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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說:「他為人生做了最壞的資源配置」——「史上最大的老鼠倉」李旭利案上海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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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起訴書,李旭利老鼠倉涉案金額超5000萬,獲利超1000萬,刷新公募基金歷史上最大的老鼠倉紀錄。

「被告人李旭利曾經是基金管理行業中的明星、傳奇。除去2009年4月的行為,調查發現其違規交易行為貫穿其職業始末。此次是李旭利為其人生做了最壞的資源配置。」公訴人一連串的惋惜語氣針對的是昔日金融行業的著名基金經理李旭利。

2012年6月12日,被稱為「史上最大老鼠倉案」——李旭利內幕交易案首度開庭審理。一早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門口,場面頗為壯觀,多位來自新聞媒體、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要求入庭旁聽,有限的旁聽證很快發完,一些人仍怏怏不願離去。

由於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此案曾三次延期判決,而現場因為申請旁聽的人數眾多,一中院還特意開放了可容納數百人的大會議室以供旁聽。

涉案的李旭利少年成名,是當年和「王亞偉」齊名的明星基金經理,業內人士評價:「北有王亞偉,南有李旭利。」他26歲成為基金經理,30歲當上投資總監,36歲時直接管理的基金規模超過百億,影響的基金規模則達到千億——這個金額跟有些中西部省份全省一年的財政收入差不多,單從資本權力來看,李旭利堪比幾個省長。

2009年5月,李旭利轉投私募基金,他領軍的新重陽投資首隻產品就大賣11.5億,刷新了陽光私募產品首發的最大募集金額。而此前,陽光私募單只產品規模多在1億元以下,新重陽的管理規模甚至超過了百億,就管理規模而言,業界評論李旭利將私募做成了公募,足見其號召力。

正當李旭利憧憬著在新重陽的平台上實現人生理想時,2011年8月13日,在北京,他以涉嫌非公開信息交易罪被上海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6日,被執行逮捕。

被捕10個月後,再次回到公眾視野的李旭利似乎變化不大,他身著休閒條紋T恤出庭,聲音低沉,神情輕鬆。庭審中,他曾數次向觀眾席回望,娃娃臉上似乎閃過一絲笑意。

在此後共計4小時的庭審中,自舉證階段起,法庭上就充溢著濃重火藥味,這番唇槍舌劍一直到法庭辯論結束還顯得意猶未盡。

老鼠倉獲利1071萬

在12日的開庭中,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根據起訴書,李旭利所涉的非公開信息交易罪主要發生在他執掌交銀施羅德基金公司期間。

公訴人稱,2009年4月7日,在交銀施羅德公司旗下藍籌基金、交銀施羅德成長股票證券投資基金進行股票買賣的信息尚未披露前,作為投資總監,李旭利指令時任五礦證券深圳華富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李智君,在李旭利控制的「岳彭建」、「童國強」賬戶內,先於或同期與李旭利掌管的藍籌基金、成長基金買入相同的「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股票,股票交易累計成交金額達5226萬元,同年6月,李旭利直接將上述股票拋出,交易累計獲利899萬餘元,並分得紅利172萬餘元。

公訴人稱李旭利利用職務便利獲得該基金公司尚未公開的信息後,一共違法獲利1071.6萬元,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所謂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就是通常而言的「老鼠倉」,是指基金經理在使用公有資金買入、拉升某隻股票之前,先用個人(機構負責人、操盤手及其親屬、關係戶等)的資金在低位「建倉」(即買入該股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建倉,待公有資金將股價拉升到高位後,個人倉位率先賣出獲利,而公有資金則可能被套牢或者損失應得利益。

然而,根據刑法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構成要件極為複雜,司法機關必須證明犯罪嫌疑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才能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1)實施的老鼠倉交易行為系「違反規定」;該交易利用了「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2)未公開信息的獲取是基於「職務便利」;(3)交易行為必須與未公開信息「相關」等。

在證券期貨犯罪的司法實踐中,上述構成犯罪的核心要素都是很難證明的,並且,由於現階段司法解釋沒有明確「違反規定」、「未公開信息」等犯罪構成要件的操作標準,司法機關根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起訴或者審判基金「老鼠倉」犯罪,在實踐中勢必引起極大爭議。

因此,在李旭利的庭審中,控辯雙方的交鋒也主要集中於此。

李旭利是活雷鋒?

是否利用非公開信息,成為控辯雙方交鋒的首要焦點。

檢方認為當時李旭利作為投資總監,利用職務便利,引導下屬基金公司經理買入「工商銀行」、「建設銀行」,滿足非公開信息的未公開性和價格敏感性兩個特徵,構成利用非公開信息行為。

李旭利的律師金城同達律師事務所朱有彬律師則認為,沒有證據能證明李旭利「利用」未公開信息。針對「利用」兩字,該律師表示,利用的意思是以獲取利益為目的;除了李旭利的口供沒有其他證據證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條,大意是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僅以被告人口供不足以證明。而作為唯一證據的口供也有漏洞。

朱有彬律師同時給出了在情理上不可能的理由:若是李旭利真有心牟利,就不會買獲利排位比較低的大盤股,根據同期交銀施羅德基金的持倉情況,在獲利排名中,工行排第八,建行排名第十。可以買獲利更高的股票。因而他考慮得更多的是資金的安全,並不是利用非公開信息牟利。

「李旭利簡直是個活雷鋒。」這位律師說。因為他的賬戶購買股票的時間是2009年4月7日之後,但李旭利名下的基金是在3月底和4月初買入工行建行,基金的拋售時間是在4月21日,而李旭利直到5月底離開交銀施羅德基金之後才拋售這兩隻股票,這個交易行為對股票有正面意義,未損害公有資金利益。

爭鋒的焦點之二,在於李旭利是否實施了老鼠倉的交易行為。由於檢方未找到李旭利直接操作賬戶的證據,論證的關鍵在於李旭利是否指令了李智君進行交易。

檢方提出,李旭利、李旭利妻子袁雪梅、李智君都承認李旭利曾和李智君通電話,且時間正好在買入股票前後。2009年4月7日,時任交銀施羅德投資總監的李旭利,接到五礦證券深圳華富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李智君電話,在電話中李旭利指令買入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股票,成交額5226.38萬元,獲利899.92萬元,並分得紅利172.33萬元。

但被告律師指出,李妻、李智君的口供都說是記不清楚,特別是李智君的口供,通話時間點無法確認,無法證明對方令其買入。他的口供說,記不清電話說什麼了,只說了是拋出,所以不排除是李智君為了打交易量自作主張購買股票。而且李智君口供中說的是拋出,與指控其買入的行為大相逕庭。

被告律師還指出,李旭利當時只是建議,並非主觀故意,該營業部是否買了以及買了多少他並不知道,並且檢方沒有提出李旭利下指令的證據,無法以此量刑。

「瞧不上旗下基金經理的水平」

非法獲利如何計算,股票分紅是否算獲利,也成為本次庭審控辯雙方爭論的第三個焦點。

檢方稱,只要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不論是否賣出,所涉資金都應為涉案金額,紅利亦應包含在內。

辯方律師稱,計算非法獲利金額,應從李旭利2009年5月27日從交銀離職算起,而當日的股票價格遠低於賣出價格,工商銀行的172萬元分紅不應計入獲利金額。

除上述三點,辯方律師還就問詢筆錄的可信度及案發後是否曾逃匿做出辯護。

而根據李旭利的最後陳述,他否認了之前媒體所稱的逃逸,「兩年前知道被調查時,正和家人在美國度假。並沒有逃走,而是回國配合調查。」

李旭利也為自己沒有投案自首做了辯解:「一直想投案,但不知道後來由證監會轉由經偵調查,一直在等證監會的消息,失去了投案自首的機會。」

李旭利表示,在此期間自己一直積極還原事情真相,並坦承:「自己不是無辜的,但並沒有主觀惡意。否則有太多的機會可以買更賺錢的股票,而不是工行和建行。同期盤子較小的煤炭股和地產股漲幅遠超銀行股。讓基金賣出工行的決定也是自己做出的。」李旭利的辯護律師也稱,李的賣出行為不在基金之前,並非典型的老鼠倉行為。

「我並不關心基金是否買入,坦率地說,自己不太看得上旗下基金經理的投資水平。」李旭利在最後陳詞中依然一顯自己當年作為明星基金經理的傲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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