港交易所耗費大量資源為投資者設立方便的《披露易》,經核數師 審核的財務報告對投資者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核數師在發表報告意見時固然如Lord Denning所言不知道那一個人會依賴其意見而作出投資決定,然而無論具體人名是誰,依賴核數報告作出決定的「投資者」是一必然存在的群體,其理有由我們不會知道何時何地有那一位路人在路上行走,但作為司機都應照顧所有使用同一路面行人安全的責任一樣 即使當駕車時如Lord Denning口中的投資者一樣不會知道路人是張三李四,故要核數師為這一群體而負責並非如Lord Denning當年所想過於廣泛;

既然司機要為其疏忽或魯莽行為詞成的損失而負責,作為股東心目中維護財務資訊可靠性的核數師豈能自甘後人?

權利與責任

雖然核數師的酬金不是由這班不知名的小股東親手交到核數師手上,然而說到底核數師酬金也是由公司營運所得撥出,亦即是便股東們的收入間接轉到核數師手上;

社會的公義當重視權利與義務平衡,核數師享有每年在股東身上賺取豐厚而穩定的收入,但竟對因付出核數師酬金而在股息以至股價上受損的股東不用負責是否太不公平?而小股東正是所得資訊最少、只能依賴核數師報告以及零碎的公佈而投下血汗錢,卻是最應受保護而不獲保護的一群!

既 然股東是必然存在的群體,以真金白銀買入股票才算是股東,將股東定為所謂核數師不知道會依賴其核數報告者在現今社會實已不合時宜,從公平角度核數師固應為 其疏忽或魯莽而向其金主負責,在政府提倡「先了解、後投資」為投資金科玉律下,加強核數師不會因疏忽或魯莽而發放錯誤資訊誤導群眾也是必須措施,否則這政 府宣傳多年的原則關鍵資料原來不是太可靠豈非只是空文?懇請對此重要的維護市場資訊原則作出額外規定;

故意的誤導

在今次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399條中最值得支持的自是對於核數師故意(Knowingly)誤導加諸刑事責任,可說是為全球金融規則作出典範,配得上爭取香港成為世界金融中心的決心!

試看近代最大商業醜聞安隆(Enron)事件後美國雖通過沙崩咬脷法(Sarbanes-Oxley Act),雖然引入第404條令公司管理層為財務報告簽署並負上責任,但對於事件中處極重要角色的核數師只是單單加強其權力,希望其更有效調查公司實況,然而對於作為重要幫凶的角色竟無增加應有責任實是一大失策,今次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實是此範疇的先行者!對此只有絕對的支持!

邁向更公平

雖 然今次明確增加核數師對故意行為的責任、又或果明定疏忽或魯莽對投資者的責任必會引起核數師為保障自己利益而以諸多藉口奮力反抗,然而上文想已清楚解釋過 往核數師只是在吃權利受盡保障、責任卻不成比例地輕的「大茶飯」,今日的修訂以至建議都是扭轉過去對核數師的過份偏愛而已,希望社會各界能堅定信念莫因核 數師的阻撓而卻步;

部份核數師聲言其也有能力不及、不應為其疏忽或魯莽導致的損失負責更是駭人聽聞!若核數師是如其口中的無能、又或明明有能卻不盡責完成其檢核的責任,那為何值得每年獲取這保證利潤?

想在公平社會裡群體眾多,核數師只是其中一員而非必須受盡關愛的異常個體,雖然略減其吃了多年的輕鬆「大茶飯」、令核數師在賺取收入時負上相應責任會有點難受,但對於其餘群體才是更公平,而這公平的環境是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是次公司(修訂)條例草案的修正實在是邁向正確方向的第一步,亦希望將來能繼續步步向前!

後記

討論區以至Facebook上與眾會計界同業作友好討論,亦有不少啟發、補充;

(1) 對於建議中的資源分配問題,最易以經濟學上的最優狀態作分析;

經濟學上最常用兩最優概念為柏利圖最優(Pareto Efficiency)及加多.卡死最優(Kaldor–Hicks Efficiency),前者是指當不能令其他人不受損害才能令社會上一位仁兄獲益、後者說令其他人受損沒所謂,只要這損失不及得益者獲利大便行;

然而在現實中如柏利圖最優般理想的情況不多, 較常見的還是加多.卡死最優:在衡量同樣資源落在不同集團上何者得益最大、使用得最有效率,上文的建議說白了便是將利益從已過份富態的會計師手上流出,以營造更可靠投資環境而令社會各界得益,於所謂加多.卡死最優是沒有疑問的;

然而在法治社會單單是加 多.卡死最優並不是從過份富裕的一群手上轉移資源的藉口,還要看看是否合情合理,否則便是極端主義了!當然,是次建議是非常合情合理的,在權利與責任一節 已詳列核數師在享有豐厚收入保證下對於其真正金主(股東)的疏忽或魯莽責任少得太不成比例,若股東因害怕錯信核數報告而影響投資最終不但損害金融市場亦會 影響各生產環節獲得資金,可說是損害大矣!

將核數師由獲益大責任輕拉回權利與責任平衡線上絕非不合理,而能令社會上其他集團獲益、金融市場健康發展,可說是加多.卡死最優的最佳實踐例子;

(2) 有不少會計界朋友有點過敏:當見到有建議核數師須從以往安逸地袋袋平安、轉而須為其工作過失負上相應責任尤其刑責時不少都會有點過敏反應,但細看政府建議似乎這班會計界朋友有點過敏;

須知法律責任有民事與刑事之分, 相對而言前者舉證較容易、後者遠為艱難,若說是故意誤導須負刑責就是再保護自己利益的核數師也不好意思說不合理,但對於疏忽或魯莽可能引起刑責上將兩者劃上等號卻是有點過敏;
 

民事或刑事上的舉證差異最經典例子莫如帝國著名的果汁先生殺妻案,有興趣的朋友請參閱舊文《法律通識題材俯拾皆是(七) - 民事與刑事 》;而在核數師角色上須向作為金主的股東負上民事責任早已詳盡分析,而新加上的刑責卻如果汁先生他殺(Homocide)一樣須屬可控刑事責任,但在控方不能盡數舉證所有疑點(Proof beyong All Reasonable Doubt,即俗語所謂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亦不能構成刑責,政府的建議只是將以往的最高責任限制移去以令核數師須為離譜的魯莽行為負責;

核數師向來 都只是要求提供Reasonable Assurance而非Absolute Assurance,所針對的只是核數師偏離Reasonable Assurance多少而設定罰則上限,將魯莽可能負上刑責說是犯點錯便須洗屁屁唱《友誼之光》未免見風就當是雨得太誇張;

(3)  具體而言可有4種情況:

(1) 會計師做足功夫 - 不出事自然平安大吉
(2)
會計師做足功夫 - 出事都不算負刑責 (大多數會計師的的錯誤疑慮)
(3) 會計師工作有遺漏 - 不出事算你大命
(4)
會計師工作有遺漏 - 出了事便是活該! (亦是今次立法重點)

 在專業問題一般所用的所謂客觀測試(Objective Test)是在一典型同業(今次是Reasonable Accountant)眼中有關行為是否合理?若然則屬於情況(1)、(2),無論是否有問題都不致負上刑責,若一般同業認為這是粗疏了便屬(3)、(4)的怨不得人範疇;


試舉一例:有云audit sampling中當只抽年中某幾日便算了事自然不妥:因為Reasonable Accountant會認為抽樣應隨機、有代表性,而且問題最大往往在年底,若單單抽查某一沒代表性時段便是有問題;

進而,如果抽查的樣本發現了問題,Reasonable Accountant會認為應增加取樣(Expand Sample Size)及/或向客戶查詢問題,如果發覺有問題而不擴大調查面亦不跟進也是不合理;

萬一出了問題,如果核數稍能提供其的確做了合理的抽查,即使不幸有問題的樣本正正是其查核以外範圍亦難以構成刑責(情況2)

然而如果該核數師沒有進行一般同業認為合理的工作,當有問題時豈能再推卸?對此類行內稱為放飛機的可怪不了人吧(情況4)



(4) 在討論中遇上最令人失望的時刻莫如論者不是以事論事,而是以攻擊對方出身為主,當對方不是會計出身時便罵曰既然不是行內人懂什麼,對於本老頭這種曾從事會計的罵得可更嚴重:罵不肯單方面維護會計師權益的本老頭背叛自己出身!


根據這「兩大邏輯」,簡單而言是只要作出對會計師立場不利的建議(雖然對整體社會有利亦更公平),無論理據為何也是你錯!

更推而廣之往後無論辯論、議會還是法庭運作都簡單得多:不用收集理據加以分析,只要雙方拿出履歷比對便能得出較精英一方獲勝,這不用相爭的社會實在是非常河蟹、幸甚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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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透社:李克強否決40萬億城鎮化草案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5147

路透社北京時間5月23日報導,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否決了發改委提出的城鎮化草案

路透社報導,接近政府的消息人士表示,中國城鎮化支出6.5萬億美元的計劃正遭遇波折,因高層領導人擔憂再一次的大規模支出可能會推高地方債務並吹大地產泡沫。

路透社消息一出,微博上即有人指責路透消息不屬實,路透社駐上海記者陸建鑫發微博進行了反駁:

澄清路透關於城鎮化計劃遭否決的消息: 1)路透明確遭否決是發改委投入40萬億元人民幣的草案,而不是城鎮化本身;2)明確李克強只是要求重點放在改革中發現城鎮化機會,而非走政府投資老路刺激經濟;3)否決草案意在抑制地方政府的投資衝動,而城鎮化進程仍將有序進行。

5月24日上午,發改委召開媒體通氣會,表示城鎮化規劃將按計劃於今年出台,並稱外媒報導「40萬億城鎮化規劃草案被高層否決」不符合實際情況

路透社稱,為了趕在6月底前發佈計劃,發改委目前正在爭分奪秒修改長期計劃

許多地方當局已經開始遊說來獲得項目融資,從引起了中央高層領導人的警惕。

據國內媒體近日報導,國開行最近承諾給予福建省1,500億元人民幣貸款支持城鎮化,並為安徽安排300億元人民幣用於城鎮項目。

路透社稱,國務院智囊團的一位頂尖經濟學家(此人憂於事件敏感性要求匿名)說:

城鎮化計劃可能延遲,高層領導人認為,如果計劃不能在正確軌道上,會有潛在風險。

領導層(意指中央)希望啟動改革,當地方政府則從另外一個角度出發,認為這是提振投資的最後一次機會。

路透社稱,一些參與政策討論的國務院智囊團消息人士說,李克強是城鎮化背後的推動力量,但李克強聽取一些知名學者針對風險的警告之後,變得更加謹慎了。

中國計劃在未來10年支出約40萬億人民幣,從而將4億人口帶入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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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析》獨家揭露最新草案 企業濫用恐惡化五大解方 終結人力派遣亂象


2013-09-30  TWM
 
 

 

延宕十多年的《派遣法》草案,終於在今年六月又重啟研議大門,此次修法,有關企業使用派遣比率無上限、僅排除六大行業用派遣等規章,讓勞工團體和學者跳腳。針對台灣派遣亂象,到底該如何解?

撰文‧賴若函

台灣的派遣勞工高達五十七萬人,卻無「法」可管!原本只該作為短期彈性人力需求的派遣方式,現在都已經變質。不但企業濫用,非短期職缺也用派遣,而原本應該保護勞工權益的政府,更帶頭作「表率」,成為使用派遣人員的大本營。

相較於部分工時(打工族)、承攬(外包)、約聘雇這三種常見的非正職工作,派遣形式對勞工更沒有保障。由於派遣人員每天上班的地方(要派單位),所面對的主管並不是雇主,派遣公司才是雇主,以致於一旦發生職場糾紛時,派遣公司與要派單位往往互踢皮球,誰也不願承擔責任。

根據勞委會○九年至一一年的專案調查發現,派遣業者違反《勞基法》的比率平均高達八五%!日前媒體報導,一位台電派遣人員在工作現場遭遇性騷擾,結果因台電堅持不是雇主而躲掉罰則。另有一位十九歲莊姓學生,由雍興派遣公司安排到第一銀行工作,月薪僅一萬八千元,卻被第一銀行以「未即時幫副總開門」及「穿著牛仔褲」等理由違法解雇,事發後第一銀行表明和莊同學無聘雇關係,而派遣公司也撒手不管。

理論上,政府可用《勞基法》向派遣業者開罰,實際上卻難以執行。因為派遣業沒有專法管理,一遇到糾紛,業者就惡性倒閉落跑,讓受害者求訴無門,無怪乎派遣人力被視為勞工界的「孤兒」。

○一年,台灣第一次提出《派遣法》草案,至今已經過了十二年,卻還無法通過執行。雖然部分勞工團體擔心《派遣法》會讓「派遣」合法化,但是無法可管,只會讓派遣問題愈來愈嚴重。

今年九月底,勞委會擬再提出新版《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今周刊》獨家取得這份研擬中的草案。如果派遣勞工要得到合理保障,建議修正以下五點。

解方

正面表列行業別 避免濫用首先,到底誰可以使用派遣人力?

目前,在無法源情況下,台灣各行各業都在使用派遣工,連媒體機構也不例外,像是公廣集團在全員不到八百名的人力編制中,就有兩百多位派遣勞工,比率超過四分之一;原住民電視台則幾乎所有人員都是派遣勞工,也就是說,從台下導播到台上的主播,每一個人的工作都可能朝不保夕。

政治大學新聞系副教授劉昌德說,主管不願納編的心態,造成長期高比率派遣,像是客家電視台的情況就好很多,願意適時將派遣轉正職。

許多學者不約而同表示,應採取「正面表列」的方式,在法律中明訂哪些行業別,以及該行業的何種職缺,符合「短期人力需求」。目前在勞委會的草案中,台灣採取「負面表列」,也就是列出不能使用派遣的行業,沒有列入者都可以使用派遣人員。

而台灣規定不能使用派遣的業別為:醫事、保全、航空、大眾運輸業駕駛、漁船船員以外的船員和遊艇駕駛、採礦六大類別,遺憾的是,許多大量使用派遣工的行業,都未列入規範。

政治大學勞工所教授成之約說,德國採取負面表列,是因為工會很有影響力,可以制衡雇主濫用派遣工;然而,台灣工會力量相當薄弱,加上《派遣法》草案中,沒有明訂企業使用派遣人員比率上限,照現行草案執行,只會造成情況更惡化。

同樣是工會力量微小的日本,最初使用正面表列,二○○○年起改用負面表列後,整體派遣狀況惡化,去年又改回正面表列,就是因為嘗到此苦果。

解方

公部門不使用派遣 防公僕失能值得注意的是,被勞工團體和學者點名大量使用派遣人力的公部門,竟完全不在《派遣法》草案限制內。

在勞委會○六年的調查中,公部門雇用派遣勞工的比率高達四成。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佳和說,某一次他帶著來自德、日、韓的學者拜訪勞委會,當時主委王如玄提了一個問題,「貴國公部門如何運用派遣人力?」結果在場學者面面相覷、不知如何回答,因為在他們的國家,政府是不使用派遣人力的。

「我反對公部門使用派遣人力,」成之約毅然表示,政府並不需要因應景氣變化而有彈性運用人力的需求,最好直接雇用,不然就公辦民營,使用外包的方式。

至於「人事預算凍結、無法增加正式人力」的說詞,也是台灣公部門僵化的制度使然。在美國,公部門要用多少人是看績效,所以要檢討的是制度上的僵固性,而不是給予政府使用派遣人力的正當性。

成之約也提到,去年年初,行政院要求各公部門控管派遣人數,勞委會今年看似派遣人數大幅下降;但其實只是以偽裝外包方式,找內部的正職人員出去管理他們,形成「假外包、真派遣」的局面。

解方

簽訂正常聘雇契約 保障勞工權益當勞工與派遣公司簽約,應該規範簽訂「正常聘雇契約」,而不能簽「定期契約」。派遣公司必須負責引介勞工到不同的公司進行一段期間的工作,然後期滿再由派遣公司轉往下一個工作。

「台灣政府好像人格分裂,法和現實是兩回事。」林佳和說,政府宣稱,派遣業者與勞工簽的是「不定期契約」(意即長期雇用),但是○八年,當奇美電子以要派公司的身分,用簡訊方式解雇三千多名派遣勞工時,也不見派遣業者出面或政府介入,導致這些人一夕間斷了生路。

文化大學助理教授李健鴻指出,中國過去的派遣勞工一度高達兩千萬人,但當中國政府意識到派遣的氾濫後,○八年修改《勞動合同法》,明訂派遣的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即勞務派遣期不得超過半年,不然就得用正式員工。五年下來,有效抑制企業「假派遣、真雇用」的狀況,派遣勞工降到六十四萬人。

在《派遣法》的草案中,針對類似狀況,並未強制要求雇主一定要改聘為正式員工,只在第八條說到當派遣勞工在同一要派公司工作滿一年,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成為正式員工;要派公司如果十日內沒有回覆,就視為同意。也就是說,要派公司只要在十日內拒絕,還是能繼續以派遣方式雇用,所以,此機制等同虛設。

解方

採許可制 提高派遣業素質有關對於派遣業者的管理,也是關鍵的環節。政府應該仿效各國採取「許可制」,而非「報備制」,要求業者須具有一定的資本額、定期回報其派遣人力的狀況。李健鴻表示,惟有許可制才能廢止派遣亂象,派遣業者必須每一季回報人數給主管機關,若勞委會覺得人力不足,可下放權力給地方主管機關。

成之約表示,目前台灣的派遣業者良莠不齊,有外資色彩的業者,通常較會慎選要派公司,不去惡性競爭、壓縮利潤空間,相對保護到派遣勞工的權益;但林佳和也指出,台灣兩千多家派遣業者中,有很多「一人公司」,由於無法可控管,每當勞工發生職災,要派公司不理,派遣業者便惡性倒閉、逃之夭夭。

舉一個悲慘的案例,一○年,六十三歲的蘇先生透過派遣業者轉介,到高速公路局承包商興安營造底下工作,沒想到上工第一天就發生意外遭活埋。事發後,營造公司將責任推向派遣業者,但派遣業者卻只投保意外險,沒有勞保職災保險,導致被害人得不到職災補償,「一雇二主」又無法可管的派遣工作形態,使勞工在遇到職災經常求償無門,告上法院又耗時費神。

解方

落實同工同酬 以價制量此外,雖然此版草案提到需要給予派遣勞工薪資平等的保障,但也沒有把話說死,派遣單位仍可依據績效、工作經驗或其他理由,排除同工同酬的規定。

林佳和說,在歐洲各國的立場,為了不鼓勵派遣工作過多,所以要求一樣的薪資、抑制企業使用派遣的數量;站在人權的角度,和正職人員既是做同樣工作,就應該給予平等待遇。

過去的《派遣法》草案,都讓學者搖頭,認為只是順應現狀,沒有改善的企圖,特別是在訂定企業使用派遣人數上限的部分,六月的草案中,有一版本更完全放寬、沒有比率限制,讓許多學者和勞工團體氣到跳腳。勞委會勞資關係處代理處長王厚偉則表示,近期最新的《派遣法》草案即將出爐,目前正在修正討論中。

若不正視派遣亂象,遲早有一天,台灣會成為下一個美國,派遣成為常態雇用關係,更多年輕人從進入社會,就只能和隔壁同事做著同樣工作,卻在薪資、福利上矮人一截,長此以往淪為窮忙族,台灣的經濟動能恐怕也將減緩。

同工同酬、職災補償有譜?

——勞委會研擬中的《派遣法》草案,可解決什麼問題?

派遣人力目前困境 現行草案是否解決?

派遣業者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登錄型派遣),導致要派單位解雇勞工後,派遣業者不須負擔解雇成本,也不會代為轉介下一工作。是連續做了好幾年同樣的工作,卻無法要求由派遣轉正職。 否派遣勞工無法享有年假、病假及育嬰假等權利。是發生職災時,要派單位和派遣業者都不負補償責任。 是同工不同酬。 是各行各業都在濫用派遣,包括公部門。 否要派單位使用派遣人數無上限。 否假外包、真派遣。 否資料來源:《派遣法》最新版草案法案延宕12年,派遣人力沒保障 ——派遣相關法案大事紀1999年經濟部商業司開放「人力派遣業」。

2001年《派遣勞動法》草案正面表列共23種業務可用派遣;派遣期間凡超過一年,就可轉正職。 在立法院胎死腹中2005年《勞動派遣法》草案從正面表列轉為負面表列;派遣業者需要申請執照;要派單位應負起派遣工的職災責任。 立法院一讀未過

2010年

《勞基法》增訂派遣專章

放寬定期契約;派遣比率不得超過受雇員工的3%(經勞資會議同意可至5%、工會同意可至20%)。 此案進立法院,但仍未通過2013年 《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取消企業使用派遣人數的上限;必須同工同酬。

勞委會正研擬送行政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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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安倍內閣財政預算草案:沒錢?沒事!有央行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69796

當人們都忙著過聖誕節時,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和他的小夥伴們(內閣部長和自己的盟友)悄悄的敲定了將於明年4月1日開始的2014財年的財政支出預算草案。自由投資人Wolf Richter表示,日本政府的2014預算草案表面上看比上一年小,實則不然,日本政府可以通過補充預算來增加開支,還可以今年舉債明年花。為這場花錢狂歡付錢的是日本央行,他們不僅在貨幣化當前的財政赤字,還在將累積了多年的政府債務貨幣化。安倍經濟學正在加速,財政赤字將繼續瘋狂增長。 2013財年的財政支出已高達95.9萬億日元,別急,以後還會更高!因人口老齡化導致的社會保險支出增長了4.8%;通過炒作與中國在領土問題上的爭端,軍費開支增長了2.9%;通過四處大興土木(修無用的橋和河堤),再加上還有些價值的東京奧運會項目,公共支出飆升了12.9%,達到6萬億日元。 這些低效率的政府支出並沒有讓已經低迷了20年的日本經濟重獲新生,但也沒有停止的必要,因為這是送給日本國內企業及其政治盟友的禮物。 政府大張旗鼓的宣稱,他們只需要發行41.25萬億日元的新債券,其實只彌補了43%的財政開支,而2013財年發行的債券彌補了46%的財政支出。如果您對這些數字看著沒有什麽感覺,那讓我們來回顧一下日本的財政預算制度吧。 每個財年里,政府都會審議通過1到4個“補充預算”,或者叫“經濟刺激計劃”。例如在2013財年,最初的預算為92.6萬億日元,後來又通過了10.3萬億補充預算,所以當前財年的預算為102.9萬億日元。 當然,2014財年也不會例外,預算草案中已經包含了一項5.5萬億日元的補充預算,這項補充預算是用來對沖明年4月份生效的消費稅的提高。上次的消費稅調高觸發了搶購風潮和其後的長期衰退,而這一次的增稅則會從一臉不情願的日本國民口袋中掏走4.5萬億日元。4.5萬億日元,外加1萬億日元,剛好夠支付5.5萬億的刺激計劃,何必要幹這種拆東墻補西墻的事?安倍其實玩的是糊弄人的遊戲,5.5萬億的刺激計劃將由2013財年發行的債券來為其融資,如此一來,這5.5萬億對於2014財年來說就是天上掉下來的餡餅。 2014年財政支出預算高達101.4萬億日元,稅收收入預計為50萬億日元,這已經是自2007年以來最高的稅收收入了,但也只能彌補其中的49.3%,剩下的50.7%都將通過發行債券所籌集的資金來彌補,不知道安倍政府所宣稱的43%的債券融資計劃是怎麽算的?     如此高額的財政赤字該怎麽辦?不用擔心,日本央行幫助您! 早在這份敗家的財政預算草案浮出水面之前,日本央行就已經承諾在每年印制60—70萬億日元來讓貨幣存量在兩年內翻倍,與此同時,日本央行還無恥的重申,他們不是在將財政赤字的貨幣化,僅僅是在執行貨幣政策而已。 日本央行真是把全世界的人都當傻子了。他們不僅在貨幣化當前的財政赤字,還在將累積了多年的政府債務貨幣化,這種讓債務緩慢貶值的作法其實是另一種形式的債務違約。而這種辦法的好處就是讓人們手中的債權不知不覺的貶值,而所有持有日元和日元債權的人都將受損。 估計許多人都已經知道,日本政府在通過借錢來維系了十幾年之後依然沒有找到解決日本經濟問題的辦法,而伴隨著貨幣好幾倍的擴張,日本國民的養老金、銀行資產和債券卻會因貨幣的註水而大幅貶值。如果說,QE是日本精英階層向美國學來的高招,那麽日本的工薪階層是否會心甘情願的為QE帶來的通貨膨脹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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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修正案草案獲通過 地方債開閘但仍有限制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07626

據人民日報消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剛剛表決通過了修改預算法的決定。修改後的預算法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作出明確規定。地方政府發行債券,舉債規模必須由國務院報請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

這是預算法修正案草案的第四次審議。

多位財經法律專家認為,與現行預算法相比有很大進步,從立法理念上實現了由管理法向控權法的轉型。對於構建法治政府、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將發揮重要作用。

財稅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認為,預算法的立法目標應該是建立規範和制衡政府收支行為的法治型預算,而不是強化政府管理權力的管理型預算。

2004年起預算法修訂工作開始後,預算法修正草案的一審稿和二審稿中,立法宗旨一字沒動,仍保留了原來的規定。直到三審後才有所改變。

預算法四審稿對立法目的表述是,“為了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

規範政府收支行為

隨著立法宗旨的變化, 規範政府收支行為,是四審稿中的重要內容。

“小金庫”問題長期存在,雖經過多輪清理仍然存在於一些黨政機關之中。在預算法修正草案審議中,與會人員認為,政府收支是否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是堵住“小金庫”等支出漏洞的關鍵。

為此,四審稿中強調全口徑預算,所謂“全口徑”,就是預算管理的範圍不僅包括預算內資金,還包括諸多預算外資金,也就是說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收支基本納入到預算中來。

這既包括了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濟預算、社會保障預算四本預算都做出了規定。

劉劍文教授認為,全口徑預算從制度層面杜絕了“小金庫”的來源。

三公消費將被規範

在法律界,現行《預算法》存在的漏洞被認為是造成各級政府預算編制粗糙的一個重要因素,現在各級政府的預算編制往往只有一個框架性的總數,公眾看不懂,更無法監督。例如,在一些政府部門的資金中,只列出“基礎建設經費”“科技經費”等大而籠統的科目,涉及到具體的使用情況,公眾很難知曉。國務院自2009年開始推動三公經費、預算公開。但是“三公消費”很多都是糊塗賬,籠統的數據很容易引起公眾不滿。

為此,四審稿中對預算公開進行了細化。政府支出應按經濟分類,其中基本支出編到“款”,項目支出編到“項”;而決算編制中,所有政府支出都按功能分類編到最詳細的“款”。這樣的細化可以從技術上避免糊塗賬的產生,清晰展示財政流向,為公眾監督提供基本依據。

劉劍文教授認為,隨著預算法的修改,三公經費的公開範圍、幅度將越來越大,三公消費將會被規範。

地方債開閘 但仍存限制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權力劃分,也是預算法修改中的重要問題。

財政轉移支付是指國家的各級政府之間,在既定的職責、支出責任和稅收劃分框架下財政資金的無償轉移。

現行預算法第28條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施正文教授認為,現在預算法沒有不準發地方債,但是權力不屬於地方,而是由國務院決定。

比如發債的額度,由國務院制定,這一規定將使地方政府完全聽命於中央。

四審稿修改為,“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

同時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

四審稿在有限放開地方發債的同時,更強化監管和風險防控。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預算法修正案草案時,一些與會人員評價,為地方債設置防風險值得肯定,但仍有進一步嚴格規範管理的空間。

辜勝阻委員建議應立法規定債務上限,舉債政府應編制公開的資產負債表向人大報告,從而進一步使負債規範化和陽光化。

華爾街見聞網站此前提到,東方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邵宇在英國《金融時報》撰文認為,《預算法》是當下中國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核心交匯點,關涉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運行效率、關涉民生改善、關涉中央和地方政府關系調整梳理。

《預算法》準確地說就是政府支出法,是約束政府花錢的規矩。《預算法》不僅是上級政府管理下級政府的工具,更是人民對政府支出的約束。它是約束和監督政府行政行為的制度規則,更是構建和塑造現代國家治理體系和能力的法律依據。

可以預見,包括《預算法》案在內的系列公共財政法案的修改通過,將昭示著中國公共財政改革的大步邁進,它會有效的揚棄GDP錦標賽,使得政府真正看得見、可以監督、可以問責,並轉向為服務型、民生型和發揮更好作用的政府。推進民主理財,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管理制度將標誌著中國經濟和政治改革在關鍵環節上的雙重啟動。它提供的全過程監督必將使得工程腐敗、建設腐敗受到的強力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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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央行草案:25家銀行料將無法通過壓力測試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09837

據彭博的最新消息,歐洲央行草案顯示25家銀行料將無法通過銀行業壓力測試,105家銀行通過了歐洲央行評估。這比PIMCO銀行業專家警告的18家未通過的情況要更糟糕。

在未通過的銀行中,約有10家仍面臨資本短缺。

壓力測試的最終結果將在10月26日公布。而據外媒援引消息人士稱,因在26日最終結果公布前,銀行還將與歐洲央行進行協商,該數字還會出現變動。

路透則援引消息稱,德意誌銀行料將達到歐洲央行銀行業壓力測試要求的8.8%核心一級資本率。

所謂銀行壓力測試,就是模擬銀行財務狀況可能受到一系列的沖擊,比如說失業率上漲和經濟衰退,來保證它們有足夠的資本在不利環境下生存。

歐洲央行調查歐元區130家主要銀行的壞賬率,以確保銀行在面對金融市場波動的時候有足夠的資金本例。未能通過壓力測試的銀行,將給予一段時間通過向投資人籌資、取消分紅或出售資產,以填補資本缺口。

完成壓力測試後的11月,歐洲央行將接過對歐元區銀行的監管權,開啟歐洲銀行業單一監管機制(Single Supervisory Mechanism)。

執行壓力測試之前,歐洲央行行長徳拉吉用了整整1年時間,重塑市場對於金融系統的信心。

消息公開後,歐元先跌後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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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最新預算草案:設定平衡油價為100美元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09913

俄羅斯日報Vedomosti報道稱,俄羅斯2015-2017財年預算草案已在國家杜馬通過初次審議。該預算草案將未來三年預算平衡油價設定為每桶100美元。

俄羅斯國家杜馬是俄羅斯聯邦會議的下議院,上議院為聯邦委員會。

該報道稱,這份草案還預期西方國家對俄羅斯施加的制裁措施將在2015年撤銷,而俄羅斯經濟也將在明年加速。

然而,就現在看來,這些假設看起來是個妄想。

自6月中旬觸及今年新高以來,國際油價高位下挫,從當時的每桶115美元跌至今天的86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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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華爾街見聞最新消息,北京時間27日晚9:12,WTI原油價格擴大跌幅至79.61美元/桶,為2012年6月以來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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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集團下調了2015年第一季度美國WTI原油預期至75美元/桶;下調2015年第一季度布倫特原油預期至85美元/桶。

摩根士丹利認為,油價持穩於每桶80美元一線的概率有45%。

華爾街見聞網站此前多次解釋,國際油價之所以“熊態畢現”,是因為來自利比亞、伊拉克、俄羅斯和美國的供應總量激增。

俄羅斯原油和天然氣出口占到了該國出口的2/3。那麽,油價到底跌多少,俄羅斯就會頂不住了呢?

摩根士丹利預計,原油價格每下跌10美元,就意味著俄國出口將受到324億美元的影響(損失),大約占到該國GDP的1.6%(190億美元的財政收入)。

以上述比例計算,俄羅斯今年的GDP已經因為油價下跌而抹去了4.8%,約為600億美元的財政收入。

若以80美元/桶的價格估算,摩根士丹利認為,2015年俄羅斯經濟將萎縮2%,通脹率則將飆升至9%左右。

如果油價跌至50美元/桶的話,俄羅斯則可能面臨崩盤風險——屆時,該國通脹率將達到13-15%;GDP則將出現6%的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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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圖看懂南北車合併草案 財說

來源: http://xueqiu.com/9041141730/3559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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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臘談判崩潰的背後:最後一刻協議草案“老母雞變鴨”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4410

希臘財長Varoufakis在今天破裂的債務談判後表示,歐盟委員會經濟事務執委Pierre Moscovici本來已提出了一個“極好”的方案,他本人已準備簽署這個方案,而此時歐元集團 主席Dijsselbloem又將該方案進行了修改,那麽這份導致希臘憤怒拒絕的方案到底修改了哪些內容呢?

根據希臘官員給出的修改後版本,和之前的原始版本,可以看出有如下幾個主要部分進行了修改:

1.加入了:希臘當局“打算成功的將該計劃納入新政府的政策”的內容。但是Varoufakis口中從未表達過這一點。

2.加入了:希臘當局將致力於“避免單邊行動”。

3.加入了:特定的改革內容,包括“稅務政策、私有化、勞動力市場、金融部門和養老金”。

4.加入了:希臘“承諾”(不是“同意”)“保證”(不是“確保”)債務的可持續性,以遵守2012年11月與歐元集團達成的協議目標。

5.最值得揣摩的部分是,將希臘當局“尋求延長當前債務協定”改成了希臘當局“有意將當前(救助)計劃技術性延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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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修訂草案:取消股票發審制 明確股票註冊制

來源: http://www.gelonghui.com/portal.php?mod=view&aid=2136

證券法修訂草案:取消股票發審制 明確股票註冊制


歷經十年,證券領域內最核心的法律終於迎來第二次大動筋骨的修改。4月20日上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第十四會議審議了《證券法》的修訂草案,其中明確實行股票註冊制,取消股票發審制。此外,還包括:取消發行人財務狀況及持續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設專門一章加強投資者保護;允許設立證券合夥企業;允許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等。

  4月20日上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第十四會議審議了《證券法》的修訂草案,該修訂草案共16章338條,其中新增122條、修改185條、刪除22條,主要有五方面內容: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加強投資者保護、推動證券行業創新發展、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

  就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證券法》修訂草案指出,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其本質是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由市場參與各方對發行人的資產質量、投資價值做出判斷,明確註冊程序,取消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並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對註冊文件的齊備性、一致性、可理解性進行審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見的,應當向證券監督機構報送註冊文件和審核意見,證券監督機構十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註冊生效;
  
  修改發行條件,取消發行人財務狀況及持續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細化參與各方的責任,發行人註冊文件及補充修改情況、解釋說明等應公開,發行人和保薦人需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建立公開發行豁免註冊制度,規定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眾籌發行、小額發行、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員工持股計劃等豁免註冊的情形;建立股票轉售限制制度。

  值得註意的是,為確保註冊制改革的順利推出,現階段註冊制改革的範圍限定於股票,為此,修訂草案規定股票發行實行註冊制,維持債券及其他證券發行實行核準制。

明確現金分紅 允許證券從業人員炒股

  在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方面,將證券交易場所分化為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證券監管機構批準的證券交易場所;明確了公開發行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公開交易。

  在加強投資者保護方面,修訂草案指出要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新增公開承諾履行制度,新增現金分紅制度,新增股東大會最低持股比例制度,並對發行信息披露和持續信息披露制度進行全面規定。

  在推動證券行業創新發展方面,增加證券機構的組織形式,並完善證券業務管理制度,加強風險防控。

  在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方面,取消七類行政許可,調整取消若幹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如取消證券從業人員、監管機構人員買賣股票的禁止性條款,相應建立證券買賣申報登記制度,調整證券服務機構的監管方式,新增禁止跨市場操縱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制度,完善監管執法方式,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探索建立行政和解制度等。

構建股市新生態

  去年5月份,國務院發布《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新“國九條”),這是自2004年1月份以來,國務院第二次以紅頭文件形式出臺的資本市場綱領性文件。這是資本市場頂層設計的路線圖,傳遞了全面深化改革的信心和決心。

  新“國九條”著力理順市場與政府在資本市場發展中的關系,促進市場在證券市場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這將加快資本市場改革的進程,增強股市的內生動力,並向市場傳達提升股市作用和地位的明確預期。新“國九條”頒布後,資本市場改革明顯提速並取得了豐碩成果:正式開啟滬港通、完善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相關措施、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全面推進創業板市場改革、啟動優先股試點、完善退市制度、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實行並聯審批、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

  這些改革與其他領域改革並進發酵後,催生了股市“改革牛”。

  但稍顯遺憾的是,由於《證券法》在某些發展問題上的束縛,導致股市尚不能依法推進某些領域的改革深化,比如新股發行體制改革。

  “資本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目標與法治的價值理念具有天然的同質性和一致性,一個成熟的資本市場必然是一個高度依賴法治的市場。”證監會主席肖鋼在證監會學習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會議上強調。

  十八屆四中全會把依法治國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具體到證券市場則是依法治市。《證券法》就相當於證券市場的憲法。經過了二十多年快速發展的證券市場,一些重大改革需要法律層面的支持,而一部更權威的《證券法》是股市改革的重要依托。

  因此,在證券法修訂草案完成一審程序後,將盡快進入二審、三審程序。如果順利的話,證券法修訂有望在今年完成,明年即可頒布實施。

  如是,A股市場全面深化改革和創新就將快馬加鞭。國家層面的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國是為了“讓國家發展和人民生活一年比一年好”,資本市場層面的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市則是為了構建股市新生態,更好的為經濟轉型升級提供金融支持,鞭策“改革牛”行穩致遠。

(本文來源於中證網、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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