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公訴人說:「他為人生做了最壞的資源配置」——「史上最大的老鼠倉」李旭利案上海開審

http://www.infzm.com/content/77000

根據起訴書,李旭利老鼠倉涉案金額超5000萬,獲利超1000萬,刷新公募基金歷史上最大的老鼠倉紀錄。

「被告人李旭利曾經是基金管理行業中的明星、傳奇。除去2009年4月的行為,調查發現其違規交易行為貫穿其職業始末。此次是李旭利為其人生做了最壞的資源配置。」公訴人一連串的惋惜語氣針對的是昔日金融行業的著名基金經理李旭利。

2012年6月12日,被稱為「史上最大老鼠倉案」——李旭利內幕交易案首度開庭審理。一早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門口,場面頗為壯觀,多位來自新聞媒體、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要求入庭旁聽,有限的旁聽證很快發完,一些人仍怏怏不願離去。

由於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此案曾三次延期判決,而現場因為申請旁聽的人數眾多,一中院還特意開放了可容納數百人的大會議室以供旁聽。

涉案的李旭利少年成名,是當年和「王亞偉」齊名的明星基金經理,業內人士評價:「北有王亞偉,南有李旭利。」他26歲成為基金經理,30歲當上投資 總監,36歲時直接管理的基金規模超過百億,影響的基金規模則達到千億——這個金額跟有些中西部省份全省一年的財政收入差不多,單從資本權力來看,李旭利 堪比幾個省長。

2009年5月,李旭利轉投私募基金,他領軍的新重陽投資首隻產品就大賣11.5億,刷新了陽光私募產品首發的最大募集金額。而此前,陽光私募單只產品規模多在1億元以下,新重陽的管理規模甚至超過了百億,就管理規模而言,業界評論李旭利將私募做成了公募,足見其號召力。

正當李旭利憧憬著在新重陽的平台上實現人生理想時,2011年8月13日,在北京,他以涉嫌非公開信息交易罪被上海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6日,被執行逮捕。

被捕10個月後,再次回到公眾視野的李旭利似乎變化不大,他身著休閒條紋T恤出庭,聲音低沉,神情輕鬆。庭審中,他曾數次向觀眾席回望,娃娃臉上似乎閃過一絲笑意。

在此後共計4小時的庭審中,自舉證階段起,法庭上就充溢著濃重火藥味,這番唇槍舌劍一直到法庭辯論結束還顯得意猶未盡。

老鼠倉獲利1071萬

在12日的開庭中,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根據起訴書,李旭利所涉的非公開信息交易罪主要發生在他執掌交銀施羅德基金公司期間。

公訴人稱,2009年4月7日,在交銀施羅德公司旗下藍籌基金、交銀施羅德成長股票證券投資基金進行股票買賣的信息尚未披露前,作為投資總監,李旭 利指令時任五礦證券深圳華富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李智君,在李旭利控制的「岳彭建」、「童國強」賬戶內,先於或同期與李旭利掌管的藍籌基金、成長基金買入相 同的「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股票,股票交易累計成交金額達5226萬元,同年6月,李旭利直接將上述股票拋出,交易累計獲利899萬餘元,並分得紅利 172萬餘元。

公訴人稱李旭利利用職務便利獲得該基金公司尚未公開的信息後,一共違法獲利1071.6萬元,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所謂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就是通常而言的「老鼠倉」,是指基金經理在使用公有資金買入、拉升某隻股票之前,先用個人(機構負責人、操盤手及其親 屬、關係戶等)的資金在低位「建倉」(即買入該股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建倉,待公有資金將股價拉升到高位後,個人倉位率先賣出獲利,而公有資金則可能 被套牢或者損失應得利益。

然而,根據刑法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構成要件極為複雜,司法機關必須證明犯罪嫌疑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才能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1)實施的老鼠倉交易行為系「違反規定」;該交易利用了「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2)未公開信息的獲取是基於「職務便利」;(3)交易行為 必須與未公開信息「相關」等。

在證券期貨犯罪的司法實踐中,上述構成犯罪的核心要素都是很難證明的,並且,由於現階段司法解釋沒有明確「違反規定」、「未公開信息」等犯罪構成要件的操作標準,司法機關根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起訴或者審判基金「老鼠倉」犯罪,在實踐中勢必引起極大爭議。

因此,在李旭利的庭審中,控辯雙方的交鋒也主要集中於此。

李旭利是活雷鋒?

是否利用非公開信息,成為控辯雙方交鋒的首要焦點。

檢方認為當時李旭利作為投資總監,利用職務便利,引導下屬基金公司經理買入「工商銀行」、「建設銀行」,滿足非公開信息的未公開性和價格敏感性兩個特徵,構成利用非公開信息行為。

李旭利的律師金城同達律師事務所朱有彬律師則認為,沒有證據能證明李旭利「利用」未公開信息。針對「利用」兩字,該律師表示,利用的意思是以獲取利益為目的;除了李旭利的口供沒有其他證據證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條,大意是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僅以被告人口供不足以證明。而作為唯一證據的口供也有漏洞。

朱有彬律師同時給出了在情理上不可能的理由:若是李旭利真有心牟利,就不會買獲利排位比較低的大盤股,根據同期交銀施羅德基金的持倉情況,在獲利排名中,工行排第八,建行排名第十。可以買獲利更高的股票。因而他考慮得更多的是資金的安全,並不是利用非公開信息牟利。

「李旭利簡直是個活雷鋒。」這位律師說。因為他的賬戶購買股票的時間是2009年4月7日之後,但李旭利名下的基金是在3月底和4月初買入工行建 行,基金的拋售時間是在4月21日,而李旭利直到5月底離開交銀施羅德基金之後才拋售這兩隻股票,這個交易行為對股票有正面意義,未損害公有資金利益。

爭鋒的焦點之二,在於李旭利是否實施了老鼠倉的交易行為。由於檢方未找到李旭利直接操作賬戶的證據,論證的關鍵在於李旭利是否指令了李智君進行交易。

檢方提出,李旭利、李旭利妻子袁雪梅、李智君都承認李旭利曾和李智君通電話,且時間正好在買入股票前後。2009年4月7日,時任交銀施羅德投資總 監的李旭利,接到五礦證券深圳華富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李智君電話,在電話中李旭利指令買入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股票,成交額5226.38萬元,獲利 899.92萬元,並分得紅利172.33萬元。

但被告律師指出,李妻、李智君的口供都說是記不清楚,特別是李智君的口供,通話時間點無法確認,無法證明對方令其買入。他的口供說,記不清電話說什 麼了,只說了是拋出,所以不排除是李智君為了打交易量自作主張購買股票。而且李智君口供中說的是拋出,與指控其買入的行為大相逕庭。

被告律師還指出,李旭利當時只是建議,並非主觀故意,該營業部是否買了以及買了多少他並不知道,並且檢方沒有提出李旭利下指令的證據,無法以此量刑。

「瞧不上旗下基金經理的水平」

非法獲利如何計算,股票分紅是否算獲利,也成為本次庭審控辯雙方爭論的第三個焦點。

檢方稱,只要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不論是否賣出,所涉資金都應為涉案金額,紅利亦應包含在內。

辯方律師稱,計算非法獲利金額,應從李旭利2009年5月27日從交銀離職算起,而當日的股票價格遠低於賣出價格,工商銀行的172萬元分紅不應計入獲利金額。

除上述三點,辯方律師還就問詢筆錄的可信度及案發後是否曾逃匿做出辯護。

而根據李旭利的最後陳述,他否認了之前媒體所稱的逃逸,「兩年前知道被調查時,正和家人在美國度假。並沒有逃走,而是回國配合調查。」

李旭利也為自己沒有投案自首做了辯解:「一直想投案,但不知道後來由證監會轉由經偵調查,一直在等證監會的消息,失去了投案自首的機會。」

李旭利表示,在此期間自己一直積極還原事情真相,並坦承:「自己不是無辜的,但並沒有主觀惡意。否則有太多的機會可以買更賺錢的股票,而不是工行和 建行。同期盤子較小的煤炭股和地產股漲幅遠超銀行股。讓基金賣出工行的決定也是自己做出的。」李旭利的辯護律師也稱,李的賣出行為不在基金之前,並非典型 的老鼠倉行為。

「我並不關心基金是否買入,坦率地說,自己不太看得上旗下基金經理的投資水平。」李旭利在最後陳詞中依然一顯自己當年作為明星基金經理的傲氣。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4447

天津檢察機關對周永康案提起公訴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8713

資料圖:周永康。 (南方周末資料圖/圖)

2015年4月3日,新華網消息,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書記周永康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4月3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永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周永康,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永康在擔任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副總經理,中共四川省委書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公安部部長、國務委員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惡劣,情節特別嚴重;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周永康簡歷

周永康,男,漢族,1942年12月生,江蘇無錫人,1964年11月入黨,1966年9月參加工作,北京石油學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專業畢業,大學學歷,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1961-1966年北京石油學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專業學習

1966-1967年留校待分配

1967-1970年大慶油田六七三廠地質隊實習員、技術員

1970-1973年遼河石油會戰指揮部地質團區域室技術員、黨支部書記、大隊長

1973-1976年遼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處處長

1976-1979年遼河石油勘探局政治部副主任

1979-1983年遼河石油勘探局副局長兼鉆井指揮部黨委書記、物探指揮部黨委書記兼指揮

1983-1985年遼河石油勘探局局長、黨委副書記,遼寧省盤錦市委副書記、市長

1985-1988年石油工業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1988-1996年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副總經理、黨組副書記(其間:1989-1990年兼任塔里木石油會戰指揮部指揮、臨時黨委書記;1989-1990年兼任勝利石油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和山東省東營市委書記)

1996-1998年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

1998-1999年國土資源部部長、黨組書記

1999-2002年四川省委書記

2002-2003年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公安部部長、黨委書記

2003-2007年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委員、國務院黨組成員,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公安部部長(2007.10.28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免去其兼任的公安部部長職務)、黨委書記

2007年-中央政治局常委(至2012年11月),國務委員、國務院黨組成員(至2008年3月),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主任

第十四屆中央候補委員,十五屆、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委員,十六屆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十七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

2014年7月,鑒於周永康涉嫌嚴重違紀,中共中央決定,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其立案審查。

經查,周永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保密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多人謀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過家人收受巨額賄賂;濫用職權幫助親屬、情婦、朋友從事經營活動獲取巨額利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泄露黨和國家機密;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本人及親屬收受他人大量財物;與多名女性通奸並進行權色、錢色交易。調查中還發現周永康其他涉嫌犯罪線索。周永康的所作所為完全背離黨的性質和宗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極大損害黨的形象,給黨和人民事業造成重大損失,影響極其惡劣。

2014年12月5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並通過中央紀委《關於周永康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給予周永康開除黨籍處分,將周永康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來源:新華網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38366

令計劃涉嫌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濫用職權在天津被提起公訴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13293.html

新華社北京5月13日電 記者13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統戰部原部長令計劃涉嫌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濫用職權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近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令計劃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令計劃,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令計劃利用其擔任中共中央辦公廳副主任、主任、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統戰部部長、全國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情節嚴重;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對令計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95983

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河北省委原常委景春華被公訴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14017.html

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秘書長景春華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景春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景春華,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長春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景春華利用其擔任中共河北省承德市委副書記、承德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河北省衡水市委書記、中共河北省委秘書長、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被告人景春華的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且不能說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97075

湖南張家界原副市長程丹峰被提起公訴 系蘇榮女婿

據最高檢網站消息,2016年7月27日,湖南省張家界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程丹峰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株洲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程丹峰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程丹峰,聽取了其委托的辯護人意見。株洲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丹峰利用其嶽父蘇榮擔任江西省委書記的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程丹峰

公開資料顯示,程丹峰出生於1970年7月,河北張家口市人。22歲從中央財政金融學院(現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系畢業後,進入財政部工作,先後任職地方司、預算司、國庫司等部門。其間,程丹峰在中央財經大學經濟管理學院獲得了博士學位,此後在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進行博士後研究,還曾前往美國斯坦福大學做了半年多訪問學者。

2011年7月,程丹峰離開工作了近19年的財政部“空降”湖南,擔任湖南省有色金屬管理局副局長。次年底,再一步“空降”到地市,擔任張家界市市委常委、副市長。

作為分管旅遊和招商的副市長,程丹峰近年來一直強調要加快張家界旅遊轉型提質升級。

2015年11月17日,湖南省紀委官網宣布,張家界市委常委、副市長程丹峰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在宣布被調查五天前,程丹峰還赴慈利縣考察。而這也是他最後一次在公開場合露面。

蘇榮女婿的身份,令程丹峰的落馬顯得十分“矚目”。

2014年6月14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宣布,時任全國政協副主席蘇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2015年2月,全國政協原副主席蘇榮被“雙開”。中紀委副書記趙洪祝和江西省委書記強衛談及蘇榮案時都曾表示,蘇榮案是典型的家族式腐敗,家里面從老到小、從男到女都有參與。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07391

伊世頓公司涉嫌操縱期貨市場罪被依法提起公訴

日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對張家港保稅區伊世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負責人員高燕、梁澤中,華鑫期貨公司技術總監金文獻等以涉嫌操縱期貨市場罪一案,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08478

內蒙古鄂爾多斯市委原常委張平被提起公訴

8月15日,據最高檢網站消息,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委原常委、東勝區區委原書記張平(副廳級)涉嫌濫用職權、受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近日,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向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平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張平,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平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低價轉讓國有資產,情節特別嚴重;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張平

張平履歷:

曾先後擔任鄂爾多斯市統計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內蒙古達拉特旗人民政府副旗長;內蒙古烏審旗人民政府旗長;中共內蒙古自治區烏審旗委員會黨委書記等職務。

2012年1月至2015年5月任中共鄂爾多斯市委常委、東勝區黨委委員、常委、書記。

2015年8月3日,張平因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犯罪被立案偵查。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10416

四川廣安原副市長蔣英勝涉嫌受賄 被提起公訴

9月6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日前,四川省廣安市委原常委、副市長蔣英勝(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瀘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蔣英勝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蔣英勝,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瀘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英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在土地拆遷、款項撥付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款,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蔣英勝簡歷:

蔣英勝

蔣英勝,男,漢族,1964年1月生,四川嶽池縣人,黨校研究生學歷,1982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99年4月至2004年12月,先後任廣安區委常委、宣傳部長,區政府常務副區長、區委副書記;

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任廣安市園林局局長,鄧小平故里管理局副局長;

2005年1月至2008年6月,先後任廣安區委副書記、區政府代區長、區長;

2008年6月至2011年12月,先後任廣安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廣安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2012年1月至2012年11月,任廣安市副市長;

2012年12月,任廣安市委常委。

2015年12月7日,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13728

檢察機關依法對令政策、陳川平、孫鴻誌三案提起公訴

9月18日,從國家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獲悉,近日,江蘇省、山東省檢察機關依法對山西省政協原副主席令政策涉嫌受賄案,中共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書記陳川平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孫鴻誌涉嫌受賄、貪汙、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提起公訴。

山西省政協原副主席令政策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令政策利用擔任山西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山西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令政策

中共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書記陳川平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陳川平利用擔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陳川平在擔任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兼太原鋼鐵(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孫鴻誌涉嫌受賄、貪汙、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孫鴻誌利用擔任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局長、中共松原市委副書記、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告監督司司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孫鴻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孫鴻誌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且不能說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汙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以上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分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15358

檢察機關對樂大克、王天普、司獻民、王帥廷四案提起公訴

據最高檢網站26日消息,近日,河南省、江西省、廣東省檢察機關依法對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樂大克涉嫌受賄案,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董事、總經理、黨組成員王天普涉嫌受賄、貪汙案,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司獻民涉嫌受賄案,香港中旅(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王帥廷涉嫌受賄、貪汙案提起公訴。

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樂大克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樂大克利用擔任西藏自治區國家安全廳黨委書記、廳長,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董事、總經理、黨組成員王天普涉嫌受賄、貪汙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王天普(資料圖)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王天普利用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董事、總經理、黨組成員,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副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巨額公共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司獻民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司獻民(資料圖)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司獻民利用擔任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總經理、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香港中旅(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王帥廷涉嫌受賄、貪汙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王帥廷利用擔任華潤電力控股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局副主席、主席、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單位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16655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