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周永康。 (南方周末資料圖/圖)
2015年4月3日,新華網消息,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書記周永康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4月3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永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周永康,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永康在擔任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副總經理,中共四川省委書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公安部部長、國務委員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惡劣,情節特別嚴重;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周永康簡歷
周永康,男,漢族,1942年12月生,江蘇無錫人,1964年11月入黨,1966年9月參加工作,北京石油學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專業畢業,大學學歷,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1961-1966年北京石油學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專業學習
1966-1967年留校待分配
1967-1970年大慶油田六七三廠地質隊實習員、技術員
1970-1973年遼河石油會戰指揮部地質團區域室技術員、黨支部書記、大隊長
1973-1976年遼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處處長
1976-1979年遼河石油勘探局政治部副主任
1979-1983年遼河石油勘探局副局長兼鉆井指揮部黨委書記、物探指揮部黨委書記兼指揮
1983-1985年遼河石油勘探局局長、黨委副書記,遼寧省盤錦市委副書記、市長
1985-1988年石油工業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1988-1996年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副總經理、黨組副書記(其間:1989-1990年兼任塔里木石油會戰指揮部指揮、臨時黨委書記;1989-1990年兼任勝利石油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和山東省東營市委書記)
1996-1998年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
1998-1999年國土資源部部長、黨組書記
1999-2002年四川省委書記
2002-2003年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公安部部長、黨委書記
2003-2007年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委員、國務院黨組成員,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公安部部長(2007.10.28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免去其兼任的公安部部長職務)、黨委書記
2007年-中央政治局常委(至2012年11月),國務委員、國務院黨組成員(至2008年3月),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主任
第十四屆中央候補委員,十五屆、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委員,十六屆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十七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
2014年7月,鑒於周永康涉嫌嚴重違紀,中共中央決定,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其立案審查。
經查,周永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保密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多人謀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過家人收受巨額賄賂;濫用職權幫助親屬、情婦、朋友從事經營活動獲取巨額利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泄露黨和國家機密;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本人及親屬收受他人大量財物;與多名女性通奸並進行權色、錢色交易。調查中還發現周永康其他涉嫌犯罪線索。周永康的所作所為完全背離黨的性質和宗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極大損害黨的形象,給黨和人民事業造成重大損失,影響極其惡劣。
2014年12月5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並通過中央紀委《關於周永康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給予周永康開除黨籍處分,將周永康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來源:新華網