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修訂)條例》草案第 399條修訂公開信 若缺齋
http://dodderer.blogspot.hk/2012/06/399.html
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委員、各位立法會議員及各位市民:
欣聞在公司(修訂)條例草案中,於核數師責任 (Clause 399 of the
Companies Bill, Offences relating to contents of auditor's report) 上作出公平而必須的修正,而且更應明文確定核數師對於投資者的疏忽(Negligence)與魯莽(Reckless)責任,若有關修正通過必會對香港商業環境造成正面影響,進一步維護金融活動各參與者間權利和義務上的公平性;
疏忽或魯莽
在普通法下,作為理應維護金融資訊可靠性中重要的一環,核數師每年都從公司營運所得、亦可說是由股東口袋裡賺取豐厚而穩定的收入,然而令社會人士尤其小股東頹喪的是,形象上彷彿是公平維護者的核數師在疏忽或魯莽所負的責任實質非常有限;
這還是應歸咎於Lord Denning在Candler v
Crane, Christmas & Co一案中對核數師過份仁慈:因顧慮到可能令核數師承擔所謂過大的責任而不用為「他們(核數師)不知道會依賴其核數報告者」而負責,後者竟包括了小股東等最應受保護人士!
Lord Denning的決定若從核數師一方看可能會覺得欣慰,但從社會整體而言則有欠公平:或許Lord
Denning是低估了核數報告對投資決定的重要性,然而對於提倡「先了解、再投資」多年的政府而言,當應知道經
核數師審核的財務報告可說是小投資者了解投資目標的最基本、亦是最重要的資料來源,亦難怪香港交易所耗費大量資源為投資者設立方便的《披露易》,經核數師
審核的財務報告對投資者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核數師在發表報告意見時固然如Lord Denning所言不知道那一個人會依賴其意見而作出投資決定,然而無論具體人名是誰,依賴核數報告作出決定的「投資者」是一必然存在的群體,其理有由我們不會知道何時何地有那一位路人在路上行走,但作為司機都應照顧所有使用同一路面行人安全的責任一樣
– 即使當駕車時如Lord Denning口中的投資者一樣不會知道路人是張三李四,故要核數師為這一群體而負責並非如Lord
Denning當年所想過於廣泛;
既然司機要為其疏忽或魯莽行為詞成的損失而負責,作為股東心目中維護財務資訊可靠性的核數師豈能自甘後人?
權利與責任
雖然核數師的酬金不是由這班不知名的小股東親手交到核數師手上,然而說到底核數師酬金也是由公司營運所得撥出,亦即是便股東們的收入間接轉到核數師手上;
社會的公義當重視權利與義務平衡,核數師享有每年在股東身上賺取豐厚而穩定的收入,但竟對因付出核數師酬金而在股息以至股價上受損的股東不用負責是否太不公平?而小股東正是所得資訊最少、只能依賴核數師報告以及零碎的公佈而投下血汗錢,卻是最應受保護而不獲保護的一群!
既
然股東是必然存在的群體,以真金白銀買入股票才算是股東,將股東定為所謂核數師不知道會依賴其核數報告者在現今社會實已不合時宜,從公平角度核數師固應為
其疏忽或魯莽而向其金主負責,在政府提倡「先了解、後投資」為投資金科玉律下,加強核數師不會因疏忽或魯莽而發放錯誤資訊誤導群眾也是必須措施,否則這政
府宣傳多年的原則關鍵資料原來不是太可靠豈非只是空文?懇請對此重要的維護市場資訊原則作出額外規定;
故意的誤導
在今次公司(修訂)條例草案第 399條中最值得支持的自是對於核數師故意(Knowingly)誤導加諸刑事責任,可說是為全球金融規則作出典範,配得上爭取香港成為世界金融中心的決心!
試看近代最大商業醜聞安隆(Enron)事件後美國雖通過沙崩咬脷法(Sarbanes-Oxley
Act),雖然引入第404條令公司管理層為財務報告簽署並負上責任,但對於事件中處極重要角色的核數師只是單單加強其權力,希望其更有效調查公司實況,然而對於作為重要幫凶的角色竟無增加應有責任實是一大失策,今次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實是此範疇的先行者!對此只有絕對的支持!
邁向更公平
雖
然今次明確增加核數師對故意行為的責任、又或果明定疏忽或魯莽對投資者的責任必會引起核數師為保障自己利益而以諸多藉口奮力反抗,然而上文想已清楚解釋過
往核數師只是在吃權利受盡保障、責任卻不成比例地輕的「大茶飯」,今日的修訂以至建議都是扭轉過去對核數師的過份偏愛而已,希望社會各界能堅定信念莫因核
數師的阻撓而卻步;
部份核數師聲言其也有能力不及、不應為其疏忽或魯莽導致的損失負責更是駭人聽聞!若核數師是如其口中的無能、又或明明有能卻不盡責完成其檢核的責任,那為何值得每年獲取這保證利潤?
想在公平社會裡群體眾多,核數師只是其中一員而非必須受盡關愛的異常個體,雖然略減其吃了多年的輕鬆「大茶飯」、令核數師在賺取收入時負上相應責任會有點難受,但對於其餘群體才是更公平,而這公平的環境是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是次公司(
修訂)
條例草案的修正實在是邁向正確方向的第一步,亦希望將來能繼續步步向前!
後記
在討論區以至Facebook上與眾會計界同業作友好討論,亦有不少啟發、補充;
(1) 對於建議中的資源分配問題,最易以經濟學上的最優狀態作分析;
經濟學上最常用兩最優概念為柏利圖最優(Pareto Efficiency)及加多.卡死最優(Kaldor–Hicks Efficiency),前者是指當不能令其他人不受損害才能令社會上一位仁兄獲益、後者說令其他人受損沒所謂,只要這損失不及得益者獲利大便行;
然而在現實中如柏利圖最優般理想的情況不多, 較常見的還是加多.卡死最優:在衡量同樣資源落在不同集團上何者得益最大、使用得最有效率,上文的建議說白了便是將利益從已過份富態的會計師手上流出,以營造更可靠投資環境而令社會各界得益,於所謂加多.卡死最優是沒有疑問的;
然而在法治社會單單是加
多.卡死最優並不是從過份富裕的一群手上轉移資源的藉口,還要看看是否合情合理,否則便是極端主義了!當然,是次建議是非常合情合理的,在權利與責任一節
已詳列核數師在享有豐厚收入保證下對於其真正金主(股東)的疏忽或魯莽責任少得太不成比例,若股東因害怕錯信核數報告而影響投資最終不但損害金融市場亦會
影響各生產環節獲得資金,可說是損害大矣!
將核數師由獲益大責任輕拉回權利與責任平衡線上絕非不合理,而能令社會上其他集團獲益、金融市場健康發展,可說是加多.卡死最優的最佳實踐例子;
(2) 有不少會計界朋友有點過敏:當見到有建議核數師須從以往安逸地袋袋平安、轉而須為其工作過失負上相應責任尤其刑責時不少都會有點過敏反應,但細看政府建議似乎這班會計界朋友有點過敏;
須知法律責任有民事與刑事之分, 相對而言前者舉證較容易、後者遠為艱難,若說是故意誤導須負刑責就是再保護自己利益的核數師也不好意思說不合理,但對於疏忽或魯莽可能引起刑責上將兩者劃上等號卻是有點過敏;
民事或刑事上的舉證差異最經典例子莫如帝國著名的果汁先生殺妻案,有興趣的朋友請參閱舊文《法律通識題材俯拾皆是(七) - 民事與刑事 》;而在核數師角色上須向作為金主的股東負上民事責任早已詳盡分析,而新加上的刑責卻如果汁先生他殺(Homocide)一樣須屬可控刑事責任,但在控方不能盡數舉證所有疑點(Proof beyong All Reasonable Doubt,即俗語所謂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亦不能構成刑責,政府的建議只是將以往的最高責任限制移去以令核數師須為離譜的魯莽行為負責;
核數師向來
都只是要求提供Reasonable Assurance而非Absolute Assurance,所針對的只是核數師偏離Reasonable
Assurance多少而設定罰則上限,將魯莽可能負上刑責說是犯點錯便須洗屁屁唱《友誼之光》未免見風就當是雨得太誇張;
(3) 具體而言可有4種情況:
(1) 會計師做足功夫 - 不出事自然平安大吉
(2) 會計師做足功夫 - 出事都不算負刑責 (大多數會計師的的錯誤疑慮)
(3) 會計師工作有遺漏 - 不出事算你大命
(4) 會計師工作有遺漏 - 出了事便是活該! (亦是今次立法重點)
在專業問題一般所用的所謂客觀測試(Objective Test)是在一典型同業(今次是Reasonable Accountant)眼中有關行為是否合理?若然則屬於情況(1)、(2),無論是否有問題都不致負上刑責,若一般同業認為這是粗疏了便屬(3)、(4)的怨不得人範疇;
試舉一例:有云audit
sampling中當只抽年中某幾日便算了事自然不妥:因為Reasonable Accountant會認為抽樣應隨機、有代表性,而且問題最大往往在年底,若單單抽查某一沒代表性時段便是有問題;
進而,如果抽查的樣本發現了問題,Reasonable Accountant會認為應增加取樣(Expand Sample Size)及/或向客戶查詢問題,如果發覺有問題而不擴大調查面亦不跟進也是不合理;
萬一出了問題,如果核數稍能提供其的確做了合理的抽查,即使不幸有問題的樣本正正是其查核以外範圍亦難以構成刑責(情況2);
然而如果該核數師沒有進行一般同業認為合理的工作,當有問題時豈能再推卸?對此類行內稱為放飛機的可怪不了人吧(情況4)?
(4) 在討論中遇上最令人失望的時刻莫如論者不是以事論事,而是以攻擊對方出身為主,當對方不是會計出身時便罵曰既然不是行內人懂什麼,對於本老頭這種曾從事會計的罵得可更嚴重:罵不肯單方面維護會計師權益的本老頭背叛自己出身!
根據這「兩大邏輯」,簡單而言是只要作出對會計師立場不利的建議(雖然對整體社會有利亦更公平),無論理據為何也是你錯!
更推而廣之往後無論辯論、議會還是法庭運作都簡單得多:不用收集理據加以分析,只要雙方拿出履歷比對便能得出較精英一方獲勝,這不用相爭的社會實在是非常河蟹、幸甚幸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