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指誤殺與危駕致他人死亡 刑罰相同 原審錯 釀6死司機免加監

1 : GS(14)@2011-01-13 23:01:13

http://www.hket.com/eti/article/ ... d-923889?category=m
落馬洲6死車禍的肇事貨車司機承認6項誤殺罪,被判囚6年及吊銷牌照。上訴庭昨駁回律政司加刑申請,批評原審法官錯誤表示以本案案情,誤殺與危駕致他人死亡罪的刑罰一樣,令被告改變初衷認罪,只被判監6年,上訴庭認為罪成應判監9年,但因律政司無澄清錯誤,加刑申請屬原則犯錯,但頒令被告停牌8年;律政司回應已就事件發內部指引。
應囚9年 律政司無澄清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將就事件採取積極措施避免同類事件再發生,並已發內部指引提醒主控官作為秉行公義者,有責任確保法官在判刑時,知悉所有原則和情況。
律政司早前不滿6年的刑期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昨在判詞指,被告羅少權(41歲)面對6項誤殺罪及6項危險駕駛致他人死亡交替控罪,最初羅願意承認後者,但不被控方接納,堅持以誤殺罪起訴他。
原審法官開審當日於庭上表示,「無論承認前者或後者,判刑均一樣……兩罪的案情並無不同,如被告否認誤殺罪後,被裁定罪成,將失去刑期扣減」,案件押後40分鐘,被告承認6項誤殺罪。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說法出錯,雖然部分危駕致他人死亡案件的司機的行為罔顧人命,足以構成誤殺罪,但兩者罪責明顯不同,危駕致他人死亡與誤殺罪的最高刑罰分別是10年及終身監禁。
指屬酒徒 停牌延至8年
主控官當時默許原審法官說法,並無即時澄清錯誤感到遺憾,律政司卻申請加刑,上訴庭認為屬原則上錯誤,故拒絕其申請。
羅被判6年刑期,上訴庭認為過輕,以本案案情,被告明知需要駕駛,仍選擇不睡眠及通宵喝酒,甚至駕駛潛在危險較高的重型貨櫃車,案發後警方發現他說話含糊不清,駕駛行為顯然罔顧人命,難以明白他何以以為能避過誤殺罪成,即使承認誤殺罪,應判監9年。
原審法官錯誤認為被告重犯機會微,而僅吊銷其牌照,上訴庭反指被告是酒徒,有需要頒下較長的停牌令,故頒令停牌8年。
事發於08年農曆年廿八,被告酒醉下駕駛,最終打瞌睡失控,撞向載有5名紮鐵工人的的士,造成車上6人死亡。
上訴法庭副庭長:司徒敬、上訴庭法官:楊振權、袁家寧;案件編號:CAAR 9/09。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529

官質疑原審對許智峯不公

1 : GS(14)@2016-09-09 05:20:07

【無罪守行為上訴】【本報訊】候任立法會議員、民主黨區議員許智峯前年4月抗議中西區區議會閉門審議撥款,企圖闖入民政處辦公室,被指踢傷兩名保安,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提覆核,許維持無罪但被下令簽保守行為1年。許不服命令向高院上訴,法官昨質疑原審裁判官下令守行為之前,沒給許機會諮詢律師,對許不公平,而且沒資料顯示需用守行為來預防許再犯案。控方爭議許在何時獲通知有守行為申請,法官遂押後案件,索閱法庭錄音紀錄謄本以作確認。許在庭外指若本案開了很壞先例,律政司和梁振英政府可要求審訊中脫罪的抗爭者守行為,便會對未來抗爭者和示威自由有很大影響。許自言恪守非暴力原則,守行為對他沒影響,上訴是為討回公道,他亦相信法庭會還他公道。


指沒給機會找律師


法官張慧玲翻看紀錄,指許似乎在去年10月覆核聆訊裁決時,才首次得知控方申請簽保守行為,沒代表律師的許表明反對,但原審裁判官黃士翔指不需許同意。法官昨指許當時沒預計會有守行為命令,黃官卻沒給許機會找律師,對許不公平。法官又指守行為是預防措施,但沒資料顯示許會再有暴力行為,許初審脫罪到獲判守行為的半年間,控方亦無許再犯事的資訊。許曾稱多次回到案發地點都沒生事,保安也不懼怕他,但黃官並沒考慮,做法有問題。法官續指即使下令守行為,或許只須限制許在議會之類場合注意行為。案件編號:HCMA693/15■記者勞東來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909/19765196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08279

申覆核指原審犯錯律政司促判雙學三子入獄

1 : GS(14)@2016-09-17 17:13:17

■雙學三子因前年重奪公民廣場被控,上月分別被判處社服令或緩刑。



【重奪公民廣場案】【本報訊】前年9月26日重奪公民廣場掀起佔領運動,有份發起的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兼候任立法會議員羅冠聰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在上月中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提出覆核,昨呈交覆核理據,指3人沒真誠悔意,認為應改判他們即時入獄。法庭安排在下周三處理覆核申請。記者:戴國輝



■黃之鋒昨於facebook上載控方覆核陳詞大綱的封面。

羅冠聰、周永康上月26日就定罪提出上訴,黃之鋒則於29日上訴,律政司亦於同日表明會提出覆核。律政司呈交的文件,逐一就原審裁判官張天雁的判刑理由提出反駁。根據張官判詞,她認為3人關心社會,並非為一己私利犯案,又指年輕人勇於表達意見,法庭應以較寬容及理解的態度處理。



指被告無真誠悔意

張官並指,雖有保安員為阻示威者進公民廣場而受傷,但沒證據顯示3人有份令保安受傷;3人在聆訊時表現合作,表示願承擔法律後果及願做社服令,故判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的黃之鋒(19歲)80小時社服令,周永康(25歲)入獄3周、緩刑1年,而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的羅冠聰(23歲)則判120小時社服令。但律政司的覆核陳詞甫開始便強調,參與或煽惑非法集結罪是嚴重罪行,一般會判即時監禁的阻嚇性刑罰,3名被告犯案動機不能構成特殊情況。裁判官若考慮他們的動機而判處有別於一般刑事案件的判刑,是採用錯誤判刑基礎及犯下原則性錯誤。律政司續指,3名被告有預謀及計劃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保安員阻止示威者入廣場時受傷,但裁判官判刑時只聚焦被告各自的行為,是原則上犯錯。律政司同時引述被告的感化或社服令報告內容,指報告反映他們沒真誠悔意,而真誠悔意是判社服令的先決條件,例如指黃、周均稱對所做的事並不後悔;羅則指保安員因示威組織不周全而受傷,會檢討安排,未來會繼續以和平、理性及非暴力方式表達意見。律政司認為羅將保安員受傷歸咎集會欠缺良好組織,又指他事發時在台上呼籲示威者以「和理非」方法進廣場,必預計受警員阻撓造成身體碰撞,認為羅口是心非,質疑他是否真正覺悟及真誠悔咎。律政司總結稱本案罪行性質嚴重,有10名保安員受傷,參與非法集結人數眾多,各被告有組織及預謀犯案,沒真誠悔意,判社服令明顯不足及原則上犯錯,亦無特殊情況可判緩刑,認為判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判刑。案件編號:ESCC2791/15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916/19772391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09301

原審被指犯5原則錯誤

1 : GS(14)@2017-08-18 07:49:59

■周永康父親昨指判決反激發更多年輕人政治醒覺。



【本報訊】原審裁判官張天雁判刑時強調本案與一般刑事案截然不同,信納三子非只為個人利益或傷害他人。她形容年輕人想法可貴之處在於較為純真,但可能衝動偏激忽略後果,「就如錢幣兩面,有美好一面,也有缺失一面」。上訴庭就側重於「缺失一面」,認為須加重懲罰與阻嚇,並列出張官犯下5項原則性錯誤。



稱體現「和理非」遭反駁

張官指相對本案後的不同政治事件,三子行為溫和得多,亦不認同示威者非常暴力,從錄影片段所見三子一直主張和平、理性及非暴力,雖有保安員受傷,但沒證供顯示三子有份參與,或有意圖使他人造成該傷害。張官在判詞引述三子背景時指,三人均為年輕學生民主運動領袖,未曾犯事,對政治滿腔熱誠及有理想並付諸實行,真心因為自己的政治理念或對社會現狀而表達意見及訴求,並非只為自己利益或傷害他人。他們熱心參與得到家人體諒及支持。張官更指處理勇於表達意見的年輕人時,若他們非只為個人利益或傷害他人,法庭應較寬容及嘗試了解他們背後動機。但上訴庭指張官忽略本案是大規模非法集結,暴力衝突風險很高,客觀而言三子必可預計衝突無可避免。不能因10名受傷保安只有1名傷勢較重,就說暴力很輕微。張官雖接納三子真心相信公民廣場富歷史意義及代表性,只想入內圍圈及叫口號,而她批評羅冠聰煽動市民擾亂秩序時,亦提及羅不停呼籲在場人士注意安全和秩序,及提醒有關法律風險,建議學生及不清楚責任的人不應參與,但上訴庭指張官忽略了雙學當晚已在政總外完成集會,沒絕對權利一定要進入公民廣場,卻執意強行進入,行徑自以為是,漠視法紀。■記者勞東來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818/20125176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40119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