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22 Apple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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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次寫「矯枉必須過正」,讀者Eric來電郵云:「矯枉必須過正」為毛澤東名言,全句為「矯枉必須過正,不過正不能矯枉,多少過火的政治政策都因此最高指示 而起」。多謝Eric提醒。 收到電郵之日,剛好與一位網站主管吃飯,佢嘆息話雷曼迷債出事之前,佢哋網站吸引到不少投資產品廣告,而現在就幾乎一個都冇, 原因係 (一)證監會大力收緊產品審批; (二)基金公司即使得到批准,唔敢賣廣告,驚住俾人抽秤有誤導。 主管好同意「矯枉必須過正」之說,但長此以往,香港 國際金融中心之名,或要讓位咯,香港素來採用英式監管之Principle-based(原則為本),以後不如用美國嘅規則為本(Rule- based)。既然冇咗好多廣告收入,網站主管好驚要裁員。此日下午得知陳德霖做金管局總裁,譚志源做特首辦主任。批評家黎定得指陳德霖做過特首辦,可能 損害金管局獨立性,而受政治壓力。呢位英國紳士係任志剛老友,簡直攞嚟講。法律上,金管局總裁受命於財政司司長,黎定得做過金管局高層,佢知得清楚,歷任 財政司/司長有冇向任志剛施壓呀?任何人做金管局總裁,都有可能受到財政司司長壓力,法例係英國人以前寫下嘅,與特區政府無關,你估如果你搵黎定得接佢老 友個位,佢又可以頂得住財政司司長嘅壓力咩! 如果財政司司長真係使用權力嘅話。又有人講到譚志源做特首辦主任年紀太輕,笑話也。四十五歲嘞,仲話年紀太 輕? 呢個年紀,貝理雅、克林頓已經係政壇強人,任志剛已是金管局總裁,袁天凡已經做完港交所總裁,現任英國外交大臣文禮彬今年只得四十四歲咋。批評譚志源 做特首辦主任,應該從佢嘅工作能力着手,而唔係笑佢太年輕。至於佢掂唔掂,六個月後先至評估啦。本欄以廣東話為文,曾有人批評。一位讀者麥來函,就話廣東 話有時比普通話更文雅。讀者麥指北方人講「下午」,廣府人講「晏晝」,蓋日已上三竿,乃云時晏,卜晝卜夜,比「下午」有古意得多啦。廣府人自然喜歡廣府 話,香港人以廣府人為多,在芸芸專欄中,有一兩個廣東話專欄,或有生存空間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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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電氣行政總裁伊梅特 (Jeffrey Immelt) 在一個私人晚宴上發牢騷:「我真的擔心中國,我不確定他們是否想讓我們(外資企業)當中任何一家成為贏家。」 醜事果然傳千里,私人言論隨即成為國際頭條新聞。外資企業絕少公開批評中國政府,大部分樂意做啦啦隊,所以伊梅特的言論令人愕然。雖然通用電氣立即補鑊,澄清伊梅特的言論被斷章取義,中國依然是非常重要的市場,我想探討這件事。 從 醫療設備到飛機引擎,通用電氣在中國無處不在,去年中國市場的營業額達53億美元,比上一年錄得14%增幅。中國市場雖然只佔通用電氣集團營業額 3.4%,但增長潛力驚人。去年底伊梅特在公開場合高呼,全球沒有比通用電氣更看好中國的企業。在美國,通用電氣是最有影響力的企業之一,富可敵國;伊梅 特身經百戰,慎思慎言,在私人晚宴所講的一番說話,究竟是失言,抑或是有策略的部署? 先看失言的可能性。假如他真的按不住氣而發牢騷,他就 非常戇居,通用電氣董事局應在伊梅特的成績表蓋上黑豬。伊梅特指中國不似是希望外企成為贏家,這當然,中國希望中國成為贏家。雷鋒精神已死,「專門利人, 毫不利己」是謊言,中國想中國成為贏家,這道理太顯淺,所以我認為伊梅特發爛渣的可能性不高。 伊梅特言論較深層次的指控,應是指中國政府沒有致力維持公平營商環境,讓內企和外企競爭,而且不時干預市場運作,刻意栽培內企取代外企。伊梅特最不悅的,是中國政府以中國市場來換取外企的先進技術,然後利用這些技術在中國和海外市場跟外資競爭。 以 市場換取技術的政策,在發展中國家甚為普遍,是明碼實價的交易,願者上鈎,伊梅特不可能覺得不公平,我看事情另有原因,而原因是內企真的強大起來了。外企 答應轉移技術予內企,當然不是出自真心,是無可奈何地轉移了自己科研團隊多年辛勞的成果,雙手奉獻給一個對知識產權薄弱的國家。因此,我想像到這轉移過程 不會完全「順灘」;即是說,外企依照合約轉移技術,內企吸收不到與我無干。 經過多年技術轉移,內企在某些行業的技術水平明 顯地跟外企仍有一段距離,例如汽車業。中國汽車工業開放了二十多年,合資車廠是業內主流,但外方仍緊緊握住核心技術,中方至今仍未能當家作主,所以國產汽 車只集中在中低檔次,中高系列汽車對內企來說仍然遙不可及。至於通用電氣,它在中國最重要的業務,例如發電機和飛機引擎設備等行業,內企掌握技術的能力較 高,跟外企的距離愈拉愈近。再者,政府政策向內企傾斜,進一步削弱外企的競爭力。通用電氣開始發現處處碰釘,情況跟早幾年不同,因此,我相信伊梅特對中國 的批評,是經過計算的行動,是商業反擊的其中一步。 外企對中國政府的批評分前後,人前和人後各一套。以Google 撤出中國市場為例,公開撐Google的外企絕無僅有,私底下大讚Google有骨氣的言論我聽過不少,但我強調是私底下。伊梅特的批評可能代表着一種突破,這突破對中國和外企皆有意義。 中 國給外企的感覺是面皮薄,容易嬲,一嬲就秋後算賬,或者搬出一些歪理,例如就算中國是錯,都唔輪到你說三道四。假如中國營造一個寬容的環境,容許別人公開 批評,代表一份自信,是中國站起來的最佳證明。外企視中國為最重要海外市場,是鐵一般事實,大家同坐一條船,它們只會希望中國愈來愈好。中國如有足夠智慧 和胸襟去接受外企的批評,是天大喜訊。 我有一位活躍於內地的文化界朋友,近年他以香港評論人身份名揚中國。他說如果有人替中國政府在打壓異見人士事件上寫一篇擁護文章,作者從當權者得到的,是鄙視。 廣告時間:我在書展期間有一場講座,名為「金融是文化」,各位請踴躍支持。 時間:7月25日,星期日,11:30 am-1 pm 地點:會展會議室S428室 蔡東豪Tony Tsoi 現任上市公司精電國際行政總裁,他曾任職投資銀行,在《信報》以筆名原復生撰寫財經專欄,對投資及求知有無限渴求,習慣早上四時起床寫作找樂趣。 |
2010-12-29 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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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壇長毛David Webb鬧人真係停不了!呢頭插完華潤系,噚日都要喺年尾前再出擊,今次,佢話上市公司派送紅股同拆細股份其實係無意思(pointless)! 長毛話,上市公司派紅股兼幫股份拆細,小股民以為可以幫到股票增值,個人賬戶因為多咗股數就等於收利是,不過,呢啲做法多數係噱頭嘢啫,甚至有誤導股民之嫌! 點 解呀?佢話,派紅股牽涉發行紅股嘅成本,好似出公告、列印文件、召開股東會等等,理論上股份價值維持不變,而事實上扣除成本之後,上市公司本身同股東會有 輕微嘅損失;紅股可能產生碎股問題,持貨量低嘅散戶,通常唔可以湊足一手,喺沽出碎股嗰陣,就會被迫以低於市價賣股;紅股部份就要等派送日先可以喺市場流 通買賣;除淨之後,投資者通常難對比股份過往派息;加上除淨效應,導致股價調整,股份最低買賣價差比例更加可能擴大,令股價波動…… 點名批評8上市公司 今 次「有幸」俾長毛「金榜題名」嘅,有信利(732)、志高(449)、時富(510)、莎莎(178)、冠亞商業(104)、恒芯(8046)、中國龍工 (3339)同埋濰柴動力(2338)。其中,諗住出年初派紅股兼拆細嘅信利俾佢插得最應,長毛直頭用「Truly confusing(真係好混亂)」嚟形容番Truly(即係信利),絕! 咁長毛有咩好提議先?佢話若果要股民真正受惠,上市公司應該派發現金股息、提高公司營運質素……咁又係呀,親生仔不如近身錢,送禮物又不如折現,華華都贊成派cash! 李華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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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幾乎以男性為主導的投資界,很少見到女性基金經理人特別活躍。 今年六十五歲的圖拉‧澤豪森,對投資具有無比熱誠,不斷挑戰自己與世俗眼光,成功獲取業界尊崇與肯定,得到﹁女巴菲特﹂的封號。 撰文‧莊 芳 星期五上午,芝加哥的天氣晴朗,令人感到涼爽舒適,圖拉.澤豪森︵Thyra Zerhusen)決定踩著腳踏車到公司上班。她刻意避開壅塞的交通,沿著一條人少、車少的路線前進,一邊活動筋骨,一邊享受微風迎面吹來的樂趣。 雖然同事曾經試圖勸阻,提醒市區內騎車的危險性,她卻表示,做任何事都可能有風險、也有報酬,「就像管理金錢一樣,我一直很謹慎小心。」她今年六十五歲,旗下管理資產達三十四億美元︵折合新台幣約一千億元)。 不做沒把握的事 積極充實自我 蓄積能量今年三月,她首次到訪台灣,第一次見到圖拉,很難相信這位和藹可親,舉止優雅,口氣輕聲細語的女士,竟然就是在市場上征戰數十年,並和巴菲特一同被美國《SmartMoney》雜誌選為「全球最偉大投資人」之一,在基金界有著「女巴菲特」響亮稱號的投資高手。 圖拉外表有些靦腆,但行事作風頗為大膽。選擇的投資策略,同樣是找一條人少的路走:以十億至一二○億美元市值,較不受歡迎的「中型股票」為主。在一九九七年,她接下績效不佳、甚至面臨清算的基金,從當時資產規模二千萬美元一路「拉拔」到現在為二十七億美元。去年,這檔名為Aston/Fairpointe Mid Cap的美國中型股票基金,更獲得理柏評選為五年、十年最佳基金獎,表現遠遠超越其他同類型基金。 不走人多的路 勇於挑戰市場 忍受孤單事實上,比起多數老牌基金經理人的投資生涯,圖拉的操盤期間不算很長,但她卻能在短時間內掌握機會,耐心等待爆發的瞬間。四十六歲正式開始資產管理職務以前,她花了整整十六年,擔任股票分析師的研究工作。「現在回想起來,這份工作對我非常重要,更是踏入基金界前的絕佳訓練。」擁有蘇黎世聯邦理工學院文憑以及伊利諾大學經濟學碩士的圖拉,原本一心想做經濟學家,前往銀行投遞履歷不成,反而得到一個股票分析師的面試機會。但,「其實我當時根本不知道股票分析師在做什麼,」圖拉笑著回憶,「只好趕緊和商學院教授借幾本書回家猛K,從股票分析的基本知識讀起,搞懂了才敢去面試。」進入銀行的投資研究部門,她負責媒體出版與電信科技等產業研究。每次撰寫報告前,必定仔細研究公司財報,親自拜訪公司管理階層。從那時起,她就十分在意「價值」的重要性。也就是這份分析師工作,她發現自己具有選股能力,為未來的操盤生涯奠下基礎。 「我很清楚,證明自己的能力不是件容易的事。」尤其當時銀行內部電腦系統會自動追蹤分析師的選股績效長達六個月,每個月發布一次「成績單」,表現優劣幾乎是立見分曉。而她專注研究公司現在與未來預估本益比,找出價值型股票,因此經常在十多位分析師中勝出,待了六年就被其他研究團隊挖角,又做了十年的資深分析師工作。 圖拉累積十多年的研究經歷後,甚至願意減薪、甘冒風險,跳槽到Burridge集團,擔任法人部門中型基金投資組合經理人,展開她的基金管理生涯,挑戰新的人生階段。「操盤工作從不無聊,我到現在還是不停地學習。」圖拉說。 除了買進相對便宜的股票,圖拉選股的偏好可說是「特立獨行」。常常連前往拜訪的公司都納悶,「都告訴妳我們現在情況很慘,怎麼還要投資我們公司呢?」例如有間製藥公司生產線出了問價跌至相對低點,但她親自拜訪管理階層一趟,發現公司體質沒有問題,但產能的確減少,只需等待半年時間,產量就能滿足市場需求。「當公司情況漸漸轉好,股票價格又便宜,哪有道理不買?」只是,要做出不受人們歡迎的選擇,往往需要很大勇氣。 她以多年前投資知名的生物科技公司孟山都(Monsanto)的經驗為例,該公司主要生產基因改造作物,圖拉表示,她知道很多人擔心基因改造食物對身體有害,不喜歡這家公司,但她卻對該公司的創新技術感到印象深刻,並且朝健康食品的概念在做研發,有未來性。 她以每股約十九美元的價格買進,一路上漲至二十五美元,這時,美國財經雜誌︽霸榮︾周刊卻對這家公司刊出一篇負面報導,當時立刻有客戶打電話質疑,「你知不知道自己買了什麼公司?這家公司負面報導滿天飛呢!」圖拉不以為意,股價不久又爬升至三十五美元,就連原本極力唱衰的華爾街金融機構如美林證券,也開始跳出來大力推薦。 隨後又有分析師、基金經理人發出負面評價:現在買進為時已晚、股價難有進一步表現……等等。「結果,股價衝上六十美元!」當然,鎖定中型股票的圖拉早在股價飆升、市值逐漸逼近大型股票之前獲利了結。「再一次證明我的策略正確。」就像她個人面對的質疑聲浪一樣,很多股票不斷被外界貶低、誤解之中,慢慢證明實力。隨著名聲愈大、股價愈漲,最後終於從中型股票跨出,成長為大型股票。 不害怕遭遇挫折 堅持投資原則 相信自己對於不受外界認同與肯定,圖拉的經驗非常豐富,特別是在遇上經濟風暴或金融危機造成基金績效急跌時,「你知道嗎?明明全市場的基金都在大跌,但女性操盤手好像就特別容易被人拿來放大檢驗,因為刻板印象裡女人比較不懂投資……。」○八年十月,金融海嘯狂掃全球股市,她在參與一場金融業會議時,被當眾質疑她的策略。當她說明現在仍然不改價值投資方向,很有信心逢低進場增持股票,卻有許多人強烈懷疑,公開批評,「你早該改變策略了吧?現在是買進大型股票的時機才對!」「你應該買的是GE︵奇異公司︶,懂嗎?」「我覺得自己好像做錯事一樣,沒人願意支持我。」一個人默默回家的圖拉,正感到心情低落不已之時,看到她所操盤的基金單日績效上漲八%。過沒幾天,一位先前指責她的分析師打電話來道歉。一○年圖拉管理的基金報酬近七○%,上次參與的金融會議主席則告訴她,「我很後悔,當初沒有把錢交給你投資。」圖拉憑著堅持原則、勇於接受孤獨與批評,突破了框架,在一直以男性為主導的美國投資界,證明自己可以占有一席地位。她說,從不認為投資只是男性擅長的事,「女性天生抱持懷疑的特質,總是懂得觀察細節再做判斷,應該才是真正厲害的角色!」 圖拉.澤豪森 (Thyra Zerhusen) 出生:1947年 現職:Fairpointe Capital資產管理公司執行長兼投資長、Aston/Fairpointe Mid Cap、百利達美國中型股票基金經理人經歷:Optimum投資顧問公司投資長、Talon資產管理公司資深副總裁、Burridge 集團法人部門中型基金投資組合經理人學歷:美國伊利諾大學經濟學碩士 圖拉.澤豪森勝女心法 努力累積專業知識,蓄勢待發。 勇於挑戰自己,突破舊有框架。 不理會外界雜音,堅持自己投資的原則。 |
雷軍的野心,遠比我最初想像得大。
而且,這野心,並不是空中樓閣。
中國本土已經可以支撐世界級的互聯網企業,騰訊成為市值超過1000億美元的帝國,微信在海外已有超過1億用戶,阿里巴巴放在全球電子商務的舞台上也是翹楚。小米,用3年4個月的時間,達到100億美金的市值,史無前例。面對這樣的成長速度,雷軍說:「小米才剛剛開始,我們的未來會更誇張」。
此前人們對雷軍的概念是「中國的喬布斯」,小米也被認為是最有「蘋果」氣質的產品。然而,雷軍並不滿足於成為成喬布斯第二。採訪中,他對我說,不喜歡別人叫他雷布斯,尤其是西方媒體,裡面暗含「中國山寨」的批評。他說,雷軍有雷軍的精彩。
對「小米模式」,雷軍給出的定位,說實話,有點令人咋舌,這也是我覺得他的野心遠比我最初想像得大的原因。他說,小米模式,相當於蘋果、谷歌、加亞馬遜。
跟一位IT業內的朋友聊天,說到雷軍這個提法,得到的評價是:「可真敢說呀!」這不禁讓我想到,跟另一個企業家朋友聊天時候,他談到的對馬云的看法,他說:剛開始馬云說一些話,什麼讓天下沒有難做的生意之類,人們聽了都笑。後來人家真的做到了,別人再想笑的時候,也不敢笑了。
反過來,我問自己,雷軍為什麼不能呢?如果3年4個月市值100億美金算第一個奇蹟的話,為什麼不會有第二個?
前谷歌全球副總裁、Android產品副總裁Hugo Barra用他自己的加盟為這個奇蹟增加了砝碼。
我問雷軍,虎哥加盟是因為花邊新聞嗎?雷軍笑笑說,我不知道。可就算因為谷歌創始人搶了虎哥的女朋友,全球希望虎哥加盟的公司也數不勝數,能忍著北京PM2.5爆表的空氣,到北京的清河來工作,也足以說明這位安卓的全球領軍人物,看好小米的發展。
去位於北京清河五彩城的小米總部採訪的時候,聽員工介紹,小米員工的工作時長是6乘12小時,這還是標準時長,雷軍等高管恐怕還要更長。其實,在做小米之前,在金山的時候,雷軍就有「中關村勞模」的稱號。但這位勞模的前40年總是不能大成,以至於年逾不惑,還是心有不甘,冒著被人恥笑的風險,仍要創業。
雷軍自己說,光靠勤奮加努力是遠遠不夠的,創業要想成功,得在颱風口放風箏。
不知道移動互聯網這場颱風,能不能承載雷軍的野心。我們拭目以待。
從南方週末梳理的幾十樁相關刑事案件來看,一個關鍵是要看「批評」是否真實。構成這些犯罪最重要的共同特徵是:發佈和散佈的是虛假信息(有償刪帖和敲詐勒索兩種情況除外,認定是否入罪時無需考量信息真偽)。
「批評」公司的界線,還在於常識:說實話,不「收錢」。
除了這些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國內外涉及針對公司發佈「虛假信息」的爭議,更多是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由法院來裁定是與非。
「批評」一家公司,會帶來牢獄之災嗎?
從過往刑事案件來看,一個關鍵是要看這「批評」是否真實——南方週末記者查詢了過去十幾年來媒體公開的進入公安或司法程序的部分案例,從中梳理出曾被使用過的罪名,發現構成這些犯罪最重要的共同特徵是:發佈和散佈的是虛假信息(有償刪帖和敲詐勒索兩種情況除外,認定是否入罪時無需考量信息真偽)。
需要說明的一點是,除了這些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國內外涉及針對公司發佈「虛假信息」的爭議,更多是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由法院來裁定是與非。判決的處罰不會是牢獄之災,但也許要付出巨額賠償。
就國內此前的幾十樁刑案來說,以下為曾在現實中出現過的罪名和判斷罪與非罪的界限。
這是過去十幾年來與公司相關的偵查與訴訟中,最常被使用的罪名。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其中,「虛偽事實」是指貶低、毀壞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虛假情況。包括完全虛構的事實和部分虛構的事實。
最近,《新快報》記者陳永洲即是被長沙警方以涉嫌這一罪名,「跨省」刑拘。
這個罪名是在1997年刑法修訂時,結合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被納入,歸屬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下的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的罪名範疇。
這個罪名要求「主觀故意」,至於犯罪動機,是洩憤還是被人指使,都不影響定罪。但若是「無意」,則不入罪。
至於犯罪嚴重程度,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此類行為入罪,需達到「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或「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嚴重妨害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導致停產、破產的,或造成惡劣影響」。
因此,在現實中,一些新聞媒體對公司的「負面」報導,網友、消費者或競爭對手針對公司的「中傷」,都是以此罪名涉案。
值得一提的是,涉及名譽侵權時,另一個往往被人們想到的罪名是誹謗罪。如果受害者是個人,則適用於誹謗罪,受害者是公司,則適用於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通常來說,最終被判「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案例,主要包含對手競爭、個人恩怨等幾種情況,尤以第一種為多。最近被熱議的兩樁財經記者撰寫上市公司負面報導並涉案(《經濟觀察報》仇子明報導凱恩股份、《新快報》陳永洲報導中聯重科)的事例,背景都是與對手公司鬥法。
梳理過往案例可見,最後真正被判刑的此類案件裡,被認定為虛假的信息,多是假得不易產生爭議的事情:比如有人向媒體投訴喝雪碧汞中毒,後被判刑一年。有人用點鈔紙擺拍後在網上散佈在中國銀行櫃員機上取到假鈔的信息,被判拘役5個月,緩刑10個月。
在可見的最終獲刑的過往案例中,南方週末記者並未查到有因為負面報導局部失實,或者網友質疑分析出錯導致被判刑的情況。
意圖「做空」公司而被指損害商業信譽的案件,是這類案例裡的最新情況,目前公開可查到的只有一樁,即加拿大EOS對沖基金中國區經理黃崑案。
他就職的機構,曾發佈針對中概股公司希爾威的調查報告,稱該公司可能存在高達13億元的會計欺詐。後來,黃被希爾威礦山所在地洛陽的警方逮捕。當地法院已於2013年9月對此案一審,尚未宣判。
這與中國資本市場此前沒有做空機制,無法通過做空公司來牟利有關。隨著資本市場制度不斷完善,並不排除這種類型案例可能增加。
這一罪名原本主要適用的情況是,未經許可經營限制買賣的物品,但經過2013年9月「兩高」發佈的司法解釋而有了新的內涵。
新的司法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盈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屬「非法經營罪」範疇。
顯然,近幾年蜂擁而生的「網絡公關」、「水軍」、「網絡刪帖」類公司,由此被納入了這個罪名適用範圍。
這一罪名的立案起點是: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但是,司法解釋也有強調,入罪前提是「行為人明知所發佈的信息是虛假信息」,否則就算收錢也不一定被認定為犯罪。不過,對於「有償刪帖」的規定則更為嚴厲,不需考慮其是否知道所刪內容的真實性。
在此司法解釋出台前後,網絡紅人「秦火火」、邊民等刑事案件,都涉及這一罪名。
這一罪名同屬「擾亂市場秩序」犯罪,也和發佈公司「虛假信息」有關。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屬於「虛假廣告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但在現實中,這個罪名多見於指控非法集資的犯罪嫌疑人。
破壞金融秩序的代價
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範疇內,還有幾個屬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罪名,也涉及發佈公司「虛假信息」的行為。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1萬-10萬元罰金。」
但這個罪名在現實中並不常用到。最新的案例是,2013年9月網友「天地俠影」正是被以涉嫌此種犯罪而被刑拘。
因此罪獲刑的,是1990年代中國股市知名的「蘇三山」事件。這個故事現在看來極為幼稚:一位生活在北海的貿易公司業務員李定興,借錢炒股,購買「蘇三山」這只股票卻遭股價下挫,為挽救虧損,他私刻了一個「北海正大置業」公司的印章,擬定了該公司收購「蘇三山」股份的稿件傳真給《特區證券報》,見報後帶動蘇三山股票上漲,他實現了「解套」的目的。後來,他被以「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起訴,獲刑兩年半,以及罰金一萬元。
另外一起案例則發生在兩年前。原伊利董事長鄭俊懷的助理張三林和原《內蒙古商報》社長李希曉等人,在網上發佈一則署名張三林的實名舉報信《內幕慘不忍睹:伊利被這樣掏空》,內有大量外界難以驗證的「內部數據」,一度導致伊利股份股價跌停,舉報內容後被警方認定為捏造。伊利報案後,張三林出逃,李希曉等人被以這個罪名起訴,最高刑期者為一年半,並處以1萬到3萬元罰金。
還有一些這種性質的行為,只是由證監會立案稽查。
比如,2012年有「炒股虧損心懷不滿」的股民,編造「中信證券巨虧29億元」的帖子,在網上流傳,後被證監會通報。一位傳播了這個猜測性消息的財經網站員工曹某,也一同立案被查,不過證監會並未披露處罰結果。
還有一位名為蔡國澍的分析師,2007年上半年連續發佈興安證券借殼SST秋林上市、渤海證券借殼青海明膠上市以及東莞證券借殼遼源得亨上市的三則「失實」報告後,拉動公司股價連續漲停,蔡被證監會立案稽查罰款三萬元,以及三年內不得進入市場,蔡所發佈的內容,被證監會稱為「捕風捉影、主觀臆測」。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者證券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1萬-10元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10年有期徒刑,並處2萬-20萬元罰金。
公開資料裡,罕有這個罪名的案例記載。2013年浙江東陽批捕一位涉嫌引誘他人購買期貨的犯罪嫌疑人時,最高檢察院主管的正義網曾報導稱,「這是浙江檢察機關首次以此罪名批捕此類犯罪嫌疑人」。
在「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一節裡,專門有兩個罪名涉及上市公司對自身信息的虛假髮布。
主要表現為公司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或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1%-5%以下罰金。」
這兩年發生的萬福生科、綠大地等上市公司造假案裡,都曾使用過這一罪名。
指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20萬元罰金。
這個罪名曾出現在顧雛軍、銀廣夏等上市公司案件的公訴中。
在證券領域,對這類上市公司、證券行業從業者和媒體等各方發佈「虛假信息」的行為,證券法裡也詳列了禁止條款。證監會及其下屬機構,也有權對這些行為立案稽查,並予以處罰乃至移送司法。
由於這類違法行為的專業性,一直以來,證券領域涉及發佈虛假信息的違法行為,很多都是由證監會或下屬機構率先立案調查,後再移送司法。目前的金融改革中,外界也一直呼籲成立專門的金融法庭,處理有關案件。
要強調的是,以上所有這些罪名若要成立,不論動機如何、是否牟利、是否伴有其他違法行為,都必須有一個「故意」的前提,即明知虛假而編造。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教授林維稱,這類罪名裡,判定信息真偽的標準,主要是與事實是否相符,「但虛假信息和細節出入造成的信息不準確是兩回事」。
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下,也有一項罪名常與發佈公司「虛假信息」有關。
這一罪名針對的是:「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10年有期徒刑。」
在兩高的司法解釋中,還專門提到了「發帖型」敲詐和「刪帖型」敲詐。
而罪與非罪的界限,一定要是主動威脅、要挾並索要財物。如果是對方找上門請求刪帖,即使收取費用,也不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需要說明的是,這個罪名並不與信息的真偽直接相關,犯罪嫌疑人即使以發佈真實信息為威脅,也構成這一罪名。比如,近年來山西等地都曾出現過,煤礦發生事故後,「假記者」以發佈「負面」報導為威脅,勒索「封口費」。
另一起案例,則是知名IT網站DoNews的創始人劉韌,曾被指控「敲詐勒索」360公司而獲刑。警方稱其與下屬「編寫負面文章詆毀360公司的殺毒軟件,而後又以刪除文章為名,向該軟件所屬公司索取2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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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堅持刑法謙抑原則,對具有公益性特性的輿論監督不宜過度苛責□ 本刊記者 任重遠 文renzhongyuan.blog.caixin.com 2013年10月23日出版的《新快報》注定將載入中國新聞史。這期報紙的頭版頭條以“請放人”為題,呼籲長沙警方釋放該報因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被拘留的記者陳永洲。 《新快報》稱,陳永洲因連續報道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000157.SZ,下稱中聯重科)財務問題,被湖南長沙警方跨省抓捕,該報認真核查過相關的所有15篇批評報道,發現僅有的謬誤在於將“ 廣告費及招待費5.13億”錯寫成了“廣告費5.13億”。 該聲明一經刊出即引發廣泛關注。 《新京報》《南方都市報》《京華時報》等多家媒體陸續刊文質疑警方行為,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中國記協相關負責人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都表示關注。 長沙警方則通過新華社發聲,稱《新快報》在未到中聯重科進行實地調查和核實的情況下,捏造虛假事實發表負面文章18篇,捏造內容主要涉及該公司管理層收購旗下優質資產進行利益輸送,造成國資流失,私有化;一年花掉廣告費5.13億,搞“畸形營銷”;以及銷售和財務造假。 中聯重科也指責《新快報》的報道為“ 不實報道”,強調證監會和港交所已就相關事項進行調查,並給予陳永洲回函稱不存在所反映情況。中聯重科只是針對上述報道報警維權,並未干預司法。長沙警方針對記者本人而非報社所採取的行動是公安機關工作職能,不屬於該公司瞭解範圍。 繼2008年遼寧西豐警察進京抓記者,記者因批評官員被跨省拘捕後,此番又出現記者因批評公司而被跨省拘捕。新聞監督的邊界與維權再次成為輿 論焦點。 罪與非罪 在中國現行《刑法》體系中,“ 損害商品、商業信譽罪”與遼寧西豐案中的“ 誹謗罪”同屬誹謗類犯罪。其主要區別僅在於,“ 誹謗罪”的被害人只能是自然人,“ 損害商品、商業信譽罪”的受害方則可能是企業或特定商品。 此類罪名的犯罪構成基本相同,主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具有“故意”而非“過失”;客觀行為必須存在捏造、散佈虛假事實的行為,並且造成嚴重後果。 也就是說,行為人若未捏造虛假事實,只是發表不當“意見”便不構成此罪。 《刑法》上的“故意”,也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就上述罪名,即使行為人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的,也不能認定為犯罪。 圍繞《新快報》案的最大爭議即在於此——質疑者認為,《新快報》報道的很多素材都是自中聯重科發佈的財務數據等公開資料,即便如長沙警方所言,陳永洲在報道過程中只是憑自己的主觀臆斷,其涉及的主要問題,也屬於“ 意見”而非“ 事實”層面。最多屬於報道不當而不構成犯罪。 此外,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對於在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初查。初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採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就當前公開的信息來看,對於這一專業性頗強的新聞侵權案件,長沙警方並未向被調查對象充分詢問、查詢,即將其定性為“ 涉嫌犯罪”,採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因此被輿論指責濫用警權。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徐迅認為,鑒於新聞自由在構建良好社會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解決因新聞報道引發的糾紛,應以“ 能自律就不他律,能民事就不刑事,能自訴就不公訴”為原則。 如果報道確實存在問題,首先應向其所在媒體或記協 舉報,或者向法院提起名譽侵權訴訟。 “ 抓捕記者、出動警察追究刑事責任應作為最後的手段,像這樣一步到位,法律的手段一下子用盡了,制度太缺乏彈性。”徐迅說。 這位長期研究新聞倫理和 侵權的專家告訴財新記者,近些年來,中國因“損害商業信譽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記者極為少見。 在有限的幾個案例中,也只有北京電視台記者訾北佳因捏造“紙餡包子”新聞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其餘的案件,被告人僅被判處罰金。 這些案件的最大共同點在於,記者報道的新聞事實本身並不存在,純系記者“策劃、捏造”。就目前所公開的信息來看,陳永洲事件與此存在明顯的差異。 “《新快報》說,它們認真核查過所有15篇批評報道,發現只存在一處錯誤,就是把‘ 廣告費及招待費5.13億’寫成了‘ 廣告費5.13億’。如果這一說法屬實,那麼就不屬於捏造事實,不應啓用刑事措施,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等方式解決。其實,在民事侵害名譽權訴訟 中,這一失實之處也不足以構成法律所要求的‘ 嚴重失實’‘ 基本內容失實’的侵權標準。”徐迅說。 在徐迅看來,公信力對於媒體來說 極為重要,作為專業媒體,應當清楚毫無根據地出來為其報道的真實性背書的後果。 如確有充分證據表明記者故意捏造並散佈了虛假事實,要刑事立案調查,警方應當遵循《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 定》的要求,主動披露相關信息,讓公衆知曉,以免受輿論質疑。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王湧也認為,在金融證券領域,當新聞自由遭遇商業信譽,需要平衡時,應更側重前一項權利。 這主要因為上市公司更多涉及公共利益,對投資者而言,信息公開和輿論 公開殊為重要。 此外,即便相關言論和報道存在不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機制、投資者的理性判斷,也可淡化其不利影響。 刑法需謙抑 作為1997年《刑法》修訂時新增的罪名,損害商業信譽罪和商品聲譽罪在實踐中的觸犯主體,往往是與被害單位有著競爭關係的同業經營者,媒體從業人員觸犯該罪的情況並不常見。最早進入公共視野的一個案件,是2002年的《南京晨報》錢廣如案。 在對終審判決的闡釋中,法院表達了對刑法謙抑原則的堅持,並強調對具有公益性特性的輿論監督不宜過度苛責。 錢廣如案涉及的新聞事 件為一起消費糾紛。當事人陳恩和某公司因空調質量問題發生爭議後,向《南京晨報》記者錢廣如支付了4000 元,後者幫助其在報上刊登兩篇相關空調存在批量質量問題的報道。此後,報社領導通知錢廣如不得再繼續報道此事。 但錢廣如在得知陳恩等人慾砸毀空調事件後,又向其承諾將幫忙通知新聞媒體到場採訪報道,並具體策劃了詆毀相關空調的宣傳標語,還向陳恩等人提議讓過路群衆砸毀空調,並確定砸空調地點等,就此又先後索取了8000元人民幣。 法院後來認定,錢廣如等人的行為造成相關商品信譽受到嚴重損失,因商家退貨等造成毛利潤損失近60萬元。 2003年, 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就此案作出終審判決, 陳恩、錢廣如等四人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 分別處罰金3萬元, 陳恩同時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在判決的說理過程中,法院具體闡述了消費者正當維權、一般違法行為與損害商品聲譽罪的界限,以及合法輿論監督、一般民事侵權與損害商品聲譽罪的界限,主張應秉持“刑法謙抑”的原則。 法院認為,輿論監督是運用大衆傳媒幫助公衆瞭解政府事務、公衆事務和一切涉及公衆利益的活動,並運用輿論 的力量促使它們沿著法制和社會生活共同準則的軌道運行的一種社會行為,是現代文明社會不可缺少的。 依照《最高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輿論監督超越界限構成侵權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構成要件:一是被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如報道的基本內容失實,或者報道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 人格內容; 二是行為人行為違法; 三是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 果關係; 四是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的標準則更為嚴格,在侵權的基礎上,還需要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而不可能是過失;客觀上必須兼具捏造和散佈虛假事實兩種行為,並造成了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錢廣如案中,法院認為,錢廣如作為一名記者之所以構成犯罪,因其行為已經超出了合法的輿論監督的範疇,積極參與他人捏造並散佈虛假事實的策劃與實施,並造成了嚴重後果。 與此形成對比的是,對於錢廣如之前採寫的兩篇反映空調質量問題的報道,盡管也有失實的內容,但法院均未認定其構成犯罪,就是因為不能排除其最初主觀上具有實施正常輿論監督的可能性。 法院強調,“ 這一處理方式不僅體現了刑法謙抑原則,也表明瞭人民法院對於輿論監督具有公益性特性不宜過度苛責而採取的寬容態度。”2010年,《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亦因“ 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被浙江省麗水市遂昌縣公安局列為刑拘在逃人員予以網上通緝。 遭遇輿論強烈反彈後,麗水市公安局連夜對此事件進行調查,後責令遂昌縣公安局撤銷刑拘決定。事後,遂昌縣縣委宣傳部和公安局負責人也至報社登門道歉。 誹謗類犯罪去罪化運動 新聞報道民事侵權中,記者不能單獨成為被告,只能和所在媒體成為共同被告。不過,誹謗類刑事犯罪中的被告人主要為自然人。 在涉及單位犯罪的情況下,記者本人往往易被推定為“ 直接責任人”,而成為責任承擔者。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告訴財新記者,刑事犯罪中職務行為之所以不能成為免責理由,是因為“ 犯罪行為是如此明顯”,任何人都可判斷出這一行為屬於犯罪,而予以拒絕,也就不能因此免責。 因此,《新快報》一案中的法律爭議,主要不在於越過報社先抓記者是否合理合法,首先在於是否構成犯罪的爭議。 如錢廣如案中法院判決中所闡述的,構成犯罪必須“ 排除其最初主觀上具有實施正常輿論監督的可能性”,即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羅翔告訴財新記者,《刑法》中涉及單位犯罪問題時,對自然人和單位實行“ 兩罰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刑罰(包括自由刑和罰金),對單位處以罰金。 具體到媒體誹謗類犯罪,記者一般被推定為直接責任人員。在編輯層層修改、簽版的制度流程下,涉嫌犯罪的記者如能證明自己並非誹謗內容的直接責任人,也可免除處罰。 媒體單位或人員如果存在收受賄賂 的情節,數額達到立案標準的,可構成受賄罪或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自然人和單位都可涉及上述罪名。如同時構成誹謗類犯罪,則應數罪並罰。 羅翔同時介紹,近年來,誹謗類犯罪的去罪化運動漸漸成為一種國際趨勢。 一些國家認為,在平衡言論自由和個人名譽權、隱私權的衝突,甚至言論自由和國家安全的衝突時,應對前者予以更多側重。一個具體的表現,便是逐步取消誹謗類犯罪,當事人只對言論侵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美國便為其中代表。 1962年, 美國法律協會提出的《模範刑法典》,即將刑事誹謗罪摒除在外,成為去罪化觀念的具體代表。 196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格里森訴路易斯安那州案判決,將明確惡意原則延伸到刑事誹謗罪中,在實體法層面上提高了誹謗罪的入罪門檻,甚至引發“誹謗罪已死”之說。 另據最高法院官方網站上“ 台灣地區司法動態”一文介紹,2012年2月,鑒於台灣新聞自由因缺乏保障而在國際評比中遭降等,甚至有相關主管因為媒體新聞報導被連坐處罰,已違背公平正義原則,使新聞業成為高度危險行業,有台灣“ 立法委員”提案推動新聞從業人員誹謗罪刑事除罪化。 亦有其他“ 立法委員”表示,針對 特殊職業和階層的認定非常困難,法律體系應該一體適用,朝向整個誹謗罪刑事除罪化。誹謗罪刑事除罪化後,為確保公民仍為言論自由負責,應提高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